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_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合同编号:_签订日期:_签订地点: 【采购商所在地】采购商: _有限公司供应商: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国家和_(市/省)地方政府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充分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就采购商向供应商购买_(以下简称 “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金额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数量单位单价(含增值税)总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率税额总计二、交货时间、地点产品应于本合同签字之日起【 】日内交付至采购商在_的工厂。供应商应在产品交付运输前二日内书面通知采购商到货日期。三、质量标准、质保期产品的质量标准为:产品的质保期为 【 】年,自产品经采购商根据本合同后附的通用条款第10.2款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四、运输及保险供应商应负责安排运输并承担运费、装卸费等相关费用。供应商亦应负责购买运输保险,承担保险费,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合同的总价款。供应商应在产品交付运输前二日内将保单传真给采购商。五、包装及包装物的回收产品的包装应为:包装物【不回收/回收】。六、价格及支付本合同的总价款为 _人民币(含增值税)。付款方式为:【电汇】支付时间为:产品经采购商根据本合同后附的通用条款第10.2款验收合格后【_】日内支付总价款的90,余款在质保期结束后【_】日内支付。六、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本合同后附的通用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而通用条款中有规定的,适用通用条款的规定;通用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而本合同中有规定的,适用本合同的规定;通用条款与本合同的规定相抵触的,适用通用条款的规定。七、合同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八、合同生效本合同于_年_月_日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并自此日起生效。九、其他条款采购商: _有限公司法定地址:通讯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E-Mail:帐号:开户行:税号:供应商:法定地址:通讯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E-Mail:帐号:开户行:税号:合同编号:_有限公司采购合同通用条款1 定义与说明 1.1 “采购商”是指购买产品和服务的单位,即_有限公司。 1.2 “供应商” 是指和采购商签订合同,向采购商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单位。1.3 “往来信函”是指采购商和供应商之间,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的,记录合同的履行、解释、任何修改和变更的正式往来信件。1.4 “服务”系指合同规定的供应商须承担的现场施工指导、维护、技术培训等类似的合同附随义务。1.5 “制造商”系指生产、制作、加工、拣选并最终形成合同所供应产品的生产单位。制造商应是合同的供应商。经采购商事先书面同意,制造商亦可是供应商以外的第三方。1.6 “日”指日历日。 1.7 “书面”是指任何通过手写、打印、印刷或复印制作形成的合同履行凭证,包括信件、文件、电子邮件和传真。2供应商资质 2.1 所有向采购商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必须具有有效的国家和/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供应商应于签订合同前向采购商出示相关的资质证明的原件,并将其复印件留采购商处备查。 2.2 如采购商发现供应商未报/错报/虚报相关资质,则采购商有权取消/终止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采购商所有的相关损失;如采购商同意接受部分产品和/或服务,则采购商应只就其所接受部分的产品和/或服务向供应商付款,所接受部分的产品和/或服务的价格以原订购单的价格为基础计算,但供应商须承担对由此可能给采购商带来的风险和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3制造/分包/转包 3.1 所有合同项下的产品、工程、项目和/或服务必须由供应商制造和提供,未经采购商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产品、工程、项目和/或服务部分或全部分包/转包给第三方,否则采购商有权拒收拒付该分包/转包部分的产品、工程、项目和/或服务。3.2 经供应商申请并提交全套的分包/转包商的资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经采购商书面同意,供应商可将产品、工程、项目和/或服务部分或全部分包/转包给第三方,但应把其和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交采购商备案。供应商仍对该分包/转包部分的产品、工程、项目和/或服务向采购商承担全部的责任和义务。 4 产品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产品的所有权及风险自产品经采购商根据本通用条款第10.2款验收合格之日自供应商转移至采购商。5 供货5.1 供应商应按合同规定的产品规格、数量、质量标准、供货时间和地点、运输和包装方式等供货。在履约过程中,采购商可适当修订供货时间,但需在原定供货时间前【 】日内提出。5.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供应商遇到妨碍按时/按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 供应商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短量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商。采购商在收到供应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查,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接受短量。.1如不影响采购商使用,则采购商可根据情况同意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接受短量。.2如影响采购商使用,则采购商可向第三方另行采购部分或全部产品。由此发生的费用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由供应商承担,该费用包括:l 当时的市场价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及l 采购商在接受产品时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_费用)与合同所规定的实际费用之间的差额。上述应由供应商承担的费用由采购商从将要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中扣除。若采购商应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支付该等费用,采购商有权要求供应商另行支付不足部分。向供应商订购的产品数量也应做相应的调整,同时,采购商将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如供应商未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短量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商,则供应商不仅应向采购商支付本通用条款第5.2.1.2款所规定的差额,亦应按本通用条款第15条的规定支付误期违约金。 5.3 交付的产品应无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并为未使用过的新产品。若有样品封存的,交付的产品应与样品一致。交付的产品应无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无第三方权益。否则,供应商应赔偿采购商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6. 包装6.1 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包装须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炸和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6.2 具体的包装方式和要求规定在合同中。6.3 包装或送货文件上应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制造商、合同编号,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装卸警示标志。6.4 如因供应商提供的包装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数量或质量等不能符合合同的规定, 采购商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甚至整批货物,供应商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应赔偿采购商因此所遭受的损失。7. 运输和卸货7.1供应商应负责安排运输并承担运输费用和装货费用。供应商亦应承担交货地点的卸货责任及费用。7.2具体的运输要求规定在合同中。8. 质量要求8.1具体的质量标准和要求规定在合同中。8.2 合同项下的产品应符合相应的中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及合同上关于质量的规定。8.3 合同项下的产品均应符合设计规范及图纸要求。8.4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8.5 供应商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含采购商ISO14000环境体系要求),不能造成环境污染;同时,该产品还应符合采购商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产品的人员健康造成损害。8.6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不能符合相应的中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及合同的规定, 采购商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甚至整批货物,供应商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应赔偿采购商因此所遭受的损失。9产品的安装、调试、培训【适用于供应商负责产品安装、调试的情况】9.1 货到后二日内,供应商应负责在采购商处安装、调试产品,并负责对采购商的员工进行相关培训,使相关人员熟练掌握产品的操作技能。产品的安装、调试、培训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的总价中,采购商无需为此向供应商支付任何额外费用。9.2 设备开机调试期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达到采购商使用要 求,采购商有权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货。9.3 供应商应遵守采购商的各项EHS(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规定,并应与采购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10. 检验 【需根据具体产品规定验收条款】10.1产地检验:制造商应在制造地点按制造商标准检验。在发货之前,制造商应对产品的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将其产品符合相应的中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检验证书(原件)邮寄给采购商。10.2 到货检验:产品运送到指定交货地点后,由采购商按照合同的规定对产品的外观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10.3本通用条款第10.2款所述之检验只是对产品的外观和数量的检验,根据此等检验结果所做的验收并不能免除供应商对产品的内在质量的责任。若采购商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采购商仍有权向供应商索赔。11. 质保期 11.1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如合同中有明确的质保期,则应按其期限进行质保服务; 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质保期,则产品/服务的质保期为【一】年(从采购商正式接受该产品/服务日起计算)。11.2 在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负责提供缺陷产品的免费维修、更换等服务。只要采购商提出书面要求,供应商必须在两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采购商认为必要,供应商在两日内应指派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费用由供应商承担。11.3 供应商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采购商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采购商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按市场价从采购商应支付给供应商的合同款项中得到补偿。若合同的款项不足以补偿采购商的损失,采购商有权要求供应商另行支付不足的部分。采购商根据合同的规定对供应商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后的部分产品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一】年。11.4 若维修、更换后的产品仍无法达到质量标准,采购商有权退货并向供应商索赔。11.5质保期后,采购商就供应商提供的维修、更换服务向供应商支付相关费用,只要采购商提出书面要求,供应商必须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应服务,以达到采购商满意的程度。12保险12.1供应商应办理产品运抵采购商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保险,以确保产品及时、完整地交付,并应承担相关保险费用。12.2 供应商应为产品购买充分的产品责任险并承担相关保险费用。13.价格和支付13.1 合同所示之价格为含税价(已含增值税)。除合同所示之价格外,采购商不应就合同项下的产品的交付向供应商支付任何其他税费。13.2采购商收到并接受发票及相关文件后按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付款。发票上应注明合同编号。 13.3 货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规定在合同中。14. 供应商的合同附随义务14.1供应商应在交付产品时,向采购商同时提交与产品相关的所有技术、技术文件、软件、图纸、材质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等。 14.2 若供应商不是制造商,供应商应提供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细节。如果供应商是本合同所述产品制造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则供应商应向采购商提供制造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文件。14.3 供应商须在样品资料和样品上盖章,以证明供应商已按合同检查了这些资料。 14.4 供应商需提供产品的仓储、保管、及使用的有效建议,确保产品不受损坏并按其设计要求得到使用。14.5 供应商在报价中已对上述服务做了充分考虑,其费用已含在合同的总价中。15. 误期赔偿15.1供应商在遇到妨碍按时/按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虽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短量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了采购商,但如果拖延/短量交货超过【30】日(因本通用条款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拖延/短量交货除外),将受到以下处罚:加收误期违约金。采购商亦有权因供应商违约而终止合同。15.2 误期违约金将从采购商应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核定误期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日、按迟交产品金额的2%计算,不满1日按1日计算。如果供应商在误期违约金达到迟交产品金额的20后仍不能交货,采购商有权终止合同。若采购商应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扣减误期违约金,采购商有权要求供应商另行支付不足部分的误期违约金。若误期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商的实际损失,采购商有权要求供应商赔偿实际损失。16. 缺陷索赔16.1检验以采购商质检部门的检验结论为准。如供应商有异议,可邀请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关文件,采购商可据此向供应商提出索赔。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证明产品有质量问题的,供应商应负担检验费用;反之,由采购商承担检验费用。若质量争议提出后30天内双方无法选出共同同意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则以采购商质检部门的检验结论为准。 供应商应对产品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全部责任。采购商有权按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供应商索赔:.1拒收产品/退货,供应商应把被拒收/退货的产品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返还给采购商并负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被拒绝产品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若供应商拒收被采购商拒收/退货的产品,采购商有权自行处置该等产品并要求供应商赔偿相应损失。.2根据产品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采购商遭受损失的金额,要求降低产品价格。.3 要求供应商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供应商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采购商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供应商应相应延长被更换产品的质保期。 16.2 如果采购商提出索赔通知后【7】日内供应商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供应商接受。如果采购商提出索赔通知后【30】日内供应商未能按采购商的要求予以赔偿,采购商将从应付给供应商的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17. 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事故系指采购商和供应商在签署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到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瘟疫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17.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 于事故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同时,受阻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60】日以上,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合同,而无需向他方给予赔偿。18. 保密条款 18.1采购商提供给供应商的技术标准、实验数据、图纸等资料和文件只能用于为采购商生产其指定产品之用,使用完毕必须立即归还采购商。如供应商逾期未归还采购商文件和资料或将其用于其他用途,则供应商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采购商的所有相关损失。前述文件和资料的所有权属于采购商。 18.2 本保密条款在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19. 合同的变更、终止和续签合同履约过程中,采购方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终止合同,但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合同的变更部分构成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到期,双方可商议续签。合同到期,任何一方无意继续续签,则合同到期终止。20. 争议解决凡与合同及本通用条款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采购商所在地的法院申请诉讼解决。21适用法律合同及本通用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2.生效22.1本通用条款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2.2本通用条款的期限与合同期限相同。23.3 本通用条款于_年_月_日签字并盖章。采购商: _有限公司(盖章)供应商: (盖章)_ (签字) _(签字)【姓名】【姓名】【职务】【职务】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