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公司租赁管理办法2015.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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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温 州 市 轨 道 交 通 资 产 经 营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租 赁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国 有 资 产 的 租 赁 行 为 提 高 国 有 资 产 运 行 效 益 防 止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378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温 州 市 国 资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市 属 国 有 企 业 资 产 租 赁 行 为 的 意 见 温 国 资 委 2014 196 号 及 集 团 公 司 关 于 印 发 资 产 租 赁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温 铁 投 2015 96 号 的 规 定 结 合 本 公 司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公 司 发 生 资 产 租 赁 行 为 适 用 本 办 法 公 司 与 外 单 位 通 过 合 作 方 式 对 资 产 进 行 利 用 的 行 为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租 赁 是 指 本 公 司 将 闲 置 的 设 备 房 产 等 国 有 资 产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租 赁 给 承 租 人 使 用 并 由 承 租 人 支 付 租 金 的 行 为 第 四 条 资 产 经 营 部 负 责 对 公 司 租 赁 业 务 的 监 督 检 查 负 责 与 集 团 财 务 部 关 于 租 赁 业 务 的 对 接 资 产 经 营 部 应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资 产 布 局 和 使 用 功 能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等 相 关 规 定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2 和 行 业 布 局 结 构 调 整 规 划 充 分 发 挥 国 有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的 作 用 按 照 合 规 公 开 有 效 安 全 的 原 则 和 有 关 规 定 积 极 开 展 资 产 租 赁 业 务 重 视 租 赁 方 案 的 制 订 与 审 议 认 真 履 行 租 赁 合 同 建 立 健 全 租 赁 档 案 切 实 做 好 对 租 赁 资 产 的 监 督 检 查 第 五 条 资 产 租 赁 方 案 的 制 订 和 重 大 租 赁 项 目 的 确 定 凡 要 租 赁 资 产 必 须 制 定 资 产 租 赁 方 案 资 产 租 赁 方 案 应 包 括 租 赁 资 产 产 权 归 属 情 况 明 细 记 录 可 行 性 租 赁 资 产 初 步 定 价 及 市 场 调 查 情 况 租 赁 期 限 承 租 意 向 人 基 本 情 况 等 凡 年 租 金 在 10 万 元 以 下 且 租 期 在 1 年 及 以 上 的 资 产 租 赁 方 案 由 资 产 经 营 部 报 公 司 经 理 层 由 公 司 经 理 办 公 会 议 对 租 赁 方 案 进 行 审 议 通 过 后 形 成 书 面 会 议 纪 要 公 司 完 成 审 批 后 报 集 团 财 务 部 备 案 凡 年 租 金 在 10 万 元 及 以 上 且 租 期 在 1 年 及 以 上 的 资 产 租 赁 方 案 由 资 产 经 营 部 报 公 司 经 理 层 由 公 司 经 理 办 公 会 议 对 租 赁 方 案 进 行 审 议 通 过 后 形 成 书 面 会 议 纪 要 公 司 完 成 审 批 后 将 资 产 租 赁 方 案 报 集 团 财 务 部 审 核 由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审 批 其 中 达 到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资 产 租 赁 应 当 列 为 重 大 资 产 租 赁 项 目 其 租 赁 方 案 须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执 行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形 成 书 面 决 议 经 集 团 财 务 部 审 核 后 报 集 团 经 理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并 形 成 书 面 决 议 3 一 年 租 金 高 于 100 万 元 的 二 租 赁 面 积 超 过 4000 平 方 米 的 三 涉 及 各 类 重 要 经 营 权 商 标 权 许 可 权 专 利 权 等 无 形 资 产 的 公 司 应 当 结 合 租 赁 资 产 情 况 遵 循 科 学 合 理 客 观 谨 慎 的 原 则 严 禁 将 重 大 资 产 租 赁 项 目 列 为 一 般 零 星 资 产 租 赁 项 目 第 二 章 租 赁 方 式 期 限 及 租 金 管 理 第 六 条 资 产 租 赁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原 则 租 赁 的 方 式 分 为 一 般 方 式 和 特 殊 方 式 一 般 方 式 主 要 是 指 采 取 公 开 招 租 的 方 式 特 殊 方 式 主 要 是 指 采 取 协 议 租 赁 续 租 转 租 等 方 式 第 七 条 资 产 租 赁 期 限 一 般 为 1 3 年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5 年 承 租 方 对 承 租 资 产 有 较 大 投 入 的 租 期 可 以 按 投 资 回 收 期 适 当 延 长 在 做 好 相 关 投 资 回 收 测 算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重 大 资 产 租 赁 项 目 进 行 审 批 租 期 超 过 5 年 的 资 产 租 赁 项 目 应 当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五 年 期 满 后 对 第 六 年 租 金 进 行 市 场 询 价 或 评 估 之 后 每 隔 二 年 询 价 或 评 估 一 次 如 原 租 金 与 市 场 询 价 评 估 结 果 相 差 达 到 下 列 标 准 之 一 应 按 询 价 或 评 估 结 果 调 整 租 金 4 一 市 场 询 价 评 估 结 果 与 原 年 租 金 相 差 超 过 10 万 元 的 二 市 场 询 价 评 估 结 果 与 原 年 租 金 虽 未 超 过 10 万 元 但 两 者 之 差 达 到 原 年 租 金 的 10 含 以 上 的 第 八 条 签 订 合 同 时 应 严 格 按 照 招 租 条 件 执 行 不 得 以 任 何 条 件 对 租 金 进 行 打 折 优 惠 并 严 格 按 照 租 赁 合 同 的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收 取 租 金 不 得 随 意 缓 收 减 免 租 金 第 九 条 资 产 租 赁 附 带 为 承 租 人 提 供 水 电 气 及 供 暖 等 关 联 服 务 的 出 租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收 费 标 准 和 消 耗 数 量 及 时 足 额 收 取 费 用 第三章 资产租赁的一般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租 具体可采取拍卖 招投标 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可以委托具有国有产权转让 业务资格的交易机构招租 也可以自行组织招租 第 十 一 条 公 开 招 租 的 主 要 程 序 一 制 定 租 赁 方 案 由 公 司 资 产 经 营 部 制 定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租 赁 资 产 明 细 产 权 归 属 情 况 可 行 性 租 赁 期 限 初 步 定 价 及 市 场 调 查 情 况 承 租 意 向 人 等 二 审 批 租 赁 方 案 资 产 租 赁 方 案 按 本 管 理 制 度 第 五 条 进 行 审 批 审 批 后 及 时 报 集 团 财 务 部 5 三 确 定 招 租 底 价 资 产 经 营 部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组 织 市 场 询 价 评 估 招 租 底 价 以 市 场 询 价 或 评 估 结 果 作 为 参 考 依 据 其 中 首 次 挂 牌 价 格 不 得 低 于 市 场 询 价 或 评 估 结 果 采 取 市 场 询 价 作 为 参 考 依 据 的 市 场 询 价 由 公 司 询 价 小 组 负 责 比 较 实 例 不 少 于 3 个 并 做 好 相 关 询 价 记 录 签 字 齐 备 采 取 评 估 结 果 作 为 参 考 依 据 的 评 估 报 告 须 报 集 团 备 案 未 经 备 案 的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不 得 作 为 价 值 参 考 依 据 四 发 布 招 租 信 息 进 行 公 开 招 租 时 应 当 披 露 有 关 公 司 国 有 资 产 招 租 信 息 合 理 设 置 承 租 方 资 格 条 件 广 泛 征 集 承 租 意 向 人 招 租 信 息 中 不 得 出 现 具 有 明 确 指 向 性 或 者 违 反 公 平 竞 争 的 内 容 1 招 租 信 息 至 少 应 当 同 时 在 本 企 业 集 团 及 市 国 资 委 的 网 站 上 公 告 其 中 重 大 资 产 租 赁 项 目 还 应 当 将 招 租 公 告 刊 登 在 市 级 含 以 上 公 开 发 行 的 经 济 类 或 综 合 类 报 刊 上 2 招 租 公 告 期 不 得 少 于 10 个 工 作 日 公 告 经 公 司 主 管 领 导 或 主 管 领 导 授 权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提 交 集 团 财 务 部 审 核 审 核 后 统 一 交 至 集 团 办 公 室 发 布 公 告 时 间 自 公 开 发 布 信 息 之 日 起 计 算 未 按 规 定 在 市 国 资 委 信 息 平 台 发 布 的 不 得 计 算 其 公 告 期 如 需 进 行 租 赁 结 果 公 示 集 团 办 公 室 凭 租 赁 公 告 审 批 单 和 公 告 内 容 直 接 予 以 公 告 3 招 租 公 告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租 赁 资 产 的 基 本 情 况 租 赁 期 限 租 金 底 价 及 租 金 交 付 形 式 承 租 方 应 当 具 备 的 基 本 条 6 件 和 其 他 需 披 露 的 事 项 等 4 经 公 开 征 集 没 有 产 生 承 租 意 向 人 的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租 赁 资 产 情 况 确 定 新 的 挂 牌 价 格 并 重 新 公 告 新 的 挂 牌 价 格 不 得 低 于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的 90 如 再 次 公 开 征 集 没 有 产 生 承 租 意 向 人 的 拟 确 定 新 的 挂 牌 价 格 可 低 于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的 90 但 应 当 获 得 原 经 济 行 为 批 准 机 构 书 面 同 意 5 经 公 开 征 集 没 有 产 生 承 租 意 向 人 且 不 变 更 招 租 公 告 内 容 的 公 司 可 以 按 照 招 租 公 告 的 约 定 延 长 公 告 期 限 未 在 招 租 公 告 中 明 确 延 长 公 告 期 限 的 公 告 到 期 自 行 终 结 六 完 成 竞 价 签 约 招 租 公 告 期 满 后 产 生 两 个 及 以 上 符 合 条 件 的 承 租 意 向 人 的 按 规 定 的 公 开 招 租 方 式 实 施 竞 价 只 产 生 一 个 符 合 条 件 的 承 租 意 向 人 的 可 以 按 承 租 方 不 低 于 挂 牌 价 的 报 价 直 接 签 约 第 四 章 资 产 租 赁 的 特 殊 方 式 及 程 序 第 十 二 条 协 议 租 赁 的 适 用 范 围 一 位 置 偏 僻 面 积 小 租 金 收 入 低 的 房 地 产 及 其 他 零 星 资 产 且 不 能 采 取 公 开 招 租 方 式 的 达 到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租 赁 资 产 可 认 定 为 零 星 资 产 1 年 租 金 低 于 1 万 元 的 2 租 赁 面 积 小 于 30 平 方 米 的 应 当 严 格 控 制 协 议 租 赁 不 得 将 租 赁 的 资 产 拆 分 成 若 干 7 零 星 资 产 进 行 租 赁 二 国 有 企 业 国 有 全 资 公 司 国 有 上 市 公 司 及 国 有 单 位 之 间 的 资 产 租 赁 第 十 三 条 协 议 租 赁 的 程 序 要 求 一 制 定 租 赁 方 案 应 当 按 照 资 产 租 赁 的 一 般 程 序 要 求 制 定 资 产 协 议 租 赁 的 方 案 二 审 批 租 赁 方 案 协 议 租 赁 方 案 应 当 经 董 事 会 或 执 行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并 形 成 书 面 决 议 凡 年 租 金 在 10 万 元 以 下 且 租 期 在 1 年 及 以 上 的 公 司 完 成 审 批 后 报 集 团 财 务 部 备 案 凡 年 租 金 在 10 万 元 及 以 上 且 租 期 在 1 年 及 以 上 的 公 司 完 成 审 批 后 报 集 团 财 务 部 审 核 由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审 批 其 中 达 到 重 大 资 产 租 赁 项 目 标 准 的 按 本 管 理 制 度 第 五 条 权 限 进 行 审 批 并 形 成 书 面 决 议 三 确 定 租 赁 价 格 资 产 经 营 部 应 当 按 照 资 产 租 赁 的 一 般 程 序 要 求 开 展 市 场 询 价 资 产 评 估 工 作 确 定 协 议 租 赁 价 格 四 进 行 租 赁 公 示 资 产 经 营 部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要 求 在 规 定 的 公 示 场 所 公 示 期 限 对 协 议 租 赁 的 有 关 事 项 进 行 公 示 五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公 司 采 取 协 议 租 赁 方 式 的 应 当 与 承 租 方 进 行 充 分 协 商 依 法 妥 善 处 理 资 产 租 赁 中 所 涉 及 的 相 关 事 项 后 签 订 资 产 租 赁 合 同 8 第 十 四 条 资 产 的 续 租 出 租 资 产 剩 余 租 期 在 半 年 之 内 原 承 租 人 需 要 到 期 后 继 续 承 租 的 应 当 在 租 赁 到 期 3 个 月 前 递 交 书 面 续 租 申 请 资 产 经 营 部 按 照 承 租 人 续 租 申 请 做 好 该 资 产 的 租 赁 方 案 并 在 租 赁 期 限 届 满 2 个 月 前 将 租 赁 方 案 的 内 容 通 知 承 租 人 承 租 人 不 接 受 续 租 条 件 的 视 为 放 弃 续 租 公 司 重 新 组 织 招 租 承 租 人 接 受 续 租 条 件 的 公 司 应 按 规 定 进 行 公 示 续 租 的 程 序 要 求 一 制 定 租 赁 方 案 应 当 按 照 资 产 租 赁 的 一 般 程 序 要 求 制 定 资 产 续 租 的 方 案 二 审 批 租 赁 方 案 资 产 租 赁 方 案 按 本 管 理 制 度 第 五 条 进 行 审 批 审 批 后 及 时 报 集 团 财 务 部 三 确 定 租 赁 价 格 资 产 经 营 部 应 当 按 照 资 产 租 赁 的 一 般 程 序 要 求 开 展 市 场 询 价 资 产 评 估 工 作 确 定 续 租 价 格 四 进 行 租 赁 公 示 资 产 经 营 部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要 求 在 规 定 的 公 示 场 所 公 示 期 限 对 协 议 租 赁 的 有 关 事 项 进 行 公 示 五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公 司 采 取 续 租 方 式 的 应 当 与 承 租 方 进 行 充 分 协 商 依 法 妥 善 处 理 资 产 租 赁 中 所 涉 及 的 相 关 事 项 后 签 订 资 产 租 赁 合 同 第 十 五 条 资 产 的 转 租 9 承 租 人 原 则 上 不 得 将 资 产 转 租 确 需 转 租 的 须 征 得 出 租 方 同 意 解 除 原 资 产 租 赁 合 同 并 由 出 租 方 与 新 的 资 产 承 租 人 签 订 租 赁 协 议 新 租 赁 协 议 的 承 租 期 不 得 超 过 剩 余 租 期 租 金 不 得 低 于 原 租 金 第 十 六 条 协 议 租 赁 和 续 租 的 公 示 要 求 1 资 产 经 营 部 至 少 应 当 同 时 在 本 企 业 集 团 及 市 国 资 委 的 网 站 上 公 示 同 时 在 企 业 内 显 要 位 置 张 榜 公 示 其 中 重 大 资 产 租 赁 项 目 的 续 租 还 应 当 在 市 级 含 以 上 公 开 发 行 的 经 济 类 或 综 合 类 报 刊 上 公 示 2 公 示 时 限 不 得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经 牵 头 单 位 部 室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后 交 由 集 团 财 务 部 审 核 审 核 后 统 一 交 至 集 团 办 公 室 发 布 公 示 时 间 自 公 开 发 布 信 息 之 日 起 计 算 未 按 规 定 在 市 国 资 委 信 息 平 台 发 布 的 不 得 计 算 其 公 示 期 3 公 示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承 租 人 情 况 租 赁 资 产 的 范 围 租 赁 期 限 租 金 及 租 金 交 付 形 式 等 4 公 示 期 内 有 异 议 的 应 调 查 核 实 妥 善 处 理 若 出 现 符 合 条 件 的 新 承 租 意 向 人 的 新 承 租 意 向 人 自 交 纳 不 低 于 原 年 租 金 10 的 诚 意 金 日 起 被 列 为 承 租 意 向 人 与 原 承 租 人 享 有 同 等 承 租 权 利 同 时 将 租 赁 方 式 转 为 公 开 招 租 公 开 招 租 程 序 按 照 本 制 度 第 十 一 条 要 求 执 行 原 承 租 人 享 有 同 等 条 件 优 先 权 10 第 五 章 租 赁 合 同 的 管 理 第 十 七 条 资 产 出 租 时 应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与 承 租 人 签 订 规 范 的 资 产 租 赁 合 同 第 十 八 条 资 产 租 赁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一 资 产 租 赁 范 围 二 资 产 租 赁 期 限 三 租 金 及 租 金 交 付 形 式 四 双 方 权 利 与 义 务 包 括 安 全 消 防 综 合 治 理 等 五 违 约 责 任 六 应 当 终 止 解 除 合 同 的 内 容 企 业 因 改 制 出 售 拆 迁 等 情 况 七 其 它 应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的 条 款 第 十 九 条 资 产 租 赁 的 合 同 调 整 发 生 资 产 租 赁 合 同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情 况 时 公 司 可 以 依 照 合 同 约 定 或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终 止 合 同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保 障 国 有 资 产 权 益 也 可 以 应 承 租 人 申 请 在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调 整 合 同 一 租 赁 期 内 承 租 人 要 求 调 整 合 同 的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1 已 承 租 二 年 以 上 的 重 大 资 产 租 赁 项 目 2 承 租 人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无 法 预 见 的 宏 观 经 济 变 化 导 致 无 11 法 继 续 经 营 3 重 新 招 租 成 本 包 括 时 间 成 本 与 租 赁 差 价 过 高 4 剩 余 租 期 不 少 于 1 年 含 延 展 期 二 调整合同的认定程序 1 承 租 人 向 公 司 资 产 经 营 部 提 交 调 整 合 同 的 申 请 及 相 关 材 料 申 请 应 当 包 括 承 租 资 产 概 况 承 租 年 限 已 承 租 年 限 现 承 租 租 金 调 整 合 同 的 原 因 等 有 关 情 况 相 关 材 料 包 括 营 业 执 照 最 近 一 年 的 纳 税 证 明 企 业 单 位 还 需 提 供 最 近 一 年 的 财 务 报 表 等 调 整 合 同 的 申 请 书 应 有 承 租 人 签 章 2 资 产 经 营 部 应 根 据 承 租 人 的 要 求 就 租 赁 资 产 是 否 满 足 对 调 整 合 同 进 行 初 步 调 查 如 满 足 本 制 度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1 3 4 款 条 件 的 资 产 经 营 部 应 向 承 租 人 传 达 初 步 意 见 要 求 承 租 人 提 交 同 意 接 受 核 查 的 承 诺 书 如 承 租 人 不 出 具 承 诺 书 或 不 履 行 承 诺 的 资 产 经 营 部 应 视 为 不 接 受 调 整 合 同 的 申 请 已 接 受 的 申 请 也 应 当 退 回 3 组 织 调 查 核 实 资 产 经 营 部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核 查 内 容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是 否 属 于 重 大 资 产 租 赁 项 目 是 否 符 合 调 整 合 同 的 时 间 要 求 承 租 人 是 否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无 法 预 见 的 宏 观 经 济 变 化 而 无 法 继 续 经 营 非 因 承 租 人 自 身 经 营 不 善 或 市 场 风 险 而 导 致 该 资 产 重 新 招 租 成 本 是 否 远 高 于 调 整 合 同 带 来 的 损 失 等 调 查 核 实 后 形 成 核 查 报 告 核 查 人 员 应 写 明 核 查 的 意 见 并 签 字 由 公 司 分 管 租 赁 的 领 导 12 签 字 确 认 并 归 档 保 存 三 调 整 合 同 事 项 具 体 操 作 程 序 1 经 调 查 核 实 认 为 满 足 调 整 合 同 条 件 的 资 产 经 营 部 应 当 制 定 合 同 调 整 方 案 并 上 报 集 团 调 整 方 案 的 审 批 程 序 按 重 大 资 产 租 赁 的 审 批 程 序 执 行 2 集 团 财 务 部 根 据 所 属 企 业 上 报 的 合 同 调 整 方 案 及 有 关 材 料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上 报 集 团 分 管 领 导 由 集 团 经 理 办 公 会 议 对 合 同 调 整 方 案 进 行 审 议 并 形 成 书 面 决 议 3 集 团 审 议 通 过 后 资 产 经 营 部 应 按 规 定 委 托 评 估 机 构 对 租 金 重 新 评 估 并 提 交 集 团 进 行 评 估 备 案 4 资 产 经 营 部 拟 以 不 低 于 经 集 团 备 案 的 评 估 结 果 为 底 价 确 定 新 的 租 赁 价 格 并 报 公 司 经 理 办 公 会 议 进 行 审 议 通 过 后 形 成 书 面 会 议 纪 要 新 的 租 赁 价 格 一 经 确 定 应 及 时 上 报 集 团 5 公 司 与 承 租 人 双 方 根 据 新 的 租 赁 价 格 在 剩 余 租 期 内 签 订 调 整 的 补 充 合 同 或 新 的 租 赁 合 同 新 的 租 赁 合 同 的 期 限 含 延 展 期 不 得 短 于 一 年 第 二 十 条 资 产 出 租 及 租 赁 期 限 届 满 收 回 租 赁 资 产 前 应 对 资 产 技 术 状 况 损 坏 情 况 等 进 行 检 查 与 备 案 租 赁 期 间 资 产 经 营 部 应 当 于 每 年 年 末 对 租 赁 资 产 进 行 技 术 状 况 及 损 坏 情 况 等 检 查 形 成 检 查 记 录 公 司 分 管 领 导 签 字 后 报 集 团 备 案 13 第 五 章 国 有 资 产 租 赁 的 档 案 管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国 有 资 产 租 赁 在 每 年 的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年 检 时 由 资 产 经 营 部 填 报 资 产 租 赁 情 况 备 案 表 经 集 团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汇 总 后 报 市 国 资 委 登 记 备 案 第 二 十 二 条 资 产 经 营 部 要 妥 善 做 好 租 赁 工 作 的 计 划 安 排 做 好 资 产 租 赁 审 批 文 件 市 场 询 价 记 录 评 估 报 告 和 评 估 备 案 表 公 告 公 示 材 料 核 查 报 告 等 租 赁 流 程 的 业 务 归 档 工 作 第 二 十 三 条 资 产 经 营 部 要 认 真 履 行 好 租 赁 合 同 按 时 足 额 地 收 取 租 金 定 期 了 解 承 租 户 的 经 营 情 况 切 实 加 强 承 租 户 的 信 用 管 理 第 六 章 检 查 监 督 与 责 任 第 二 十 四 条 承 租 人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完 全 履 行 资 产 租 赁 合 同 时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的 规 定 及 时 采 取 相 应 的 法 律 措 施 保 证 合 同 的 履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不 按 规 定 程 序 出 租 资 产 不 与 承 租 人 签 订 资 产 租 赁 合 同 不 收 取 租 金 少 收 取 租 金 或 不 及 时 收 取 租 金 的 造 成 国 有 资 产 损 失 的 将 按 相 关 规 定 追 究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及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第 二 十 六 条 企 业 负 责 人 在 资 产 出 租 过 程 中 滥 用 职 权 14 玩 忽 职 守 造 成 国 有 资 产 损 失 的 应 当 负 赔 偿 责 任 并 按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处 理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七 条 企 业 整 体 资 产 或 影 响 企 业 主 业 生 产 的 资 产 租 赁 应 当 做 好 企 业 职 工 的 安 置 工 作 第 二 十 八 条 已 列 入 拆 迁 安 置 改 制 重 组 清 算 破 产 计 划 的 企 业 的 资 产 或 上 一 级 出 资 人 已 有 明 确 处 置 意 见 的 资 产 原 则 上 不 得 出 租 遇 到 特 殊 情 况 需 临 时 出 租 的 必 须 与 承 租 人 特 别 约 定 相 关 事 项 的 处 理 方 式 第 二 十 九 条 对 专 业 市 场 商 场 写 字 楼 等 公 司 可 以 按 照 市 场 规 则 自 行 制 定 租 赁 管 理 制 度 报 集 团 审 议 同 意 后 实 施 第 三 十 条 对 出 租 给 集 团 系 统 内 的 职 工 宿 舍 办 公 楼 其 租 赁 方 式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执 行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形 成 书 面 决 议 并 报 集 团 审 议 同 意 后 实 施 第 三 十 一 条 公 司 发 生 的 非 国 有 资 产 租 赁 业 务 可 参 照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物 业 部 管 理 中 涉 及 的 租 赁 业 务 其 租 赁 行 为 由 物 业 部 负 责 资 产 经 营 部 予 以 配 合 其 中 物 业 部 管 理 中 涉 及 的 停 车 服 务 业 主 委 托 的 管 理 资 产 等 相 关 业 务 其 租 赁 15 方 式 由 物 业 部 提 出 经 公 司 经 理 办 公 会 议 进 行 审 议 通 过 后 形 成 书 面 会 议 纪 要 并 报 资 产 经 营 部 备 案 物 业 部 在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时 应 当 与 承 租 方 进 行 充 分 协 商 依 法 妥 善 处 理 资 产 租 赁 中 所 涉 及 的 相 关 事 项 其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应 符 合 本 管 理 制 度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第 三 十 三 条 对 列 入 市 政 府 重 点 招 商 引 资 项 目 市 级 招 商 引 资 项 目 的 资 产 租 赁 可 按 招 商 引 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制 度 于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附 件 1 资 产 租 赁 方 案 审 批 表 2 1 租 赁 公 告 审 批 表 2 2 租 赁 结 果 公 示 会 签 表 16 附 件 1 资产租赁方案审批表 租赁企业名称 单位 元 租赁资产名称 产权 使用权 登记证号 资 产 概 况 及明细记录 租赁资产权属 拟租赁方式 1 招租 2 续租 3 协议租赁 4 其他 租赁方式确定理由 可 行 性 租赁期限 市场调查情况 租金的初步定价 及依据 承 租 意 向 人 概 况 单位名称 近三年净利润 或租金偿付能力 承租意向 备注 出租企业资产管理 部门意见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出租企业负责人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集团财务部门意见 集团分管领导意见 注 1 租赁金额 10 万元以下由资产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交由集团财务部备案 2 租赁金额超过 10 万元以上 重大资产租赁以下 的 由资产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 加盖公章后与相关会议决议一并交由集团财务部审核 报集团财务分管领导签批 重大资 产租赁事项还需提交集团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书面决议 17 3 本表一式两份 附件 2 1 租赁公告审批表 租赁内容 租赁金额 牵头部室 牵头部室 单位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集团财务部意见 部室意见 年 月 日 注 请将公告内容附后 18 附件 2 2 租赁结果公示会签表 租赁内容 租赁金额 牵头部室 牵头部室 单位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集团财务部意见 部室意见 年 月 日 注 请将结果公示内容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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