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美术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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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河北美术学院章程.精品文档.河北美术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河北美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合格的应用型美术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第二章 学校名称、校址和类别第三条 学校名称:河北美术学院第四条 学校地址:河北省新乐市伏羲大街第五条 学校类别: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第六条 学院举办者为甄忠义先生。学院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第七条 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回报。第三章 办学宗旨和定位第八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立足河北、辐射周边、面向全国,创新教育理念,努力构建现代教育平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既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美术类人才。第四章 办学层次、形式和规模 第九条 办学层次和形式:美术本科教育和专科教育并举,以本科教育为主体。本科学制为4年,专科3年。在开展全日制普通教育的同时,积极开展社会职业培训。办学规模:根据办学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稳定在5000人左右。第五章 学校学科门类第十条 河北美术学院按照“面向市场、社会适用”的原则,以美术学、艺术设计、影视动画等学科门类为主体,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创造条件增设新专业。第六章 管理体制第十一条 学院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党委成员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首届理事会组成人员由举办者推荐,以后理事会组成人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三分之一以上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理事会由7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长由举办者或其委托人担任,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理事长应指定一名理事会成员代行其职权;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党委成员代表出任理事的候选人由党委推荐;教职工代表出任理事的候选人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名单根据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间,理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一届理事会任期届满根据本章程产生下届理事会。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请假,但对理事会做出的重大决策须书面表达其意愿。第十三条 召开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第十四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事项少数服从多数。理事会形成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理事(包括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但有书面表达意愿者)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五条 理事会权利:(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审定学院规章制度;(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学院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行政管理等工作。第十七条 院长的聘任由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副院长由院长提名,学院理事会聘任。院长每届任期原则上为4年,经理事会决定续聘,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组建由院行政领导、院长办公室主任等参加的院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委会)。院长主持院委会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执行理事会决议、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中的作用。第十八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院委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六)学院理事会、院委会的其他授权。第十九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政府督导专员的监督和指导。学院要充实党务干部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学院安全稳定的工作体系。第二十条 学院设基层党委,党委起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团组织在党委领导下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第二十二条 依法成立学院工会,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会工作。依法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 第七章内部管理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第二十四条 学院内部机构设置由院长提出设置方案,报理事会批准。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处长、主任、馆长负责制。第二十六条 系、教学部为学院二级组织,实行系、部主任负责制。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分别负责教师职务的评审、学位点申报与学生学位授予的审定、学院发展中重大教学科研问题的研究等。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需要,制定完善行政、教学、学生、后勤、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第八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九条 学院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学院实行宏观管理,强化系级主体管理,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第三十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宣传材料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后公布。学院法人对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一条 学院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第三十二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质量。第三十三条 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先进的教学成果与经验。第三十四条 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培养。第三十五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第三十六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第三十七条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校历,安排工作。第九章 教职员工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学院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院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十九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打破传统的教师职称终身化模式,学院根据教职工本人表现和能力进行聘任,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院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处分。 教职员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院执行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院工会的意见。第十章 学生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学院实行学分制,学生修满学分,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学院实行学位制。经有关部门授权,学生水平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授予标准者,依据国务院学位管理条例授予相应学位。第四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符合处罚规定的学生予以处理或处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十一章 学院财产与财务管理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院财务工作按照会计法及有关法规、政策进行管理,合理使用经费,最大限度的发挥经费使用效益。第四十五条 学院经费主要来源是举办者出资、学费收入、校产收入、社会捐赠、信用借贷,其他合法收入作为补充。截止到2010年11月30日,学院资产总值4.44亿元,其中举办者累计注资2.65亿元,学宿费收入2.7亿元,银行贷款3900万元。学院自有土地550亩,校舍建筑面积215964.41平方米等固定资产均已过户到学院名下。 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第四十七条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和标准,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的为准;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订,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并予以公示。第四十九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十二章章程修改程序第五十条 修改学院章程须经理事会讨论,经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第十三章 学院变更与终止第五十一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学院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法人代表,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报审批机关备案,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五十二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并报审批机关审批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三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终止:(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三)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第五十四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五十五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退回受教育者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二)发放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十六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四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河北美术学院成立之日起实施。第五十八条 学院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违背本章程。因违背本章程造成学院对外、对内负有责任时,各理事、院长有义务向理事会提出处理建议。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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