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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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6页 共16页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涉外行政管理期末考试大纲本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的期末考试,所列题目为期末试卷试题的出题范围本次期末考试题型为四种:判断正误;概念解释;问答题;材料评析。判断正误占40% 名词解释占20% 问答题占20% 材料评析占20%期末复习思考题(一)判断正误1. 涉外劳务管理是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对具有涉外因素的劳动服务活动的管辖处理。2. 涉外劳务管理的依据是有关涉外劳务管理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3. 中国涉外劳务的历史可以上溯到三国时期。4.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以前,涉外劳务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5. 我国境外劳务输出已基本上形成了“非洲为主、发展亚洲、恢复中东、开拓欧美和南太”的市场格局。6. 我国境外劳务输出的规模与人口大国的地位相符。7. 中国入世后,大学生就业市场也走向国际化,赴海外就业成为可能。8. 对外劳务合作由商务部管理,境外就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9.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依法设立的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动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10. 我国有组织劳务输出除对外劳务合作外,还有对外承包工程输出劳务、技术和设备的出口输出劳务、海外投资带动劳务输出等形式。11.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科技水平的提高,技术和设备的出口输出劳务在国家劳务输出的人员比例,将会逐渐上升。12. 对外承包工程输出劳务始终是我国劳务输出的主要形式。13. 公民境外就业是指中国公民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在境外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就业行为。14. 境外雇主应当提供所在国(地区)劳工或移民部门批准使用外籍(地)劳工的文件(正本)并可以委托他人办理。15. 境外就业的期限由公民与境外雇主商定;可以依法续约,也可以依法签订新约。16. 公民境外就业对公民的约束少,自己办理费用低;但是风险大于有组织劳务输出。17. 外派劳务合作合同是规范外派劳务、处理外派劳务争议的重要法律依据。18. 按照国际惯例,劳务人员每工作满11个月,可享受1个月或若干天的回国带薪休假,其往返旅费和假期工资由雇主负担。19. 按照国际惯例,劳务人员在受聘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雇主负担,雇主应以1:150的比例为劳务人员配备医生。20. 外派劳务企业与境外雇主签订外派劳务合作合同后,其要按照该合同的要求选拔劳务人员,与选中的劳务人员缔结劳务合同。21. 外派劳务人员的选拔应以考试、考核为基本手段,重点考察劳动者的技能、外语水平、有关法律知识、身体条件等项。22. 某些境外雇主对劳务人员的年龄、性别、婚否、语言、文化程度等有特殊要求,应当得到满足。23. 外派企业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在内涵和外延上应与外派劳务合作合同相衔接。关于劳动工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工资及支付方式、休假、医疗保险、劳动保护等,应与外派劳务合作合同一致。24.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是指具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拟派出的各类劳务人员出国(境)前应接受的必要的适应性培训。25. 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是外派劳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是外派劳务人员办理出国(境)手续的证明文件之一。26.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或本地区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外派劳务项目进行审查,详细了解项目情况并登记在案。27. 具有外交部授权自办签证的企业可自行审查劳务项目;但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的,仍需报外交部审批。28. 在审查项目时,如该项目属派出劳务人员数量较多(20人以上,含20人)或向服务行业派出女性,商务主管部门应就项目可行性、真实性向我国驻项目所在国(地区)使(领)馆经商机构征求意见后,方可予以审批。29. 在审查项目时,如该项目属外派劳务企业首次自行签约进入某国(地区)市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商务主管部门应就项目可行性、真实性征求同级外事部门意见后,方可予以审批。30.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外派劳务企业可以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即管理费和手续费),用于组织和管理外派劳务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派人单位为外派劳务人员保留工作岗位及仍在国内享受的某些福利待遇。31. 按照公安部现有规定,首次出境持境外取得的签证的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边检站要查验其所持有效护照和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证明。32. 通过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办理境外就业手续需要参加外方雇主的面试并在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协助、指导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33. 我国对外劳务输出已基本形成“商务部宏观管理、各部门协调合作、地方政府部门属地管理、行业组织协调自律、驻外经商机构一线监管、与有关劳务输入国共同管理”的体系。34. 国家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实行许可证管理。35.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申请开展招聘人才出境业务时,除按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6. 企业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之日起30日内,首先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资格证书,然后办理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手续。37. 对外劳务企业须将备用金存入注册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专门账户。38. 企业交纳的备用金可为现金,也可以提供国有商业银行按规定格式和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金额所出具的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备用金保函。39. 国家对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实施项目审查制度。40.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年检中达不到申请资格条件的可报请商务部撤销其经营资格。41. 国家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境外就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42. 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备用金存款证明。43.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并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及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44.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年度检查评估;对审验不合格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提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注销其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45.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备用金不足以补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46. 检查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地区移民部门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等有关材料是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一项法定任务。47. 境内劳务输出主要指国内劳务人员为在国内的境外雇主直接提供劳务及在国内进行“三来一补”贸易,收取劳务费引起国际收支变化的行为。48.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49. 中国公民必须通过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不得私自或者通过其他单位、个人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50. 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外事服务工作的归口管理机关。商委、工商局、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局、税务局等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对外事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51. 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的中国雇员可以采用公开招聘来选拔,也可以在排队等候的公民中选拔。52. 外事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中国雇员交纳社会保险费用。53. 未取得雇员证或代表证的中国公民,可以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工作。54. 三来一补指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是境内劳务输出的主要方式其用工管理适用有关国家劳动法律规定。55.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56.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招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57.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招聘或跨地区招聘须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和有关地区劳动部门同意。58. 按照国际惯例,外商投资企业招聘职工应当本地化。59. 如确实需要,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招聘外籍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其条件是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60.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61.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职工已履行的要支付相应报酬待遇。62. 劳动合同的无效,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63. 劳动合同的终止就是劳动合同的解除。64. 集体合同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65.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由用人单位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66.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67.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企业应当在征得工会同意后才能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68. 外商投资企业须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这里的同工同酬既包括男女的同工同酬,也包括中外职工的同工同酬。69.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外董事的报酬由股东会决定;中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70. 外商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不受劳动法的保护。71.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72.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首先要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73.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4. 从一定意义上讲,罢工是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争取自身权利的唯一武器,罢工等集体争议手段的运用,是防止外商投资企业滥用其雇主权利,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75. 赋予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罢工权是我国加入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76. 赋予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罢工权,并不等于可以“自由罢工”。劳动者的罢工权只能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一定条件下行使,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77.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7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的就业管理。79.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由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就业许可。80.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而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81.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不是所有的人都必须办理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82. 获准在华就业的外国人都应当与聘用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83. 外国人到在华外国企业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手续由聘用单位办理。84. 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工作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85.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86. 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87. 移民按照我国新华词典的解释,是指迁移到外地或外国去永久定居的人。这与国际上“永久移民”、“定居移民”的概念吻合。88. 国际移民(亦称跨国移民)是指一国公民依据其国籍所属国与前往国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到原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及地区长期居留的出入国境活动。89. 国际移民管理从广义上讲是指国际社会对各国公民出入境及在异国居留等活动进行的管理。从狭义上讲是指主权国家对本国公民与外国人出入该国及在异国居留等相关活动的管辖和处理。90. 地球上的居民享有旅行自由和迁徙自由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一项基本人权。91. 地球居民迁徙自由是各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自由,当然要受到一定的制约,这就是国家主权原则。92. 从国际移民管理的实践来看,家庭团聚往往是移民的主要原因,在跨国移民活动中所占的比例也较大。93. 移民早在原始社会就以一种自然现象存在。国家产生后,它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受到政府的管理。94. 新中国成立后,从中央到地方设置了出入境管理机构,迅速建立了新中国的出入境管理体制。95. 1958年6月,公安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私出入国管理工作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施行。确立了新中国跨国移民管理制度。96. 美、加、澳、新等国政府早期的移民政策均以鼓励外籍移民入境定居为其共同特征。97. 人类跨国移居的自由,现已逐渐受到日益完善的各国移民法与国际条约的制约,管理国际移民事务,维护本国的利益,成为当今各国政府的重要职能。98. 国籍是指个人作为某一主权国家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和身份。99. 在国际上,个人合法持有的护照通常成为持照人具有签发国国籍的证明。100. 国籍事项原则上归属于各国自主管辖范围,但别国有权干预。101. 因出生取得国籍称为原始国籍或固有国籍。102. 各国在国籍立法中对因出生而赋予和认定出生者国籍采用了相同的标准和原则。103. 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的国家,就是将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两项原则作为取得和认定出生者固有国籍的依据。104. 因加入取得国籍被称为继有国籍,又称为归化。105. 归化分为自愿取得与法定取得两大类。106. 国籍的恢复是指曾丧失了某国国籍的人重新取得该国的国籍;可视为国籍加入取得的一种特殊方式。107. 国籍的丧失分为主动丧失国籍和被动丧失国籍两种情况。108. 国籍冲突是指某一个人同时具有一个以上的国籍的状态,在法律上这种状态也被称为国籍抵触。109. 双重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各国国籍立法对国籍取得、丧失的具体规定和认定不同。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我国与一些国家缔结和签署的涉及国籍事项和解决双重国籍的条约、协定、联合公报等文件,构成我国政府对国籍事务管理的基本依据。111.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112.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113. 护照是国民在国外旅行使用的身份证件和国籍证明,但不能把持有一国护照完全等同于具有一国国籍,而应当依照一国国内法的规定去认定一个持照人的国籍。114. 公民退出国籍的出籍权是一项绝对的权利。115. 在跨国移民活动中,公民必须持有合法护照,这已成为国际惯例;主权国家通过颁发护照对本国公民出国实施管理和控制。116. 一本注明持照人国籍的有效护照是持证人申请外交保护的证明;也是发照国政府保护本国公民合法权益的凭证。117. 护照签证页用完,持照人已申请换发护照的;如果持照人要保留护照上的有效签证,可以在加注后将换发的护照与原护照合订使用。118. 护照颁发后,持照人因情况变化,引起护照上记载项目变化,可以向护照颁发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发照机关加注。119. 对由于颁发机关的差错而颁发的出入境证件,不能或不宜继续在出入境活动中使用的;或者颁发护照后持照人出现不应出入境情形的;或有确凿证据证明护照被伪造、变造的;由公安机关或原发照机关收缴。120. 宣布作废一般是对不能或不便收缴的护照作出的。通常采取发布文告、边控通知或照会有关国家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等形式,宣布已发出的护照作废。121. 护照代用证件的性质与作用和护照基本相同。122. 难民证又称南森护照,是国际间为解决难民的出入境、拘留和就业问题而制定的一种身份证件。123. 签证是主权国家政府的主管机关颁发给外国公民(极少数国家颁发给本国公民),允许其入、出、过境的许可证明,是在申请人所持护照或护照代用证件上使用的一项文字签注。124. 签证是一国公民进入别国必须履行的手续,是各国出入境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125. 护照证件与签证联系紧密,前者是出国身份证明,后者是准予入、出、过境的证明。126. 签证的特殊形式是另纸签证和团体签证,它们是以单独的文件形式表示允许持证人可以入境或过境,有时与护照同时使用才有效。127. 我国签证制度的形成是一个不断摸索、不断简化的过程。128. 外交签证是持证人有资格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初步证明,但有的接受国不完全凭外交签证来决定持证人是否享受外交特权。129. 中国签证机关在国外是使领馆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在国内,原则上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由外事机关主管,持普通护照人员由公安部门主管。130. 中国的口岸签证机关指我国公安机关在所有入境口岸设立的为外国人办理落地签证机关,它是国外办签证的辅助手段。131.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只要外国人在签证及证件的有效期内离境或已订妥国际联程机票、不出机场、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间即可免办签证。132. 我国居民出国或回国可以称为出入境,也可以称为出入国,但公民往来内地和香港、澳门、台湾之间等只能称为出入境,不能称为出入国。133. 中国公民出入国管理的国家主管机关分别是外交部、公安部和交通部。134. 中国公民出入国可划分为因公出入国与非公务出入国两种行为。135. 因公出入国在境外的职责、任务、期限等均由派遣单位决定,个人不得随意改变。136. 除部分特定国家工作人员和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外,我国居民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按本人的需要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护照,而无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137. 外国人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所在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的人。138. 特权与豁免的含义基本相似,从本质上讲,豁免也是特权,且大部分外交特权属于豁免性质。1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140. 外交和领事人员在我国利用合法身份滥用特权与豁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我国一般采取发出警告、本国自行召回、驱逐出境、要求派遣国放弃该人的豁免等几种方法处理。141. 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142. 我国对不同类别的签证的审批尺度不一样:定居、就业一般控制;探亲、旅游、学习简化手续;对到我国开放地区投资建设的,给予放宽。143. 他国对我国公民入境有专门规定的,我国主管机关可以对等原则办理签证手续。如果签证机关对所发签证认为有问题,可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144. 外国人直接过境指乘国际航班从某一口岸入出境或者24小时内从我国两个口岸入出境。145. 世界上许多国家规定过境的外国人只要持有国际联程机票、不出机场、停留不超过24小时可以免办签证。我国也是如此。146. 驱逐出境是一种制裁方式,是对外国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罚手段;也是对外国人适用的刑罚。147. 永久居留资格是一国政府依据本国法律规定,给予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人在本国居留而不受居留期限限制的一种资格。148. 外国人在居留国享有永久居留资格,所取得的合法居留的身份证件,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绿卡”。149. 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本人或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被委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150. 旅行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旅游活动。离开自己的居住地点,前往另一个地域活动,统称为旅行。151.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行,可以使用自备的交通工具。152. 使领馆发出的签证并不能确保签证持有人进入美国国境,因为其在入境口岸还将受到移民局官员的检验复查。153. 符合条件的投资移民,其配偶和子女可先取得临时绿卡;两年后如果移民局认定投资者履行了移民法的规定,临时绿卡才可换成正式绿卡。154. 非移民签证上的有效期仅表明持证人在限定的时间内进入美国有效;当事人入境美国后逗留的时间受I94卡即入出境登记卡上标明日期的限制。155. 美国税法规定,一年内在美国居住时间达183天以上,或在过去的三年内平均每年的居留时间超过120天,将自动成为一名纳税居民,每年4月15日之前要进行税务申报。156. 外国留学生校外打工的前提条件是已经完成第一年学业、成绩尚好并且获得了工作许可证。157. 外国留学生的工作申请,经司法部批准由移民局发给工作许可证,允许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20小时,假期每周可以工作40小时。158. 与其他非移民签证不同的是F类签证没有固定的有效期(I94卡停留期间栏打上D/S印记),只要持证者仍是全日制在校生或者仍从事与学业相关的实习培训,其签证就可延期。159. 持M类签证的学生在美期间,除了实习之外不得从事任何有报酬的工作。160. 持K类签证入境后不可以申请工作许可证。但可以在入境后90天内与美国公民解除婚约。161. 由F1身份变更为H1B身份是赴美留学生常用的改变身份模式。162. 在美国,取得移民签证就等于取得正式绿卡。(二)概念解释1行政管理2外事管理3涉外行政管理4国家主权5行政公开6法律7涉外行政管理的国际法依据8涉外教育管理9公派留学选派办法10留学工作方针11留位通知书12自费留学中介服务13留学回国人员证明14中国政府奖学金15中外合作办学16涉外劳务管理17对外劳务合作18对外承包工程输出劳务19公民境外就业20不可抗力2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体系22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23境内劳务输出24外商投资企业25集体合同26劳动合同的解除27外国人在中国就业28国际移民管理29国籍30国籍冲突31双重国籍32护照33护照的吊销34护照代用证件35海员证36签证37中国公民出入国管理38外国人39外交特权40美国有限额移民41美国职业移民42美国非移民签证43美国绿卡(三)问答题1涉外行政管理的特征?2涉外行政管理的原则?3涉外行政管理的依据?4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承担的任务?5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基本条件?6国家公派留学违约行为的处理?7国家自费留学政策的演变历程?8通过留学中介办理出国留学需要注意的问题?9国家对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管理的主要内容?10、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主要内容?11外国人来华留学的管理体制?12国家对外国留学生管理的主要内容?13中外合作办学的原则?14国家在哪些方面鼓励中外合作办学?15对外劳务合作的特点?16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证管理?17国家对境外就业的管理?18对外劳务合作与境外就业的异同点?19通过外派劳务企业或者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办理出国就业应当注意的问题?20国家对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的管理?21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工管理?2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如何办理手续?23国际移民管理的特点?24国际移民管理的原则与依据?25中国国籍冲突的处理?26护照的作用?27中国签证的种类与签发?28签证制度的国际间合作?29中国公民因公出入国与非公务出入国的区别?30在中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哪些?31外国人在中国定居的管理?32美国的移民管理机构?33美国的移民签证?34美国非移民签证的类别与适用对象?(四)材料评析1、副部长的失约2005年3月中旬,国家某部具有丰富外事工作经验的Z副部长应邀出任某大学管理学院的名誉院长、涉外管理专业的研究生导师。5月,Z副部长给管理学院来电称接到中央的通知,将赴某国工作,拟承担的教学任务无法兑现,请另考虑合适人选。对此,管理学院只好对课程的讲授人重新予以了安排。材料评析:Z副部长五十有八,在即将卸任之际接受母校邀请出任研究生导师培养学生,无论对国家还是对社会都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但是作为中国从事外事工作的高官,其卸任、履新身不由己,要由中央安排。我国现行外事管理体制规定,党中央领导并管理包括外交在内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外事工作。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自然人)的外事,除很少量的授权以外,一般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因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关外事部门,一方面,要服从中央的领导和管理;另一方面,作为行政主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享有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自然人)的外事行为依法依规进行管理的职责。他们既是我国外事管理中的管理对象也是涉外行政管理中的管理主体,地位不同。身份也不一样,副部长突然变卦情有可原。2、部门证明的效力1997年9月,应中东某国的邀请,中央某大医院和北京市某小医院的医生持三年期因公普通护照赴该国行医。2000年5月,医生们到中国使馆办理护照的延期手续时被告知需出具派出单位同意延期的证明。6月,两家派出单位的同意证明送达使馆。对于大医院的证明,使馆没有异议,但对于小医院的证明,使馆认为必须由区级以上外事办签署同意延期意见方可办理护照延期。其后几经折腾,小医院的医生终于办妥了延期的手续。材料评析:涉外行政管理与行政管理的区别之一在于前者管理主体的级别不能低于县团级。中央大医院的建制在地市司局以上,其依法出具的证明符合国家外事管理的规定。而北京市小医院的建制分为县处级、乡镇科级,外人不易区分。故在国外办理手续时,使馆对北京市的人员往往要求他们出具区县级以上外事办签署的意见,以防鱼目混珠情形的出现,维护国家规定的权威性。3、为什么不妥协?近些年来,国际上不时地发生绑架外国公民的人质事件。这类事件曝光后,被绑公民国政府都是采取了不妥协政策,谴责绑架行为,积极营救受害公民。有的营救成功人质脱险;有的人质则人头落地冤死在他乡。材料评析:绑匪绑架外国公民往往向被绑公民国政府提出无理的要求:有的涉及国际主权,有的涉及“赎金”。对于国家主权,政府负有维护的职责,不可能妥协。对于“赎金”,政府如果妥协,无异于在纵容绑架行为,使国家的主权与利益在未来更易受到伤害。因此对绑匪采取不妥协政策是各国政府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的共同的选择。在涉外管理中,当国家主权利益与若干公民的利益都要受到伤害时,政府的唯一选择就是在维护国家主权利益的前提下,去维护公民的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出国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有时可能要失去性命。4、这些信息应当由政府提供国外某企业拟在我国某地投资建厂。根据其在国外建厂的一贯做法,委托国内某社会调查机构收集拟投资地的相关信息资料。在以后的时间里,国内某社会调查机构相继走访了当地的商务、工商、税务、统计、公安等政府部门,但工作进展十分不顺利,政府部门常常以“我们没有责任为你们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为由,拒绝配合调查;更有甚者,有的部门干脆以“国家机密”为由根本就不提供信息。眼看履约期限临近,国内某社会调查机构不得不求助于市长热线。在市长的干预下,其终于按期向国外某企业提供了拟投资地的相关信息资料。材料评析:尽管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行政公开成为政府办事的准则。但从政府信息的封闭到政府信息的透明公开看来还需要一个过程。当务之急必须尽快创设信息公开法,将政府信息公开确立为一项法定责任,回击“我们没有责任为你们提供这方面的资料”的诡辩同时还必须修改保密法,以便用排除国家机密的方式,来确定政府信息公开透明的范围。落实行政公开原则决非易事,因为其是对数千年来政府“愚民”意识及行为的一场革命。5、遭遇非典被拒签 留学不成返费用2002年4月,郭某与北京某中介公司签订了赴希腊出国留学咨询服务协议书,并向其缴纳了中介服务费、学费、住宿费及保险费。协议签订后,由于2002年底开始北京出现“非典”疫情,郭某的出国签证被希腊大使馆拒签,郭某亦未能留学希腊。2003年6月24日,郭某与北京某中介公司签订了终止服务协议,双方约定了中介费用的退还事宜,但中介以学费、住宿费及保险费已交付希腊校方为由,拒绝退还上述费用。故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中介公司返还其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及保险费人民币4万余元及美元1980元。 在庭审中,被告以相关费用已交付校方,且校方不予返还为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的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向双方当事人讲明法律关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各项费用4万元。材料评析:本案中留学中介不同意返还相关费用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我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指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直接与国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签订有关合作协议。该规定的实施细则也将与国外高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协议(中、外文本)作为申办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条件之一。所以留学中介机构与国外高校是一种合作经营的法律关系,对中国的消费者(本案的原告)须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国外的合作伙伴真的不予返还,依据法律规定,留学中介也必须将相关费用返还。由于本案是调解结案,故原告也作了一定的让步:少要了4万元的零头和1980美金。6、公派留学应当有担保R小姐2000年8月参加工作,在某高校任教。由于其天资聪明,英语通过八级考试,不久成为业务骨干,讲授两门专业课,颇受学生好评。2002年5月该校拟选派青年教师出国深造。按照学校规定,本来R小姐因未满两年工龄没有被选派的资格,但由于其他青年教师没有通过英语考试,为了不浪费指标学校破例派R小姐出国深造。但却没让R小姐办理担保手续。结果R小姐一去不返,使专业课的教学受到严重损失。材料评析:国家公费出国留学选拔管理方法规定,被录取人员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等事宜。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应按留学基金委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办理交存保证金事宜。为保证协议的履行,留学人员应有二名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济担保人等。尽管有些人对上述规定持有异议,但其实施以来,对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不延长留学期限、按期回国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现在的问题是国家有关部门对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处于“失控”状态:在国家外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单位可以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决定出国和来华人员。各单位对派出的留学人员的管理,有的要求提供担保,有的充分信任,连协议都不用签订。我们认为,单位派人出国深造为的是培养本单位建设需要的人才,学成回国在情理之中。为了保证派出宗旨的实现,有必要让当事人提供担保。即使这笔钱拴不住当事人的心,发生了出国不归的情形,我们也可以用这笔钱赔偿当事人给单位造成的损失。所以,担保金额应当高于派遣时预见到的当事人出国不归造成的损失。7、“金桥项目”是如何蒸发的?2001年8月至10月,L省具有官办性质的合法留学中介在几家报纸上刊登赴荷兰留学广告,学生家长前去咨询,并参加留学荷兰大型说明讲座会及荷兰资深教育专家和签证专家先生的解答。所发宣传资料及学校背景完全是国际名校荷兰某大学,其大学预科(金桥项目)毕业,成绩合格者直升该大学,享受荷兰教育系统最低学费1500美元,4年本硕连读,取得硕士学位。家长们对于该中介的留学信息、广告宣传深信不疑,于是双方签订了协议,缴纳了高达1万8千元的服务费(含留学保证金)。赴荷前,按照协议要求,学生向学校汇去8500欧元学费,荷兰校方开具6000欧元收据,但收据的学校名称不是协议中的某大学预科,而是一所荷兰语进修学校,其中2500欧元是给外国人的中介费。外国人以金桥有限公司的中介人身份拿走了2500欧元。更为严重的是赴荷后,通过一段学习,学生发现就读的大学预科资格根本没有注册,荷兰教育部不予认可,所谓的预科只是某大学下属的荷兰语语言学校,金桥项目根本不存在。当留学生把信息反馈回国,三十余位家长纷纷找到中介机构,才知道赴荷兰留学业务是杨到此挂靠的留学项目。据了解,一度“蒸发”的“金桥项目”目前已被有关省市主管部门查处。材料评析:L省具有官办性质的中介机构在办理赴荷兰留学的所谓“金桥项目”中,存在着明显的欺诈和违规行为。众多的留学生和他们的家长之所以被欺骗,显然是被其诱人的条件吸引而掉入其事先设好的“陷阱”当中。从这个案例中,我们所能汲取的教训有以下几点:(1)所有的留学中介机构,不论其有何背景,均以公司形式进行运作,自负盈亏。所谓“官办性质”是靠不住的,不要被这种迷人的外表迷惑住。(2)所申请的国外学校一定是经过所在国官方或行业认证机构认证的学校,签约前可以查询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了解和确认你所申请学校的情况;还要了解中国中介机构与你所申请学校的关系,必要时取得中介机构书面文字的确认。以防止转委托增加的留学成本。(3)中介的任何承诺,包括宣传资料,特别是签证时间、预科后的学习,一定要在协议中写明。口头承诺靠不住,一旦出现问题就很被动。对于中介提供的协议,要在认真斟酌后再考虑签署。(4)中介机构收取服务费,必须提供盖有本单位财务章的发票;学生所汇出学费,应当拿到录取学校的收据。否则容易出现问题。就本案来说,在学生启程前,中介方的欺诈行为已经暴露(学生向学校汇去8500欧元学费,荷兰校方开具6000欧元收据,但收据的学校名称不是协议中的某大学预科,而是一所荷兰语进修学校,其中2500欧元是给外国人的中介费)。如果当事人就此止步,去找中介方理论,问题比较容易解决,当事人不会遭受如此巨大的损失。8、代缴学费的手续费、汇费应不应该交?2002年,老刘全权委托北京某留学中介办理17周岁儿子赴澳留学手续,交学费时,中介按当日的外汇牌价多收了老刘10%的费用(有学校的交费清单和中介的收据为证),说是代缴学费的手续费、汇费。老刘让中介在费用汇出后把银行的手续费、汇费收据给他,以便结算这笔费用。但中介事后以没有书面约定拒不予提供。2004年初,老刘与其子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授权委托书,以其子的名义、维权的案由起诉某留学中介,要回了留学中介多收的1万余元人民币。材料评析:因为时间紧、外语水平有限等,有些留学当事人或其家长委托留学中介代缴学费。与此相关有三笔费用发生:留学中介的业务员到银行、邮局的跑腿费(服务费)、银行、邮局收取的手续费、汇费。这三笔钱包括不包括在当事人交付的服务费里,应当在委托合同中写明。本案合同中没有写明服务费中包括手续费、汇费,导致中介要收取(实际是让当事人垫付)学费10%的费用。本案中老刘让中介在费用汇出后把银行的手续费、汇费收据给他是由法律依据的,因为不论从委托合同受托人义务的角度,还是从消法的角度,留学中介必须把手续费、汇费收据给他。否则就是留学中介既违约又侵权。一上法庭准败诉。从现实看,留学中介能够接触到的费用一般有三个部分:海外学校的报名费,以外币结算;留学中介的服务费,交人民币;就读学校的学杂费,以外币结算。服务费包括不包括申请费、签证费等应当明示,付款时间、方式应当明示(一般都是两次支付)。根据我国现行规定,留学中介机构一般不能收取外币(有外管局签发的外汇帐户使用证的例外,但要看清其开设的是外币现汇账户还是外币现汇账户)。受托人如果以外币缴纳报名费、学杂费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方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收到录取通知书或留为证明信后立即提供);委托人存入有涉外经营权银行足够的外币;在受托人亲临银行的指导下汇到海外学校。申请人如果委托中介向国外院校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费用,务必将上述内容写入协议,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受托人收取委托人的中介服务费,应当为委托人开具有效发票。受托人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应为委托人出具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在协议终止前,将收据换为有效发票。9、委托留学中介应当写清履约时间2004年1月,陈小姐在甲中介公司接受留学评估后,与其签订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全权委托其办理手续,欲8月赴某国留学。同年5月,甲中介公司向陈小姐前往国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但到6月底也无使领馆签证与否的音讯。陈小姐找到中介理论,中介说没办法并让其依合同办事。这时陈小姐才觉悟到签约时没有写清前往国留学签证到手最后期限的严重性。后陈小姐通过自己与前往国签证官的沟通,在7月中旬拿到签证,匆匆忙忙踏上留学的征途。材料评析:当事人出重金委托中介办理留学手续,一般有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留学中介多与国外高校有合作关系,容易取得录取通知书;其二、留学中介熟悉外国使领馆的签证手续,能顺利拿到签证,按时入学。留学中介也是在对当事人进行评估、认定其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取得录取通知书,能顺利拿到签证后才会与当事人签订合同。所以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应当对当事人取得录取通知书的时间、拿到前往国签证的时间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合同法对履约的要求。但是在现实中,当事人与留学中介签订的委托合同都是受托方提供的,往往只打印上当事人递交留学材料的时间、交费的时间,当事人不做添加就签字,使得委托中介办理留学手续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如本案,如果签证8月或9月拿到,陈小姐不能按时入学,中介可以不负责任,倒霉的只能是陈小姐。留学中介经常以两条理由拒绝添加拿到前往国签证的时间:其一:签证是当事人前往国使领馆的事,我们无法控制;其二、当事人前往国的留学政策经常变化,我们没有办法。我们认为,委托中介办理出国留学要承担风险,从事留学中介服务同样要承担风险,受托人在评估后同意签订合同,说明其对当事人的按时入学有一定的把握。况且还可通过积极的作为来化解风险,如同陈小姐后来的沟通。至于留学政策的变化对签证的影响,可以在不可抗力条款中说明,但不应当以此为借口拒绝添加拿到前往国签证的时间。10、本案能否按不可抗力处理?美国某著名大学在北京教育博览会上与中国某留学中介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委托其在签约后的三年期间内为该大学在中国大陆每年招收20名高精尖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合作协议未规定任何履行合同义务的附加条件。协议签订后,中方投入人力财力积极运作,第一年20名拟赴美的学生名额很快就被争抢一空。正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美方突然来电,称为了国家安全,美国政府不允许该专业招收中国研究生,美方经努力未果。因此要求解除合作协议,按不可抗力处理。请问中国某留学中介公司应如何处理该事务?材料评析: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而言,以下情况可以导致不可抗力:签约后的自然灾害;某些政府行为,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后,政府颁布了新的政策、法律或采取了新的行政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签约后的社会异常事件。所以,作为中国某留学中介公司,应当要求美方提供双方签约后美国政府新颁布的招收该专业中国研究生的禁令。如果美方能够提供,可按不可抗力处理;如果美方不能够提供或者提供了双方签约前美国政府颁布的禁令,不可按不可抗力处理,中方可以追究美方的责任。11、契约矛盾麻烦多C公司与L国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协议规定:劳务公司作为C公司所派劳务人员的雇主,按L国法律,雇主必须与雇员签订雇佣合同。因此C公司派出劳务人员到达L国后,被要求在一份雇佣合同上签字,否则视同非法劳务。但该雇佣合同有若干条款与劳务合作协议不一致:合作协议规定:劳务人员每周工作48小时;上下班路途耗费的时间若超过1小时 ,超出时间视同上班;劳务人员每月交100美元住宿费,卧具炊具由雇主免费提供;雇主免费为劳务人员办理工作许可及居住证;劳务人员的工资由C公司的代表统一领取;工资按美元结算。雇佣合同规定:劳务人员每周工作47小时;上下班路途耗费时间均不视同上班;劳务人员除每月交100美元住宿费外,还应一次性支付50美元/人/年的卧具费;劳务人员须每人一次性交纳50美元的办证费;工资由雇主直接发给劳务人员本人;结算单位为当地货币,由劳务人员自己去银行兑换成美元或其他货币。由于当初C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时,雇主没有向C公司提交格式雇佣合同,使得劳务人员赴L国后骑虎难下。在履约期间,雇主对待合作协议和雇佣合同的条款,总是哪条对其有利便执行哪条,致使劳务人员怨声载道。材料评析:在讲解外派劳务合同时,我们特别强调了外派劳务合同的内容与外派劳务合作合同要衔接,关于劳动工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工资及支付方式、休假、医疗保险、劳动保护等,两个合同应当一致。但在实际运作中,许多国家的法律还要求劳务人员抵达该国后必须与雇主签订雇佣合同。这样就可能发生外派劳务合同、外派劳务合作合同与雇佣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可能性,如本案。为了避免类似情形的发生,外派企业在谈判外派劳务合作合同的内容时,务必要让外方提供本国的雇佣合同;如果对方不予提供,就要在外派劳务合作合同中写明:雇佣合同(包括法定不可更改的与可更改的)的内容应当与外派劳务合作合同一致,否则雇主要承当相应的补偿责任。12、13名河北农民梦断帕劳案帕劳是位于西太平洋的群岛之国。2003年3月,河北故城县出现一则供求信息:到帕劳外出务工,每周工作6天,每天8小时,每小时2美元,加班另算工资。公司每两年安排一次探亲假,做工到60岁后,还可以在当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帕劳政府的退休待遇。算一算,每个月可以挣五六百美元。就这样,有13位农民报了名,每个人向中介交纳了3.7万元人民币,加上培训费等其他的费用,每人花费5万元左右。2004年3月20日下午,13人到达了这个由火山岛和珊瑚岛组成的帕劳共和国。当晚与雇主代表谈话时发现:工作签证与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标准不一样,原来合同中说的每小时2美元到工作签证上却是每小时1.75美元,而且还要从中扣掉12%的所得税、支付住房和吃饭的消费。这13名农民感觉自己受骗了便到当地法院反映情况。与他们签约的王牌建筑公司的董事长向当地的法院写了一个证明,大致内容是:他与邯郸天诚境外就业有限公司签署的惟一合同是英文的,中文合同上的签字是有人为方便招聘中国建筑工人来“王牌”工作假冒签署的。所以他不认可中文合同的内容。感到受骗后13人决定立即回家。他们变卖了所有日用品,在当地一位好心华人的帮助下,4月10日终于踏上回家的路途。4月14日开始找中介公司讨说法5月13日下午,就此案有关问题,邯郸天诚境外就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先生及其律师对记者说,该公司具有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公司提供的信息客观真实,中介机构在这13名农民与雇主之间起一个桥梁的作用,就业合同是帕劳的雇方与农民之间签订,并且都有亲笔签名,“我们觉得我们没问题”,公司只能对他们表示同情。王先生还说,据帕劳反馈过来的信息是,这13名农民没有履行就业合同,拒不工作,属于单方违约。材料评析:13名河北农民找中介公司讨说法无果,可以向该境外就业中介的监督管理机关河北省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为了查清事实,监管机关应当调阅外方雇主与境外就业中介签订的委托招聘协议(如果委托招聘协议没有作为中介机构2003年经营情况材料参加许可证年审的话),将该委托招聘协议中的工资标准和已在监管机关备案的雇佣合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12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将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经其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合同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1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可以向境外就业人员发出境外就业确认书。)的工资标准进行核实。如果不一致,可以认定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有欺诈行为,其应当承担责任。如果一致,在雇主委托时提供的资信材料和其后雇用合同签名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本案属于雇佣合同履行的问题,除非在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中另有约定,中介机构不应承担责任。但可以协助13名河北农民通过一定的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发生,我们认为应当修改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12条,对境外雇主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签订的委托招聘协议也须进行强制备案。13、2004年4月教育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出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并推荐使用,但至今使用的中介机构寥寥无几。找一份合法留学中介机构自己起草使用的服务委托合同,对照示范文本,结合教师的讲授与评析,对中介机构自己起草使用的合同(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评析。查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请登陆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第 16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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