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项目建设审批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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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项目审批程序一、 注册公司(工商局)(一)成立有限公司1、预约名称(1) 全体股东委托代理人证明(由股东签字)。(2) 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自然人的职业证明(一式两份)。(3) 其他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2、设立登记(1) 全体股东委托代理人证明(由股东签字)。(2) 验资报告。(3) 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字)。(4) 选举董事会成员的决定(全体股东签字)。(5) 选举董事长的决议(全体董事签字)。(6) 选区举监事会成员的决定(全体股东签字)。(7) 选聘经理的任命书(董事长签字)。(8) 公司住所证明。(9)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 其他证明材料(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审批证件)。注:如公司的股东人数少,不便于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的可设一名执行董事、监事。二、 办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技术监督局)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 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3、 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 单位公章。三、 办理税务登记(税务局)1、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 银行帐号证明。4、 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5、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四、 项目立项、投资许可证(发展计划局)1、 立项申请(书面报告)。2、 资金落实情况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五、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1、 书面申请。2、 计划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3、 建设用地申请表。4、 环境影响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项目立项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5、 标注建设工地拟建立位置的1:500地形图。6、 总平面布置图(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供)。7、 主体建筑设计方案签批文件。8、 施工图纸一套。六、 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国土资源局)1、 土地登记申请书(所管辖乡镇土管所领取)。2、 法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企业法人提交法人营业执照)。3、 法定代表人证明(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和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4、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征用、划拨、出让使用土地批复,出让合同,交纳出让金凭证及红线图)。5、 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6、 其他资料(转让、分割的提交转让合同、分割协议、有关税费缴讫证明、原土地使用证)。七、 消防审查报告(公安局)1、 计划批准文件。2、 总平面布置图。3、 具有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图纸及设计说明。4、 其他有关的说明资料。八、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1、 书面申请。2、 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书表。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其他资料)。4、 有详细规划及批准文件或批准的拟建项目总平面图。5、 标注建设工程拟建立位置的1:500地形图。6、 建设施工图纸。7、 安全、消防及其它有关部门审核意见。九、 建设工程报建证(建设管理局)1、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2、 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当年度计划批文(原件)。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A、书面申请。B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表。C 1:500地形图(有资质测绘的地形图)。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 地址勘察报告。十、 图纸审查证明(建设局图审办)十一、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站)1、 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2、 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3、 发展计划局立项批文。4、 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5、 地址勘察报告。6、 综合签定评价报告(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者)。7、 施工图纸一套。8、 缴费证明。十二、工程安全监督证(建设局安监站)1、 工程从业人员的保险证明。2、 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证书及其他证明。十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管理局)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 需拆迁的,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明。4、 施工中标通知书。5、 质量监督申报书。6、 消防意见书。7、 工程施工合同。8、 工程监理合同。9、 工程安监申报书。10、 加盖勘察设计及抗震设防审查专用章的全套施工图纸一套。11、 缴费证明。十四、环评验收(环保局)参考资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简易程序的规定(试行)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简易程序的规定(试行)长规发2005116号 我局现行规划审批程序(以下称为“一般程序”),对提高审批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但是,随着规划信息化建设的高速发展,城市规划基础工作的加强,规划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有必要和可能对现行的“一般程序”规定进行简化,以更好的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在总结我市近十年来规划审批工作实践和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一、适用原则(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原则上按“一般程序”规定进行。(二)根据“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卷周期”的要求,对符合以下“适用范围”规定的建设项目,按本规定进行审批。二、适用范围(一)用地规划方面(B类卷)1、用地面积小于20000m2的建设项目。2、省市重点工程(非大型及特殊要求的)。3、主管领导确定按本规定办理的项目。4、已审批控规且指标及用地性质不变的出让地转让项目。5、建设项目名称变更。(二)建筑规划方面(A类卷)1、在单位用地红线范围实施的不影响城市规划道路、基本符合建筑离界、退让要求的和非临城市主、次道路的中、小型(一般性公共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下,住宅层数小于11层)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以及零星建(构)筑物;2、完成规划总图审批和单体方案审查的新建小区内的多层住宅建筑及其小型配套设施;3、省、市重点工程(非大型及特殊要求的)和基础设施项目及其它特殊项目;4、主管领导确定按本规定办理的项目;5、危房翻建及私房建设项目;6、历史遗留问题中的中、小型且对规划基本无影响的项目;7、补签图纸。(三)市政规划方面(C类卷)1、与新(改、扩)建道路同时施工的市政管线(由我局进行了管线综合审批)项目。2、按已经我局审批的小区管线综合实施的单项市政工程管线项目。3、已下达规划设计要点,且已按程序进行设计审查的市政工程项目。4、主管领导确定按本规定办理的项目。三、必备资料(一)用地规划方面除一般程序规定的资料外,提供相关的会议纪要及领导的批示文件。(二)建筑规划方面除“一般程序”所规定的资料外,视情况不同还需提供以下几方面资料:1、道路上线图;2、相关的会议纪要及领导的批示文件;3、设计蓝图及原审批图纸。(三)市政规划方面1、已征道路建设方的管线综合图(2份);2、“一般程序”要求的其它资料。四、审批程序(一)准备齐必备资料进综合处(窗口),综合处受理报建;(二)经办处室处长确定是否属简易程序审批范围;(三)经办人核查资料,进行现场查勘,填写初审意见上报;(四)建筑类卷处长审批后直接返经办人;用地类、市政类卷处长审查后上报局领导审批返经办人;(五)填写审查通知单出窗。五、审批时限(一)用地规划审批1、定点及规划要点审批,13个工作日;出让地转让项目定点不含规划要点审批,9个工作日。2、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图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3个工作日。3、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0个工作日。(二)建筑规划审批1、每个阶段审批周期为9个工作日,总周期为27个工作日。2、具备条件将一、二阶段合并审查的,16个工作日,总周期为25个工作日。(三)市政规划审批符合本规定的项目直接进入三阶段,总周期为9个工作日。六、一般规定(一)用地面积小于10000m2的建设项目,可直接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二)用地面积在20000m2以下的建设项目的总图方案可与单体方案一并进行评审,按方案审查会议纪要办理总图审批手续。(三)省、市重点工程的用地规划审批可不通过处室业务例会讨论,直接报处长和局领导审批。(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名称变更由综合处(窗口)直接办理。(五)出让地转让手续审查,在控规已批规划设计要点不发生变更,由处长审定后出窗。(六)已审批总图和重点工程及危房翻建等建设项目的建筑规划审批,可将一、二阶段合并审查出窗。(七)对历史遗留问题和违法建设项目,先进行实测,然后直接按二阶段进窗审查。(八)凡进入本程序的建设项目,除征求消防部门意见外,一般不再征求其他部门意见。七、附则(一)本规定中的审批阶段划分与“一般程序”规定的要求一致。(二)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办公室二OO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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