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统一企业有限公司招标须知

上传人:张姑****py 文档编号:107920710 上传时间:2022-06-15 格式:DOC 页数:38 大小:17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阿克苏统一企业有限公司招标须知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阿克苏统一企业有限公司招标须知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阿克苏统一企业有限公司招标须知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阿克苏统一企业有限公司招 标 须知2O11年10月第一部分 招标须知目 录第一章投 标 须 知2一、总则2二、招标文件3三、投标文件的编制4四、投标文件的递交8五、开标、评标、定标9六、签订合同13七、质量保证金及付款方式14八、质疑和投诉15九、投标人法律责任16十、适用法律及行政法规17十一、其它相关规定17第二章合同一般条款18第三章合同书参考格式26第四章项目技术服务要求30一、综合说明30二、招标内容及报价要求30三、项目技术服务要求31第五章项目评标定标办法34第一章 投 标 须 知一、总则1. 适用范围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招标书中所叙述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2. 定义2.1 “采购人”即“招标人”系指提出招标项目委托执行部门部门进行招标采购的部门,也称“需方”。2.2 “执行部门”即统一企业之子公司及营业单位”,简称“采购中心”。2.3 “采购方”即“招标方”系指“采购人”及“执行部门”。2.4 “投标供应商”即“投标人”系指响应本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形式组织。如果该投标人本次中标,即成为“中标人”,也称“供方”。2.5 “货物”系指按本招标文件规定,供方须向需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易损件、备品备件、软件产品及其他资料和材料。2.6 “工程”系指按本招标文件规定,供方须向采购人提供的网络工程、系统集成等信息系统工程项目。2.7 “服务”系指按本招标文件规定,供方须承担的设计、开发、集成、监理、安装、调试、技术支持、校准、培训、运输及其他类似义务。3. 投标商其它基本要求3.1 凡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符合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书中“投标供应商基本要求”的制造厂、供应商、施工单位、系统集成商、技术服务商均可参加投标。3.2 如经营、生产或承担本类项目的货物、工程、服务国家有相关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必须已经取得并出具相应的资质证书。3.3 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财务、技术、人员和生产、施工能力,并能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供货、施工、提供技术服务。3.4 投标人应具有承担本类项目招标货物、工程、服务的经验、历史和业绩。3.5 若本项目招标货物有生产许可证要求的,投标人必须已取得并提供该货物的生产许可证。3.6 若本次项目招标货物、技术服务国家有强制性规范或行业标准要求的,投标人必须已通过并提供该货物的相关认证证书、能实施该种服务的认证证书。3.7 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和执行部门有任何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3.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二、招标文件4.招标文件4.1 本招标文件规定了需要的货物、招标程序和合同一般条款,包括:工程招标书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二章合同一般条款第三章合同书参考格式第四章项目技术服务要求5. 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5.1 在投标截止日期十五(15)天前, 执行部门根据需要可对本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视为本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对所有投标人有约束力。5.2 补充、修改的内容执行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补充、修改文件后必须尽快以书面形式回复执行部门以确认收悉。5.3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本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执行部门可以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标书的所有投标人。三、投标文件的编制6. 投标文件编制基本要求6.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执行部门的和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简体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主。6.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承诺并履行本招标文件中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6.3 投标文件必须按本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通知及附件进行编制。6.4 如因投标人只填写和提供了本招标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而给评标造成困难,其可能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7. 度量衡单位7.1 除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应采用公制。8. 投标文件的组成8.1 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一份)8.2 商务部分8.3 技术服务部分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具体构成和内容,请务必严格按照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部分相关要求制作。9. 投标书9.1 投标书是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的响应和承诺,必须按本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部分所示的参考格式填写和提供,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9.2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货物明细表中全部或各分包所列全部内容进行投标,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如本招标文件中对此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9.3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的同时,必须提交“法人代表授权书”(按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部分附件所示参考格式)。10. 开标一览表10.1 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部分附件所示格式填写“开标一览表”,表上必须由投标单位本项目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10.2 除投标文件中已有外,投标人还应单独用信封密封一份“开标一览表”,其密封要求同投标文件,投标人投标时会将其投标文件和开标一览表分类放置。10.3 投标货币:以人民币报价(最小单位:元)。10.4 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上, 应标明拟提供货物、技术服务的单价和总价。若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符,则以单价为准。每种货物、技术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如出现任何有可供选择的报价,将视为无效投标。10.5 本次招标不接受投标人提供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报价方案。10.6 投标人“开标一览表”上的货物、技术服务报价一般应包括货物现场交货价和其它费用之合。10.6.1 货物现场交货价指货物价和运杂费及其他费用之和。10.6.1.1货物价为含原材料、标准件、配套件、外协件及加工成产品整个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和各种税费,并包括随货供应的易损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应提供的图纸资料等以及包装费的价格在内;技术服务价含服务过程中的一切费用。10.6.1.2运杂费为短途装运费,系指由供方至发货站(港)发生的运输费、装车(船)费等一切费用和长途运输费(含保险费)之合。10.7 其它费用系指本招标文件未明确,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如现场拆除费、安装费、调试费、人员培训等。对于本招标文件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投标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中标人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10.8 上述条款应按本招标文件附件“项目技术服务要求”中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执行,并按本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部分附件(“开标一览表”)所示参考格式要求报价。10.9 投标人“开标一览表”中标明的价格应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11. 投标资格证明文件11.1 投标资格证明文件是证明或说明投标人具有投标资格。资格证明文件一般应包括:企业简介(企业的历史、隶属关系、资产所有制、技术力量、各种奖励等)、营业执照、投标企业相关行业资质、获奖证书、荣誉证书以及投标人在本次投标前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前二年度的损益表。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提供的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具体内容详见项目“招标书”中“投标供应商基本要求”及本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部分“商务文本”相应要求)11.2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如果不是投标人自己生产的,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11.1条所要求提供货物实际制造厂家的证明文件,并提供该制造厂家正式授权投标人代理该货物的证明文件(按本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部分附件所示格式)。12. 投标产品技术文件12.1 投标产品的内容及简介:包括货物名称、结构、功能、技术性能、特点、供货范围、加工装配检验等工艺手段、验收执行的标准、质量保证措施、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等内容。12.2 技术规格响应表:在投标响应栏填写时应根据招标要求据实填写,有技术数据的应填写技术数据,不得只填写“响应”二字,否则因此给评标造成困难的由投标方自行负责。12.3 投标产品样本、使用保养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各种试验报告和鉴定证书(复印件)、产品获奖证书(复印件)、生产投标货物的业绩(规格、数量、主要用户、用户情况反映等),各种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12.4 保证交货期的措施(必要时提供供货进度表)。12.5 售前、售后服务内容(有偿、无偿项目请分别列出)。12.6 本招标文件附件“项目技术服务要求”中要求投标人需说明的其它事项和需提供的其它资料。12.7 投标人如对本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交货要求及商务条款内容有异议,应按本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部分附件“偏离说明表”所示参考格式表达,但采购人是否采纳视评标情况而定。12.8 如投标人只填写开标一览表,未提供上述条款规定的文字资料,对因此给评标造成困难,而可能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13. 投标有效期13.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规定的开标之日算起拾(10)天,在此期间内投标文件有效。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改变投标报价、交货期及承诺的全部义务。投标有效期比本文件规定短的,采购人可以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14.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4.1 投标文件必须打印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人代表授权书”(按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部分所示参考格式)附在投标文件内。14.2 投标人应按照本章第11条的要求,递交一式叁份投标文件,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贰份,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如出现正本和副本不符的情况,以正本为准。14.3 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之处,必须由投标人相关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5.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5.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以及“开标一览表”分别装入信封加以密封。15.2 装投标文件的信封上应写明:15.2.1收件人:_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15.2.2本项目标书编号15.2.3本项项目名称15.2.4所投包号及投标货物、服务名称15.2.5投标人名称、地址15.2.6密封包装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骑缝章),并注明“本项目开标时才能启封”字样。15.3 对于投标文件的具体密封要求、方式等,请各投标人务必严格按照本章第19规定和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部分的相关要求制作;15.4 如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执行部门对因此而造成的投标文件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执行部门将予以拒绝,并当场退还投标人。20. 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20.1 投标人必须在“招标书”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招标书”中规定的开标地点向执行部门代表递交投标书。20.2 如执行部门按本章第8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时间为准。21. 迟交的投标文件21.1 按本章第20条的规定,执行部门将拒绝或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22.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已寄(送)出的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执行部门。相关修改或撤回的书面文件必须由签署原投标文件的签字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22.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章第19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22.3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 根据本章第16.7条规定,执行部门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22.4 在评标结束以后,不论中标与否,投标人均不得收回投标文件, 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招标方归档,以便接受有关部门的复查。五、开标、评标、定标23. 开标23.1 本项目开标活动经采购、法务监管部门同意后,将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23.2 开标会由执行部门主持,开标时需有采购人及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的各方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23.3 按本章第22条规定,已被确定撤回的投标将不予启封。23.4 开标时,执行部门将当众宣读本项目评标纪律、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及专业类别、供应商疑问的反映方式、投标供应商对评标专家的回避意见,以及执行部门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23.5 开标时,执行部门将当众组织各投标单位相互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 由相关工作人员当众启封合格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宣读投标人名称、主要商务性、技术性、服务性响应,以及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折扣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其它有价值的内容。23.6 执行部门将按本章第23.5条规定做好开标记录, 存档备查。24.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24.1 评委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向投标人或其它无关的人员透露有关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相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内容。24.2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如试图向招标方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5. 投标文件的初审(即符合性检查)25.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要首先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签署、盖章;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要求;投标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等。25.2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本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在实质上与本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25.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的投标。25.4 评委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核, 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改错误的原则如下:25.4.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小写)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大写)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25.4.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委会认为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5.4.3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报价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5.5 评委会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报价,经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改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25.6 评标过程中,评委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解释,允许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对投标报价和其它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对澄清和解释所确认的问题应形成书面材料,经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澄清、解释和修改内容不得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应名次排列。25.7 最低投标报价不能作为投标人中标的唯一依据。25.8 评委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26. 投标文件的评比26.1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报价占50%、技术服务35%、商务占15%。26.2 项目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6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26.3 报价分由执行部门的工作人员按评标办法中的公式直接计算;技术服务文本评议完成后,再进行商务文本评议;如有政策性加分则由执行部门的工作人员按监管机构的书面批准直接计算后,由执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将各投标供应商的得分汇总,形成评分汇总表和评委评审综合意见表,经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签名后,执行部门自高分开始,向采购人书面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供应商。27. 废标27.1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废标:27.1.1投标文件送达的时间已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27.1.2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制作、密封;27.1.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27.1.4投标文件内容不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27.1.5投标文件出现投标产品数量与招标数量不符;27.1.6投标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27.1.7如要求提供产品授权的投标产品不是投标人自己生产、开发的,而投标人未提供实际生产、开发厂家的授权书和相关证明文件;28.1.9投标人投标总报价超过了本项目采购预算,采购人无力支付;28.1.10投标人发生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28.1.1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不真实材料;28.1.12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它应属于废标的情况。29. 中标的标准29.1 中标的标准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29.1.1投标人全部实质性响应本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29.1.2投标人具备生产、开发、提供项目所需产品、服务的综合能力;29.1.3投标人满足本招标项目的技术及交货(工期)要求,能保证质量,确保项目按时实施;29.1.4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完整齐全;29.1.5投标人报价合理;29.1.6投标人能提供最佳服务。30. 定标30.1 评委会将按照上述规定仅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依据“公正、公平、科学、严谨”和“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通过打分评出中标供应商及其排序。执行部门将在开标之日起5天内书面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及其排序。30.2 采购人应在收到推荐名单后3天内按照书面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并以书面形式回函答复执行部门。30.3 自开标日期起8天内,执行部门应在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或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厂商中标与否。特殊情况的,须事先报采购监管机构批准,并在采购指定媒体上或书面形式公告原因。公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31. 资格后审 31.1 资格后审的对象是本项目招标的中标候选人。资格后审的内容是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核查。31.2 资格后审的方式:31.2.1审查中标候选人有关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询问;31.2.2如采购方认为有特殊需要,经采购监管机构批准后,可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31.3 接受资格后审的中标候选人,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执行部门的询问或考察,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32. 中标通知书32.1 定标后,由执行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落标人。中标通知书将是本项目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33. 其它33.1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如有违法违纪活动,一经查出,将依法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处罚;对已经中标的,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六、签订合同34. 签订合同34.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需方签订供货合同。34.2 如果中标人未按本章第34.1条规定办理,执行部门将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执行部门可和采购人协商,并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优选顺序确定下一个中标人。34.3 执行部门根据采购人的委托或授权,组织或配合需方签订采购合同。需方人应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4.4 需方应在公告中标结果之日起三(3)天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签订采购合同后七(7)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或需方应将采购合同副本报执行部门及采购监管机构备案。35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35.1 执行部门和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项目技术服务要求”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在中标金额10%的范围内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货物类型、单价或其它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36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36.1 执行部门和采购人保留在投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七、质量保证金及付款方式37 质量保证金37.1 中标供应商在收到执行部门的中标通知书后三(3)天内,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或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其他方式向采购人提交项目质量保证金。37.2 如果中标供应商未按本节第37.1条款规定执行,执行部门将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种情况下,执行部门在报监管机构同意后可将此投标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供应商。37.3 如本招标文件附件“项目技术服务要求”中对质量保证金另有规定、说明,则从其规定。38 付款方式38.1 付款方式按照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所签合同执行;38.2 自供应商供货(服务)结束之日起,采购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报告”(分期供货的分别提交“验收报告”),30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支付申请(附“采购合同确认函”、“采购合同副本”、“验收报告”等)。38.3 验收合格后,在30个工作日内按合同要求办毕资金支付手续。38.4 如本招标文件附件“项目技术服务要求”中对付款方式另有规定、说明,则从其规定。八、质疑和投诉39 质疑和投诉39.1 如果投标商在此次招标活动有疑问,或认为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过程和评标、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执行部门提出质疑,质疑文件须具有投标商法人代表签字、投标商单位公章,并且以邮递、传真形式递交到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在收到投标商的书面质疑后七(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商和其他有关投标商。39.2 质疑投标商对执行部门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执行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投诉。监管机构在收到投诉后的三十(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39.3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应当按照被投诉采购人、执行部门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39.4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39.4.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39.4.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39.4.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39.4.4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监管部门:_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资讯运维课地 址: 九、投标人法律责任40 法律责任40.1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处以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0.1.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40.1.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40.1.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40.1.4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0.1.5在招标过程中与执行部门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40.1.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40.2 投标人有本节41.1款情形之一的,将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40.3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部门将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40.3.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0.3.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采购人及执行部门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40.3.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十、适用法律及行政法规41. 适用法律41.1 招标方及投标人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操作。十一、其它相关规定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十条“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规定,除经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采购国外货物、服务的外,本项目均只采购国内货物、工程和服务。42.1、项目中批准认可的分项将会有“经采购监管部门批准认可”的说明字样;42.2、如投标产品是国外品牌,但该产品是在国内生产、制造、组装的,可视为国内货物,但必须出具相关生产、制造、组装厂家的证明材料;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款1. 定义1.1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1“合同”系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合同参考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付给的价格;1.1.3“货物”、“工程”、“服务”、“供方”、“需方”的定义见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2条。2. 适用范围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不被合同其他部分规定所取代的范围。3. 技术规格和标准3.1 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规格和标准应与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及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4. 知识产权4.1 供方应保护需方在使用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5. 包装与标记5.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一般应符合IT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有产品专业包装运输标准的,还应满足专业包装运输标准。包装应适应于长距离运输及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良而导致的货物锈蚀、损坏和其他损失均由供方承担。5.2 供方应在每件包装上引人注目地标有发货标记。标明下列内容:货物名称、型号、数量、合同号、发货人及发站(港)、到站(港)、收货人、箱件尺寸(长宽高)、毛重、净重、出厂日期及编号。5.3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供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此端向上”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记。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吨及以上,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标上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5.4 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5.5 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特殊规定外,不得向需方另行收取。6. 交货条件6.1 要求交货日期及交货地点:详见本招标文件“招标书”。6.2 货物的油漆、包装、运输应按有关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执行,特殊要求见本招标文件附件“项目技术要求”。6.3 交货时,必须在包装箱中附有该货物的质量检验合格证、装箱单、有关的技术资料、图纸等,并保证提交的技术资料、图纸清晰、完整和正确。7. 装运通知7.1 供方应在货物装完后24小时内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传真通知需方。如因供方延误传真上述内容通知需方而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自行承担。8. 保险8.1 出厂价合同,货物装运后由需方办理保险。现场交货价的合同,由供方办理“一切险”的保险。9. 价格与付款办法9.1 货物价格及相应的服务费用按中标后签订的合同价执行。9.2 需方与供方签订的合同中标明的货物单价、总价是按合同交货期交货的结算价,在履行合同期间不受任何调价因素的影响,为最终不变价,在履行合同的整个期间内有效。9.3 付款及结算办法:见本招标文件附件“项目技术服务要求”。10. 技术资料10.1 合同生效后,按本招标文件附件招标货物技术要求及交货要求中规定的日期内,供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技术资料一套,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安装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需方。10.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发运。11. 质量保证11.1 供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有关的外购件应按投标书中承诺的条款执行。11.2 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按货物标准(国标、部标)规定或供方在投标书中的承诺期执行。在质保期内如发现货物有其它潜在缺陷及供方使用了不符合标准要求或不符合投标书承诺的原材料、零部件、外购件,需方有权退货或向供方索赔。11.3 在质保期内,供方应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承担,并从质量保证金中抵扣。11.4 对进口产品要求必须有海关和商检手续。12. 货物验收12.1 到货验收包括:数量、外观质量、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随机技术资料、装箱单及包装是否完整无破损。12.2 到货后,需方对货物凭现状进行初步验收。若原装、原封、原标记有明显损坏,需方将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供方发出通知,否则,视为需方初步验收无误;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在十天内答复处理, 否则,视为供方已默认需方的通知,需方将拒绝支付应付的货款。12.3 上述凭现状的初步验收,不能解除安装、调试直至最终验收过程中供方对货物的内部缺陷应负的责任。12.4 合同中规定长途装运由供方负责时,装运过程中货物的丢失、缺损等应由供方负责处理。13. 现场服务13.1 若合同中不包括设备的安装、调试,则在安装、调试阶段,根据需方要求,供方应及时派出人员给予技术指导,对不合格的零部件应予以更换或修复,所需费用应由供方承担。对属于需方的问题,供方也应予以解决,但费用由需方承担。13.2 若合同中包括有安装、调试,则供方应负责处理安装、调试过程中出现的设备缺陷问题,费用由供方承担。13.3 需方对供方派出的售后服务人员应提供食宿的方便,费用由供方自理。14. 不可抗力14.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则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供需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14.2 受事故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传真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5. 索赔15.1 供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相符合负有责任。需方有权在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期间内和质量保证期内向供方提出索赔。双方可按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15.1.1 供方同意需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偿付给需方, 供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收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15.1.2 根据货物的低劣和受损程度以及需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低货物的价格。15.1.3 用符合规格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缺陷的部分,供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15.1.4 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需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需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条款第15.1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需方将从应付款或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中扣回索赔款。16. 迟交货16.1 供方应按照合同中要求的交货日期,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16.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需方。需方在收到供方的通知后,应在15天内函复是否同意,如不同意,供方应按原合同履行;如同意,其函件应作为修改合同交货期的依据。反之需方要求供方提前或延迟交货时间,也应按此办理。17. 违约罚款17.1 除本合同条款第14条及第16.2条规定外,需方、供方若未履行本合同义务,均属违约,应为对方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违约罚款可按下列方法处理。17.1.1 如供方逾期交货,供方应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违约金为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部分货款的万分之三计算,需方可从应付货款中抵扣。17.1.2 如果供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罚款和(或)终止合同。17.1.3 需方延期付款(有正当理由拒付者除外),应向供方偿付拖欠款项的滞纳金,其金额为每日按拖欠款额的万分之三计算。17.1.4 上述违约金、滞纳金尚不能补偿对方损失时,双方有权向对方追索实际损失的赔偿金,最高限额按本合同条款第17.1.5条执行。17.1.5 违约金、滞纳金的最高限额由供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商定。17.1.5.1供方不能交货的,违约金最高限额通用产品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至10,专用产品为10至30。17.1.5.2需方不能按时付款的,滞纳金最高限额比照本合同条款17.1.5.1条执行。18. 转让和分包18.1 除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9. 适用法律19.1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制定并予以解释。因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位于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规则进行仲裁。20. 合同生效及其他20.1 合同应在供需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即开始生效。(如采购人有申请公证要求的,合同需经公证机构公证后方可生效)20.2 正式合同签订的内容不得超出招、投标文件的范围和改变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0.3 合同签订后供需双方即直接产生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20.4 在不违背上述合同条款的原则下,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未尽事宜,双方应互相谅解,遵循“合同法”及相应法律法规有关内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记录在案,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同意提请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协调或请经济合同仲裁部门裁决。 21. 中标人的陈述和保证21.1 中标人声明并保证其在投标文件中所作的陈述、承诺真实、有效,并按其相关内容执行;及保证其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资信证明等证照均真实、合法、有效。21.2 中标人保证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21.3 中标人保证其在投标文件中所拟定的施工人员,未经需方书面许可,变动不得超过2名以上。21.4 中标人保证主要设备和工程所需的相关材料的采购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并符合其在投标文件承诺的设备品牌。保证采购的设备在权利和品质方面不存在瑕疵,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和运行要求。21.5 由于中标人的分包商的过错导致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由中标人和分包商承担连带责任。21.6 由于中标人或者其分包商导致的侵权责任,由中标人和分包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2. 中标人的义务22.1 中标人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都必须按照技术服务要求中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履行合同,需方享有对此标准和要求的解释权。22.2 中标人应按照本工程项目监理方和总集成商的要求履行合同,并受其监督和管理。22.3 中标人应提供该工程项目已通过国家各种安全审查和验收证明,审查和验收的过程中所需的花费由中标人自行承担。22.4 工程交付使用前15天内,中标人应派员到需方指定地培训需方工作人员安装、调试、使用主要设备,该培训费用由中标人承担。22.5 项目所需各类货物、软件、硬件设备及服务交付需方后,中标人应保证工程建设、装修、软件、硬件设备的质量无瑕疵,若该工程项目运行3年内出现任何瑕疵,中标人应免费到工程现场负责维修。22.6 中标人在保修期内收到需方关于涉及本次项目建设的软硬件发生故障而影响操作功能的通知后,应在4小时内派遣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场,履行其保修义务或处理紧急维修工作。22.7 中标人不得凭借其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而了解、知悉相关资料和信息的便利,对统一网络系统进行越权访问或操作。22.8 中标人在需方向其提出汇报要求_2_日内履行向需方汇报或报告的义务,并服从需方指示。22.9 中标人有义务保证其工作现场或工作环境的安全可靠性。对任何因其过错或疏忽所导致的员工及任何第三方遭受的人身伤害及其他损害,应由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22.10 中标人不得将从本项目中获得的任何知识产权或其它信息用于本合同目的之外的用途并不得泄漏,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在本合同终止或届满后继续有效,直至该资料或信息公开22.11 中标人负责办理施工场地内所有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23. 验收与交付中标方在工程项目完成之后应通知需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具体验收的细则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执行,验收合格之后,方可向需方交付该工程项目。24. 合同变更和终止24.1 合同一经生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不得擅自变更。24.2 除非依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本合同应于双方已履行其全部合同项下责任和义务时终止。第三章 合同书参考格式(此合同书仅作为签订正式合同时的参考,正式合同书应包括此参考格式之内容。)合 同 书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签订合同地点:本合同由 (以下简称“需方”)与 (以下简称“供方”)签订。供方以总金额 万元人民币(用大写数字书写)向需方提供如下货物:经双方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文执行:1. 本合同供、需双方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和义务。2. 需方保证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供方到期应付的货款,并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3. 供方保证全部按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和交货期向需方提供合格的货物,并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4.合同文件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4.1 合同书;4.2 合同条款;4.3 统一企业有限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4.4 附件;4.4.1 招标方在招标期间发布的所有补充通知;4.4.2 供方在投标期内补充的所有书面文件;4.4.3 供方在投标时随同投标文件一起递送的资料及附图;4.4.4 在商洽本合同时,双方澄清、确认并共同签字的补充文件、技术协议。5.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相一致。6.货物及数量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及数量详见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供方投标文件中的承诺。7.付款条件本合同的付款条件在招标文件的招标书中有明确规定。8.合同金额合同总金额见合同书,分项价格在供方的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9.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本合同中货物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10.合同生效本合同经供、需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如招标申请公证的,合同需经公证机构公证后生效。11.合同的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份,需方执份,供方执份;副本一式份,需方执份,供方执份,统一企业有限公司各执壹份备案。12.合同的失效本合同在合同价款全部结清后失效。需方:供方: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联 系 人:联 系 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税号:税号:休 息 日:休 息 日:第四章 项目技术服务要求一、综合说明1 项目名称:统一企业有限公司网络工程2 采 购 人:统一企业有限公司3 采购人代表:4 实施周期:按双方签订合同之规定。5 付款方式本次招标项目的合同由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标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项目按照工程进度付款,以最终用户出具的“采购合同确认函”、采购合同副本、验收报告、发票以及甲方收到的乙方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等凭证为依据,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按合同要求办理合同剩余款项的资金支付手续。二、招标内容及报价要求本项目由中标供应商负责“统一企业有限公司网络工程”的设备采购、运输、集成、安装、调试、报检、人员培训以及其他售后服务等全部相关工作,故投标人投标报价应包含以上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即投标总报价为“交钥匙”价。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如:增加耗材、材料涨价、人工、运输成本增加等因素),招标人概不负责。对于本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投标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中标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注:请各投标供应商务必认真熟悉和了解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需知”中“十一、其它相关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否则对因此而造成的结果,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三、项目技术服务要求十七:设备功能必须满足统一企业网络资讯规范十八、对网络架构的技术要求1、整个网络采用IP组网技术,采用国内外目前流行的主流网络体系结构和网络运行系统,采用大容量、高速率,能适应多媒体应用需求的当前先进技术。2、确保网络内部互连互通,能容纳不同厂家的设备和不同的网络平台。各种网络设备及不同的传输介质,不论是否是同一厂商、同一品牌采用相同技术的产品,都要有良好的互连性。3、局域网核心层采用千兆以太网技术。 4、数据重发率应小于2%;数据传送的差错率应小于十万分之一。5、通信协议和接口符合国际标准。应支持的高层协议有:SMTP、FTP、TELNET。网络设备应能支持以下路由协议:RIP、OSPF、BGP4等。6、对使用的信息进行严格的权限管理。具有保证信息不丢失不被窃的机制。7、经济实用,网络和技术必须适应覆盖面积大,节点多,信息传输量集中的特点。8、投标人应根据网络设备的重要性提出冗余配置的建议。9、网络设计要考虑今后网络的发展,便于向更新技术的升级与衔接,要留有足够的扩展余量,包括端口数量和带宽的升级能力,以满足以后节点数增加的需要。10、使用的通信协议采用标准协议。11、系统所有网络设备应能支持SNMP网管协议;投标人可提供产品的MIB库,以实现与网管平台的集成。12、对网络设备及流量进行检测和管理。14、网络应支持集中、统一的网络管理视图和图形化管理界面,能够实行监控被管理设备的工作状况,分析报告网络流量,故障报警等。15、设计目标以实际情况和现实问题为基础,参照国际和国内的安全标准和规范,充分利用成熟的信息安全理论成果,设计整体性,可操作性,并且融策略,组织,运作和技术为一体的安全体系。十九、质量保证要求(一)质量要求1、投标单位提供的上述产品必须达到国内领先水平;2、所有所购硬件设备及软件必须具有原厂授权;3、所有所购硬件设备及软件的所有权归阿克苏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所有。(二)技术支持1、投标单位必须向项目单位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2、投标单位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组织技术队伍,作好投标的整体方案并提出长期保修、维护、升级以及技术支持的措施计划和承诺;3、投标单位须组织技术小组,在设备安装调试通过后,在项目单位现场办公(不少于20天),并持续到系统稳定正常运行为止。(三)保修与售后服务1、投标单位对所提供的产品提供三到五年的免费技术支持和升级服务;2、对于出现的软件故障,立即为项目单位提供推荐的软件版本;3、投标单位应在技术服务说明文件中对售后服务的服务内容承诺、服务体系承诺、响应方式、响应时间、人力资源分配方案进行详细说明;4、投标单位应提供定期回访,就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便于及时发现故障以及隐患;5、投标单位向项目单位提供7*24小时热线电话服务,并通过多种形式实现技术咨询和故障报修;6、当项目单位发生软硬件故障时,投标单位需要2小时内到达现场,4小时内解决故障。对发生故障损坏而无法在4小时内修复的服务器和网络设备等其它设备应在6小时内提供同品牌同型号的替换件,确保6小时后项目单位的业务不受到受损设备的影响;7、投标单位须制订备品、备件及消耗品清单,承诺至少向用户提供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