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已通过消防评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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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 X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是保证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方面。为 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保护员工生命和企业财 产安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商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自防自救” 和“安全与生产相一致”的原则,依靠科学,严格管理,在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指导下 把企业的消防工作落到实处。第三条 商场自上而下要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组织并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工 作。抓好“谁在岗、谁负责”,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 每位员工,坚持检查、考核、奖惩兑现,充分调动每位员工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消 防工作。第四条 商场各级消防组织应经常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劳动人事和培训部 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以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第五条 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坚持三级检查制度。即商场月检查,部门周检查, 班组日检查,并有严格的检查记录和整改措施。对检查出的火险隐患,本着既安全。 注意节约,又要便利生产和经营的原则及时整改以免养患成灾。第六条 保证消防安全、维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积极扑救火灾, 参加有组织的灭火行动是商场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当发现火灾时及 时向火警电话报警,同时保护好火灾现场,以便消防安全部门调查、取证,查清火 灾原因。第二部分消防教育及培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培训管理,加强对员工消防、安全培训(以下简称培训)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培训的目的是让广大职工认识到各类安全事故的危害,懂得预防各类事故的基本措施和方法,提高安全意识。第三条物业部安保科负责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及日常管理,商场内各租赁单位、部门、商场应积极配合培训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培训。第二章 岗前培训第四条 根据国家及上级单位相关制度,凡到商场工作、实习的员工应于每周一至周五下午2 : 00 到地下一层安全培训教室参加两个课时以上的安全培训,并在书面考核达标( 90 分)后方可上岗。第五条各租赁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岗前培训工作,并建立员工培训档案。第六条岗前培训未达标的人员,应继续培训直至书面考核达标后方可上岗。第三章 日常管理第七条物业部安保科应建立培训档案并以租赁单位、部室、柜组为单位进行存档整理。第八条培训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培训档案管理表;2、培训课程记录表;3、书面考核存档;4、奖惩记录表。第九条日常培训采取逐级培训制,由物业部安保科对各部门中层以上管理者进行培训,再由各部门培训到每一位员工,并达到“四个能力”建设要求。第十条各租赁单位、部门、商场应针对自己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培训,把本部门培训加入到晨会内容(每周三为“培训日”),制订每月不少于四次的培训计划,并将培训计划以及落实情况于每月 5 日之前报物业部安保科备案。第十一条 安保科将不定期不定向对商场各租赁单位、部室及各商场柜组员工进行书面考核。考核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四上午10: 00 至 10 : 30 。第四章 奖励及处罚第十二条 凡在笔试考核中两次获得90 分以上成绩的奖励现金50 元,并予以通报表扬。在笔试考核中三次获得90 分以上成绩的奖励现金100 元,以此类推。第十三条技术七级及普通职工凡在日常检查及笔试考核中获得 60 分以下成绩的处于罚款50 元,并予以通报。两次以上获得60 分以下成绩的处罚款100 元,并进行停岗培训,直至笔试考核达标后( 90 分)方可上岗。第十四条技术六级及以上员工,在日常检查及笔试考核中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根据职级加倍处罚。第十五条凡出现以下情况的对其直属负责人处于50 元罚款并予以通报:1 、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培训的;2、拒绝参加笔试考核的;3、存在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4、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未及时上报的。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奖励及处罚部分执行。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物业部安保科负责执行,综合部、营运部配合管理。第三部分 防火检查、巡查及隐患整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防火检查、巡查时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及时发现单位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危险因素和缺陷等,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监督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灾隐患及有害、危险因素,确保实现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方针和目标,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防火巡查、检查坚持日常检查和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防火检查的责任部门。单位专兼职消防员是 单位消防巡查的责任人,部门消防员是本部门防火巡查的责任人。第四条 防火检查每月第一周组织开展一次,防火巡查每日下班前进行,公众 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进行不间断巡查,其频次不得低于两小时一次。第二章防火检查的内容第一条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二条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第三条 消防水源情况。第四条 消防设施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第五条 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第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第七条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第八条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第九条防火巡查开展情况。第十条 其他需要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第三章 防火巡查的内容第一条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第二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 好第三条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第四条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第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第六条 工作结束后,清除遗留火种等杂物,发热源管理的落实情况第七条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工艺流程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第八条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第三章 防火巡查、检查的方法第一条 防火检查、巡查可采取专项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对不宜发生的火灾隐患至少每周抽查一次,发现有隐患迹象应立即组织专项检查。第二条对员工消防常识掌握情况可采取抽查方式,每次每班组抽查人数不得低于当班人数的25%。第三条防火巡查、检查均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单位防火巡查记录次日报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防火检查记录于检查三日内报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第四条防火巡查、检查记录均参照单位有关制度存档。第四章 火灾隐患的认定第一条对公安消防机关下发的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等确定的火灾隐患,安保科应责令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整改完毕报告安保科科核查。第二条 对公安消防机关下发的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确定的或需动用较大数额资金整改的火灾隐患,由安保科科具体制定整改计划内容,包括隐患情况、整改方案、整改时限、落实部门等,提交院办讨论,并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示后,具体督促落实。整改期间由物业部采取临时性监护措施。第三条 凡可当场作出整改的为一般性安全隐患,被检查单位及个人应当进行当场整改,具体如下:1 、违章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消防通道、车道,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7、其他能够当场改正的行为。?第四条 下列情形为严重火灾隐患,被检查单位及个人应当落实整改计划及措施,并在整改完毕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1、乱拉临时电气线路;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敷设不符合 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2、疏散通道封堵、占用,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标识错误的,违章搭建临 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3、自动消防设施所含烟感、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闭式喷头、等损坏、 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4、违章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缺少,损坏或者发生故障的;?5、员工缺乏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的;?6、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第五章火灾隐患的整改第一条在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过程中,应对一般性火灾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填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单,责令当场改正:第二条 对严重火灾隐患,填发火灾隐患限期改正通知单,责令限期改正。火灾隐患限期改正通知单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发,由存在问题或隐患的相关部 门责任人签收。第三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安保科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 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第四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所在的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 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 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第五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填写整改回执报送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 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所在消防隐患的单位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第四部分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安全疏散设施要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进行配置。第二条 各部门是本部门配置的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消防工作归口 管理部门负责单位的安全疏散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一条 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内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第二条 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门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第三条 严禁在经营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挡,或者将疏散指示标志遮挡、 覆盖。第四条 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按要求定期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 写检查记录第五条 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当场整改确有困难的,下发限期整改 通知单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第五部分消防监控室值班第六部分 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商场的消防设施、器材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设置、配备。第二条 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是用于火灾报警、防火、防烟、疏散、通风和火 灾扑救使用的所有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状态。第三条 任何员工均有保护商场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责任。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一条 消防设备和器材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的方面任何人不准损坏、圈占、 遮挡、随意挪动消防设备的灭火器材的位置。第二条 消防器材应汉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 物。第三条 消防门疏散通道、楼梯必须保证畅通无阻,任何人不得随意堵塞。第四条 消防设备停用检修前必须向物业部门报告,到安保科备案,经批准后, 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方准施工。第五条 各部(单位)所辖范围内的消防设备、灭火器材应由所属部位第一责任 人安排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第六条 物业部门对所有消防设施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好用,并建档登 记。第七条 物业部门负责消防商场(消防监控室)的值班,做好交接记录。第八条物业部所属各部位消防设施、器材应更具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定期维 护、保养,对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使用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及时更换。第三章 设施、器材的报废与更换第一条凡灭火器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维保并更换配件;1、瓶体油漆脱落的;2、压力不足,不能正常使用的;3、配件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4、干粉灭火器使用满四年,第一次维保满四年的;5、二氧化碳灭火器使用 满五年,第一次维保满二年的;第二条凡灭火器发现下列情况的应予以报废、更换:1、干粉灭火器表面有严重锈斑、腐蚀严重的;2、干粉灭火器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3、水基型灭火器 使用年限超过6年的;4、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 使用年限超过12年的;5、瓶体因外力受损严重的;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第三条 消防水带使用满3年的,内壁粘连,外表尼龙层受损的应予以报废更换。第四条 消防水喉胶管外壁出现裂痕的应予以报废更换。第五条 消火栓、水喉阀门出现不能闭合,有滴水情况的应予以报废更换。第六条 闭门器不能起到作用且妨碍防火门关闭的 应予以报废更换。第七条 防火门出现破损且不能修复的应予以报废更换。第七部分安全用电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依法加强安全用电管理,维护电器 设备,发挥电力在安全生产和经济建设的先行作用。第二条 按照供电部门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与供电部门签订供用电合同,达到平等互利、协商一致、按期记量交费、保证正常经营的目的。第三条 遵守国家用电的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和合理用电。第二章 电工值班管理第一条 电工属特种作业,必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并在工作实践中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第二条电工在值班期间必须高度负责,精力集中,坚守岗位严格操作。第三条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坚持两票、三制规则,遵守岗位责任制,禁止擅离职守,禁止串岗、睡岗、溜岗或他人顶替。第四条禁止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变、配电室和电工值班岗位,乱动开关、手柄和电器设备,值班室的门锁钥匙要电工专管。第五条 电工在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绝缘手套、绝缘胶鞋,使用好绝缘工具和防护用品。第六条电工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 、 处理电器设备故障时, 要合理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施工用具 (如接地线、绝缘棒、高压验电笔绝缘工具等)。并掌握操作性质。2、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值班人员应按操作规程,立即断开电器,进行现场救护并及时报告领导。3、严格进行巡视检查,掌握电器设备的运转状况。4、填写好值班记录,标明仪表数据。5、坚持遵守交接班制度,填好交接记录。6 、用 500 伏或 1000 伏的兆欧表检测绝缘电阻。7、变电站接地检查每年自行进行一次。避雷器每年请指定认可机构检测一次。8、配电室操作,必须按照以下操作程序:送电时,先合上闸刀开关;停电时,先停空气开关,后停闸刀开关;设备运行时,严禁带负荷拉闸刀开关。9、配电房不能堆放杂物,要定期做清洁,经常检查设备运行及电线线路情况,消除事故隐患。10 、出入变电房或配电房,大门必须随手关上,以防老鼠或其他小动物溜入机房,造成线路被咬损或短路等故障。第三章 安全用电的监督检查第一条 安全用电是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必须纳入重点管理范围,必须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第二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领导和监督检查。第三条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按照技术标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事故的电器设备、设施应按国家规定采取安全电压安装漏电防护装置。第四条高压危险区域、变电室、配电室、变压器等电器设备重点场所,都要悬挂警戒标志和禁止标志牌。第四章 施工用电安全管理第一条严格按照商场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第二条需动火到安保科办理动火许可证,配备灭火器第三条商场专业人员及时跟进装修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四条装修时将原专柜不用废线全部拆除第八部分 用火安全管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规范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在XXXX商场范围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3、烧、烤、煨管和产生火花的作业;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第三条 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第二章 用火等级第一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的纳入一级用火:1 、有易燃可燃物等;2、加工间、较小空间内作业等;3、楼顶屋面、高空作业、地下作业等;4 、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用火,确属施工需要时,20 时到次日8 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一级用火处理。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的纳入二级用火:1 、开业前期施工作业;2、其它临时用火。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的纳入固定用火:在施工现场内没有危险的区域,设立固定动火点一处,为驻地办公室前,固定动火点要设立明显标志,相关部门要严格管理,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 用火作业的审批第一条 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由物业部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写用火作业审批表,经主管安全工作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查批准后,由物业部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发放动火作业证,准许用火,否则严禁用火。第二条 固定用火的审批。固定用火区的设定由物业部根据动火所需提出申请,报主管安全工作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进行审查。用火区域设置不得在涉及易燃、易爆区域内,安全距离应大于 30m ,并设置明显标志。第三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 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日常用火和大检修期间用火,日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 小时。固定用火点由物业部检查认定,有效期不超过24 小时。第四章 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第一条在正常经营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第二条设施设备进行大、中检修时,要将易燃和可燃物料全部送至安全固定地点,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第三条进入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有关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第五条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第六条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单位书面出具,动火分析应对分析结果负责。凡是在易燃易爆部位、竖井、中庭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第五章 用火作业过程管理第一条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第二条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第三条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第四条 凡盛装过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 动火;第五条 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或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 火;第六条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第七条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 防护措施的不动火;第八条没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第九条 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第十条 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第十一条 物业部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 管理标准的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 章者严肃处理。第十二条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第十三条 用火监护人的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作业过 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 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第十四条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在查验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 全管理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 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第十五条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 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 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十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 并报告有关领导。第十六条用火范围及监护范围1 、一级、二级用火,限1 处 l 张用火作业许可证, 1 人以上监护;2 、检修期间的二级用火,限1 处 1 张用火作业许可证, 1 名监护人可同时监护同一区域、同一作业面,直线距离不大于 15 米以内的用火,但最多不超过3 处。第十七条施工区域及要害部位的临时用电,用电管理部门应根据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为其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商场安全用电管理相关规定。第六章 用火作业审批第一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由;第三联监护人持有,监火时随身携带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第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班组或岗位;第二条用火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4h,如需延长另行办理相关手续。第三条动火作业审批应经过物业部安保科负责人、物业部负责人及商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未经许可不得动火。第四条动火作业结束时应想物业部安保科提交书面申请。第五条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不需要填写的栏目,一律用“ / ”表示;第六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档。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保科存档。第七条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 3 年。第九部分专职(志愿)消防队管理第一章 专职(志愿)消防队的组建第一条 商场为消防重点单位,为了做好自防自救,根据消防法规要求,必须建立专职(志愿)消防组织。商场所属各单位要成立专职(志愿)消防队,由各应急小组组成。第二条 专职(志愿)消防组织是群众性消防工作的骨干力量,要挑选政治思 想好,能吃苦耐劳的人员担任,在各级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防、灭火工作。安保科 负责日常管理和训练,并制定训练计划和学习制度。第三条 专职(志愿)消防队员分工明确。平时做好本部门消防工作,遇火情 可按分工积极扑救火灾。专职(志愿)消防队可分为:火灾扑救组、人员疏散组、 救护救人组、物资抢救组、通讯联络组。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由物业部安保科组建并管理。组建时应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及灭火、破拆器材。其人数不得少于四人,并实行 24h值班。第五条 志愿消防队由各部室、商场结合实际情况组建,各租赁单位单独建立。第六条 专职(志愿)消防队应根据员工在职情况及时调整人员,并及时变更 人员花名册。安保科应每半年重新向市消防机关提报专职(志愿)消防队人员花名 册。第二章 专职(志愿)消防组织及队员职责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并向员工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 高全员防火意识。第二条 努力学习防、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掌握防、灭火技能。第三条 结合本职工作,班前班中和班后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 安全隐患,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和行为者有权予以制止,并逐级上报。第四条 经常检查本部门的消防设备、器材,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完备好用。第五条 积极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部门调查火因。第三章行动准则第一条 消防组织负责人电话或对讲设备应保持 24H畅通,接到火警后,应组 织战备值班人员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置险情。第二条 以救人第一为原则,根据灭火与应急救援的需要,合理使用各种水源,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切断现场及其周边区域内的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划定警戒区,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第三条 通知水暖科、强电科、弱电科、保洁公司、各商场、租赁单位等有关单位配合作战行动,提出请求消防、公安及其他增援力量参加灭火与应急救援的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第四条 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当发现可能发生突发重大险情而又不能及时控制,直接威胁参战员工生命安全时,应当果断迅速下达撤离命令,组织指挥参战力量安全撤出灭火和应急救援现场。第五条为查明火源和燃烧的范围,以及抢救人员和疏散重要物资需要开辟通道时,可以对毗邻火灾现场的建(构)筑物、设施进行破拆。第六条当火势迅速蔓延难以控制时,可以在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根据火势蔓延的速度,选择适当位置拆除毗邻火灾现场的可燃建(构)筑物,开辟隔离带,阻断火势蔓延。第七条当发生火灾的建筑物或者局部出现倒塌的危险,直接威胁人身安全、妨碍灭火战斗行动时,应立即撤离。第八条当发生火灾的建筑物内部聚集大量的高温浓烟时,为改变火势发展蔓延方向,定向排除高温浓烟,便于救人、灭火,应当选择不会引起火势扩大的部位进行破拆。第九条 在破拆建(构)筑物时,应当注意承重构件,防止因误拆造成建(构)筑物倒塌;在有管道设备的建(构)筑物内部破拆时,应当注意保护管道,防止因管道损坏造成易燃可燃液体、气体以及毒害物质泄漏。第十条 在破拆建(构)筑物和设施过程中,应当划出安全警戒区,设置安全警戒哨,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第十一条 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第十二条 撤离火场时,应当清点人数,整理装备,恢复水源设施,向安保科 长进行汇报。第四章 专职消防队备勤管理第一条 专职消防队实行24小时备勤,非工作时间员工,位未经主管领导批准 不得外出,保持通行畅通。第二条 日常备勤人员不得少于非工作时间员工的 90%日常训练及专业理论技 术培训时,带队负责人应保持对讲机及手机的通信畅通。训练及培训地点不得在距 单位500米以外的场地进行。第三条 备勤人员不得在备勤室吸烟、饮酒,备勤期间应做到有警必出,不得 延误出警。第四条 备勤人员在接到报警后,应在 3分钟内迅速到达出警地点,并佩戴标 准个人防护装备。第五条 备勤人员所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不得用于其他,如需维护保养应保证 75%勺装备供给使用。第五条 重大节假日、及重要活动举办时,备勤人员不得外出,个人防护装备 应穿戴整齐。第五章 专职(志愿)消防队器材的维护保养1、专职(志愿)消防队所配发的装备、器材为专职(志愿)消防队专用设备, 不得挪作它用。2、专职(志愿)消防队负责人,负责每日对器材装备进行检查及维护工作。3、专职(志愿)消防队所配发的装备、器材应保证完整好用,发现损坏或故障 应及时联系供应商进行维修。4、装备送修或维保期间应保证75%勺装备处于正常状态5、装备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损耗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并在短时间内予以补充 或使用代替品。6、专职消防队所配发的装备、器材是用于保护专职消防队使用人员安全的重要 装备,员工因爱惜使用不得过载或超限使用。7、配发的装备、器材应保持整洁,维护人员应每日对器材进行擦拭。第十部分疏散演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消防预案的制定及实施由商场总经理负责,物业分管副总或物业部长 组织,安保科具体实施。第二条 安保负责消防预案的制定、演练以及实施过程的安全防护。第二章预案的制定及实施第一条 商场总体消防预案每年演练次数不得低于四次,各部门商场预案演练 不得低于12次(安保科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项演练)。第二条安保科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演练方案,每次演练前应针对演习地 点、演习内容、参加人员及范围制定详细的演练计划及实施、保障方案。第三条预案演练方案制定后应上报单位总经理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四条 预案演练实施时应选择在没有外来人员逗留的场所进行,以防止对逗 留人员造成心理上的伤害。第五条演练工作应在演练指挥组的指挥下有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1、商场总经理为演练指挥组组长,负责演练工作的全局指挥;2、分管物业工作的副总经理为副组长,负责演练工作中消防设施及现场第一梯 队、第二梯队指挥;3、分管运营工作的副总经理为副组长,负责演练工作后勤保障、应急救援;4、物业部长负责物业各专业技术人员的指挥, 负责消防系统、第二梯队的指挥;5、物业部各专业科室负责人根据演练分工负责所属项目的演练;6、商场后勤部门负责演练工作的后勤保障。第六条预案演练时,在防护措施不到位、防护人员不具备当次演习需要时应 立即终止演练行动,以防止造成意外人员伤亡事故。第七条 演练过程中,演练保障防护人员应根据演习方案在指定的工作岗位, 演练结束前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第八条 演练保障队伍应设置应急分队,应急分队在演习指挥组指挥下负责突 发事件的处理及后前保障。第三章预案总结与修订第一条 演练时,应在演习区域根据防火分区及视频监控室设置演习观察员, 观察员负责演习过程中各类数据的记录及整理上报。第二条每次演练结束一小时后,个演练环节负责人及演练观察员应到会议室 召开演练总结会,总结演练中存在的不足以及经验及时总结汇报。指挥组组长及副 组长负责对各环节进行点评。第三条安保科负责对每次总结会议内容进行记录并形成书面总结,根据书面 总结形成预案修订方案,并在一周内对预案进行修订。第四条预案修订后应按照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顺序上报审核, 审核后公布新的预案方案。第五条 预案修订后,各部门、商场、租赁单位应结合新的预案和自身实际修 订本部门预案。修订后逐级上报审批。第十一部分燃气电器设备1、必须购买有产品合格证的液化石油气钢瓶2、钢瓶标志上必须有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材料牌号、钢瓶 重量等。3、钢瓶在第一次充气使用前必须进行试漏检查,可用肥皂水对焊缝、瓶阀等部 位进行检查。与调压器连接好后,其连接处也必须用肥皂水检查。4、钢瓶必须竖立使用,与燃气具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并不得与其它明火同室使用。5、钢瓶严禁在日光下暴晒,并不得使用如何方式对钢瓶进行加热。6、用户不得自行将瓶内气体向其它瓶内倒装,不得自行处理瓶内残液。7、钢瓶在使用中如发现泄漏,应立即关闭瓶阀,打开门窗通风。电气设备巡视检查制度一、为了掌握、监视设备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异常和缺陷,保证站内设备正常 运行,特制定本制度。二、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对变配电站及楼层配电室进行定时巡视检查,并认 真做好记录。三、值班人员每整点抄表一次,半点巡视一次,做好高、低压总柜、分柜及变 压器的运行情况记录,检查各路负荷的运行情况,做好总负荷及变压器温升记录, 并切实做好运行负荷的调整和功率因数补偿,保持功率因数大于。四、检查运行中的设备时,要保持安全距离,禁止取下警告牌,禁止进入栅栏 后触及导电部分。巡视中要认真查看运行设备的完好状况,巡视检查必须到位,充 分运用听、摸、看、闻等方式,发现设备缺陷及时记录并上报,情况严重时要立即 上报,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及扩大。五、对有运行缺陷的设备,应加强监视,如果发现其严重程度已使设备不能继 续安全运行,随时可能导致发生事故,必须尽快消除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进 行处理。六、当电气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及人身事故时,如导线折断,接地短路等,必 须立即采取停电措施,组织灭火。第十二部分仓储管理第一条 仓储部门(各部室、商场、租赁单位)负责人即仓储部门的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含品牌散仓、部门资料室、仓库、租赁单位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二条 仓库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在安保科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好自防自救工作。第三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 ,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第四条对仓库新职工要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第五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认真检查,督促落实。第六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 100 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 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米,垛与垛、柱的间距不小于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 米。第七条仓库内主要消防通道不小于2 M, 并保持间距、 顶距。 货物距房顶不小于 75cm ;灯距不小于80cm第八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有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及灭火方法。第九条物品入库前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第十条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第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内、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第十二条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第十三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的规定。库房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电器设备的安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要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第十四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时,必须有动火证,经仓库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第十五条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六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第十七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整好用,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第十八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第十三部分禁烟管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减少吸烟造成的公害,消除火灾隐患,制定本条款。第二章 日常管理第二条 XX XX购物中心禁烟区域:办公区域、宿舍区、经营区域、公共区域、 设备机房、地下停车场(含员工停车场)、后院、室外广场。第三条 下列人员进入禁烟区域,作为禁烟对象:1、购物中心内 XX 系统工作人员。2、各租赁业户工作人员。3、与XX、各租赁业户有业务往来的各业务人员、配送人员。4、在XX 购物中心内施工的施工人员。第四条以上禁烟对象在禁烟区域内不得吸烟。第五条有独立用餐房间的餐饮区、与购物中心其他区域相对独立的就餐区, 顾客吸烟不受本规定限制,但该区域工作人员、管理者应做好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第六条 四楼游戏厅、 台球室必须设立符合安全要求的、 相对封闭的吸烟室, 现场配备灭火器材。现场工作人员应劝阻吸烟的顾客到就近的吸烟室吸烟。现场工作人员必须熟知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该营业区域必须完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现场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巡视吸烟室并及时清扫烟头,将确认熄灭的烟头放入难燃材料制成的封闭容器集中倾倒到垃圾场。第七条 除上述第五、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禁烟区域(不含室外广场)内,发现顾客吸烟时,现场工作人员有义务劝阻,监督顾客熄灭烟头,劝阻时注意文明用语。对于不听劝阻的顾客,可拨打 8059110,交由安保科进行处理。第八条 安保科接到电话后,应及时通知就近队员前去制止,同时通知中控室尽可能采集相关视频。用对讲机联系时,应注意文明用语。第九条各出入口值班的安保队员及时劝阻吸烟的顾客,待其熄灭烟头后方可允许该顾客进入禁烟区域。第十条保洁员应及时倾倒室外广场垃圾桶上方的烟头。第十一条各经营区域应在显着位置张贴禁烟标识。第三章 处罚第十二条购物中心内 XX 系统工作人员违反以上规定进行以下处罚:( 1)没收工牌。( 2)每人每个烟头处罚200 元,累计处罚。( 3)办公内网全网通报。( 4)书面通报到违纪员工所在部门、商场。( 5)计入管理考核。第十三条与 XX 有业务往来的各业务人员违反以上规定进行以下处理:( 1)现场制止吸烟行为,监督其妥善处理烟头。( 2)通报其对口业务往来部门。( 3)对有备案的相同违反规定者,按违规者每人每个烟头处罚200 元,累计处罚其对口业务往来部门。被处罚部门在办公内网全网通报。第十四条各租赁业户工作人员违反以上规定进行以下处理:( 1)没收工作证。( 2)按每人每个烟头处罚200 元,累计处罚其所在单位。( 3)书面通报。第十五条配送人员违反以上规定进行以下处理:( 1)没收送货停车证。( 2)按违规者每人每个烟头处罚200 元,累计处罚其对口业务往来部门。( 3)书面通报。第十六条在购物中心内施工的施工人员违反以上规定进行以下处理:( 1)没收施工证。( 2)按违规者每人每个烟头处罚200 元,累计处罚其所在单位。处罚额度超出其单位预交的施工安全保证金的,通报管理部门采取其他措施交足罚款。( 3)书面通报。第十七条对于无法取证的烟头,按照上述条款处罚责任区内单位或个人。第十八条对违反以上规定态度蛮横拒不承认的,取证后加倍处罚。第十九条对于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事故的,按照签订的安全责任书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由XX 购物中心百货物业部负责解释,执行主体为百货物业部 安保科。第二十一条所处罚款开具收据,罚金交百货财务部。第二十二条XX 系统工作人员被没收的工牌,交相关营运部;没收送货停车证回收作废;没收的施工证作废。第十四部分装修改造管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程序,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根据消防法、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 XX商场(以下简称商场)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场规划红线内所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施工,包含物业设施技术改造施工、广告策划施工、租赁业户装修改造、品牌(专卖店)装修改造。第三条商场物业部(以下简称物业部)负责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 进场手续办理第四条施工进场手续办理主体为:1、物业设施技术改造施工手续办理主体是物业部;2、广告策划施工手续办理主体是百货、超市门店营运部;3、租赁商户装修改造手续办理主体是租赁商场、超市门店营运部;4、品牌(专卖店)装修改造手续办理主体是百货招商部各商场、超市门店营运部。第五条施工进场手续办理的前提条件:1、物业设施技术改造施工手续办理前提条件:商场总经理批准的报告;具有符合设计规范的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有施工预算;有确定的、有资质的施工单位。2、广告策划施工手续办理前提条件:商场总经理批准的报告;具有符合设计规范的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有确定的、有资质的施工单位。3、租赁业户装修改造手续办理前提条件:商场总经理批准的租赁商户申请;具有符合设计规范的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有确定的、有资质的施工单位。4、品牌(专卖店)装修改造手续办理前提条件:商场总经理批准的报告;具有符合设计规范的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有确定的、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第六条 上述前提条件的具体要求:1、商场总经理批准的报告须有承办主体具体承办人、部门(商场)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2、商场总经理批准的租赁商户申请须有租赁商户公章且有租赁商户负责人、租赁商场或超市门店营运部具体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3、施工图纸须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且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包括:落位平面图、经营布置图、效果图、土建施工图、水电暖等安装图纸(含系统图纸)。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总经理审定空间规则、装饰风格并在图纸适当位置签字确认;物业部审核 、分管总经理审定 消防、安装图纸并签字确认 ,填写改造装修施工审批表 。4、施工方案应符合国家现行施工标准,且安全、可行。5、施工单位必须有资质,相关施工人员必须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效从业资质证件。6、审批流程须符合股份公司、集团有关要求。第七条在符合具体要求的前提条件下, 由手续办理主体具体承办人 (以下简称承办人)填写施工审批表,依次由安保科长、物业部长、商场总经理会签进场手续。第八条商场总经理审批后, 由承办人带领施工单位负责人 (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到物业部安保科办理手续。第九条 办理施工手续时,项目经理须携带以下资料及费用:1、商场总经理批准的报告或申请复印件;2、会签的设计图纸原件;3、会签的设计图纸中的消防、安装图纸复印件各1 份;4、施工审批表;5、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施工人员有效从业资质证件原件;7、施工人员有效从业资质证件复印件各1 份;8、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 份、近期 1 寸免冠彩照 1 张;9、施工证工本费:5 元/个;10、施工证保证金:15 元/个;11、施工保证金:施工区域面积不足100m2 的 2000 元;每增加100m2 (含)增加 1000 元;最高金额为10000 元;12、灭火器租赁费:10 元/天/ 具;13、施工管理费:200m2 (含)以下的,80元/天/区域;400m2 (含)以下的,90元/天/区域;400m2以上的,100元/天/区域;14、建筑垃圾集中清运费:100元/m3,按照虚方计算;15、施工标示牌保证金费100 元/ 个。第十条上述资料及费用说明:1、商场总经理批准的报告或申请复印件:留存物业部安保科存档、备查;原件由手续办理主体存档,以便进行费用报销结算、备案统计。2、会签的设计图纸原件:留存物业部安保科存档、备查。3、会签的设计图纸中的消防、安装图纸复印件各1 份:由物业部各专业科留存进行过程服务、监管、验收。4、 施工审批表四联:第一联物业部留存存档;第二联安保科留存进行统计、施工现场管理;第三联施工单位留存备查;第四联手续办理主体存档。5、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安保科存档。6、施工人员有效从业资质证件原件:安保科办理施工证时审核用,审后立即退回。7、施工人员有效从业资质证件复印件各1 份:安保科存档用。8、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 份、近期 1 寸免冠彩照 1 张:安保科办理施工证使用,身份证复印件作治安档案用,加盖紫色“施工证审核用”章。9、施工证工本费5 元/ 个:不返还。10、施工证保证金15 元/个:验收完毕退回证件时返还,证件丢失不返还。11、施工保证金:按照面积核算,施工验收无异常返还,损坏设备、设施、施工人员违纪扣除相应金额;施工过程中扣除完毕应及时补交。12、灭火器租赁费10元/天/具:办理动火证时交纳,每100m2可自备8kg干粉 灭火器 2 具。13、施工管理费:按照面积核收,不返还;主要包含夜间施工安保配合费、总值班配合费、公用照明能耗费、夜间安防费、承办主体配合费等,但不包含施工用电电费。如减免此项费用,必须由手续办理主体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商场总经理批准。14、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垃圾存放处,XX商场集中清运。按照xx xx商场垃圾 管理办法执行。15、验收完毕,将施工标示牌完整送交后,保证金退回。第十一条进场手续办理流程:1 、安保科查验商场总经理批准的报告或申请复印件,无误后存档;3 、安保科查验会签的设计图纸中的消防、安装图纸复印件各1 份留存,手续办理完毕通知各专业科领取;4、安保科查验施工审批表并将第二联存档,将第三联、第四联分发给项目经理、承办人;5、安保科查验施工人员有效从业资质证件原件,复印件存档;6 、安保科查验施工人员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紫色“施工证审核用”章后存档;7、安保科代表商场与项目经理签订安全责任书;8、安保科按照上述要求核算施工证工本费、施工证保证金、施工保证金、灭火器租赁费、施工管理费,开具交款收据;9、承办人陪同项目经理凭交款明细到百货财务部交款,开具收款收据后到安保科领取施工证;10 、安保科填写施工登记表,图纸资料编号存档;11、安保科通知专业人员领取会签的设计图纸中的消防、安装图纸复印件,通知中控室有关施工信息,由中控室值班人员填写进出场路线,由安保科通知项目经理路线。第十二条手续办理完毕,施工单位凭施工审批表第三联、施工证,在许可的施工时间、施工区域内按要求施工。第三章 施工前期准备第十三条经营部位施工围挡必须使用石膏板围挡,应将施工区域全部密闭。第十四条围挡出入口必须安装木质门框及夹板门,统一安装暗装锁具。门口悬挂施工标示牌。第十五条围挡四周及门外侧必须悬挂符合营运要求的围挡布,围挡布必须无缝连接(活动门除外),且与石膏板围挡结合密实。第十六条承办主体在施工前必须与施工单位对接好施工尺寸。第十七条进场、离场前需由租赁、合作合同签订双方检查现场设施设备及物 品,并填写交接验收清单。第四章 施工过程管理第十八条施工过程中,施工手续办理主体应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管理与协调,物业部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地监督,及时配合施工单位解决出现的问题。第十九条施工用电属临时用电, 由物业部强电科联系施工单位接用临时用电,并严格遵守施工用电规范。第二十条 内部装修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要求, 不得损坏消防箱; 不得擅自拆卸、移动、遮挡喷淋头、排烟风机、应急灯、疏散标志灯、烟感温感探头、应急广播喇叭、消防电话、紧急按钮、强弱电接线盒等;不得防碍防火卷帘门安全降落,防火卷帘门周围米内不得存放任何物品;消火栓周围 1 米内不得存放任何物品;物品摆放不得影响疏散通道的正常通行;不得将疏散通道地面、防火门与货区进行一体化装修。第二十一条每次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必须做到人走电停,切断临时电源,清理现场物品及垃圾,消除火险等安全隐患。物业部值班人员应及时检查。 中控室应及时设防。第二十二条 内部装修选用的材料要符合国家、 行业安全标准, 并优先选用推荐材料及品牌。非推荐品牌的质量和外观设计应优于推荐品牌且该品牌通过国家“3C”认证、环评认证。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范、行业相关标准及商场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施工完毕, 施工手续办理主体会同物业部、 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按照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填写施工验收表。由物业部送电运行。第二十五条 内部装修验收不合格的, 由物业部向施工手续办理主体发出 整 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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