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中有关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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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中有关问题一、机械设备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第373号令,2009年1月24日修改,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第三款: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3、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T187-2009)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6、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13-89-2007),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规程7、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T13-67-2010),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96-2010),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215-2010),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10、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闽建建200843号)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1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现场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建201017号)1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计取办法和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检测费用的通知(闽建筑函201039号)二、设备技术安全档案包括:(1)购销合同、发票、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备案证等原始资料。(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修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3)历次安装运行资料。三、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四、设备的报废处理:对于达到说明书规定年限和国家地方明令淘汰的设备,应报废处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械设备,应予以报废。(1)主要结构,主要部件损坏或磨损严重,即使修理,也达不到最低使用要求或不能保证安全。(2)结构性能严重缺陷,技术性能落后,能耗大,效率低,无法通过技术改善技术性能的。(3)修理费超过价值的50%(4)已提足折旧(除了个别设备利用率低,机况确实良好的外)(5)达到说明书规定年限和国家地方明令淘汰设备。(6)福建省地方标准(DBJ13-89-2007)报废规程规定,塔式起重机最大起重量6吨以下,使用年限为10年,6-10吨(不含10吨)使用年限为12年,10吨及以上为15年。施工升降机:SC型使用年限为8年,SS型使用年限为5年。对于报废的建筑起重机机械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其部件、钢构件只能作为废品、废钢处理。五、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1)持证上岗(2)年龄和学历的要求(3)身体状况的要求(4)定人、定机、定岗位,实行机长负责制(5)年度安全教育和延期复审六、塔吊“十不吊”内容七、租赁、安装队伍和租赁设备的选择(1)租赁队伍应选择有取得行业确认的企业a、跨省经营的企业应取得全国协会的行业确认b、本省企业应取得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的行业确认(2)安装队伍应选择有资质的企业一级:可以安装所有建筑起重机械;二级:可以安装800千牛米以上、1000千牛米以下(含1000千牛米)建筑起重机械; 三级:可以安装800千牛米及以下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只需三级资质都可以安装。(3)租赁设备应选择能满足施工现场要求且有备案证、产品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证明等技术安全档案齐全的名牌优质设备。(4)省建设厅制订了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维保“一体化”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和闽建筑(2012)35号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3000万元以上工程必须选用“一体化”设备,2014年4月1日起全省使用。八、塔式起重机定位要求1、塔式起重机中心离建筑物距离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2、要考虑安装和拆卸的方便;3、群塔作业,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起重臂架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距离,在高位的塔式起重机起重臂回转半径内,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部件与低位塔式起重机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塔式起重机的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6m。4、应避开周边建筑物和高压线,还应了解相邻工地的情况。九、塔式起重机基础1、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的尺寸2、地耐力符合要求(依据地质勘察资料)3、当地耐力不符合要求时,应根据塔式起重机基础受力情况,重新进行设计4、基础验槽、隐蔽工程验收和试块报告5、全国行业标准JGJT187-2009(2010年7月1日实施),对塔式起重机基础提出明确要求,基础的混凝土等级不低于C25。福建省地方标准DBJT13-67-2010(2010年11月15日实施)要求:塔式起重机基础应符合使用说明书或设计要求,且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30。遵循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时,执行地方标准的原则,因此塔式起重机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应取大于等于C30。安装时基础混凝土应达到80%以上设计强度,运行使用时达到100%设计强度。6、基础应有良好的排水措施。十、塔式起重机附着1、附着间距超过使用说明书要求或未使用原厂家附着杆时,应由安装单位有关人员重新进行设计计算,并附计算书、设计方案和材料质保书,由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专家论证,方可安装。2、附着杆与建筑物的夹角为30-60度之间,45度为最佳,附着前和附着后自由端垂直度要求为4,附着以下部分垂直度要求为2。附着间距及自由端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十一、塔式起重机租赁、安装和使用的一般步骤及所需的资料1、步骤:选型签订租赁、安装合同及安全协议制定安装方案及报审定位基础施工设备维修保养(出具安装前检查表)安装前告知安装安装单位自检和技术性能试验委托检测合格四方联合验收合格开始使用,同时申请使用登记(在四方联合验收合格30日之内办理)使用结束编制拆卸方案拆卸告知拆卸。2、所需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安装(拆卸)施工方案,主要技术参数和起重性能表、安全使用运行说明基础图、地脚螺栓质保书、基础验收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08年8月1日以后生产设备)、备案证复印件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租赁单位行业确认书复印件(有的监管部门也要求安装单位和租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人员资格证书、司机操作资格证书、辅助起重机械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安装单位负责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岗位证复印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和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租赁合同、安装合同及安全协议、维修保养协议维修保养及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交底(正式安装时提供)安装前自检合格证明(正式安装时提供)安装基础验收资料:安装位置地耐力、基槽验收、基础隐蔽工程验收、试块报告等基础资料(土建施工方提供)安装单位自检验收表、技术性能试验表检测报告、检测单位资质和检测人员岗位证复印件四方联合验收表使用登记申请表十二、建筑起重机械事故案例及原因十三、中小型机械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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