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隐患自查重点检查项目和内容明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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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隐患自查重点检查项目和内容明细表煤矿名称(盖章):贵州马幺坡矿业有限公司马幺坡煤矿 时间:2016年9月29日项 目检查内容检查情况现状一、基础管理1.煤矿证照是否齐全或建设手续是否完备;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五职”矿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建设矿井无安全生产许可证。2.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已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未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未设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中等3.法定代表人、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资格证,是否按规定入井带班; 法定代表人、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取得安全资格证,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入井带班。法定代表人由于身体原因未按规定入井带班。4.特种作业人员数量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具有相应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满足矿井建设需求5.是否制定岗前安全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培训是否符合要求;已制定岗前安全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培训符合要求。新工人培训由煤矿负责组织,培训合格后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尚未颁证。6.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已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所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满足矿井建设需求。7.是否存在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以及超层越界开采或者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等;图纸及时填绘,符合实际。按矿井开采方案设计布置主要巷道和采掘工作面,并绘制图纸。8.矿井主要巷道和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规定;按矿井开采方案设计,布置主要巷道和采掘工作面。符合矿井开采方案设计。9.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矿井处于建设状态,无存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矿井尚处于三期工程建设。10.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生产工艺;无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生产工艺。无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第一、二、三批)。11.是否落实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执法指令以及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落实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执法指令以及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在规定限期内完成落实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执法指令,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治理。二、通风系统1.是否存在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不存在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矿井尚处于三期工程建设。2.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矿井处于建设时期,存在串联通风。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联络巷与采面回风斜巷1段串联(已制定串联通风措施)。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是否至少有一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是否至少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其回风系统严格执行停电、撤人等安全防护措施。所开采煤层未不易自燃煤层,矿井设计开采方案在+1297m标高以上瓦斯按无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在+1297m标高以下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4.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以及采区变电所、井下充电硐室、爆炸材料库是否实现独立回风;矿井首采面设计在+1297m标高以上的非突出区域;采区变电所、避难硐室、爆炸材料库已实现独立回风。采区变电所、避难硐室、爆炸材料库利用原通风巷道构筑,实现独立回风。5.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联络巷与采面回风斜巷1段存在一次串联。已制定串联通风措施。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是否形成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已形成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矿井已处于三期工程建设。7.是否存在总风量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以及巷道无风、微风、风流不稳定等情况否井下主要用风地点风量满足使用,无巷道无风、微风、风流不稳定等情况。8.井下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设置位置、数量是否满足通风安全需要,构筑质量是否达到标准,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风门是否安装防逆转装置以及反向风门是否关闭等;井下风门、密闭等通风设施设置位置、数量满足通风安全需要,构筑质量达到标准,无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掘进。采掘工作面在非无突出区域掘进准备。9.是否安装备用主要通风机,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是否匹配;已安装备用主要通风机,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矿井处于技改建设时期,矿井已按设计配有1台FBCDZ-8-NO21B,另一台为FBCDZ-6-NO15B为原有配置的主要通风机(满足技改建设需求)。10.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是否实现“双风机、双电源”,是否实现自动切换。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实现自动切换。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联络巷备用局扇处于检修状态。三、瓦斯防治1.是否按规定掌握井田范围内各煤层的瓦斯赋存参数及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情况,是否按规定绘制瓦斯地质图;开采范围内的8#、9#煤层,已由煤与瓦斯突出鉴定单位出具瓦斯赋存参数及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情况;8#瓦斯地质图由贵州煤矿设计院绘制。尚未绘制9#煤层瓦斯地质图。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安装瓦斯抽采系统并正常运行;已按规定安装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尚未运行。3.是否按规定施工瓦斯抽采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瓦斯抽采巷等);未按规定施工瓦斯抽采工程。井巷工程工程尚未到瓦斯抽采工程地段。4.是否实现瓦斯流量、负压、浓度等参数自动计量;已安装瓦斯流量、负压、浓度等参数自动计量。瓦斯抽采系统尚未运行。5.瓦斯抽采率是否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规定;否瓦斯抽采系统尚未运行。6.是否存在瓦斯抽采钻孔打假孔现象;否瓦斯抽采系统尚未运行。7.是否存在瓦斯超限未断电撤人、瓦斯假检漏检、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等情形;否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其回风系统严格执行停电、撤人等安全防护措施。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设置符合规定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门机构;是设置符合规定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门机构。9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编制符合规定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防突措施和突出事故应急预案;是采掘工作面在非突出区域进行。10是否按规定采取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并进行预测预报、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是采掘工作面在非突出区域进行。11石门、立井、斜井等揭穿突出煤层前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作业前是否编制专项防突设计;是采掘工作面在非突出区域进行。12经效果检验允许作业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超采超掘作业现象;否采掘工作面在非突出区域进行。13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采、炮掘工作面,是否采取远距离放炮、回风系统停电撤人等安全防护措施;是采掘工作面在非突出区域进行。14所有地质资料不详的掘进巷道和在突出煤层周围施工的巷道(包括钻场等)制定防止误穿煤层的措施;制定采掘工作面在非突出区域进行。四、防治水1.是否及时排查本矿井区域内的老空积水情况和定期收集、调查、核对相邻矿井和废弃老窑积水情况;是相邻的贵安乐煤矿井底标高较低,且积水已排除(乐平镇镇政府施工集中排水平硐,解决相邻矿井污水集中排放工程将积水排干),相邻矿井老空积水对本矿影响较小。2.是否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或者存在擅自开采防隔水煤柱等情况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无擅自开采防隔水煤柱等情况。矿井尚处于三期工程建设。3.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是否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已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有防治水机构、队伍、设备。4.是否按规定落实承压水防治措施和探放水措施;是经水文地质补堪,井田内无承压水。5.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是否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是矿井排水系统处于设备安装阶段。五、防灭火1.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是否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存在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情形;所开采煤层为不易自燃煤层,存在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情形。按设计组织施工建设矿井。2.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建立防灭火系统,是否编制有防治自然发火综合措施;所开采煤层为不易自燃煤层。类煤层(不易自燃)。3.开采自然发火煤层是否进行预测预报并建立火灾监测系统;否类煤层(不易自燃)。4.采用放顶煤开采自燃煤层时,是否编制防治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和措施;否不采用放顶煤开采。5.是否按规定管理井下火区及密闭,采面回采结束后是否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密闭;按规定管理井下密闭。井下不存在火区,废弃巷道已井下永久封闭,临时停工点进行临时密闭。6.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是否采用后退式开采;所开采煤层为不易自燃煤层。矿井尚处于三期工程建设。7.井下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等设备设施材质是否阻燃、抗静电;是井下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等设备设施材质有抗阻燃、抗静电合格证。8.井筒、平硐和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井下主要绞车道和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是否按规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是井筒、平硐和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井下主要绞车道和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采用砌碹或墙抬梁或锚喷联合支护。9.遇自然发火征兆,是否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是类煤层(不易自燃)。六、监测监控1.是否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实现主机双机备份;是KJ101监测监控系统,实现主机双机备份。2.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是否每日审阅瓦斯日报表、瓦斯监测日报表,发现问题是否及时按规定处置;是有处理过程和结果记录备案。3.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等是否符合规定;是满足矿井建设需求。4.各类传感器以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仪器仪表是否按规定定期校检;是满足矿井建设需求。5.是否存在井下监测数据作假、瓦斯超限不上传等;否已与平坝区监控中心联网。6.煤巷、半煤岩巷以及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是否按规定装备瓦斯电、风电闭锁装置,闭锁功能是否正常;掘进工作面装备风电闭锁装置,闭锁功能正常。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联络巷与采面回风斜巷1段串联装备瓦斯电、风电闭锁装置,闭锁功能正常。7.井下放炮时是否存在违规移动或者屏蔽传感器现象。否瓦斯检查记录与监测监控系统数据基本吻合。七、粉尘防治1.是否按规定对所有煤层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是有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2.是否建立矿井防尘供水系统;是满足矿井建设需求。3.是否按规定落实煤层注水、湿式作业、转载点喷雾、定期除尘和个体防护措施;是满足矿井建设需求。4.开采煤尘爆炸性煤层是否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隔爆设施安装地点、数量、水量等是否满足要求。所开采煤层无煤尘煤无爆炸性。矿井尚处于三期工程建设,尚未开采。八、顶板管理1.采掘工作面支护设计是否符合规定,支护方式、材料、质量、强度是否符合要求;采掘工作面支护设计符合规定,支护方式、材料、质量、强度符合要求。采用工程类比法进行采掘工作面支护设计,支护方式、材料、质量、强度符合要求。2.采煤工作面是否编制并落实初次放顶、收尾、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采面安装、回收等专项措施;否尚无采面工作面。3.分层开采是否有方案论证;否无分层开采4.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高度、宽度是否符合规定,安全出口20m范围内超前加强支护是否符合规定;否尚无采面工作面。5.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空顶作业;否所有掘进工作面采取均有临时支护措施。6.采用锚杆支护的煤巷是否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否煤巷采用墙抬梁或金属支护。7.采空区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是否停止采煤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否尚无采面工作面。九、机电运输1.是否实现矿井“双回路”供电,矿井主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瓦斯抽采系统以及井下中央配电所、采区配电所等是否实现两回电源线路供电;矿井主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中央配电所、采区配电所尚未建成。2.机电设备选型是否符合要求,井下电气设备是否失爆,井下是否存在带电检修现象;机电设备选型符合要求,井下电气设备无失爆,井下不存在带电检修现象。机电设备选型符合要求,井下不存在带电检修现象。3.是否使用已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否无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4.井下主要行人平巷超过1.5km,主要斜巷垂深超过50m时,是否安装机械运人装置;否井下机械运人装置待安装。5.绞车、皮带、机械运人装置、蓄电池电机车以及综采机、综掘机等保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绞车、皮带保护装置齐全有效。矿井未使用机械运人装置、蓄电池电机车以及综采机、综掘机。6.机电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等是否符合规定;机电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等符合规定。尚未进行机电设备性能检测。7.斜井提升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是否符合规定。斜井提升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符合规定。满足矿井建设安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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