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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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5-2011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5-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Transportable Pressure Vesse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1 年 11月15日前言2007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移动容规)的任务书。2008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和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移动式压力容器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移动分会)组织专家成立制(修)订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移动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同时确定了移动容规编制大纲。2009年4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工作组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初稿。 2009年11月,工作组在上海召开第三次工作组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修改形成送审稿。2010年7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修改形成了报批稿。2011年5月,移动容规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向其成员进行了通报。2011年11月15日,移动容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次修订,是以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汽规)为基础,同时将1999年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原容规)中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和规定,以及铁路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一并纳入到移动容规中。本着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原容规和汽规中存在的一些突发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的原则。在实际制(修)订工作中,考虑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有关要求、名词术语等统一,变更安全监察工作的主体为国家质检总局及其各地质量技术监察部门等。同时,根据铁路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不同产品安全管理要求不同,明确界定了质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环节的监察管理职责。移动容规基本保留原容规的结构框架和主体内容。在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并且不涉及一般的技术细节。与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国策相结合,提出了有关的基本要求,如安全系数调整、温保冷要求、轻型化设计等。同时,调整原容规和汽规一些过于刚性的规定,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留有出路和渠道。调整一些不合理、过时的规定,如材料复验、焊接试板等问题。调整(删除)过细的数据表格,增加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提出信息化工作要求,为今后信息化管理打下基础。 参加本规程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寿比南 谢铁军 戚月娣 张君鹏 陈朝晖 王为国 全国锅容标委移动式压力容器分技术委员会 周伟明 许子平 魏勇彪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王晓雷 李 军 张建荣 常彦衍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 张用智 交通运输部公路司 严 季 中国船级社产品检验管理处 周 兴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秦晓钟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汤晓英 丁建勋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孙洪利 哈尔滨铁路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 张仰明 西安铁路局特种设备检验所 杜传庚 南通中集罐式储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罗永欣 上海交通大学制冷与低温工程研究所 汪荣顺 西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郭小锋 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 孙太平 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 王红霞 上海中石化工物流有限公司 朱洪池 普莱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洪 伟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顾山乐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全国锅容标委移动式压力容器分技术委员会、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哈尔滨铁路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等单位为本次移动容规制修订进行了大量的调研、会议组织等工作。本标准依照2014年12月26日发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 第1号修改单对2011年12月第1版修改。 目 录1 总则11.1 目的11.2 移动式压力容器11.3 适用范围11.3.1 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定11.3.2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21.4 不适用范围21.5 移动式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21.5.1 罐体或者气瓶21.5.2 管路21.5.3 安全附件21.5.4 装卸附件31.6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31.7 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的特殊处理规定31.8 引用标准31.9 监督管理32 罐体材料42.1 基本要求42.2 熔炼方法42.3 化学成分(熔炼分析)42.3.1 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42.3.2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碳素钢和低合金钢42.4 力学性能52.4.1 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比值52.4.2 冲击功52.4.3 断后伸长率52.5 钢板超声检测62.5.1 检测要求62.5.2 检测标准和合格等级62.6 复合钢板62.7 钢锻件62.8 铝和铝合金62.9 保温及保冷材料62.10 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72.10.1 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72.10.2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72.10.3 境外牌号材料的选用72.11 新材料的使用72.11.1 未列入引用标准的材料72.11.2 已列入引用标准的材料72.12 材料投用和标志移植82.13 焊接材料82.14 材料代用83 设计83.1 资质及责任83.2 设计许可印章93.3 设计条件93.4 设计文件93.4.1 基本要求93.4.2 设计总图及罐体图93.5 设计方法113.6 风险评估113.7 节能要求113.8 安全系数113.9 介质的分类及危害性123.9.1 介质编号、名称和分类123.9.2 介质危害性123.9.3 介质危害性的确定133.10 设计参数133.10.1 设计载荷133.10.2 设计温度143.10.3 设计压力153.10.4 等效压力153.10.5 计算压力153.10.6 腐蚀裕量153.10.7 最大允许充装量163.10.8 常见介质罐体主要设计参数163.10.9 焊接接头系数173.10.10 最小厚度173.11 结构设计173.11.1 焊接接头设计173.11.2 罐体用管法兰173.11.3 人孔173.11.4 开孔补强圈的指示孔173.11.5 不允许拆卸的保温或者保冷层183.11.6 防波板的设置183.11.7 装卸口及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183.11.8 管路183.11.9 罐体或者气瓶支撑结构要求183.11.10 装设卸液泵的要求183.12 无损检测要求193.13 特殊耐腐蚀要求193.14 泄漏试验 193.14.1 泄漏试验种类193.14.2 泄漏试验条件194 制造194.1 基本要求194.1.1 制造单位194.1.2 制造监督检验194.1.3 出厂资料194.1.4 产品铭牌204.1.5 设计修改214.2 焊接214.2.1 焊接工艺评定214.2.2 焊工及其钢印214.2.3 焊接返修214.3 试件(板)与试样224.3.1 需要制备产品焊接试件的条件224.3.2 产品焊接试件的制备要求224.3.3 需要制备母材热处理试件的条件224.3.4 焊接试件与母材热处理试件的力学性能检验要求224.3.5 耐腐蚀性能试件和试样的制备要求224.4 罐体外观和组装234.4.1 筒体和封头的外观与几何尺寸234.4.2 焊接接头的表面质量234.4.3 罐体组装及焊缝布置234.5 无损检测234.5.1 无损检测人员234.5.2 无损检测方法244.5.3 罐体焊接接头无损检测244.5.4 原材料和零部件的无损检测要求264.5.5 无损检测记录、资料和报告264.6 焊后热处理264.6.1焊后热处理的条件264.6.2 焊后热处理的要求264.7 耐压试验274.7.1 耐压试验种类274.7.2 耐压试验压力274.7.3 耐压试验时罐体强度校核274.7.4 耐压试验前的准备工作274.7.5 耐压试验基本要求274.7.6 液压试验284.7.7 气压试验284.8 泄露试验294.8.1 气密性试验294.8.2 氨检漏试验294.8.3 卤素检漏试验294.8.4 氦检漏试验294.9 不锈钢和铝及铝合金制罐体的附加要求294.9.1 基本要求294.9.2 铝及铝合金制罐体的其他要求294.10 总装要求304.10.1 基本要求304.10.2 置换处理305 使用管理305.1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305.2 使用单位的责任315.3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315.4 移动式压力容器技术档案315.5 操作规程325.6 作业人员325.7 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325.8 异常情况处理335.8.1 异常情况报告335.8.2 隐患处理335.9 定期检验335.10安全使用要求345.11 变更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条件345.12 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要求355.12.1 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355.12.2 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355.12.3 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355.12.4 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临时进口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临时罐箱)的安全管理355.13 运输过程安全作业要求355.14 随车装备365.15 随车携带的文件和资料365.16 应急救援366 充装与卸载366.1充装许可与安全管理366.1.1 充装许可366.1.2 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376.1.3 充装单位的其他要求376.2 卸载单位的安全管理376.3 装卸用管386.4装卸工作质量386.4.1 装卸前检查386.4.2 装卸过程控制396.4.3 装卸后检查396.4.4 禁止装卸作业要求406.5 装卸记录和充装证明资料406.5.1 装卸记录406.5.2 充装证明资料407 改造与维修407.1 改造与维修单位407.2 改造与重大维修417.2.1 罐体的改造与重大维修的含义417.2.2 改造与重大维修告知417.2.3 基本要求417.2.4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前的准备工作417.2.5 改造或者维修的焊接417.2.6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耐压试验417.2.7 铭牌与标志427.3 维修的其他要求427.4 安全附件的变更428 定期检验428.1 报检428.2 检验机构与人员428.3 定期检验周期428.3.1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周期428.3.2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周期438.4 定期检验的内容438.5 特殊检验情况的处理438.5.1 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438.5.2 异地进行定期检验439 安全附件和装卸附件449.1 安全附件基本要求449.2 安全附件的选用449.3 安全附件的连接449.4 安全泄放装置449.4.1 安全泄放装置的设置449.4.2 安全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459.4.3 安全泄放装置的排放能力459.4.4 安全阀的安装要求469.4.5 安全阀的校验469.5 紧急切断装置469.6 液位测量装置479.6.1 液位测量装置的设置条件479.6.2 液位测量装置的设置要求479.6.3 液位测量装置的选用479.7 压力测量装置,479.7.1 压力表的选用479.7.2 压力表的校验479.7.3 压力表的安装要求479.8 温度测量装置489.9 阻火器489.10 导静电装置489.11 装卸阀门489.12 装卸软管和快装接头489.13 安全附件和装卸附件的保护4910 附则4910.1 解释权限4910.2 施行时间49附件A50铁路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50A1 总则50A1.1 资质和责任50A1.2 型式试验或者相关试验50A2 设计50A2.1 基本要求50A2.2 最大允许充装量50A2.3 结构要求50A2.4 安全附件51A3 制造51A4 使用管理51A5 维修51附件B52汽车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52B1 总则52B1.1资质和责任52B1.2 型式试验或者相关试验52B2 设计52B2.1 基本要求52B2.2 最大允许充装量52B2.3 结构53B2.4 安全附件53B2.5 其他要求53B3 制造53B3.1 单车地盘进厂检验53B3.2 半挂车用走行装置进厂检验54B3.3 标志54B3.4 其他要求54B4 使用管理54B4.1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罐体54B4.2 真空绝热罐体的汽车罐车走行装置更换54附件C56罐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56C1 总则56C1.1 资质和责任56C1.2 型式试验或者相关试验56C2 材料56C3 设计56C3.1 基本要求56C3.2 结构56C3.3 其他要求57C4 制造57C5 使用管理57C5.1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罐体57C5.2 租赁境外罐式集装箱的安全管理57附件D58真空绝热罐体专项安全技术要求58D1 总则58D1.1 真空绝热罐体58D1.2 型式试验58D2 材料58D3 设计58D3.1 基本要求58D3.2 充满率58D3.3 额定充满率59D3.4 结构59D3.5 管路59D3.6 设置卸液泵的特殊要求59D3.7 真空绝热罐体内容积要求60D4 制造60D4.1 基本要求60D4.2 标态维持时间60附件E61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61E1 总则61E1.1 适用范围61E1.2 资质和责任61E1.3 基本要求61E1.4 型式试验或者相关试验61E2 材料62E2.1 气瓶用材料62E2.2 管路用材料62E3 设计62E3.1 基本要求62E3.2 结构设计62E3.3 管路设计63E3.4 安全附件和装卸附件63E4 制造64E5 使用管理65E5.1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气瓶65E5.2 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65附件F66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66铁路罐车产品数据表67汽车罐车(单车)产品数据表68汽车罐车(半挂车)产品数据表69罐式集装箱产品数据表70长管拖车(单车)产品数据表71长管拖车(半挂车)产品数据表72管束式集装箱产品数据表73附件G74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铭牌74汽车罐车产品铭牌75罐式集装箱产品铭牌76长管拖车产品铭牌77管束式集装箱产品铭牌78附件H79附件A 铁路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49)附件B 汽车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51)附件C 罐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55)附件D 真空绝热罐体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58)附件E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60)附件F 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 (66) 附表F1 铁路罐车产品数据表(67)附表F2a 汽车罐车(单车)产品数据表(68)附表F2b 汽车罐车(半挂车)产品数据表(69)附表F3 罐式集装箱产品数据表(70)附表F4a 长管拖车(单车)产品数据表(71)附表F4b 长管拖车(半挂车)产品数据表(72)附表F5 管束式集装箱产品数据表(73)附件G 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铭牌 (74)附件H 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 (79)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则1.1 目的为了保障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1.2 移动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由罐体(注1-1)或者大容积钢质无缝瓶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气瓶,注1-1)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装备,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注1-1:罐体是指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注1-2:气瓶是指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1.3 适用范围1.3.1 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定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1)具有充装与卸载(以下简称装卸)介质功能,并且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注1-3);(2)罐体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O.1MPa,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 (注1-4);(3)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450L,气瓶容积大于或者等于150L且气瓶容积之和不小于3000L(注1-5);(4)充装介质为气体(注1-6)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注1-7)的液体(注1-6)。注1-3:具有装卸介质功能,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移动使用,不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注1-4:工作压力,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罐体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公称压力,是指在基准温度(20)下,气瓶内压缩气体达到完全均匀状态时的限定压力。本规程所指压力除注明外均为表压力。注1-5:容积,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单个罐体或者单个瓶式容器的几何容积,按照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注1-6:气体,是指在50时,蒸气压力大于0. 3MPa(绝压)的物质或者20时在0.1013MPa(绝压)标准压力下完全是气态的物质。按照运输时介质物理状态的不同,气体可以为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等。其中:(1)压缩气体,是指在-50下加压时完全是气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低于或者等于-50的气体;(2)高(低)压液化气体,是指在温度高于-50下加压时部分是液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在-5065之间的高压液化气体和临界温度高于65的低压液化气体(以下通称为液化气体);(3)冷冻液化气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温度低而部分呈液态的气体(临界温度一般低于或者等于-50)。注1-7: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注1-8:液体,是指在50时蒸气压小于或者等于0. 3MPa(绝压),或者在20和0.1013MPa(绝压)压力下不完全是气态或者在0. 1013MPa(绝压)标准压力下熔点或者起始熔点等于或者低于20的物质。1.3.2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1)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铁路罐车,还应当满足附件A的规定;(2)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汽车罐车(注1-9),还应当满足附件B的规定;(3)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罐式集装箱,还应当满足附件C的规定;(4)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上的真空绝热罐体,还应当满足附件D的规定;(5)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长管拖车(注1-10)和管束式集装箱,还应当满足附件E的规定。注1-9:本规程所指汽车罐车除注明外,是汽车罐车(单车)和汽车罐车(半挂车)的总称。注1-10:本规程所指长管拖车除注明外,是长管拖车(单车)和长管拖车(半挂车)的总称。1.4 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的移动式压力容器:(1)罐体或者气瓶为非金属材料制造的;(2)正常运输使用过程中罐体工作压力小于0.1MPa(包括在装卸介质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1.5 移动式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本规程适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除罐体或者气瓶、管路、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外,其范围还包括走行装置或者框架等。1.5.1 罐体或者气瓶罐体或者气瓶界定在下述范围内:(1)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罐体或者气瓶与管路、安全附件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2)罐体开孔部分的端盖、端塞及其紧固件;(3)罐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罐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接管、凸缘、法兰、法兰盖板等。1.5.2 管路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或者气瓶相连接的管子与管件。1.5.3 安全附件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泄放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液位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阻火器、导静电装置等。1.5.4 装卸附件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装卸附件包括装卸阀门、装卸软管和快速装卸接头(以下简称快装接头)等。1.6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1)本规程规定了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2)如果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没有或者不能被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覆盖时,相关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通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有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的技术评审。1.7 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的特殊处理规定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1.8 引用标准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以下简称引用标准,注1-11)如下:(1) GB 150压力容器;(2) GB/T 10478液化气体铁道罐车;(3) GB/T 19905液化气体运输车;(4) JB 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淮;(5) JB/T 4781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6) JB/T 4782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注1-12);(7) JB/T 4783低温液体汽车罐车;(8) JB/T 4784低温液体罐式集装箱。注1-11: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注1-12:JB/T 4782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标准,仅引用其中满足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的相关规定。1.9 监督管理(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等,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同时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其他相应规定;(2)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充装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3)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2 罐体材料2.1 基本要求(1)罐体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同时还应当考虑材料与充装介质的相容性;(2)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3)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标志;实施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专用材料,其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上的标志内容还应当包括制造许可标志和许可证编号;(5)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的质量检验章;(6)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罐体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7)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罐体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2.2 熔炼方法罐体受压元件用钢,应当是镇静钢。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钢板和奥氏体铁素体不锈钢钢板,以及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的低温钢板和低温钢锻件,还应当采用炉外精炼工艺。2.3 化学成分(熔炼分析)2.3.1 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碳(C)0.25%、磷(P)0.035%、硫(S)0.035%。2.3.2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其磷、硫含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基本要求,磷(P)0.030%、硫(S)0.020%;(2)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磷(P)0.025%、硫(S)0.015%;(3)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540MPa的钢材,磷(P)0.025%、硫(S)0.012%;(4)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磷(P)0.020%、硫(S)O.010%。2.4 力学性能2.4.1 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比值用于焊接结构受压元件的碳素钢或者低合金钢钢材,常温下的标准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下限标准值之比(ReL/Rm)不大于0.85。2.4.2 冲击功厚度不小于6的钢板、直径和厚度可以制备宽度为5小尺寸冲击试样的钢管、任何尺寸的钢锻件,按照设计要求的冲击试验温度下的V型缺口试样冲击功(KV2)指标应当符合表2-1的规定。表2-1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冲击功(注2-1)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Rm(MPa)3个标准试样冲击功平均值KV2(J)510275105703457063038注 2-1:(1)试样取样部位和方向应当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2)冲击试验每组取3个标准试样(宽度为10)。允许1个试样的冲击功数值低于表列数值,但是不得低于表列数值的70%;(3)当钢材尺寸无法制备标准试样时,则应当依次制备宽度为7.5mm和5mm的小尺寸冲击试样,其冲击功指标分别为标准试样冲击功指标的75%和50%;(4)钢材标准中冲击功指标高于表2-1规定的钢材,还需要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2.4.3 断后伸长率(1)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断后伸长率(A)应当符合引用标准以及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2)焊接结构用碳素钢、低合金高强度钢和低合金低温钢钢板,其断后伸长率(A)指标应当符合表2-2的规定:表2-2 钢板断后伸长率指标(注2-2)钢板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 Rm(MPa) 断后伸长率A(%)420 23 420550 20550680 17注2-2:钢板标准中断后伸长率指标高于本表规定的,还应当符合相应钢板标准的规定。(3)采用不同尺寸试样的断后伸长率指标,应当按照GB/T 17600.1钢的伸长率换算 第1部分: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和GB/T 17600.2 钢的伸长率换算 第2部分:奥氏体钢进行换算,换算后的指标应当符合本条规定。2.5 钢板超声检测2.5.1 检测要求用于制造罐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测:(1)厚度大于或者等于20mm的;(2)厚度大于或者等于12mm,并且充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3)引用标准中要求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2.5.2 检测标准和合格等级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照JB/T 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其合格等级不低于级。2.6 复合钢板罐体用复合钢板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选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1)复合钢板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不锈钢钢复合板不小于21OMPa;(2)复合钢板基层材料的使用状态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3)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基层材料按照基层材料标准的规定进行冲击试验,冲击功合格指标符合基层材料标准或者订货合同的规定。2.7 钢锻件罐体用钢锻件应当符合本规程,以及NB/T 47008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合金钢锻件、NB/T 47009低温承压设备用低合金钢锻件或者NB/T 47010承压设备用不锈钢和耐热钢锻件的规定。钢锻件级别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与罐体内介质接触并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钢锻件,不得低于级;(2)除本条前项的其余锻件,不得低于级。2.8 铝和铝合金罐体用铝和铝合金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选用,并且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用于制造罐体的铝和铝合金,如果有特殊要求,需要在设计图样或者相应的技术文件中注明;(2)铝和铝合金用于受压元件时,其设计压力不大于16MPa;含镁量大于或者等于3%的铝合金(如5083、5086),其设计温度范围为-26965;其他牌号的铝和铝合金,其设计温度范围为-269200。2.9 保温及保冷材料罐体用保温或者保冷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具有良好的化学稳定性,对设备和管路无腐蚀作用,当遭受火灾时不会大量逸散有毒气体;(2) 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和阻火功能;(3) 保温或者保冷层用于减少安全泄放装置排放量时,在650以下能够保持完好有效,其外包装层不得采用熔点低于700的材料。2.10 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2.10.1 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压力容器现行标准规范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经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境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如引用标准列有相近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牌号时,其使用范围还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2)境外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境内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断后伸长率等);(3)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相关规定:(4)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5)用于焊接结构罐体受压元件的材料,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首次使用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6)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以及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罐体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7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方可允许使用。2.10.2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本规程2.10.1的要求。对本规程2.10.1(6)以外的钢板(带),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7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方可允许使用,评审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钢板(带)的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等。2.10.3 境外牌号材料的选用设计单位若选用境外牌号的材料,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和经济性。2.11 新材料的使用2.11.1 未列入引用标准的材料罐体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引用标准的材料,试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7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方可允许使用。2.11.2 已列入引用标准的材料对已列入GB150或者JB 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以及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罐体的低合金钢,如果材料制造单位没有该材料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7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方可允许使用。2.12 材料投用和标志移植(1)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采用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式,确保所使用的材料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且在材料进厂时审核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2)对于采购的罐体用级锻件,以及不能确定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及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3)用于制造移动式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分割前应当进行标志移植。2.13 焊接材料(1)用于制造罐体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当保证焊缝金属的力学性能高于或者等于母材标准规定的下限值;当设计需要时,其他性能也不得低于母材的相应要求;(2)焊接材料应当满足相应焊材标准和引用标准的要求,并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3)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并且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2.14 材料代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批准,并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录。3 设计3.1 资质及责任(1)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质、设计类别、品种和级别范围应当符合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的规定;(2)总体采用规则设计标准,局部参照分析设计标准进行移动式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分析计算的单位,可以不取得应力分析设计许可项目资质;(3)总体采用分析设计标准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其设计单位除了具有应力分析设计许可项目资质,同时还应当具有相应品种、级别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许可项目资质;(4)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5)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向设计委托方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3.2 设计许可印章(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和罐体图上,必须加盖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设计图样和已经加盖竣工图章的设计图样不得用于制造移动式压力容器;(2)设计许可印章中的设计单位名称必须与所加盖的设计图样中的设计单位名称一致。3.3 设计条件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委托方应当以正式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条件。设计条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运输方式,包括铁路、公路、水路或者这些运输方式的联运等;(2)工作条件,包括使用环境温度、工作温度范围、工作压力范围、装卸条件及方式、装卸压力、附加载荷等;(3)充装介质,包括介质的编号、名称、类别、组分以及有害杂质含量等;(4)罐体容积或者气瓶总容积;(5)预期使用年限; (6)设计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3.4 设计文件3.4.1 基本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规范与标准的选择、主要设计结构的确定原则、主要设计参数的确定原则、材料的选择、安全附件的选择、主要外购部件(如走行装置、角件)等的选用说明,同时还需要对所充装介质的主要物理化学性质(编号、名称、类别及与工作温度相对应的饱和蒸气压和密度等)、危害性、混合介质的限制组分以及有害杂质的限制含量要求等作出说明;(2)设计计算书,包括整体及罐体强度计算、结构强度应力分析报告(需要时)、罐体容积计算、安全泄放量计算、安全阀排量或者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需要时还包括内外支撑结构强度计算、传热计算、轴荷分配计算、稳定性计算等;(3)设计图样,包括总图、罐体或者气瓶图、管路系统图等;(4)制造技术条件,包括主要制造工艺要求、检验试验方法等;(5)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主要失效模式和风险控制等;(6)使用说明书,包括主要技术性能参数、适用的介质、装卸阀门和安全附件等的规格和连接方式、操作使用说明以及使用注意事项和必要的警示性要求等。3.4.2 设计总图及罐体图3.4.2.1 设计总图及罐体图的审批设计总图及罐体图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并且其总图及罐体图应当由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3.4.2.2 总图的主要内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当注明以下内容:(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名称、型号及设计制造依据的主要法规、标准;(2)适用的铁路、公路、水路运输方式或者这些运输方式的联运;(3)工作条件,包括使用环境温度、工作温度、工作压力、介质的危害性以及特殊的腐蚀条件等;(4)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载荷(含压力在内的所有应当考虑的载荷)、介质(组分)、腐蚀裕量、焊接接头系数等;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罐体需要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5)主要特性参数,包括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总重、自重、罐体容积或者气瓶总容积、最大允许充装量等;(6)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年限;(7)特殊制造要求,如氮气或者惰性气体置换要求等;(8)泄漏试验要求;(9)防腐蚀要求;(10)安全附件的规格、性能参数及连接方式;(11)装卸附件的规格、性能参数及连接方式;(12)移动式压力容器铭牌位置;(13)装卸管口方位、规格、连接法兰标准等;(14)运输中的气体保护要求,如氮气或者其他不溶性气体的封罐压力限制等要求;(15)铁路、公路或者水路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3.4.2.3 罐体图的主要内容罐体的设计图上,至少注明以下内容:(1)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规格、标准及要求;(2)主要设计参数,包括设计温度、设计压力、最低设计金属温度、腐蚀裕量、最大允许充装量、充装介质及介质的危害性、容积、焊接接头系数等;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罐体还需要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3)无损检测要求;(4)热处理要求;(5)耐压试验要求;(6)罐体设计使用年限,如果罐体是疲劳容器需要标明循环次数。3.4.2.4特殊要求3.4.2.4.1 设计总图的特珠要求(1) 铁路罐车的设计总图上注明车辆性能,如车型代号、轨距、商业运行速度、自重系数、轴重、车辆定距、换长、通过最小曲线半径、车辆限界要求等;(2) 汽车罐车或者长管拖车的设计总图上,注明车辆性能,如底盘型号或者半挂车型号、轴距、整备质量、接近角/离去角、前悬/后悬、设计限速要求、满载时轴荷分配、半挂车型号、整车稳定性要求等;(3) 罐式集装箱或者管束式集装箱的设计总图上,注明允许的堆码层数等;(4) 长管拖车或者管束式集装箱的设计总图上,注明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等。3.4.2.4.2 罐体图的特殊要求(1)罐体为夹套结构时,分别注明内容器和夹套内的耐压试验压力,有特殊要求时注明允许的内外压差值,以及试验步骤和试验要求;(2)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罐体,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的要求;(3)不能进行耐压试验的罐体,注明计算厚度和制造与使用的特殊要求;(4)要求保温或者保冷的罐体,提出保温或者保冷措施;(5)真空绝热罐体,注明罐体真空绝热形式、真空绝热性能指标、真空设计使用年限等;3.5 设计方法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采用规则设计方法或者分析设计方法。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基于本规程3.3所述的设计条件,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失效模式和足够的安全裕量,以保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抗腐蚀性;同时还应当考虑支座、鞍座或者其他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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