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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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遂昌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 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政发, 2016? 49 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丽政发 , 2017? 39 号)的文件要求,推进我县盐业体制改革。经县政 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 署,遵循“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 持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 核心,以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为基础,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 革,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按照省政府 和省编委及市政府对盐业体制改革的总体工作部署,理顺管理 体制,推进政企分开,调整食盐监管职能,落实强化监管责任, 建立经济商务部门负责盐业行业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食盐安全市场监管、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盐业监管新体系,加 快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营造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 环境,促进我县盐业行业安全、可持续发展,全面提升盐业综 合管理水平。二、主要任务(一)加快完善食盐专营制度1. 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 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 有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 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 业在国资委的改革政策指导下,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 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 合作和资源整合。2. 完善食盐批发行为管理制度。 外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 食盐批发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 经体, 2017? 604 号)等文件规定,在食盐批发行为管理制度框 架下,合法合规开展经营,不得自行设置代(转)批环节;未 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及个人,不得向其他 批发企业、零售单位、食品加工单位提供食盐批发经营业务。 机关、学校、医院、大型企业食堂、餐饮企业等用盐集中的重 点单位,实行食盐批发企业直接供应制度,不通过中间商周转, 确保用盐安全。3. 完善食盐批发区域管理制度。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 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在上级盐业部门指导下向食盐定点 生产企业购盐并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跨区域经营。鼓励盐业企 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二)加快健全食盐安全保障体系4. 加强食盐批发企业资质管理。 县盐业主管机构要依照新 的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上报 省经信委,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5.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县盐业主管机构要按照国家食盐 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建立县食盐批发 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 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信用浙江”和地方政府指定网站,以及市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依法公示信用信息。对拟进入食盐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 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核查公示食盐批发企业 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 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 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和退出等措施。6. 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 加快制定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 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建立政 府食盐储备,可以依托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实施动态储 备,在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 理费支出等支持。食盐储备量不低于全县上一年度月均食盐消费量,具体储备数量每年由经商局会同财政局确定,其中小包装食盐不低于储备量的三分之二。加大对储备盐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批 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 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月平均销 售量,库存具体标准由盐业公司提出、盐业主管机构核定。鼓 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 社会责任储备。7. 加强应急机制建设。 县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研 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企业食盐储备情况,紧急 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 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措施,并做好舆情引导,确保食盐市场 稳定。国有盐业企业要在保障供应和稳定市场中更好发挥作用, 边远乡镇的食盐供应由县盐业公司负责兜底。8. 加强科学补碘工作。 充分发挥食盐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 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 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 90%以上, 确保各类人群的碘营养维持在适宜水平,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 碘盐消费需求。过渡期非碘食用盐定点销售由县盐业公司组织 实施,过渡期后的非碘食用盐定点销售管理工作由县盐业主管 机构根据上级政策对科学补碘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积极做好科 学补碘宣传教育,特别是提高孕妇、儿童等重点人群的科学补 碘意识。严格执行我省食盐加碘标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 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对边远乡镇做好动态监控,落实好 相关政策,指导群众科学补碘。9. 加强制贩假盐专项治理。 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加 强食盐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对腌制食品加工区等 重点区域和食品加工用盐企业及个人的动态监测,依法严厉打 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食盐中掺杂使假等违法 行为。严把食盐质量安全关,从源头上杜绝食盐安全隐患。对 于跨区经营的食盐产品质量检测,要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办 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 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经体, 2017? 604 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完善落实长效工作机制,成立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的联合执法 检查小组,定期开展市场监督检查,切实消除食盐安全的风险 和隐患,有效规范和净化食盐市场。加快建设我县食盐电子追 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 任可追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加强食盐 安全监管,依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食盐监管机构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加快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10. 改革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级部门盐业管理有关职责分工的意见 (浙编办发 , 2017? 15 号)的文件要求,改革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实行 政企分开,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盐业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 等行政管理职能。将县盐务管理局承担的盐业行业管理职能, 调整到县经济商务局,负责实施全县盐业行业管理工作,保证 盐行业发展稳定。将县盐务管理局承担的食盐质量管理和盐业 行政执法职能调整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负责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根据职能变化, 及时调整完善县经济商务局和县市场监管局的盐业管理科室设 置,采取适量增编和部门挖潜调剂相结合的方法,保证县经济 商务局和县市场监管局新增盐业管理职能所需编制,及时解决 改革所涉及的编制调整、经费来源等问题。配强盐业管理人员 和执法监管人员,适当安置原盐务局具有大专以上、管理能力 强、工作经验丰富、熟悉行业管理的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特 别是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多年的领导干部,应优先录用。录用人 员可以通过考试考核方式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扎 口管理”,只出不进,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盐业管 理职能和行政执法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防止出现盐业监管空挡期。县盐业主管机构与市场监督管理、 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切实增强食盐安全监管能力,确保食盐质量 安全。11. 盐业主管机构主要职责。 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组织 实施食盐专营政策;负责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食盐批发许可 证的变更审批工作;负责完善食盐专营制度,加强全县食盐批 发企业资质管理和批发区域管理;负责全县食盐储备体系建设, 牵头协调处置全县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牵头工业盐销售企 业的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工业盐销售企业建立、保存完整的 销售记录;负责盐业行业的统计、分析,监测盐行业经济运行 态势,协调处理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配合县市场监管局做 好食盐专营企业批发环节的食盐质量安全管理,负责食盐批发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做好食盐零售价格市场 监测和特殊情况下的价格干预工作,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 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与宣传工作;承办上 级盐业主管部门和县政府交办的有关盐业管理的其他事项。管 理全县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12. 质量管理与监督执法机构主要职责。 负责全县食盐质量 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食盐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 实施;负责落实企业工商登记环节食盐批发企业只减不增的要 求;组织查处在跨区域食盐销售中,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行 为和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稽查制 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食盐安全重大违法案件。受理食 盐质量安全的投诉举报;组织指导全县食盐经营、消费环节质 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食盐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监督抽查和 快速检测工作;建立问题食盐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组 织开展食盐安全性评价和风险监测,负责食盐安全风险排查、 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负责食盐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 和指导食盐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 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食盐质量安全宣传和科普教育,配合卫生 计生部门做好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与宣传工作;配合县经济商务 局做好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规范条件中有关质量安全条件的审核 与监督,推进食盐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负责食盐质量安 全信息化建设、统计、数据库建立和数据分析;承办上级质量 监管部门和县政府交办的有关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事 项。13. 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 放开食盐批发和零售价格,由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 确定。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 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特别是对边远乡镇,及时采取投放储 备等有效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 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我县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14. 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 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加快制定我县工业盐管理办法。工业盐销售企业要建立、 保存完整的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环保部 门要依法加强工业盐使用企业的环保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 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 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经济 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的机制下,建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 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协调 解决盐业体制改革重大问题。县经济商务局负责盐业体制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盐业体制改革负 总责,建立相应领导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工作合 力。(二)落实工作责任。 充分发挥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有关部 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细化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 维护盐业市场秩序、安置分流人员、落实有关财政补贴,切实 支持国有盐业企业稳定发展,全面落实改革各项任务。要加强 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做好督 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 办法,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三)有序推进改革。 国家从 2017 年 1 月 1 日开始,放开 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 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 相关部门特别是县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印发的盐业 体制改革方案 (国发, 2016? 25 号)的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 改委和工信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经体, 2017? 604 号)的文件要求,规范跨区域食盐批 发行为,决不能出现在改革过渡期食盐市场质量不稳定和质量 监管不到位的情况,确保食盐安全监管到位和盐业市场稳定秩 序。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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