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方案实施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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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实施手册目录1 总则 1.0.1规条款(第1.0.1条) 1.0.2规条款(第1.0.2条) 1.0.3规条款(第1.0.3条) 1.0.4规条款(第1.0.4条) 2术语、代号 2.1术语 2.1.1低压 2.1.2 高压 2.1.3外电线路 2.1.4有静电的施工现场 2.1.5强电磁波源 2.1.6接地 2.1.7工作接地 2.1.8重复接地 供电企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第一章总则第1.0.1条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 第1.0.2条 本规适用于全民、集体、个体单位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四线制的低压电力系统。对1kV及以上的高压变配电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执行。 第1.0.3条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中的其它有关技术问题尚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或规程规定。 第二章用电管理第一节 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第2.1.1 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第2.1.2 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2.1.3 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容和步骤应包括: 一、现场勘探;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进行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五、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六、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2.1.4条 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临时用电施工的依据。 第2.1.5条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2.1.6条 变更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履行第2.1.5条规定手续,并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第二节 专业人员第2.2.1条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第2.2.2条 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一、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二、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三、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四、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五、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第三节 安全技术档案第2.3.1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容应包括: 一、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二、修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资料; 三、技术交底资料; 四、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五、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六、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 七、定期检(复)查表; 八、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第2.3.2条 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并于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第2.3.3条 临时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施工现场每月一次;基层公司每季一次。基层公司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 第2.3.4条 检查工作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供电企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 第1.0.2条 本规适用于全民、集体、个体单位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四线制的低压电力系统。对1kV及以上的高压变配电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执行。 第1.0.3条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中的其它有关技术问题尚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或规程规定。 第三章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第一节 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第3.1.1条 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 第3.1.2条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3.1.2所列数值。 表3.1.2 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0kV 154220kV 33050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第3.1.3条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3.1.3所列数值。 表3.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kV 最小垂直距离(m) 6 7 7 第3.1.4条 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第3.1.5条 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第二节 外电防护 第3.2.1条 对达不到第3.1.2条至第3.1.4条中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增设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在架设防护设施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监护。 第3.2.2条 对第3.2.1条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第3.2.3条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的电杆倾斜、悬倒。或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 第3.2.4条 在有静电的施工现场,集聚在机械设备上的静电,应采取接地泄漏措施。 第四章接地与防雷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4.1.1条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例如图4.1.1所示。) 图4.1.1 具有专用保护零线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示意图 1工作接地;2重复接地;3电气设备外露导电部分;L1、L2、L3相线;N工作零线;PE保护零线 第4.1.2条 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第4.1.3条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第4.1.4条 作防雷接地的电气设备,必须同时作重复接地。同一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与防雷接地可使用同一个接地体,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和避雷装置可利用自然接地体接地,但应保证电气连接并校验自然接地体的热稳定。 第4.1.5条 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 第4.1.6条 一次侧由50V以上的接零保护系统供电,二次侧为50V及50V以下电压的降压变压器,如采用双重绝缘或有接地金属屏蔽层的变压器,此时二次侧不得接地。如采用普通变压器,则应将二次侧中性线或一个相线就近直接接地。或通过专用接地线与附近变电所接地网相连。 第4.1.7条 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作相线或零线。 第4.1.8条 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第4.1.9条 接地装置的设置应考虑土壤干燥或冻结等季节变化的影响(见表4.1.9),接地电阻值在四季中均应符合本章第三节的要求,但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只考虑在雷雨季节中土壤干燥状态的影响。 表4.1.9接地装置的季节系数值 埋深(m) 水平接地体 长度23m的垂直接地体 备注 0.5 0.81.0 2.53.0 1.41.8 1.251.45 1.01.1 1.21.4 1.151.3 1.01.1 深埋接地体 注:比较干燥时,则取表中的较小值,比较潮湿时,则取表中较大值。 第4.1.10条 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不作它用。重复接地线应与保护零线相连接。 第4.1.11条 保护零线的截面,应不小于工作零线的截面,同时必须满足机械强度要求。保护零线架空敷设的间距大于12m时,保护零线必须选择不小于10mm2的绝缘铜线或不小于16mm2的绝缘铝线。 第4.1.12条 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准使用绿/黄双色线作负荷线。 第二节 保护接零第4.2.1条 正常情况时,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一、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二、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三、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 四、室、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五、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六、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第4.2.2条 正常情况时,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可不作保护接零: 一、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坪的干燥房间,交流电压380v及其以下的电气设置金属外壳(当维修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接地金属物件时除外); 二、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金属框架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电流互感器、继电器和其它电器外壳。 第三节 接地与接地电阻第4.3.1条 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m的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有困难时,工作接地电阻值可提高到30,但应采取第4.1.5条规定的措施。 第4.3.2条 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作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线路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电动机械的重复接地应符合第八章的规定。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在工作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并联等值电阻应不大于10。 第4.3.3条 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二根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装置做电气连接。不得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不宜采用螺纹钢材。 第4.3.4条 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芯线作保护接零,此芯线严禁通过工作电流。 第4.3.5条 手持式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应在绝缘良好的多股铜线橡皮电缆。其截面不得小于1.5mm2;其芯线颜色为绿/黄双色。 第4.3.6条 类手持式用电设备的插销上应具备专用的保护接零(接地)触头。所用插头应能避免将导电触头误作接地触头使用。 第4.3.7条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持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第4.3.8条 移动式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备,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第4.3.9条 移动式发电机的接地应符合固定式电气设备接地的要求。下列情况可不另做保护接零: 一、移动式发电机和用电设备固定在同一金属支架上,且不供给其他设备用电时; 二、不超过两台的用电设备由专用的移动式发电机供电,供、用电设备间距不超过50m,且供、用电设备的外壳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时。 第四节 防雷第4.4.1条 在土壤电阻率低于200m处的电杆可不另设防雷接地装置。在配电室的进线或出线处应将绝缘子铁脚与配电室的接地装置相连接。 第4.4.2条 施工现场的起重机,井字架及龙门架等机械设备,若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围以外,如在表4.4.2规定围,则应安装防雷装置。若最高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其保护围按60,计算能够保护其它设备,且最后退出现场,则其它设备可不设防雷装置。 第4.4.3条 施工现场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 第4.4.4条 各机械设备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 第4.4.5条 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应为1至2m。 表4.4.2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需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天) 机械设备高度(m) 15 50 1540 32 4025 200 沿墙敷设 6 100 6 150 架空接户线与广播线、线交叉 接户线在上部600 接户线在下部300 架空或沿墙敷设的接户线零线和相线交叉 100 第6.1.15条 配电线路采用熔断器作短路保护时,熔体额定电流应不大于电缆或穿管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的2.5倍,或明敷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的1.5倍。 第6.1.16条 配电线路采用自动开关作短路保护时,其过电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应小于线路末端单相短路电流,并应能承受短时过负荷电流。 第6.1.17条 经常过负荷的线路、易燃易爆物邻近的线路、照明线路,必须有过负荷保护。 第6.1.18条 装设过负荷保护的配电线路,其绝缘导线的允许载流量,应不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自动开关长延时过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的1.25倍。 第二节电缆线路第6.2.1条 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第6.2.2条 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选择,电缆截面应根据允许载流量和允许电压损失确定。 第6.2.3条 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应不小于0.6m,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等硬质保护层。 第6.2.4条 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第6.2.5条 电缆线路与其附近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第6.2.6条 埋地敷设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第6.2.7条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2.5m。 第6.2.8条 电缆接头应牢固可靠;并应做绝缘包扎,保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力。 第6.2.9条 在建高层建筑的临时电缆配电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电缆垂直敷设的位置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孔洞等,并应靠近电负荷中心,固定点每楼层不得少于一处。电缆水平敷设宜沿墙或门口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1.8m。 第三节室配线第6.3.1条 室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采用瓷瓶、瓷(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高度不得小2.5m。 第6.3.2条 进户线过墙应穿管保护,距地面不得小于2.5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第6.3.3条 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 第6.3.4条 室配线所用导线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铝线截面应不小2.5mm2,铜线截面应不小于1.5mm2。 第6.3.5条 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应密封。采用金属管敷设时必须作保护接零。 第6.3.6条 钢索配线的吊架间距不宜大于12m。采用瓷夹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应不小于35mm,瓷夹间距应不大于800mm;采用瓷瓶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应不小于100mm,瓷瓶间距应不大于1.5mm;采用护套绝缘导线时,允许直接敷设于钢索上。 路第6.2.1条 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第6.2.2条 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选择,电缆截面应根据允许载流量和允许电压损失确定。 第6.2.3条 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应不小于0.6m,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等硬质保护层。 第6.2.4条 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第6.2.5条 电缆线路与其附近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第6.2.6条 埋地敷设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第6.2.7条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2.5m。 第6.2.8条 电缆接头应牢固可靠;并应做绝缘包扎,保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力。 第6.2.9条 在建高层建筑的临时电缆配电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电缆垂直敷设的位置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孔洞等,并应靠近电负荷中心,固定点每楼层不得少于一处。电缆水平敷设宜沿墙或门口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1.8m。 第四节室配线第6.3.1条 室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采用瓷瓶、瓷(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高度不得小2.5m。 第6.3.2条 进户线过墙应穿管保护,距地面不得小于2.5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第6.3.3条 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 第6.3.4条 室配线所用导线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铝线截面应不小2.5mm2,铜线截面应不小于1.5mm2。 第6.3.5条 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应密封。采用金属管敷设时必须作保护接零。 第6.3.6条 钢索配线的吊架间距不宜大于12m。采用瓷夹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应不小于35mm,瓷夹间距应不大于800mm;采用瓷瓶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应不小于100mm,瓷瓶间距应不大于1.5mm;采用护套绝缘导线时,允许直接敷设于钢索上。 第七章配电箱及开关箱第一节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第7.1.1条 配电系统应设置室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室总配电屏的装设应符合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室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简称总配电箱、分配电箱(下同),如无特指,合称配电箱。 第7.1.2条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第7.1.3条 开关箱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 第7.1.4条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第7.1.5条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汽、液体及其它有害介质中。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侵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否则,须作特殊防护处理。 第7.1.6条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第7.1.7条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1.5mm。 第7.1.8条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大于0.6m,小于1.5m。 第7.1.9条 配电箱的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箱体。金属板与配电箱箱体应作电气连接。 第7.1.10条 配电箱、开关箱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的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第7.1.11条 配电箱、开关箱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 第7.1.12条 配电箱、开关箱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得松劲,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第7.1.13条 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作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第7.1.14条 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 第二节 电器装置的选择第7.2.1条 配电器、开关箱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第7.2.2条 总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以及漏电保护器。若漏电保护器同时具备过负荷和短路保护功能,则可不设分路熔断器或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第7.2.3条 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总电度表及其它仪表。 第7.2.4条 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第7.2.5条 每台用电设血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第7.2.6条 开关箱的开关电器必须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电设备实行电源隔离。 第7.2.7条 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装设应符合第4.3.7条要求。36V及36V以下的用电设备如工作环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器。 第7.2.8条 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和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 第7.2.9条 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国标GB6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要求,开关箱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第7.2.10条 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 第7.2.11条 漏电保护器必须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和连续使用一个月的漏电保护器,应认真检查其特性,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或更换,漏电保护器的正确接线方法见表7.2.11。 第7.2.12条 手动开关电器只许用于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容量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起动装置控制。 第7.2.13条 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相适应。 第7.2.14条 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第7.2.15条 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 表7.2.11漏电保护器的接线方法 第三节 使用与维护第7.3.1条 所有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 第7.3.2条 所有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 第7.3.3条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第7.3.4条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7.3.5条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下述操作顺序。 一、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二、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第7.3.6条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第7.3.7条 开关箱的操作人员必须符合第2.2.2条要求,并熟悉开关电器的正确操作方法。 第7.3.8条 配电箱、开关箱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经常保持整洁。 第7.3.9条 配电箱、开关箱不得挂接其它临时用电设备。 第7.3.10条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第7.3.11条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得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2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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