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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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2018 年 8 月 31 日 第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的 决 定 第 七 次 修 正 1980 年 9 月 10 日 第 五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1993 年 10 月 31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的 决 定 第 一 次 修 正 根 据 1999 年 8 月 30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的 决 定 第 二 次 修 正 根 据 2005 年 10 月 27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的 决 定 第 三 次 修 正 根 据 2007 年 6 月 29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八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的 决 定 第 四 次 修 正 根 据 2007 年 12 月 29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的 决 定 第 五 次 修 正 根 据 2011 年 6 月 30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的 决 定 第 六 次 修 正 根 据 2018 年 8 月 31 日 第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的 决 定 第 七 次 修 正 第 一 条 在 中 国 境 内 有 住 所 或 者 无 住 所 而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在 中 国 境 内 居 住 累 计 满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的 个 人 为 居 民 个 人 居 民 个 人 从 中 国 境 内 和 境 外 取 得 的 所 得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在 中 国 境 内 无 住 所 又 不 居 住 或 者 无 住 所 而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在 中 国 境 内 居 住 累 计 不 满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的 个 人 为 非 居 民 个 人 非 居 民 个 人 从 中 国 境 内 取 得 的 所 得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纳 税 年 度 自 公 历 一 月 一 日 起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第 二 条 下 列 各 项 个 人 所 得 应 当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一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二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三 稿 酬 所 得 四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五 经 营 所 得 六 利 息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七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八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九 偶 然 所 得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前 款 第 一 项 至 第 四 项 所 得 以 下 称 综 合 所 得 按 纳 税 年 度 合 并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非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前 款 第 一 项 至 第 四 项 所 得 按 月 或 者 按 次 分 项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纳 税 人 取 得 前 款 第 五 项 至 第 九 项 所 得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分 别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第 三 条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税 率 一 综 合 所 得 适 用 百 分 之 三 至 百 分 之 四 十 五 的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税 率 表 附 后 二 经 营 所 得 适 用 百 分 之 五 至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的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税 率 表 附 后 三 利 息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和 偶 然 所 得 适 用 比 例 税 率 税 率 为 百 分 之 二 十 第 四 条 下 列 各 项 个 人 所 得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一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部 委 和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军 以 上 单 位 以 及 外 国 组 织 国 际 组 织 颁 发 的 科 学 教 育 技 术 文 化 卫 生 体 育 环 境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奖 金 二 国 债 和 国 家 发 行 的 金 融 债 券 利 息 三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发 给 的 补 贴 津 贴 四 福 利 费 抚 恤 金 救 济 金 五 保 险 赔 款 六 军 人 的 转 业 费 复 员 费 退 役 金 七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发 给 干 部 职 工 的 安 家 费 退 职 费 基 本 养 老 金 或 者 退 休 费 离 休 费 离 休 生 活 补 助 费 八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应 予 免 税 的 各 国 驻 华 使 馆 领 事 馆 的 外 交 代 表 领 事 官 员 和 其 他 人 员 的 所 得 九 中 国 政 府 参 加 的 国 际 公 约 签 订 的 协 议 中 规 定 免 税 的 所 得 十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免 税 所 得 前 款 第 十 项 免 税 规 定 由 国 务 院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五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减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具 体 幅 度 和 期 限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并 报 同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备 案 一 残 疾 孤 老 人 员 和 烈 属 的 所 得 二 因 自 然 灾 害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国 务 院 可 以 规 定 其 他 减 税 情 形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六 条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计 算 一 居 民 个 人 的 综 合 所 得 以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额 减 除 费 用 六 万 元 以 及 专 项 扣 除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和 依 法 确 定 的 其 他 扣 除 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二 非 居 民 个 人 的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以 每 月 收 入 额 减 除 费 用 五 千 元 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稿 酬 所 得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以 每 次 收 入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三 经 营 所 得 以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总 额 减 除 成 本 费 用 以 及 损 失 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四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每 次 收 入 不 超 过 四 千 元 的 减 除 费 用 八 百 元 四 千 元 以 上 的 减 除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费 用 其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五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以 转 让 财 产 的 收 入 额 减 除 财 产 原 值 和 合 理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六 利 息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和 偶 然 所 得 以 每 次 收 入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稿 酬 所 得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以 收 入 减 除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为 收 入 额 稿 酬 所 得 的 收 入 额 减 按 百 分 之 七 十 计 算 个 人 将 其 所 得 对 教 育 扶 贫 济 困 等 公 益 慈 善 事 业 进 行 捐 赠 捐 赠 额 未 超 过 纳 税 人 申 报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百 分 之 三 十 的 部 分 可 以 从 其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中 扣 除 国 务 院 规 定 对 公 益 慈 善 事 业 捐 赠 实 行 全 额 税 前 扣 除 的 从 其 规 定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规 定 的 专 项 扣 除 包 括 居 民 个 人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范 围 和 标 准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等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包 括 子 女 教 育 继 续 教 育 大 病 医 疗 住 房 贷 款 利 息 或 者 住 房 租 金 赡 养 老 人 等 支 出 具 体 范 围 标 准 和 实 施 步 骤 由 国 务 院 确 定 并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七 条 居 民 个 人 从 中 国 境 外 取 得 的 所 得 可 以 从 其 应 纳 税 额 中 抵 免 已 在 境 外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额 但 抵 免 额 不 得 超 过 该 纳 税 人 境 外 所 得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第 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税 务 机 关 有 权 按 照 合 理 方 法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一 个 人 与 其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不 符 合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而 减 少 本 人 或 者 其 关 联 方 应 纳 税 额 且 无 正 当 理 由 二 居 民 个 人 控 制 的 或 者 居 民 个 人 和 居 民 企 业 共 同 控 制 的 设 立 在 实 际 税 负 明 显 偏 低 的 国 家 地 区 的 企 业 无 合 理 经 营 需 要 对 应 当 归 属 于 居 民 个 人 的 利 润 不 作 分 配 或 者 减 少 分 配 三 个 人 实 施 其 他 不 具 有 合 理 商 业 目 的 的 安 排 而 获 取 不 当 税 收 利 益 税 务 机 关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作 出 纳 税 调 整 需 要 补 征 税 款 的 应 当 补 征 税 款 并 依 法 加 收 利 息 第 九 条 个 人 所 得 税 以 所 得 人 为 纳 税 人 以 支 付 所 得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纳 税 人 有 中 国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的 以 中 国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为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纳 税 人 没 有 中 国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的 由 税 务 机 关 赋 予 其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扣 缴 义 务 人 扣 缴 税 款 时 纳 税 人 应 当 向 扣 缴 义 务 人 提 供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第 十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纳 税 人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一 取 得 综 合 所 得 需 要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二 取 得 应 税 所 得 没 有 扣 缴 义 务 人 三 取 得 应 税 所 得 扣 缴 义 务 人 未 扣 缴 税 款 四 取 得 境 外 所 得 五 因 移 居 境 外 注 销 中 国 户 籍 六 非 居 民 个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从 两 处 以 上 取 得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七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扣 缴 义 务 人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办 理 全 员 全 额 扣 缴 申 报 并 向 纳 税 人 提 供 其 个 人 所 得 和 已 扣 缴 税 款 等 信 息 第 十 一 条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综 合 所 得 按 年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有 扣 缴 义 务 人 的 由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月 或 者 按 次 预 扣 预 缴 税 款 需 要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的 应 当 在 取 得 所 得 的 次 年 三 月 一 日 至 六 月 三 十 日 内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预 扣 预 缴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居 民 个 人 向 扣 缴 义 务 人 提 供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信 息 的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月 预 扣 预 缴 税 款 时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予 以 扣 除 不 得 拒 绝 非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稿 酬 所 得 和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有 扣 缴 义 务 人 的 由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月 或 者 按 次 代 扣 代 缴 税 款 不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第 十 二 条 纳 税 人 取 得 经 营 所 得 按 年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由 纳 税 人 在 月 度 或 者 季 度 终 了 后 十 五 日 内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纳 税 申 报 表 并 预 缴 税 款 在 取 得 所 得 的 次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纳 税 人 取 得 利 息 股 息 红 利 所 得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和 偶 然 所 得 按 月 或 者 按 次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有 扣 缴 义 务 人 的 由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月 或 者 按 次 代 扣 代 缴 税 款 第 十 三 条 纳 税 人 取 得 应 税 所 得 没 有 扣 缴 义 务 人 的 应 当 在 取 得 所 得 的 次 月 十 五 日 内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纳 税 申 报 表 并 缴 纳 税 款 纳 税 人 取 得 应 税 所 得 扣 缴 义 务 人 未 扣 缴 税 款 的 纳 税 人 应 当 在 取 得 所 得 的 次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前 缴 纳 税 款 税 务 机 关 通 知 限 期 缴 纳 的 纳 税 人 应 当 按 照 期 限 缴 纳 税 款 居 民 个 人 从 中 国 境 外 取 得 所 得 的 应 当 在 取 得 所 得 的 次 年 三 月 一 日 至 六 月 三 十 日 内 申 报 纳 税 非 居 民 个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从 两 处 以 上 取 得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的 应 当 在 取 得 所 得 的 次 月 十 五 日 内 申 报 纳 税 纳 税 人 因 移 居 境 外 注 销 中 国 户 籍 的 应 当 在 注 销 中 国 户 籍 前 办 理 税 款 清 算 第 十 四 条 扣 缴 义 务 人 每 月 或 者 每 次 预 扣 代 扣 的 税 款 应 当 在 次 月 十 五 日 内 缴 入 国 库 并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申 报 表 纳 税 人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退 税 或 者 扣 缴 义 务 人 为 纳 税 人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退 税 的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后 按 照 国 库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退 税 第 十 五 条 公 安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等 相 关 部 门 应 当 协 助 税 务 机 关 确 认 纳 税 人 的 身 份 金 融 账 户 信 息 教 育 卫 生 医 疗 保 障 民 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公 安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等 相 关 部 门 应 当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纳 税 人 子 女 教 育 继 续 教 育 大 病 医 疗 住 房 贷 款 利 息 住 房 租 金 赡 养 老 人 等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信 息 个 人 转 让 不 动 产 的 税 务 机 关 应 当 根 据 不 动 产 登 记 等 相 关 信 息 核 验 应 缴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转 移 登 记 时 应 当 查 验 与 该 不 动 产 转 让 相 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完 税 凭 证 个 人 转 让 股 权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的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机 关 应 当 查 验 与 该 股 权 交 易 相 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完 税 凭 证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将 纳 税 人 扣 缴 义 务 人 遵 守 本 法 的 情 况 纳 入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并 实 施 联 合 激 励 或 者 惩 戒 第 十 六 条 各 项 所 得 的 计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单 位 所 得 为 人 民 币 以 外 的 货 币 的 按 照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折 合 成 人 民 币 缴 纳 税 款 第 十 七 条 对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照 所 扣 缴 的 税 款 付 给 百 分 之 二 的 手 续 费 第 十 八 条 对 储 蓄 存 款 利 息 所 得 开 征 减 征 停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及 其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并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十 九 条 纳 税 人 扣 缴 义 务 人 和 税 务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的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条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征 收 管 理 依 照 本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国 务 院 根 据 本 法 制 定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注 1 本 表 所 称 全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是 指 依 照 本 法 第 六 条 的 规 定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综 合 所 得 以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收 入 额 减 除 费 用 六 万 元 以 及 专 项 扣 除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和 依 法 确 定 的 其 他 扣 除 后 的 余 额 注 2 非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稿 酬 所 得 和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依 照 本 表 按 月 换 算 后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注 本 表 所 称 全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是 指 依 照 本 法 第 六 条 的 规 定 以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总 额 减 除 成 本 费 用 以 及 损 失 后 的 余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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