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刑罚制度缺陷及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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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刑罚制度缺陷及改善摘 要:一国现行刑法中关于对刑罚的相关合理规定,是准确在司法实践中应用刑罚的必要前提和重要基础。因此,刑罚是否需要改革,是要看刑法中对于刑罚的规定是否科学。如今刑罚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通过深入思考和研究加以改革。 关键词:刑罚体系;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 一、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现状 (一)现行刑罚体系在总体上具有重刑化的倾向 (二)现行刑罚体系缺乏内在的有机协调 (三)具体刑罚种类的设置存在缺陷 二、完善现行刑罚制度的具体措施 适用刑罚是为了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如果刑罚的效果不明显。或是可替代的,则应当通过改革完善它。改革完善刑罚体系,必须以现行刑法规定的刑罚制度为基础,针对刑罚体系中具体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完善修改,或许不可能完全摆脱已经存在的弊端,但也要尽可能臻于完美,我们不能仅仅致力于修修补补。 (一)刑罚结构的调整 关于刑罚结构的调整,笔者认为无疑是对主刑与附加刑之间的转换调整,即将附加刑调整为主刑,或者相反,将主刑调整为附加刑,本文主要论述将附加刑上升为主刑,主要论述将罚金上升为主刑。 现今大多数国家奖罚金作为主刑而适用,之所以规定这样的刑罚结构主要是为了代替相当一部分的自由刑的适用,例如对于在短期自由刑的适用,法学界对于短期自由刑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是一个热点问题,笔者认为,短期自由刑主要的弊端是会造成犯罪人的交叉感染,可能达不到刑罚的适用所达到的目的。而如今社会,经济类型的犯罪层出不穷,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适用,可以更好的防范经济经济类型的犯罪,更好地使行为人收到精神上的强制。其实,对于有些国家的立法规定我们可以进行相关的借鉴,例如泰国的刑法典就不区分主刑与附加刑,仅仅就刑法的种类及其配置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此,笔者不得不指出,罚金刑的应根据犯罪人的具体的经济状况进行适用。 (二)完善具体的刑罚种类的配置 我国刑罚制度设计中自由刑做为主体刑种,当然,其中的短期自由刑的设置以及有期徒刑设计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对于短期自由刑,国内外学者一般认为未满6个月的自由刑,短期自由刑尽管存在着上述的弊端,但是根据我国的实际,仍然有存在的必要,改革短期自由刑,必须对其进行改良,例如德国刑法将一个月以下的自由刑完全废除,当犯罪人的行为达到了危害社会秩序的程度才对其判处6个月以下的自由刑。对于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的设置,关于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对于具体犯罪的刑期幅度刑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刑期幅度跨度太大,这无疑给现实司法实践增加了操作难度,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在6个月以上15年划分为几个幅度,对于不同的犯罪确定不同的量刑档次。所谓财产刑,是以剥夺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了罚金刑和没收财产,现实司法实践中,没收财产在实际上并不具有刑法所赋予其严厉的程度,例如犯罪人的合法财产较少,因为没收财产有个前提是必须给其以及亲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废除没收财产这一刑罚。对于罚金刑,是使犯罪人的部分合法财物收归国家所有,若行为人拥有大量的合法财产,较小数额的罚金对其来说根本不是问题,这样就达不到刑罚的目的,若数额过大,则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引进日罚金制,将一定数量的罚金平摊到每一天,使犯罪人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收入来缴纳,而且对于经济状况好的犯罪人,可以通过这一制度,让其每日缴纳罚金,起到每日提醒其罪错的作用,从而更好的发挥教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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