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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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修订稿)至高速公路(简称高速)是省级高速公路网规划联络线之一,也是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交通项目。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迁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一、征收依据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至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12号)等法规文件。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分工区人民政府为高速段征地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区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区协调办)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指导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沿线镇)具体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区监察、公安、交通、农业、国土、建设、林业、水利、广电、电力、通讯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我区境内的征迁任务。三、征地范围、数量及工作步骤(一)征地范围及数量:高速公路段征地范围涉及镇 村 组, 户农户, 个单位,征收土地 亩,房屋建筑面积约 ;河镇 村 组, 户农户, 个单位,征收土地 亩,房屋建筑面积约 (具体以征地范围及数量已征地红线图和实际测量为准)。(二)工作步骤:高速段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主要任务,入户宣传动员、组建工作机构、开展前期摸底调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二阶段:征地准备阶段,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主要任务,召开征地动员会、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方案、发布征地公告、报批方案、落实各项补偿资金等,同时做好安置点规划、选址及上报等安置前期工作。第三阶段:实施征地阶段: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主要任务,与各被征地单位(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兑付补偿资金、妥善安置被征收人,做好被征收人的生活过渡安置,拆除被征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第四阶段:安置阶段,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主要任务,做好安置规划点“三通一平”、宅基地划分等安置建设工作,确保被征收人早日安置,安居乐业。 五、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一)征收土地补偿政策(1)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和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2) 临时使用土地,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补偿标准见(附件)。 (二)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政策1、补偿安置方式:实行集中安置为主,货币补偿为辅两种方式。(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附件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产权所有人,不予集中安置。(2)选择集中安置的,即由政府统一规划安置点,集中安置被征收人。安置点选址由所在镇会同规划部门确定,选址要打破村组的行政区域界限。安置点用地由所在镇按征地标准补偿后予以调整,其性质仍为集体土地性质,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村民建房用地下达批复。集中安置点规划由区协调办统一办理报批手续,各职能部门要从简从快审批,凡属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免除。安置点“三通一平”工程建设及分配到户工作由所在镇办具体负责,搬迁户宅基地划分原则上每户不超过133,并按期按点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分配,具体办法由镇制定。2、被征收村民搬迁、临时过度补助标准(见附件)(1)被征收村民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发放临时过渡费。(2)过渡期限自被征收村民完成搬迁之日计算,过渡期限为两年。3、相关政策规定(1)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以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证载的合法面积或实际测量确认面积为准。(2)安置对象被征地村组的农业人口。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被征收户家庭人口认定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确定。(3)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户无条件拆除,工程埋桩放线内普查确认后,任何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设施一律不予补偿。(4)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 (5)被征地范围内的村、组公用房、公共设施及其附属物,按附件规定标准一次性给与补偿。供水、供电、通讯、网络、市政、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迁移拆除按有关规定执行。(6)高速公路建设用地的地下埋藏物均属国家所有。 (7)特殊迁移补偿。高速公路建设征迁范围内涉及核定的高压线、通讯电缆、广电网络、变压器、铁塔等地上、地下附着物设施,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决定(政发20号)文件要求,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按照工程设计预算核定的数量、金额,给产权单位补助。(8)凡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给与优惠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沿线镇制定;凡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协议未完成房屋搬迁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10)高速路建设施工使用地方道路,按照“谁使用、谁维护、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高速路管理处负责落实好管护和配建责任。(11)征地红线外因施工受到的影响户和因炮震户由沿线镇和高速公路管理处现场查看处理,涉及补偿安置的,依据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补偿安置。六、费用支付(一)征地补偿费支付方式。由区协调办根据沿线镇上报的征地补偿安置补偿协议等资料,据实拨付补偿资金。 (二)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监督、管理。征地工作任务完成后,区监察、审计、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资金进行跟踪检查和审计,确保征地补偿资金安全使用。(三)工作经费,按省交通厅核定的定额使用,留区级使用,拨付给沿线镇,区协调办依据沿线各镇办完成征地拆迁的工作量下拨。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区协调办、沿线镇要采取形式多样宣传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建设高速公路重大意义的认识,使征地工作按计划要求顺利完成。(二)为确保高速公路建设良好的施工环境,区公安分局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危害高速公路建设的非法行为。对煽动村民干扰、破坏高速公路建设的首要分子,公安机关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坚持标准,妥善安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现场登记确认及协议签订,要按法定程序和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按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 (四)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原则,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的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确保征地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切实维护被征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个案处理,按相关规定纳入安置费用核算。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声明:本方案未经本人许可不得转载使用,不得下载,否则本人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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