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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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化成镇白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讨论稿)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具有成员资格1.初始取得: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 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2.法定取得: (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3.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1)因征地农转非,仍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分配利益关系的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2)结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尚未在配偶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证明);(3)离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未在本地生活,但尚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也未参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证明);(4)本地因升学、参工、参军等户口迁出人员,后返乡流转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达到一定规模,起到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在当地生产生活达到一定年限,群众讨论认可的人员;(5)按照“退一补一”原则,自愿协商取得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并作相应补偿,经群众讨论同意,并经村组核实,乡镇审核认可的;(6)其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取得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成员资格的保留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成员资格的丧失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己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5.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定的。6.初级士官转为中级以上士官及军官,或退役后被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人员;7.因婚姻关系,户籍虽未迁出,但已在对方集体经济组织取得了分配资格的人员;8.大中专毕业,已纳入机关事业、城镇企业职工及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9.自户口迁入起,未在户口迁入地生产、生活,或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10.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11.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注:以上认定办法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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