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投标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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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8页 共18页臺中市政府委託專業技術服務投標須知96.5.15府行發字第0960097339號函修正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本採購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第一條 招標機關: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地址:403臺中市民權路九十九號,電話:04-22206461)。第二條 洽辦單位機關:臺中市政府地政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三民路1段158號6樓,電話:04-22218558分機574。第三條 採購標的名稱:市地重劃與城市理性成長管理之研究-以臺中市為例。第四條 履約地點:臺中市政府地政處第五條 技術專業服務項目及範圍:詳本案服務契約書。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本機關所發售之全部招標文件,並應自行赴履約地點詳實勘查,俾以明瞭本工作一切有關事項,本機關不另派員前往履約地點說明。第六條 招標文件之領取:一、圖說文件費、回郵郵資費用詳政府採購公告。(網址:http:/web.pcc.gov.tw/)二、郵購者請將圖說文件費及回郵郵資費用(須使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開立台中市政府,現金不受理)放入郵購信封內,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郵寄至(時間以落地郵戳為憑)本府出納課(地址:台中市民權路九十九號)。郵購信封右上角請註明:郵購市地重劃與城市理性成長管理之研究-以臺中市為例採購招標文件。三、領購者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週一至週五8:0017:30,遇國定假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至本府(行政室發包課、政風室、出納課)(地址:台中市民權路九十九號)以無記名方式領購招標文件,並繳交圖說文件費及領取收據。四、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詳台中市政府採購電子領標作業說明或洽中華電信免費服務電話0800-080-512。五、倘可歸責於本府之因素致原招標案廢標,已領標廠商可檢具原購領收據至本府行政室發包課免費領取。六、本府對招標文件內容有所更正、不予開標決標、延期開標、取消採購之情形者,將登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應於原訂投標截止期限前自行至該網址詳閱公告附加說明。第七條 履約期限:詳契約書規定第八條 本府提供之招標文件:投標廠商申購招標文件,包括下列各款,應詳細核對,本府得應需求訂定補充投標須知:一、投標須知。二、契約書草稿。三、投標廠商聲明書。四、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五、總標單及標價清單(採公告預算單價時,附預算單價清單)。六、工作計畫邀標書(含基本需求說明書、經費概算表等)。七、資格標封。八、價格標封。九、投標外標封。十、授權委託書及退還押標金及投標文件申請單。十一、台中市政府採購電子領標作業說明。(電子領標提供)十二、其他:押標金、保證金格式檔案請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或本府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tccg.gov.tw/)招標資訊項下載。第九條 投標廠商資格:一、廠商資格:(一)一般資格:凡公私立大專院校或政府登記合格之研究機構、學術團體,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二)人員資格:計畫主持人應具備副教授以上資格。(三)實績證明:(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由主辦單位依採購案件性質自行訂定)(四)特定資格:(特殊或巨額採購,由主辦單位依採購案件性質自行訂定)二、投標廠商之全部或部分資格,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不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之資格代替。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分包廠商。三、本採購案不允許共同投標。第十條 投標所需文件及裝封:一、投標應備文件包括下列各目,投標前應逐一填妥簽章,所有指定填寫之處,均應以鋼筆、原子筆或打字填寫正確無誤,填寫錯誤或塗改處應加蓋負責人印章。(一)資格文件:(裝入資格封)、押標金之單據:本採購之押標金金額、減收金額及繳納方式,詳政府採購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有關押標金及其他保證金之相關規定。、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人須填具投標廠商聲明書一份,並自行負責所聲明之事項。聲明書第一項至第九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第十項至第十一項未填者,本府得洽廠商澄清。、各種證件影印本:()一般資格證明文件: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執業執照、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營業登記證、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營業稅納稅證明。其他:A.公私立大專院校之校方委託書。B.研究機構、學術團體: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人員資格證明文件:計畫主持人應具備副教授以上資格。()實績證明文件:(由主辦單位依採購案件性質自行訂定)()特定資格文件:(由主辦單位依採購案件性質自行訂定)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其他各種表件及資料:()廠商資格審查表:(為本府審查用,廠商資格文件以投標須知規定為準)投標人於該表填寫廠商名稱,合格與不合格欄由本府審查後填具,請勿填寫。()授權委託書:投標人如須委託其全權代理人辦理投標事務,則必須填具授權委託書一份,得於開標當場提出。()電子領標憑據:採電子領標者,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並得提出係由政府電子採購網-電子領投標系統下載之證明文件,如該次領標電子繳交憑據電子檔(*.tkn檔),或由廠商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提供之檢驗電子憑據功能列印電子憑據明細之紙本,未提出者得當場提出說明。(二)價格文件:(裝入價格封)、總標單及標價清單:(本府未提供標價清單者,免附標價清單)價格均以新台幣為準,投標廠商應按最近市場工料價格正確填寫標單(含總標單及標價清單),並蓋章。、總標單總額之中文大寫國字及標價清單(或估價單)阿拉伯數字或國字不相符時,以總標單總額中文大寫為準。總標單及標價清單(或估價單)未按規定填寫、蓋章及標價塗改處未蓋負責人章者,該標單應視為無效標。、標價清單(或估價單)計價項目及數量不得更改,數量為一者,單價可免填,複價仍應填寫,數量不為一者,單價及複價均應填寫,否則均視為無效標。(三)研究計畫書服務建議書及規劃設計圖說:應提送研究計畫書服務建議書 10 份及規劃設計圖說 份。(詳補充投標須知)二、資格封及價格封應裝入外標封,外標封應書寫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名稱。外標封應併研究計畫書服務建議書及規劃設計圖說密封後寄(送)達。三、投標廠商所寄之投標文件得以本府核發之投標標封或自備封套,密封後郵寄,標封應書寫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投標之採購標的名稱或案號,違反規定者,視為無效標,前次招標經流標或廢標後重新招標,廠商應重新領標。四、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三十日止。但招標機關因故延期決標,投標廠商得以書面主張投標文件逾開標後三十日以後無效,若未以書面主張則視為同意延長其投標文件有效期至實際決標日止。五、廠商經由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投標者,應依台中市政府採購投標須知電子領標作業說明辦理。六、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應用印之處,廠商應加蓋與印鑑印文相符之印章,或經上開印鑑授權之印章,前開之印鑑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廠商業務手冊登載廠商之登記印鑑。(二)印鑑證明上登載廠商之印鑑。(三)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登載廠商之登記印鑑。(四)商業或營業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登載廠商之登記印鑑。(五)經公證或認證之印章。七、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第十一條 投標文件收受之地點及截止期限:依前條規定裝封完成之投標標封,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府政風室或台中郵政一五六七號信箱或以電子投標方式傳送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第十二條 開標、審標及決標:本案依機關委託專業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開標程序分資格標審查、研究計畫書服務建議書及設計圖說評選及議價分段開標,資格審查合格廠商方可參與規格標評選,規格標、價格標開標時間由招標機關於招標公告中說明或另行通知。一、本採購開標時間以招標公告開標時間為準,於本府行政室發包課公開舉行,如遇特殊情形,本府得當場宣佈延期開標。二、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三、第一次開標除有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一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依所定時間開標決標。四、第一次開標,因未滿家數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款家數廠商之限制。五、規格評選方式:詳補充投標須知六、議價及決標:(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優勝廠商在兩家以上者,按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二)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三)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採購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七、本案開標結果倘有採購法第五十一條、五十三條、五十七條等情事,需現場提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或重新報價時,投標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八、本採購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第十三條 本採購契約金額: 一、本案服務費用計價方式:(請勾選一項)(屬技術服務採購,其工程總經費金額新台幣 元整)總包價法:新台幣 750000 元。單價計算法(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按服務項目之單價計費,並以預算金額為契約金額上限。依公有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第 類各級距費率上限所計算出金額合計之百分之 內議定。依非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各級距費率上限所計算出金額合計之百分之 內議定。依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之 內議定。其他:(由主辦單位依擬採購案件性質自行訂定)二、單價調整方式:(請勾選一項)契約之各單項價格,應按決標總價與廠商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各單項價格及數量乘積加總之比率調整之。【調整比率=(決標總價扣除固定金額及法定費率項目)/((廠商單價*數量)不含固定金額及法定費率項目)】契約之各單項價格,應按決標總價與預算各單項價格及數量乘積加總之比率調整之。【調整比率=(決標總價扣除固定金額及法定費率項目)/((預算單價*數量)不含固定金額及法定費率項目)】三、前款固定金額及費率項目係指下列項目:(由招標機關載明,並應於標價清單內敘明)四、後續擴充情形及上限:無有:(請敘明後續擴充情形及上限)第十四條 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限制:一、經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一)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二)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二、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三、本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且尚未依同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期間,如該採購有重行招標之情形,茲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28830號令,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認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採購之重行招標。第十五條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府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六、犯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十一、違反採購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第十六條 無效投標文件之認定:未按本投標須知各項規定辦理者,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投標文件即視為不合規定之無效標;於開標後發現者,則不決標於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者。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六、廠商受停業處分或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七、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八、投標廠商聲明書第一項至第九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九、廠商採電子領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將下載之招標文件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二)未提供本次標案電子憑據或電子憑據無法辨識,且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者。第十七條 廠商提出釋疑、異議及申訴: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一)自公告日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二)招標機關應將處理結果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二、廠商認為本採購案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本府通知或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自決標之次日起十五天內。(四)本府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即行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三、廠商依前款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者,應以中文書面載明下列事項,由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提出於本府。其附外文資料者,應就異議有關之部份備具中文譯文。本府得視需要通知廠商檢具其他部份之中文譯本:(一)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及住所或居所。(三)異議之事實及理由。(四)受理異議之機關。(五)中華民國年月日。四、前款廠商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五、異議不合前二款規定者,招標機關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六、依採購法第七十五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七、依採購法第七十六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一,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申訴制度) 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3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電話:04-22202933;04-22289111轉36213623;傳真:04-22280882)。第十八條 資格確認及簽約:一、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招標機關五個辦公日內,將投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之各項證件正本送請承辦單位核對,證件有偽造情事,本府得取消其得標資格,並沒收投標時所繳之押標金。二、得標廠商應於得標後經通知次日起第十天內與本府簽約,並按本須知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第十九條 拒絕簽約之處理:一、得標人若於規定期限內,非本府之因素而未簽約或拒絕簽約,或不提交履約保證金時,勢必妨礙本採購之履約期程,致本府遭受損失,本府得取消其得標廠商資格,並沒收其投標時所繳之押標金。二、廠商得標後不簽約承攬,本府除沒收廠商所繳之押標金外,並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於一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第二十條 押標金及各項保證金之相關規定:一、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繳納至招標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帳號)、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或本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應為即期,並以台中市政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本府為質權人)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本府為受益人)、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本府為被保險人),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本府為被保證人)為之,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二、廠商得以前款規定之二種以上方式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其已繳納者,並得經機關同意更改繳納方式。三、押標金:(一)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三十日(合計六十日)。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二)廠商以現金繳納押標金者,應繳納至台灣銀行台中分行,帳戶:台中市政府,帳號:01003800065-4)。(三)開標後未得標廠商,當場無息退還,得標廠商於依規繳納保證金後無息發還。(四)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四、履約保證金:本採購案免繳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經機關通知次日起十個辦公日內(查核金額以上採購得延長為十四個辦公日),應按契約總價百分之十金額繳納履約保證金。(一)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九十日。(二)履約保證金之發還或不發還,依契約書規定辦理。五、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標廠商應繳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六、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其減收額度為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七、連帶保證廠商應以依法得為保證、未參與投標,且無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者為限。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二契約為限。八、優良廠商,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減收額度為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繳納後方為優良廠商者,亦同。有得予減收之情形,其有不發還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情形者,廠商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其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九、前款優良廠商,指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履約成果等評為優良,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而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且於決標時仍在獎勵期間內者。其無獎勵期間者,自評為優良廠商名單公告日起一年。十、經本府比照前款規定評為優良廠商者,於本府及所屬機關所辦理之採購,得準用前二款之規定。第二十一條 智慧財產權:一、得標廠商參加本案投標之文件及製作,其智慧財產權屬招標機關所有,招標機關對其作品有部份或全部修改之權利,廠商不得拒絕或要求補償。二、得標廠商之智慧財產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該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三、評審結果除優勝廠商之研究計畫書服務建議書及圖說資料不予退還外,其餘未入選者應於接獲本府通知日起十日內,憑廠商圖章(大小章)至本府領回應徵圖說及文件,逾期本府不負保管之責。第二十二條 保密:投標人在開標之前須將投標文件列為密件處理。第二十三條 人力不可抗拒之原因:法令之變更或政府政策之改變致不能履行契約時,招標機關可終止或解除部份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採購法第六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條文之不適用:本招標須知凡經本府刪除加蓋校對章者,即為不適用於本採購之條款。第二十五條 本須知為契約條款之一,其效力視同契約。招標機關得於不違反法令及本須知範圍內增訂補充說明或其他規定。第二十六條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聯絡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中央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電話:02-87897530,87897523。第二十七條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88888,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台中市調查站,檢舉電話:04-23038888,檢舉信箱:台中郵政60000號信箱;中區機動組,檢舉電話:04-24615588,檢舉信箱:台中郵政76號信箱。第二十八條 台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聯絡地址:台中市民權路九十九號,電話:04-22289111-2923,傳真:04-22202876;台中市政府,檢舉電話:04-22288226,檢舉信箱:台中郵政49號信箱。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法諮詢專線:02-87897650,台中市政府政府採購法諮詢專線:0800-203080。第三十條 其他:招標文件有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台中市政府委託專業技術服務補充投標須知第一條 採購標的名稱:市地重劃與城市理性成長管理之研究-以臺中市為例第二條 服務建議書及規劃設計圖說:一、參選委外技術服務廠商提送研究計畫書服務建議書,應參照臺中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機關委託專業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辦理,並依據工作計畫邀標書提送研究計畫書服務建議書,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主辦單位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一)研究主旨:包括主題、緣起與預期目標。(二)研究主題背景及有關研究之檢討。(三)研究方法與過程。(四)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五)預期對相關施政之助益。(六)研究經費之配置。(七)研究人員姓名、現職、學經歷及研究分工;目前進行中或曾主持(協同研究)之研究計畫名稱、委託(補助)機關及研究期程。(八)需本府行政支援項目。(九)研究內容大綱。(十)相關參考資料。(十一)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GRB表)。二、參選委外建築工程之技術服務,其技術服務費用預算金額在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內容除應參照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辦理,並依據前款委外技術服務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提送之內容外,應增列下列項目併附設計圖參加競圖,預算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下者,得比照辦理:(一)計畫之目標及原則。(二)工程名稱及地點。(三)基地資料,包括地籍圖、都市計畫圖、地形圖或現況圖及其他相關資料。(四)設計內容,包括空間用途、數量、使用人數或面積、使用方式、設備需求、特殊需求及其他需求。(五)允許增減面積比例。(六)工程經費概算。(七)工程期限。(八)圖說內容、比例尺、大小尺寸、張數及裱裝方式等由主辦單位於工作計畫邀標書內敘明。(九)表現方式,包括模型、透視圖及顏色需求等。(十)競圖標的之設計權或設計監造權之取得。(十一)主辦機關對取得設計權之圖說之使用及修改之範圍或權限。(十二)主辦機關對其他得獎圖說之使用條件及其範圍或權限。(十三)其他必要事項。第三條 評選程序:一、由主辦機關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組成評選委員會。二、是否需現場簡報及詢答:(請勾選一項)不需現場簡報詢答,廠商可不必派員參加。需現場簡報詢答,廠商應派員參加,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以服務建議書評分,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一)主辦單位於評選會開始之前,先召集參與評比之服務廠商抽籤,以決定簡報之優先順序及時間。(二)評選委員於評選中得就參選之服務廠商之資格條件所提書面資料及簡報有關內容提出詢問,其他列席人員僅得就評選委員詢問事項發言。(三)依排定之順序及時間由各服務廠商人員向評選委員簡報及答覆評選委員詢問。簡報時間 15 分鐘,答詢時間以 25 分鐘為原則,時間終止前一分鐘按一短鈴,終止後按一長鈴。各評選委員當場就各服務廠商之簡報及答詢進行評分。簡報時間不足 15 分鐘者,剩餘時間不得併入答詢時間。三、是否採行協商措施(請勾選一項)不採行協商措施採行協商措施(一)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得就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採行協商措施。原招標文件未標示得更改之項目者,不得採行協商措施,應予廢標。(二)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予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價格可依協商項目調整,並得為協商項目之一。招標文件列有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者,除已標示決標金額或費率者外,價格必須為協商項目之一。如價格不合理,應於協商時通知減價。廠商重行遞送後,再進行綜合評選,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協商時應個別洽廠商為之,避免洩漏該廠商資料。(三)機關依採購法第五十七條採行協商措施時,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重行遞送之投標文件,其有與協商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項目者,該項目應不予評選,並以重行遞送前之內容為準。(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七條)(四)機關採行協商措施,應列出協商廠商之待協商項目,並指明其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擬具協商程序;參與協商人數之限制;慎選協商場所;執行保密措施;與廠商個別進行協商;不得將協商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優缺點及評分,透漏於其他廠商;協商應作成紀錄。(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八條)(五)協商項目包括:研究計畫書、契約書內容。第四條 評審項目、權重及評審標準:(詳附件評分表)(主辦單位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一、評審項目及權重:(得由評選委員會訂定,內容應包括左列各項)(一)主持人及研究人員學養及經驗合適性20(二)研究計畫書內容1.研究計畫書之完整性及可行性202.執行計畫與進行步驟適當性153.預期成果或推廣效益顯著性154.創意或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10(三)如期履約能力之評估20二、評選標準:(主辦單位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平均分數未達 80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第五條 優勝序位評選方式:(請勾選一項)採總評分法,非固定費用或費率,價格納入評分。一、評選委員依評審項目及權重,評定各參加廠商之評分,再計算每位評選委員對個別廠商評分之總評分,以平均總評分決定優勝序位,最高者為第一優勝。二、評選結果應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三、總評分最高之廠商,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倘標價仍相同者依下列方式決定優勝廠商。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採購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請勾選一項)對總評分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總評分最高者優勝。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請列該項目名稱)之得分較高者優勝。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採總評分法,非固定費用或費率,價格不納入評分。一、評選委員依評審項目及權重,評定各參加廠商之評分,再計算每位評選委員對個別廠商評分之總評分。二、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優勝序位。三、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採總評分法,固定費用或費率。一、評選委員依評審項目及權重,評定各參加廠商之評分,再計算每位評選委員對個別廠商評分之總評分,以平均總評分決定優勝序位,最高者為第一優勝。二、評選結果應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三、總評分最高之廠商,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依下列方式決定優勝廠商。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採購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請勾選一項)對總評分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總評分最高者優勝。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請列該項目名稱)之得分較高者優勝。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採序位法,非固定費用或費率,價格納入評比。一、評選委員依評審項目及權重,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且應予不同廠商不同之序位,再加總每位評選委員對個別廠商評比序位值,以序位加總值決定優勝序位,最低者為第一優勝。二、評選結果應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三、評比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倘標價仍相同者依下列方式決定優勝標廠商。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採購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請勾選一項)對序位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第一者優勝。綜合評選後之序位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請列該項目名稱)之得分較高者優勝。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優勝;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採序位法,非固定費用或費率,價格不納入評比。一、評選委員依評審項目及權重,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且應予不同廠商不同之序位,再加總每位評選委員對個別廠商評比序位值。二、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優勝序位。三、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採序位法,固定費用或費率。一、評選委員依評審項目及權重,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且應予不同廠商不同之序位,再加總每位評選委員對個別廠商評比序位值,以序位加總值決定優勝序位,最低者為第一優勝。二、評選結果應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三、評比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依下列方式決定優勝標廠商。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採購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請勾選一項)對序位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第一者優勝。綜合評選後之序位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請列該項目名稱)之得分較高者優勝。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優勝;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採評分單價法,非固定費用或費率。一、評選委員依評審項目及權重,評定各參加廠商之評分,再計算每位評選委員對個別廠商評分之平均總評分,以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決定優勝序位,最低者為第一優勝。二、評選結果應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三、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之廠商,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倘標價仍相同者依下列方式決定最有利標廠商。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採購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請勾選一項)對商數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商數最低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商數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請列該項目名稱)之得分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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