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拖欠工程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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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拖欠工程款的主要危害和解决方法伴随房地产业快速发展而产生的开发商拖欠建设企业工程款的问题日益严重,不但影响了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企业发展,产生严重的债务链,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阻碍了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还导致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加剧,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这个问题引起了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先后做出了重要批示,国务院颁发了文件,要求采取综合有效措施,积极解决这个问题。一、工程拖欠款的基本情况建设领域的工程拖欠款,是指工程发包单位在报告期未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建筑企业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项,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后应支付的工程款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1年底全国拖欠工程款达2787亿元,占当年建筑业总产值的18.1%,比1996年(1360亿元)翻了一番还多。2002年底全国拖欠工程款3366亿元。比上年增长21%,根据建设部调查,由于施工企业怕与业主闹翻,影响承接今后的工程,瞒报了一些数字,实际拖欠情况比上述数字更严重。其中拖欠重点:1.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占全部工程欠款的39.6%,由于资金不足,土建施工基本上靠施工企业垫资,并把拖欠工程款作为一种经营谋略,将大量的开发风险转嫁给施工企业。2.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占全部工程拖款的26.7%,其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为追求形象工程急于开工,结果无法支付工程款。3.民营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渠道较少,资金相对短缺,再加上受“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社会风气的影响,更加剧了拖欠工程款的欲望和动力。被拖欠的主要对象、受害者是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占全部工程拖欠款的58.2%,有一些欠款的帐龄在十年以上,己很难讨回欠款。二、拖欠施工款的主要理由房地产开发商是主要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他们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往往借助建设施工企业的激励竞争,对建设施工企业提出“带资、垫资”施工或自备“材料”施工等种种不合理要求。所谓垫资、带资是指投资者即业主在不给预付款的情况下,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到工程的一定部位,或者要求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预缴一定数额的工程抵押金/保证金。而建设施工企业为了得到项目,往往在合同中容忍开发商的种种不合理要求和条款的存在,在项目施工完成后开发商往往又以多种理由拖欠工程款:1.以质量问题为由拖欠工程款在施工企业完成项目施工后,开发商往往以各种“质量”问题为借口,拖欠施工款。而这些质量问题除一部分是因施工企业造成以外,多数是设计单位的设计问题和房地产商的选材等问题造成的。由此可见,前一类问题可以在及时解决后得到工程施工款,而后一类问题则不能按时交付工程款。2.通过延长审计时间拖欠工程款根据房地产开发的现行做法,建设工程的审计由开发商聘请审计事务所对施工项目进行审计,因此开发商在建设施工企业完成项目施工时,往往以种种理由和借口延长项目审计时间,或在审计时找出种种不是问题的问题进行纠缠,从而最终通过延长审计时间达到拖欠工程款的目的。3.利用保证金来拖欠工程款当今房地产建设中的惯例是以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款的l一3%作为维修保证金,按合同规定此项维修保证金应在开发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及时退还,但事实上开发商往往以各种理由拖欠工程款,并用施工后遗症问题为理由扣压保证金,使施工企业的保证金的收回不能有一个保证。4.以参建新项目为由拖欠工程款一般而言,开发商所选择的施工企业往往是有较长期的合作时间,所以开发商往往以参建新项目为条件来拖欠已竣工房地产项目工程款,而建设施工企业为了得到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也只能将应得工程款拖延支付。三、开发商拖欠工程款的主要原因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工程立项都同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笔者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外部环境分析和内部关系分析来阐述开发商拖欠工程款的主要原因。1.从外部环境分析(l)建筑市场的法制不健全我国对支付工程款虽在建筑法有明确规定,后在合同法第286条中规定工程款支付享受优先受偿权,但目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工程拖欠款的企业很少,成功的案件也很少。其因素是:许多施工企业怕打官司,怕得罪开发商,影响承接工程;打官司时间长,成本高,不仅耗费大量人力、财力,而且执行也难;现行法律缺乏对工程竣工决算的期限、方式等规定,使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的订立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依据,造成一些工程款的合同纠纷难以判定;我国刑法缺少对债务人的刑事追究条款,个别业主钻法律和合同的空子,利用施工企业怕打官司的心理,故意找借口拖欠工程款。(2)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不完善,以信用关系为纽带的工程担保制度远未建立,业主与施工企业的信用意识均不强,“守信者得酬偿,失信者受惩罚”的原则,在建筑市场的实际运行中很难贯彻。相反“拖欠有理,拖欠有利”风气盛行,受利益的驱动和诱导,一些业主把拖欠工程款作为变相筹措资金的渠道,不讲信用、不守合同,甚至于恶意拖欠。(3)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目前,建筑市场供过于求,出现了过度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许多开发商利用这个现状,在签订合同时往往附加一些不平等条款,致使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初期即处于非常不利的弱势地位,甚至陷入难以回避的合理“陷阱”。不少企业,明知有“陷阱”也要签合同,因不接工程要等死,接了工程虽然可能会拖死,但总有一线生机。此外,一些施工企业合同意识不强或签订的合同不严谨,往往因工程质量、工期等问题造成双方扯皮,致使工程款迟迟不能结算。2.从内部关系分析(1)开发商经营不佳开发商虽然在项目开工明确有必要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但项目建设中或竣工后因开发商自身企业经营不佳造成资金紧缺而引发的施工款拖欠。(2)开发商盲目追求发展规模开发商不顾经济实力盲目发展,一味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承包,致使银行对施工企业的贷款转化为开发商项目资金,不仅增加了金融风险,而且一旦国家宏观调控,银行紧缩银根或者商品房销售不畅,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将首当其冲。(3)竞争加剧后开发商为降低融资成本在房地产项目和开发商在项目建设时因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为降低融资成本而以种种借口拖欠建设施工企业的施工款。(4)建设施工企业重组和法人变更后引起近年来,施工企业因深化改革造成的企业重组和法人变更的情况不断出现,虽然这并不影响开发项目的正常建设施工,但开发商往往以此为理由拖欠施工款。(5)开发商注册资金以及银行贷款不到位国务院2003121号文的出台,使房地产开发商的融资难度增加,这样就使得一些注册资金和银行贷款不到位的企业加剧了拖欠施工款的行为发生。四、开发商拖欠工程款的主要危害开发商拖欠施工企业施工款问题的日益严重,给施工企业带来的危害也日益显现,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正常运转和经济秩序。1.债务链拉长形成了大量的“三角债”施工企业被拖欠大量工程款,势必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材料设备供应厂商的货款、民工的工资、国家税款和银行贷款等,形成长长的“债务链”,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大量“三角债”的产生,引发了多头的债务纠纷,造成了社会信用关系的极大扭曲。2.影响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大量工程款的拖欠造成施工企业困难重重,背负沉重的贷款利息,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严重影响了企业技术进步,设备更新,造成人才流失、效益滑坡。3.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由于开发商拖欠工程款,致使许多建设项目难以按时和顺利的进行,出现了“烂尾楼”、“胡子工程”,严重影响投资效益的产生,并使新一轮的项目投资和建设进入恶性循环。4.影响正常的经济枚序开发商拖欠施工款,使房地产开发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从而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同时,也影响了施工企业与其他企业的经济往来,包括由此而引发的部分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等情况的发生。5.侵占了施工企业经济利益开发商拖欠建设施工方的工程款将严重侵占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并使建设施工企业建设规模扩张的风险大大增加。6.占用金额日益增大随着房地产项目的增长,开发商占用建设施工企业的施工款也日益增大,一般从事建筑业5年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目前被拖欠的工程款达施工项目的总价的五分之一,占净资产的三分之一,而因拖欠款每年建设施工方用去的财务费用就占该企业一年的利润总额的二分之一。五、解决开发商拖欠施工款问题的主要对策1.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于房产商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规定必须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凡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担保人代其支付,但担保人可要求开发商提供反担保。无法提供担保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凡已完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对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予批准,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贷款;对于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开发商,要在资质年检中降级,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其降级原因,情节严重的要注销资质证书。2.加大对违约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为规范建筑市场的运行,解决拖欠工程款等突出问题,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该条例应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对工程各方主体的建筑市场行为做出严格规范,包括工程发承包、市场准入与清出、工程款支付及其合同管理等,并对违法行为做出严厉的处罚规定。同时,建议在适当时候修订刑法,明确规定对于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使失信者受到法律的严惩;建议司法部门研究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诉讼受理时间长、诉讼费用高和判决后执行难等问题。3.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科学认定一是制定相应法规和条例对工程质量纠纷及维修责任的界定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使项目竣工时减少建设方和施工方互相间的“扯皮”。二是进一步规范工程施工审价,对各类施工项目从竣工到审价在时间上加以确定,以确保不至于无限期的审计导致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三是强化中介机构的审价权威,对中介机构的审价有一个作用的认定,如有异议,政府职能部门要有一个权威部门的仲裁。4.增强施工企业的工程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施工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改革步伐,转化经营机制,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升竞争力和工程风险防范意识。施工企业在承揽工程时要进行充分的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对于资金不落实或可能不落实的项目不要盲目承包。要增强合同管理能力,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9年12月联合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载明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要敢于运用合同法第286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加强工程质量、工期等管理,防止因质量、工期等纠纷而造成拖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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