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jian****018 文档编号:9721085 上传时间:2020-04-07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6.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中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中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山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本规定所称的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获准在本市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网络电话、数据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服务的单位。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设置的管理活动。第四条中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办)是市政府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环保、物价、国土资源、建设、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站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无线电管理办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本市移动通信行业的发展需要及资源共享、合理布局的原则,与规划部门协调编制本市移动网络基站发展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无线电管理办组织编制基站发展专项规划时,应当听取经营者和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意见。第六条基站布局应当根据基站发展专项规划和通信服务的需要,确定无线电覆盖范围,并达到国家通信行业的服务质量标准。新建基站选址应当符合城市市容景观的要求;新建基站在居住区选址的,应当优先考虑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或尽量采用微蜂窝、室内分布系统。第七条经营者应当根据基站发展专项规划、布局和选址要求,在每年9月30日前提出下年度基站设置计划,报市无线电管理办。经营者提出的年度基站设置计划中,基站布局或选址与其他经营者的基站位置有重复的,市无线电管理办予以协调安排,采用电磁兼容等技术措施,共用同一基站资源,避免重复设置,不能共用同一位置基站资源的,应另行选址。第八条在城市公共设施设置基站的,经营者不得通过与管理单位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独占基站场地。第九条经营者需要设置基站的,必须符合年度设置计划,并在向市无线电管理办提出基站设置申请时,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工程设计单位所编制的基站设计方案和与基站选址相关物业产权人签署的场地使用合同等资料。市无线电管理办应当自收到选址申请之日起15日内,商妥环保、规划部门审核,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基站选址认定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设置独立基站铁塔和机房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规划报建手续。设置基站需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经营者应当将基站设置情况报基站所在地的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经无线电管理办审批发给基站选址认定书的基站,经营者在办理其他相关设置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予支持办理。第十一条经营者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基站的,应当向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使用费由经营者与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协商确定。第十二条基站的设计与安装,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方面的规定进行,不得危及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基站设置对相邻建(构)筑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三条基站投入正式运行前,经营者应当按照无线电管理和环境保护要求,向市无线电管理办提出基站试运行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市无线电管理办在收到验收申请后一个月内,应当会同环保局委托无线电监测、电磁辐射环境测试等有关技术部门对该站的发射功率、电磁辐射水平等项目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市环保局、市无线电管理办分别颁发电磁辐射环境监测验收合格证和电台执照。第十四条经营者取得电磁辐射环境监测验收合格证和电台执照后,方可按照核定的内容,将基站投入正式运行。基站投入运行后,应当确保基站周围环境中的电磁辐射水平符合国家规定。基站运行变更核定内容的,经营者应当向原批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基站停用或者撤销时,经营者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办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迁投入运行的基站设施。特殊情况必须拆迁的,应当征得经营者同意,由提出拆迁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拆迁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市政建设项目需要拆迁基站设施的,经营者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拆迁人应当事先通知经营者,承担基站拆迁所需费用,并与经营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应当待经营者对受基站迁移影响的通信业务作出妥善处理并确定迁移方案后,再实施基站迁移。第十六条基站是重要的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保障基站的设置,维护移动通信的安全。基站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遭受破坏,致使移动通信网络中断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尽力协助经营者抢修,及时恢复移动通信服务功能。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营者依法从事基站的设置和维护,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的,不得危及依法设置的基站设施,妨碍移动通信网络畅通;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基站设施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经营者,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损害基站设施或者妨害移动通信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经验收,擅自设置基站或者将基站投入正式运行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办责令停止运行,补办设置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集群通信、寻呼通信、卫星移动通信和无线接入通信等通信方式的各类公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等任务设置临时公用通信基站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在高楼、高塔、高山设置基站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方案规范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