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资质核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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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资质核准 一、项目:建筑企业资质核准。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9号令)第三条。三、条件1、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四、数量无限制。五、审批程序:1、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申请人向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初审需要市(州)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审查意见的,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责成市(州)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需要厅建筑管理处协助,由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委托厅建筑管理处配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厅长批准后,由厅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准予许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相关证书返厅建筑管理处转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相关证书。2、厅审批的升级企业资质申请人向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审查需要市(州)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审查意见的,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责成市(州)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需要厅建筑管理处协助,由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委托厅建筑管理处配合审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报主管厅长审批,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相关证书。3、资质变更及新设立企业资质审批申请人向省建设厅行政审批经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审查,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法定时间内到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领取相关证书。六、期限: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厅审批的升级及新设立企业资质或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初审)。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当日作出许可决定。七、申报材料目录: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一)综合资料(第一册):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3、企业章程;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二)人员资料(第二册):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三)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四)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五)资质证书延续资料: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六)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上述第(三)条所要求的全部材料。(七)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企业应向省建设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八)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九)资料要求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2、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4、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需提供下列资料:1、申请补办的报告;2、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3、在中国建设报等全国性建设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八、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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