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工程承包项目合同协议书

上传人:陈** 文档编号:100725606 上传时间:2022-06-03 格式:DOCX 页数:78 大小:86.3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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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78页 共78页陆丰市明大新能源110MW光伏电站工程承包合同商务部分项 目 名 称 :陆丰市明大新能源110MW光伏电站合 同 编 号 :SUMEC-XNY-LFEPC20160501签 订 地 点 : 南京市玄武区签 订 日 期 :2016年5月19日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一、 工程概况8二、 主要技术来源8三、 主要日期9四、 工程质量标准9五、 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9六、 合同协议书含义9七、 合同生效10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1条 一般规定121.1定义与解释121.2合同文件151.3语言文字151.4适用法律161.5标准、规范161.6遵守法律161.7保密事项17第2条 发包人 172.1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力172.2发包人代表172.3监理人182.4安全保证、保安责任18第3条承包人183.1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力183.2项目经理193.3工程质量保证193.4安全保证203.5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203.6进度保证203.7现场保安203.8分包21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214.1项目进度计划214.2设计进度计划224.3采购进度计划224.4施工进度计划224.5误期赔偿234.6暂停23第5条技术与设计 255.1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255.2设计265.3设计阶段审查265.4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275.5知识产权27第6条工程物资 276.1工程物资的提供 276.2检验286.3进口工程物资报关、清关306.4运输与超限物质运输306.5重新订货及后果306.6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30第7条 施工317.1发包人的义务317.2承包人的义务317.3施工技术方法337.4人力和机具资源337.5质量与检验337.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357.7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367.8健康、安全、环境36第8条 竣工试验398.1竣工试验的义务408.2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418.3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428.4延误的竣工试验428.5重新试验和验收438.6未能通过竣工试验438.7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44第9条工程接收 449.1工程验收449.2接收证书449.3接收工程的责任449.4未能接收工程44第10条竣工后试验 4610.1权力和义务 4610.2竣工后试验程序 4710.3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4810.4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4810.5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4910.6未能通过考核 4910.7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5010.8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50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5011.1质量保修责任书 5011.2质量保修金额 51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5112.1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5112.2竣工验收 51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5213.1变更权 5213.2变更范围 5213.3变更程序 5313.4紧急性变更程序 5413.5变更价款确认 5513.6建设变更的利益分享 5513.7合同价格的调整 5513.8合同价格的争议 56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5614.1合同总价和付款 5614.2担保 5614.3预付款 5714.4工程进度款 5714.5质量保修全额的暂扣与支付 5714.6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5814.7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5814.8付款时间延误5914.9税务与关税5914.10索赔款项的支付 5914.11竣工结算 60第15条保险6215.1承包人的投保 6215.2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6215.3保险的其它规定 62第16条违约、索赔和裁决6216.1违约责任 6316.2索赔 6316.3争议和裁决 65第17条不可抗力6517.1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6517.2不可抗力的后果 65第18条 无 56第19条合同生效与终止66第20条补充条款66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1条一般规定 66第2条发包人67第3条承包人68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68第5条技术与设计69第6条工程物质71第7条施工 71第8条竣工试验73第9条工程接收73第10条竣工后试验 73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 74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 75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75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75第15条保险 77第16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78第17条 争议及解决78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甲方):陆丰市明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陆丰市明大新能源110MW光伏电站项目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陆丰市明大新能源110MW光伏电站(目标项目)工程地点:汕尾市陆丰市东海街道星都经济开发区工程承包范围:承包人为本工程自项目开发至光伏发电系统投入商业运行、通过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验收且质量保证期满为止建设一个完整的光伏发电系统所需要的全部工作。本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陆丰市明大新能源110MW光伏电站项目(含出线工程、站用变线路、安装测试及两侧设备)工程完整范围内的项目开发(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开发费用与手续费用等)、项目用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租赁税、植被恢复费、各类补偿费与赔偿费、复垦费、保证金、罚款、调规费等除土地租金外的关于项目用地的所有费用)、工程设计、土建工程(含地基处理、升压站、送出线路等)、设备及材料供货、备品备件、运输、保管、保险、安装工程、技术服务、生产准备、人员培训、调试、试验、验收并网、竣工验收、开发、建设直至建成并网投产运营所形成的资产及所需办理各种资质、证照、批准及土地使用权手续、电网接入、整座电站的性能保证和售后服务、和后评估配合等相关工作,总承包价格包含了整个工程的材料设备采购、工程建设期间所发生的与本工程有关的费用。本工程承包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站内EPC(目标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设备采购、供货、建筑、施工安装、监测、验收等);2)保障项目运行及建设过程的永久及临时道路的建设费用及占地各种补偿费用;3)永久接入工程(包括送出线路及对侧间隔改造费用)、临时接入工程的建设成本及各种分摊费用;4)项目开发费;5)目标项目发生的除土地租金外的全部征地及土地一次性补偿等办理土地所有手续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植被恢复费、各类补偿费与赔偿费、复垦费、保证金、占用林地和草地缴纳的税费、罚款、调规费等);6)土地税费(土地使用税、土地租赁税);7)项目申报阶段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按照地方规定要求缴纳的建设期排污费、放线费等相关费用),项目开发建设阶段各种技术服务费及协调费;8)环评、地灾、水保等专项方案要求的费用;9)为获取项目开发权需支付的所有费用;10)为完成项目全部批复文件支付的一切费用,以及并网及获得电价补贴等需要办理的一切许可手续的费用;11)目标项目需要获取发改委针对本项目渔光部分的批复、获取渔光备案的费用;12)监理费和监造费用:上限为人民币150万元;监理单位的选择和监理合同的签署由发包人负责,此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支付,最终付款金额以发包人的委托支付函为准。13)办理光伏电站项目各项验收所需费用等。二、主要技术来源苏美达光伏电站技术规范(详见附件一)以及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三、主要日期开工日期:2016年8月1日前(开工前,承包人负责满足开工条件,并向发包人提供书面开工报告)绝对日期: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110MW的整体并网发电。四、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参照苏美达光伏电站技术规范(详见附件一),以及国家和行业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五、合同的价格与付款方式5.1合同价格5.1.1合同包含项目开发、工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等内容。5.1.2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76650万元(大写:柒亿陆仟陆佰伍拾万元整)。5.1.3本工程的总容量为110MWp(含备用容量20MW),其中主体工程部分90MW结算承包固定单价按7.15元/W结算,备用容量20MW部分工程结算承包固定单价按6.15元/W结算。备用容量比例不低于20%,最终总承包价格按照项目实际并网容量相应计算。本工程总体容量为110MW,若未达到,按系统主体容量和备用容量的比例相应扣减。计算法则按实际容量除以1.2(如装机容量为120MW,则标称为120除以1.2,剩余20MW为备用容量,以此类推),系统主体容量按7.15元/W扣减,备用容量按6.15元/W扣减。5.1.4鉴于目标项目由承包人负责整个项目的开发工作,且基于承包人承诺该项目获得0.98元/千瓦时电价批复前提下,发包人选择承包人作为该项目的承包方并据此确定本合同价格,因此如目标项目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延迟并网、手续问题、政策、土地问题等)未获得0.98元/度电价批复,则本合同价格相应调整,双方同意电价每下调0.01元/度,工程结算单价下调0.2元/W。5.2 付款方式5.2.1 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持有陆丰市明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工商登记为准)并完成公司交割后、本项目整体并网发电通过发包人及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验收,并取得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协议且获得0.98元/度的电价文件、项目公司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改委批复同意办理股转的函、指标文件,且承包人完成下列表一手续清单、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15330万元合同款的收款证明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开具的不低于合同总价之70%的合法有效发票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扣除安全保证金:合同总额的2%)。如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发包人100%股权(以工商登记为准)后,暂无法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和安评验收报告,发包人同意在其他付款条件具备且获得发改委批复同意办理股转的函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5%(扣除安全保证金:合同总额的2%),待目标项目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及安评验收报告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扣除安全保证金:合同总额的2%)。(在收到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给承包人的书面同意支付通知后,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给承包人的15330万元定金直接转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EPC工程款,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出具15330万元收款证明。)【支付方式为50%电汇,50%六个月银行承兑或财票】 表一:分类序号文件名称主管单位/制作单位备案相关1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可研报告(收口版)第三方2省发改委备案(或核准)批复省发改委3地级市环境局环评报告批复(环评)地级市环保局4县/市文物局无文物遗存的意见函县/市文物局5县、市、省国土部门矿产压覆审查意见省国土厅6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省水利厅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8能评批复函9安全预评价10项目年度建设指标文件(以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名称为准)11地震局批复文件12维稳报告13渔光互补备案和批复土地相关1项目选址批复省建设厅2项目选址意见书市建设局3项目选址技术审查意见表(专家会签)省建设厅4宗地图、红线图、村民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5土地权属(含土地性质)6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市国土局7土地租赁协议村/乡/镇政府8土地赔偿协议9农用地相关审批手续(农用地批文)10关于林地林业局批复(或无林地证明文件)11涉及到洪水排放需要提供洪评的批复12涉及到牧草地,提供牧草地使用批复13土地税免征文件14建设用地土地证资料国土部门电力接入1接入系统报告2电力系统接入评审意见省电力公司3送出线路路径方案4送出线路路径方案审批文件5初步设计报告6准许项目接入的函7外线线路核准省电力公司并网发电1安全评估报告及批复2电力业务许可证省电监办3省级发改委上网电价核准批复省发改委4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市电力公司5购售电合同市电力公司6涉网部分并网验收意见整改报告7涉网部分验收缺陷消除后复检文件8光伏发电首次及土建质量监督检查报告9光伏发电并网启动试用前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其他1设计单位、建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文件2施工图审查办理3职业卫生监测数据及主要设备清单4生产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监测报告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备案证明文件6整套公司对各种正式外收发文5.2.2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人完成工程结算,承包人取得下列表二所有手续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开具的根据工程决算调整后的总承包合同总额100%的发票后向承包人支付至调整后的合同总价的90%【支付方式为50%电汇,50%银行六个月承兑或财票】表二:分类序号文件名称主管单位/制作单位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省电力质检站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3消防图纸审查、消防验收批复4环保竣工验收批复5安评竣工验收批复6水保验收批复7气象验收批复8防雷接地验收、防雷批复报告气象局9土地证办理资料递交至国土局10房产证办理资料递交至建设局5.2.3工程总承包合同(根据工程竣工决算调整后)总价之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自发包人对目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项目备案、许可、审批等相关文件齐备经发包人书面确认之日起两年,质保期满项目无质量及服务问题、承包人完成表一、表二、表三中所有手续,且经发包人确认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保金【无息且应先扣除相应扣款(如有)后支付】。若质保期满一年项目无质量及服务问题、承包人完成表一、表二、表三中所有手续,且经发包人确认无误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支付质保金的50%【无息且应先扣除相应扣款(如有)后支付】,要求付款前,承包人还应提供经发包人确认的合同总价5%的质保保函,保函到期日不得早于项目质保期届满之日。【支付方式为50%电汇,50%六个月银行承兑或财票】表三:分类序号文件名称主管单位/制作单位土地相关1国有土地使用证县国土局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规划局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规划局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县建设局5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6房产证办理备注(表一、表二、表三):1)发改委、电力公司或其他部门要求的项目并网发电必须办理的其他相关资料,发包人会发函给承包人办理,承包人应当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以上所述相关文件办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上述手续涉及合同的签约主体应为发包人,上述手续涉及的申请材料主体和各部门下发批复指向均应为发包人。4) 实际办理文件或证件名称与清单中不一致的,以满足目标项目并网验收、电力业务许可证、进入国补名录等关键节点的实际要求为准。5.3承包人收款账号:银行账户名称:开户行:5.4发票开具约定:设备、材料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开具比例不得低于EPC总承包合同总价款的70%,建安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1%)开具比例不低于20%,其他金额剩余部分款项开具咨询服务建安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11%)。5.5在本合同付款条件未能全部满足的情况下,如果发包人提前付款的,并不视为承包人已经完成了符合付款条件,发包人仍应无条件继续尽快促成该等条件的全部满足,并承担因迟延促成付款条件全部满足所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六 、承包人承诺6.1承包人保证目标项目于2016年12月31日前整体并网,工程质量、安全达到国家或行业验收标准且经发包人验收通过。6.2如2016年12月31日承包人虽未能获得电价批复文件(0.98元/度)、购售电合同及当地发改委同意此次股权转让函的,但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持有发包人100%股权(以工商登记为准)并完成公司交割的,则,承包人应承担766.5万元超期违约金,若承包人在2017年1月25日仍未获得电价批复文件(0.98元/度)、购售电合同及当地发改委同意此次股权转让函的,则承包人还应再承担1533万元的超期违约金。承包人负责于2017年5月30日前完成安评验收报告及获得发电业务许可证。本条约定承包人完成的时间节点,承包人每逾期1天,按总包合同总价的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6.3若承包人在2016年12月31日仍未完成项目整体并网发电,因此发生的电价下调损失由承包人对发包人进行赔偿,同时发包人对承包人按照40万元/天的处以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6.4本工程的设备选型需经过发包方的书面认可(具体按技术条款执行)。6.5承包人承诺将按照分包或供货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商支付设备款及工程款并保证其分包商不得影响本项目的建设及后期的运营工作,如因承包人未能及时支付工程及设备款导致本项目的建设及后期的运营,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分包单位支付合理款项,所支付款项目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并对承包人处以所支付款的两倍的罚款,所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6.6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完全按合同的约定,进行项目手续办理、采购、施工、调试直至本项目竣工验收,使本工程按合同约定运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负责修复所有非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故障和缺陷。6.7承包人承诺该项目主要设备采购(组件、逆变器、支架、电缆、箱变等)供应商选择及选型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6.8承包人负责协调地方资源,完成目标项目用地报建手续的办理、政府相关部门对接工作,对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负责办理目标项目整体并网且竣工验收前的全部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9承包人负责办理项目的土地手续,并承诺项目用地满足安装110MW光伏电站用地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土地面积符合电站容量要求(包含外线用地)、土地合法使用手续齐备合规、符合城市规划等要求、土地性质符合项目要求,如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二十五年且有优先续租权(租赁土地如为集体用地的,需取得村集体2/3以上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决议文件与镇政府批准、土地红线图、土地权属证明、土地流转手续、土地预审批复等);目标项目所占用土地如通过出让/划拨方式(划拨方式仅限于国有未利用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取得有效期与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的土地使用证。目标项目对占用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应取得合规审批手续。承包方须提供政府相关有权部门对此项目占地无需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的证明文件,确保在股权交割日后现行政策、法规下目标项目无需缴纳耕地占用税与土地使用税,如产生该税费由承包方承担。用地面积有不足的,由承包人负责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补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土地性质不符合用地要求的,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或者进行调换,保证用地性质的合法性,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之中。承包人确保土地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满足项目25年使用年限。就升压站等永久性设施占用的土地(土地面积应满足光伏电站项目实际建设需求)依法办理出让手续,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发包人取得光伏电站项目升压站等永久性设施、临时性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开工审批手续。6.10土地租赁合同鱼塘区域土地租金不超过862元/亩/年,其他的不超过500元/亩/年,如超过由承包人承担。6.11在本工程移交给发包人前,承包人承诺为目标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工程获得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投入正式运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证照/批准/许可和合法有效的协议并承担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七所列的文件,并保证全套手续文件均完整、合规、有效。承包人负责整个项目的手续办理以及完成整个电站的建设并网且竣工验收的全部工作。承包人保证项目需满足金融机构提供融资贷款的条件(诸如:项目取得备案、年度建设指标及电网接入文件,目标项目建设及竣工验收文件齐备,项目公司已签署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取得项目投产证明文件、上网电价批复、电力业务许可证,项目土地使用手续齐备,项目设备款增值税专用发票齐备等)。6.12 项目实现直流侧满发。6.13 承包人负责使项目进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名录。七、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因承包人违约,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按损失额赔偿。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需承担的违约金、赔偿款等费用从对承包人的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 八、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当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十、合同生效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南京市玄武区签署页:发包人(甲方):陆丰市明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字代表: 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承包人(乙方):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公司签字代表:电 话:传 真:开户银行:账 号: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1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1.1.2 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3 工程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1.1.4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1.5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6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7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8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9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1.1.10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1.1.11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12项目开发:承包人负责获取XX光伏并网发电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所需所有手续文件,并保证本项目完整、合规、有效的全套手续。详见附件七手续清单(发改委、电力公司或其他部门要求的项目并网发电必须办理的其他相关资料,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办理,承包人应当办理,费用承包人承担。实际办理文件或证件名称与清单中不一致的或者清单中未约定的,应以满足目标项目并网验收、电力业务许可证、进入国补名录等关键节点的实际要求为准,仍应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承包人必须保证土地符合电站建设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性质符合要求、土地面积符合电站容量要求等,项目用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耕地占用税、植被恢复费、各类补偿费与赔偿费、复垦费、保证金、占用林地和草地缴纳的税费、罚款费、调规费、土地使用税、土地租赁税等除土地租金外的一切关于项目用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3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1.1.14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1.1.15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提供办理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1.1.16 现场障碍资料,指承包人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1.1.17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1.1.18 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1.1.19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1.20 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试验。1.1.21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1.1.22 工程接收,指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1.1.23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功能试验。1.1.24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1.1.25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1.1.26并网验收:指本项目并网后,承包人为获得发包人签发本项目的并网验收证书而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技术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及标准而对本项目进行的240小时连续试运行且无故障,移交全部工程资料并经过审核合格且获得电网及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允许并网的证明文件及物价部门的电价核准文件。1.1.27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工程质保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计。1.1.28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1.1.29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30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31 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1.32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1.1.33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34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1.1.35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36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1.1.37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1.1.38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3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1.1.4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41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1.1.42 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1.2 合同文件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6)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2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双方对适用顺序另做出书面约定的除外);如对工程的质量、技术标准约定不一致的,以要求高的为准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1.2.4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1.3 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1.4 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需要明示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 标准、规范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4 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1.5.5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不增加费用)。1.6 遵守法律1.6.1 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承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承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1.6.2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计、采购、加工、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若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等)的,承包人给予赔偿。并网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6.3 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1.6.4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工作的监督,依法规范合同签订和执行中的廉政纪律,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南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需订立反贿赂和反腐败声明,见附件三。1.7 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承包人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第2条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2.1.1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2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要求、承包人需修改和变更。 2.1.3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2.1.4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2.1.5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2 发包人代表2.2.1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2.2.2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及时通知承包人。2.3 监理人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3 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2.4 安全保证 、保安责任安全、保安协议详见附件四:工程安全协议。第3条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3.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相关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承包人负责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清场费补偿费、迁坟费用等,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并网日期,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是承包人的义务。3.1.2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3.1.3 承包人有义务按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1.4发包人无故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要求竣工日期相应延长。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并征得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未经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3.2.1款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或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5日内向发包人和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发包人或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15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经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面试通过的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权限。3.3 工程质量保证3.3.1 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3.3.2 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工程质保期从按约定装机容量工程整体并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项目所有备案、许可、批复等手续齐备经发包人书面确认之日起计。3.4 安全保证3.4.1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3.4.2 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3.5.1 工程设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3.5.2 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3.6 进度保证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3.7 现场保安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3.8 分包3.8.1 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分包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及其分包人的短名单中,进行分包招标。本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和分包人的短名单,在实施前发包人和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接到分包事项和分包人短名单后,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有权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经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和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承包人方可对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3.8.2 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3.8.3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3.8.4 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设计、施工和货物采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购分包中的整装单元设备,电气仪表的成套设备除外)。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如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或分包方应付款,对在建项目及发包人产生不利影响,经发包人书面告知仍拒绝改正的,发包方有权直接从合同中扣除该应付款,且按照实际拖欠金额的1倍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承包人应按损失额向发包人赔偿。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7承包人应负责对分包方的全面管理并应按时支付分包方的工程款,如出现分包人严重滋事,每出现一次,承包人除应赔偿发包人损失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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