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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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年度劳动者健康监护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相关规定,确保劳动者的心理和生理健康,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厂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同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一、设置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兼职人员:二、负责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向临安市卫生局报告存档备查。三、对企业采用的新技术、工艺、材料,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结果如实登记入档,以备存查。四、对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的人员,要登记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资料,做到档案内容齐全,并案规定期限妥善保存。五、当劳动者离开企业时,要准确无误的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成件,提供给本人,并加盖公章签字。临安亦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2014/05/20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制度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由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避过那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基本情况企业名称临安亦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单位地址临安市咼虹镇杨山路2号经济类型私有经济行业类型制造业成立时间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电话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病诊疗情况: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名称:2012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2013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2014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每人一档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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