2021会计事务所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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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会计事务所业务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本所业务管理根据河 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 议”)和河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运营规范(以下 简称“运营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2条、本制度所称业务包括事务所承接的各项业务。第3条、本制度所称业务单位包括各独立核算的业务部门 及各分所。第二章业务承接与分派 第4条、事务所业务承接应以 客观、公正、独立为原贝九第5条、事务所承接各项业务均应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 定书。第6条、各项业务承接前均应与委托单位进行充分沟通明 确委托目的、要求、范围并对业务风险作出初步评价。第7条、对于大宗、繁难或风险较大的业务业务意向达成 后业务承接人应填制业务意向单报请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审 核确定是否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必要时进行风险评 估。第8条、为避免同质业务的竞争和节约业务成本各业务单 位的业务开展应采用专业相关原则和区域就近原则。第9条、各业务单位原来承接的业务原则上仍由原业务单 位执行。全所各业务单位新接洽非属本区域的业务原则上应交 由设有机构的当地分所承接。涉及专业程度较高的当地分所也 应派出适当人员参与学习。第10条、总部人员承接的业务按属地、胜任和对等的原 则进行分配。暂由业务监管部负责确有实际困难的交由合伙人 管理委员会处理。第三章业务执行 第11条、事务所承接的各项业务均应 由各业务单位负责人指定项目负责人、分派助理人员。第12条、项目负责人接受委派后应首先完成如下工作:1、与委托方联系人沟通确定具体进场时间及报告出具日;2、召集项目组成员强调审计注意事项明确分 X; 3、进场前必要的准备(包括底稿、工具等)。第13条、业务执行中项目负责人应就审计中发现的重大 事项、问题、风险及时与业务单位负责人及监管部沟通必要时 召开专题项目会议以确定应对策略。第14条、业务外勤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主持召开项目总 结会将各项目组成员的工作进行归纳、整理。之后与被审计单 位或委托方进行必要的沟通并将沟通情况向业务单位负责人汇 报。第四章报告出具与复核 第15条、事务所各项鉴证类报 告在出具前均应履行三级复核程序。1、总所报告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复核监管部为二级复核主 任会计师为三级复核;2、各业务部报告项目负责人为一级 复核监管部为二级复核业务部负责人(副主任会计师)为三级 复核;3、各分所报告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复核分所质量监督 部门(或人员)为二级复核分所负责人(副主任会计师)为三 级复核。第16条、业务报告通常应由项目负责人亲自撰写并实施 一级复核。第17条、一级复核完毕、报告草稿出具并与被审计单位 或委托方进行必要的沟通后项目负责人填制报告制发笺随 同报告草稿及业务底稿报送二级复核。第18条、二级复核中监管人员应对报告结论是否准确、 披漏问题是否恰当、取得证据是否充分、报告文字是否规范以 及报告风险是否可控进行全面审核并在报告制发笺上签署 监管意见。第19条、二级复核完毕监管部门(人员)派章、登记后 报送主任会计师(或业务单位负责人)实施三级复核。第20条、三级复核完毕主任会计师(或业务单位负责 人)在报告制发笺上签署签发意见后随同报告草稿和业务 底稿一并返还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根据监管意见和签发意 见对报告草稿进项修改如需补充证据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委 托方沟通。第21条、项目负责人依监管意见和签发意见对报告和底 稿进行修正后完成业务报备出具正式报告。同时将报告及底稿 电子版报监管部门备份。第五章报告编号第22条、事务所各项业务报告都应遵 循分类、连续编号原则。具体遵照河凯会计师事务所(普 通合伙)业务报告编号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业务登记与报备 第23条、事务所各项业务均应 登记在册。第24条、监管部门(人员)、综合部、各业务单位均应 独立设置业务登记簿对各项业务分类登记并定期核对。第25条、监管部门在报告出具加盖注册会计师印章时进 行业务登记。旨在反映每份报出报告的全面信息。登记内容包 括:序号、委托单位、被审计单位、业务类型、报告用途、报 告编号、报告出具份数、报出日期、约定收费金额、业务承接 人、业务执行人、签章人、电子档案是否在监管部备份等。第26条、综合部在报告出具加盖公章时进行业务登记并 在出具发票或收款时进行复核。旨在监督各项业务底稿归档、 收款、业务提成等情况。登记内容包括:序号、委托单位、被 审计单位、业务类型、报告编号、报出日期、约定收费金额、 开票金额、实际收费金额、底稿是否归档、提成(开发费、业 务费、签章费、监管费)是否发放等。第27条、各业务单位在报告报出时进行业务登记旨在内 部控制和管理。第28条、所有见证类报告均应进行报备。第29条、业务报备应由项目负责人在三级复核后完成。 取得报备码后将其标注在报告正文的右上角处。第七章业务印章 第30条、事务所业务印章应遵循分离 保管的原则。公章、合同专用章由综合部负责人保管总部及各 业务部注册会计师印章由监管部负责人保管。分所印章在遵循 分离保管原则前提下自行保管。第31条、公章、合同专用章的使用遵照河凯会计师 事务所(普通合伙)印章管理规定执行。第32条、总部及各业务部注册会计师印章由监管部按如 下原则分派使用在实施二级复核时填写在报告制发笺上。1、总部业务第一签章人为主任会计师各业务单位第一签章人为业务单位负责人。2、第二签章人原则上为项目负责人。如项目负责人不具 备执业资格选取该项目组内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作为第二签章 人。3、如项目组内无具备执业资格人员由监管部负责协调其 他注册会计师签章各业务单位按规定向签章注册会计师支付签 章费。第八章业务底稿第33条、事务所各项业务均应形成业 务底稿业务底稿包括纸质底稿和电子底稿。第34条、总部及各业务部业务底稿应在报告出具后1个 月内整理完毕交综合部归档。情况特殊在1个月内无法归档的 项目负责人应提出延期归档申请。既未按期归档又未提出延期 归档申请的不再发放该项业务的业务费和签章费。第35条、各项业务的业务底稿应由该项目负责人牵头整 理。第36条、业务底稿应严格按照河凯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业务底稿规范进行整理、装订。第37条、底稿装订前须交监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装订 成册。项目负责人填制业务底稿归档交接单经监管部负责 人签字后随同业务底稿交综合部归档。同时将电子版报告及底 稿报送监管部备份。第38条、调阅已归档的业务底稿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如期 归还。第39条、各分所业务底稿在遵循上述规定前提下自行管 理但电子底稿应在每年度终了 10日内随附业务清单报送监管 部备案。第九章 业务考核 第40条、业务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由 合伙人监督委员会负责拟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第41条、业务考核的范围、内容、方法、标准、奖惩等 遵照河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业务考核办法执 行。第十章 附则 第42条、本规范自2021年8月1日起实 施。第43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河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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