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抵押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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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一版合 同 编 号 : 个人贷款抵押合同 贷款种类: 工程机械按揭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1、您已经具有向银行借款和担保的法律常识;2、您已经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经知悉其含义;3、您已经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所有证件和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4、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在合同上签字;5、您已经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7、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8、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以向中国光大银行咨询。如果您未完全明白本合同条款,请暂缓签署本合同。.抵押人(含抵押物共有人):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件号码:通讯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唐山分行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87号邮政编码:063000联系电话:0315-5266192本合同签约各方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以昭信守。第一条 抵押人(如抵押物为抵押人与第三人共有,则在本合同项下凡提及“抵押人”应同时包含抵押物共有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和充分处分权的财产(以下称“抵押物”)作为抵押物(详见本合同附件1抵押物品清单),为借款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 号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借取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人民币 元、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贷款项下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款项。第三条 抵押物的暂作价以抵押物品清单上记载的评估价格为准,但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第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会同抵押权人或委托抵押权人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相关资料、有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正本均由抵押权人执管。第五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使用、维护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如果抵押权人因抵押物的任何缺陷(无论是显著的还是潜在的)而遭受损失,则抵押人须向抵押权人赔偿该等损失。第六条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如下:(一)抵押人是抵押物的合法所有人,对抵押物享有合法而充分的处分权,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抵押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抵押物的所有权始终合法有效。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担保外,抵押人未曾在抵押物上设置任何其他担保、租赁、托管或任何限制。抵押物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争议,并且依法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标的物。(二)抵押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如抵押人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合法的授权。(三)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四)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并将会对抵押物的价值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五)未经抵押权人事先同意,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的抵押外,抵押人不得在抵押物上设立其他任何担保,亦不得以出售、赠与、转让或其他方式处置全部或任何部分抵押物及其中的任何权利或利益。除非事先得到贷款人的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移占有给第三人。(六)抵押人已按时支付所有与抵押物有关的应付的费用及款项(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种税项),并已完全遵守和履行所有与抵押物相关的其他合同及条件。(七)为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优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及为确保及完善抵押权人在本合同中的利益,抵押人已完成或将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记或备案手续。(八)抵押人应及时将可能影响抵押物或其价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查封、扣押、拆迁、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通知抵押权人。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在三十天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九)配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检查。当抵押物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清偿的,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恢复抵押物价值。(十)抵押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损害抵押物或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十一)只要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仍有任何债务尚未清偿,抵押人将不会就其已被抵押权人处置的任何抵押物,向借款人追偿或主张权利。(十二)如因抵押人原因,在贷款发放后十天内未能按照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公证手续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十三)抵押物如果在主债务未清偿完毕前进行拆迁,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或借款人采取如下措施之一确保债权实现:1.抵押人获得拆迁补偿款后15日内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2.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抵押物价值相当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新的抵押物、存单质押、保证金等)。第七条 一旦抵押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声明、承诺或义务,或发生了针对抵押物的查封、扣押、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事件,或借款人发生了主合同界定的违约事件(以上统称为“违约事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发出处置抵押物的通知,抵押人在接到抵押权人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将抵押物交由抵押权人处置。第八条 一旦借款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事件或抵押人发生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事件,抵押权人即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依法实施和实现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抵押权,包括直接变卖、拍卖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或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清偿债务或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一经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须协助抵押权人取得与抵押权人实现其抵押权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或同意,或协助抵押权人办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续。第九条 抵押权人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得的款项,除相关政府部门另有规定外,按以下顺序处理:(一)用以支付抵押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或其处分抵押物所产生的或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开支;(二)用以支付抵押权人因处分抵押物而需交纳的税款;(三)用以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如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不足以实现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债权,抵押权人仍有权向借款人追索;如有余款,抵押权人应将余款交付抵押人。第十条 抵押权人和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项下贷款及其相关条款的内容,除贷款展期或增加贷款本金金额外,无需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将在变更后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第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抵押担保独立于抵押权人为主合同项下贷款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并且,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应受到抵押权人与借款人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的影响,不应受到借款人对抵押人任何债务或义务的履行或未履行的影响。第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所设抵押的抵押权有效期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致。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应当全额支付其应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第十四条 无需事先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权人可将主合同项下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转让予任何第三人,抵押人仍在原抵押范围内承担责任并应当为此目的完成相应的法定手续。第十五条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第十六条 本合同各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天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但抵押人发给抵押权人的文件,则需在抵押权人实际收到后方可视为送达。第十七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在抵押权人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第十八条 抵押权人已经应抵押人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法律法规要求抵押权需在相关部门登记后设立,则该等抵押权应自登记程序完成之日设立。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当事人各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抵押物品清单等均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抵押权人、抵押人、抵押登记机关、公证机关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 双方协商一致,决定【 】(1、适用;2、不适用)本条款之内容:抵押人应按抵押权人的合理要求办理抵押物的保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抵押权人,保险期限不得短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保险单正本以及发票的复印件由抵押权人执管。一切保险费用均应由抵押人自行承担。如果抵押人延迟或未能办理上述投保,抵押权人有权(但无义务)依照上述方式或另行代为投保,但抵押人须向抵押权人补偿抵押权人因进行该等投保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其利息。在债务全部清偿之前,任何上述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赔偿金应直接支付给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视情况将保险赔偿金直接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款项。如果因任何原因,抵押人收到任何保险赔偿金,抵押人应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代抵押权人持有和保管该笔款项,并按抵押权人的书面指示支配和使用该笔款项。第二十三条 双方协商一致,决定【 】(1、适用;2、不适用)本条款之内容: 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公证,承诺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对债权人根据本合同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没有任何异议。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于_年_月_日于_唐山_签订。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唐山分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附件 抵 押 物 品 清 单 号个人贷款合同项下抵押物为 : 房 地 产 抵 押 抵押物名称抵押物地址建筑面积评估/购买价值抵押率房产权证明编号土地使用权证明编号备 注 车 辆 及 工 程 机 械 设 备 抵 押品牌车型车牌号发动机号底盘编号车架号车辆行驶证编号购买价格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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