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速交警执勤规范.doc

上传人:jian****018 文档编号:9623529 上传时间:2020-04-06 格式:DOC 页数:46 大小:6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南高速交警执勤规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6页
河南高速交警执勤规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6页
河南高速交警执勤规范.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交警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豫公通2009172号各省辖市公安局:现将河南省高速交警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四日抄送:本厅领导,厅直有关单位。河南省高速交警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执勤执法用语第三章 执勤执法行为举止第四章 着装和装备配备第五章 通行秩序管理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查处轻微违法行为第三节 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第七章 实施交通管制第八章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第九章 接受群众求助第十章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第十一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十二章 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第十三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以下简称高速交警)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高速交警在执勤过程中,要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通过巡逻执勤对路面通行秩序进行管控,及时掌握、上报路况信息; (二)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依法组织实施交通管制措施; (四)及时处置、疏导交通堵塞; (五)受理人民群众报警求助; (六)完成其他高速交警职责范围内以及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安排的其他任务。第三条 高速交警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第四条 高速交警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五条 交通协管员可以在民警指导下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一)交通协管员应当在民警的带领下从事以下工作:1、参与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劝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2、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3、协助做好群体性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二)交通协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扣留车辆、扣留证件或罚款;2、对交通违法行为人采取约束、强制措施;3、从事涉密工作;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须由人民警察从事的执法行为。第二章 执勤执法用语第六条 高速交警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第七条 检查涉嫌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时,高速交警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第八条 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警告、教育时,高速交警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请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第九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给予当场罚款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高速交警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XX条(或XX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记XX分(或者扣留你的驾驶证/机动车)。第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前,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应享有的权利时,高速交警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有权陈述和申辩。第十一条 要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时,高速交警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你认真阅读法律文书的这些内容,并在签名处签名。第十二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后,高速交警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收好法律文书(和证件)。对经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时,高速交警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谢谢合作。第十三条 高速交警不得当场收缴当事人罚款,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时,高速交警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依据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请到XXX银行缴纳罚款。第十四条 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高速交警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依据法律规定,你拒绝签字或者拒收,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即为送达。第十五条 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维护交通事故现场交通秩序,高速交警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前方正在实行交通管制(有交通警卫任务或者发生了交通事故),请你绕行XXX道路(或者耐心等候)。第十六条 要求当事人将机动车停至路边接受处理时,高速交警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将机动车停在(指出停车位置)接受处理。第三章 执勤执法行为举止第十七条 高速交警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第十八条 站立时做到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双腿并拢、脚跟相靠,或者两腿分开与肩同宽,身体不得倚靠其他物体,不得摇摆晃动。第十九条 行走时双肩及背部要保持平稳,双臂自然摆动,不得背手、袖手、搭肩、插兜。第二十条 敬礼时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手心向下,微向外张,手腕不得弯屈。礼毕后手臂迅速放回原位。第二十一条 交还被核查当事人的相关证件时应当方便当事人接取。第二十二条 使用手势信号指挥疏导时应当动作标准,正确有力,节奏分明。手持指挥棒、示意牌等器具指挥疏导时,应当右手持器具,保持器具与右小臂始终处于同一条直线。第二十三条 驾驶警车巡逻间隙不得倚靠车身或者趴在机动车方向盘上休息。第四章 着装和装备配备第二十四条 高速交警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和执勤证。第二十五条 高速交警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反光背心、录音录像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或者移动通信工具等装备,可以选配警用文书包、警务通等,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第二十六条 执勤警车应当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者摄像机)、灭火器、急救箱等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拦车破胎器、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等装备。第二十七条 执勤警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第五章 通行秩序管理第二十八条 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时应当以巡逻为主,通过巡逻和技术监控,实现交通监控和违法信息收集。除公安部、省公安厅明确要求或在雾、雨、雪、冰冻等低能见度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等情况下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以及执行警卫任务等情况外,一般不得在收费站、服务区设置固定执勤点。第二十九条 高速交警使用的巡逻车辆必须是制式警车。巡逻警车只能在辖区路段执行巡逻任务或停留在单位驻地。不得驾驶巡逻警车到辖区或单位驻地以外的地方从事其他活动。各地要逐步将高速交警巡逻警车全部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接受省厅高速支队统一指挥调度,纳入全省高速交警指挥调度系统。第三十条 辖区高速公路有省界主线收费站的,要在省界站设置执勤中队,主要接受报警求助、维护站区秩序,执行上级指令设卡堵截,查处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完成上级交办或其他临时性任务。第三十一条 高速交警上路巡逻,在天气良好情况下应遵守以下时间要求: (一)冬季巡逻班次(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1、固定巡逻班次:早上 6:008:30 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00 晚上 22:0024:00 2、联勤巡逻班次:中午12:0014:00 晚上 17:0020:00(二)夏季巡逻班次(5月1日至8月31日)1、固定巡逻班次:早上 6:008:30 上午 8:3012:00下午 15:0018:30 晚上 21:3024:00 2、联勤巡逻班次:中午12:0015:00 晚上 18:3021:30遇雨、雪、雾恶劣天气应根据情况随时上路巡逻。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路面见警率,加强对京港澳、连霍两条主线高速公路的路面管控,沿线各高速交警支(大)队按照错时上岗、交替巡逻的方式实行联勤制度,主要加强第三十一条联勤巡逻时段的路面巡逻,具体安排见京港澳、连霍沿线高速交警支(大)队联勤安排表(附件1)。第三十三条 全员上路,全员执法。高速交警岗位在路上,职责任务主要是通过及时发现、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管控好路面秩序,因此各地必须科学安排勤务,完善内部考核奖励制度,确保高速交警支(大)队班子成员和主要警力放到路面上,切实加强路面管控,从严整治高速公路路面行车秩序,严厉查处各类重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巡逻民警要及时向高速交警支(大)队指挥室报告路况信息和巡逻执勤情况,指挥室要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 高速交警上路巡逻执勤要认真填写高速交警勤务工作日志(附件2),记录执勤时间、违法处理和警情处置情况。 第三十六条 高速交警发现高速公路交通堵塞,应当立即进行疏导,并查明原因,向上级报告或者通报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造成交通堵塞,必须借用对向车道分流的,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在分流点安排高速交警指挥疏导。在疏导交通堵塞时,对违法行为人以提醒、教育为主,不处罚轻微违法行为。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七条 高速交警上路执勤时除在高速公路发现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低速行驶、遗洒载运物、客车严重超员、车身严重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违法行为,不立即纠正可能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等特别紧急情况外,对路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非现场查处为主。第三十八条 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口、服务区执勤执法要遵守以下规定:(一)站口、服务区执勤点要设置明显标志。在收费站、服务区执勤时,要在收费站站口、服务区树立醒目的“高速交警执勤点”标志,便于群众报警,及时提供便民服务。(二)规范执勤点设置。在高速公路收费站站口执勤时,要将警车靠路边不影响通行的地方顺向停放,除拦截犯罪嫌疑人等紧急重大卡口任务外,禁止将警车横在收费站广场内或在下口匝道影响通行的地方停放。(三)站口执勤重点查处客车超员、疲劳驾驶、无证驾驶、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第三十九条 高速交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必须携带现场执法记录仪。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必须进行现场录音录像,按照规定摄录,确保执法过程清晰、完整。执勤民警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像资料移交到所属的大队。大队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取、传递音像资料,并按照一人一档的办法进行登记、存贮、保管。执法当日发生的特殊情况应在登记中注明。第四十条 高速交警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五)指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六)听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和申辩;(七)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二节 查处轻微违法行为第四十一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省厅高速支队将另行下发通知确定高速公路轻微违法行为的具体范围。第四十二条 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一般不得给予罚款处罚。第四十三条 高速交警在指挥交通、巡逻管控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不具备违法车辆停车接受处理的条件或者交通堵塞时,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第四十四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邮寄违法行为提示、通知车辆所属单位等方式,提醒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第三节 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高速交警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第四十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高速交警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高速交警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第四十八条 高速交警依法扣留车辆时,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并应当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妥善处置车辆所载货物。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能够自行处理但拒绝自行处理的,高速交警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登记货物明细并妥善保管。货物明细应当由高速交警、机动车驾驶人签名,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签名的,高速交警应当在货物登记明细上注明。第七章 实施交通管制第四十九条 遇有雾、雨、雪等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性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时,高速交警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由上级根据工作预案决定实施限制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第五十条 加强备勤,制定预案,及时处置恶劣天气和重大交通堵塞。各地要在安排好日常巡逻执勤的同时,根据恶劣天气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加强民警备勤工作,确保出现雨、雪、雾、冰等恶劣天气时,人员、车辆及时到位。第五十一条 实施交通管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车辆、行人绕行线路,并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绕行引导标志等,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无法提前公告的,高速交警应当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维护交通秩序。对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异议或者不理解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第五十二条 高速交警在道路上实施交通管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预案进行。第五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执勤遇恶劣天气时,高速交警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迅速上报路况信息,包括雾、雨、雪、冰等恶劣天气的区域范围、能见度、车流量等情况;(二)根据路况和上级要求,采取发放警示卡、间隔放行、限制车速、巡逻喊话提醒、警车限速引导等措施;(三)加强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置交通事故,严防发生次生交通事故;(四)关闭高速公路时,要通过设置绕行提示标志、电子显示屏或者可变情报板、交通广播等方式发布提示信息。车辆分流应当在高速公路关闭区段前的站口进行,高速交警要在分流处指挥疏导。第五十四条 高速交警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据指令赶赴治安、刑事案件现场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先期处置措施: (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二)组织抢救伤者,排除险情;(三)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围观群众,保护现场,维护秩序,确保现场处置通道畅通;(四)进行现场询问,及时组织追缉、堵截;(五)及时向上级报告案件(事件)性质、事态发展情况。第五十五条 高速交警发现因群体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维护现场交通秩序。第五十六条 高速交警接受堵截任务后,应当迅速赶往指定地点,并按照预案实施堵截。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拦车破胎器堵截车辆。第五十七条 高速交警发现有被通缉的犯罪嫌疑车辆,应当视情采取跟踪、堵截等措施,确保有效控制车辆和嫌疑人员,并向上级报告。第八章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第五十八条 高速交警执行警卫任务,应当及时掌握任务的时间、地点、性质、规模以及行车路线等要求,掌握管制措施、安全措施。按要求准时到达岗位,及时对路口、路段交通秩序进行管理,纠正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文明执勤。第五十九条 高速交警执行交通警卫任务时,应当遵守交通警卫工作纪律,严格按照不同级别的交通警卫任务的要求,适时采取交通分流、交通控制、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在确保警卫车辆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社会车辆的影响。警卫车队到来时,遇有车辆、行人强行冲击警卫车队等可能影响交通警卫任务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车辆和人员,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并迅速向上级报告。警卫任务结束后,应当按照指令迅速解除交通管制,加强指挥疏导,尽快恢复道路交通。第六十条 高速交警在路口执行警卫任务时,负责指挥的高速交警应当用手势信号指挥车队通过路口,同时密切观察路口情况,防止车辆、行人突然进入路口。负责外围控制的高速交警,应当分别站在路口来车方向,控制各类车辆和行人进入路口。第九章 接受群众求助第六十一条 高速交警遇到群众求助的,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工作。需要过往机动车提供帮助的,可以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停车,请其提供帮助。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的,不得强制。第六十二条 高速交警遇到职责范围以外但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时,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请上级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第六十三条 高速交警遇到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高速交警指挥疏导交通时不受理群众投诉,应当告知其到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投诉。第十章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第六十五条 高速交警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防护规定:(一)穿着统一的反光背心;(二)驾驶警车巡逻执勤时,开启警灯,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保证安全。驾驶人、乘车人应当系安全带;(三)保持信息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第六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高速交警。需要在高速公路收费站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放置要求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在执勤点后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第六十七条 在执行公务时,警车需要临时停车或者停放的,应当开启警灯,并选择与处置地点同方向的安全地点,不得妨碍正常通行秩序。警车在高速公路上执行公务时临时停车和停放应当开启警灯,并根据道路限速,将警车停在处置地点来车方向五十至二百米以外。在不影响高速公路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开启警报器。第六十八条 高速交警在雾、雨、雪、冰冻及夜间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设点执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高速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三名(含)以上高速交警或者两名高速交警和两名(含)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二)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设点执勤,应当将执勤点设在收费站或者服务区、停车区,并在至少两公里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并确定专人对执勤区域进行巡控。第六十九条 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三)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高速交警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高速交警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四)堵截车辆应采取设置交通设施、利用交通标志控制所拦截车辆前方车辆停车等非直接拦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拦截车辆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拦截车辆。第七十条 在高速公路发现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低速行驶、遗洒载运物、客车严重超员、车身严重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导车辆到就近服务区或者驶出高速公路接受处理。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进行纠正。第七十一条 各地应当定期检查高速交警支(大)队安全防护装备配备和使用情况,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第十一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七十二条高速交警执勤时遇交通事故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本着“快出警、快固定、快撤离、快处理”的原则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交通事故,可以由具备初级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一)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财产损失不大的;(二)事实清楚;(三)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第七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交通事故,可以由具备初级事故处理资格的专职事故处理民警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一)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二)事实清楚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第七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应当按照以下操作规程办理:(一)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白天应当在5分钟内出动,夜晚应当在10分钟内出动;(二)到达现场后立即采取必要的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三)利用照相机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四)简要询问现场当事人、证人,了解事故情况,并用执法记录仪固定询问内容;(五)车辆能够移动的,责令当事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车辆不能移动的,现场民警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六)依法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由当事人签名;(七)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并交付当事人。第七十六条 利用照相机对事故现场拍照固定证据的,应当固定下列情况:(一)能够反映现场位置并包括肇事车辆的方位或概览照相;(二)能够反映肇事车辆全貌及号牌的中心照相;(三)能够反映肇事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变形情况的细目照相;(四)能够反映现场地面痕迹、散落物的概览照相和中心照相。第七十七条 现场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身份及驾驶证情况;(二)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及保险情况;(三)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四)事故发生的原因。现场询问中涉及当事人身份、驾驶资格及车辆所有人情况的,应当在询问的同时用执法记录仪或者照相机拍照固定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上记录的详细信息。第七十八条 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进行,下列几种情形可以直接认定为全部责任:(一)同车道行驶的后方车辆与前方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的;(二)在收费站、服务区等处排队等候通行时前方车辆倒车与后方车辆碰撞的;(三)非意外原因造成的单车爆胎、翻车、碰撞道路设施等形态事故;(四)其他可以认定为全部责任的情形。第七十九条 对当事人一致申请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进行。(一)当事人对损害后果没有争议的,可以在当事人自行协商的基础上当场进行调解;(二)当事人对损害后果有争议的,可以在当事人自行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损害赔偿的比例,待损害后果确定后凭据履行。 第十二章 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第八十条 高速交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接受上级警务督察和业务主管部门执法督察。第八十一条 高速交警上路执勤应当遵守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和省厅有关规定,严禁发生执勤执法不规范和公路“三乱”情况,违者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十二条 省厅高速支队和各省辖市公安局应当根据高速交警工作职责,结合辖区交通秩序、交通流量情况和交通事故的规律、特点,以及不同岗位管理的难易程度,安排勤务工作,确定执勤执法任务和目标,以执法形象、执法程序、执法效果、执法纪律、执勤执法工作量、执法质量、接处警等为重点,开展考核评价工作。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高速交警执法效果的唯一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定期公布,记入高速交警个人执法档案,并与高速交警评先创优、记功、职级和职务晋升、公务员年度考核分配挂钩,兑现奖励措施。第八十三条 高速交警支(大)队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坚决查处高速交警违法违纪问题。第八十四条 高速交警支(大)队应当建立和完善值日警官制度,通过接待群众及时发现高速交警在执法形象、执法纪律、执法程序、接处警中出现的偏差、失误,随时纠正,使执法监督工作动态化、日常化。第八十五条 高速交警支(大)队应当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高速交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执法档案的具体内容,由省厅高速支队商公安法制部门按照执法质量考评的要求统一制定。第八十六条 高速交警支(大)队通过执法档案应当定期分析高速交警的执法情况,发现、梳理带有共性的执法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第八十七条 高速交警大队应当设立专职法制员,高速交警中队应当设立兼职法制员。法制员应当重点审查高速交警执勤执法的事实依据、证据收集、程序适用、文书制作等,规范高速交警案卷、文书的填写、制作。第八十八条 高速交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一)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机动车号牌;(二)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四)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六)故意为难违法行为人;(七)因自身的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八)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第八十九条 严格督察和责任追究。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路面(站口)执勤民警教育、管理和督促检查,凡发现脱岗、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执勤执法不规范的,要立即纠正、严肃处理。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支队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地路面管控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路面管控不力,导致交通秩序混乱或发生恶性责任交通事故的,要按照本规定进行通报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第九十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附件:1、京港澳、连霍沿线高速交警支(大)队联勤安排表2、高速交警勤务工作日志3、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4、查处违反装载规定违法行为操作规程5、查处超速行驶操作规程6、查处违法停车操作规程7、查处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操作规程8、查处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操作规程 9、事故停车场、汽修厂、抢险施救企业管理规程附件1京港澳、连霍沿线高速交警支(大)队联勤安排表巡逻日期单日双日巡逻单位京港澳高速公路沿线高速交警支(大)队安阳大队、新乡大队、圃田大队、许昌大队、驻马店高速支队鹤壁大队、二桥大队、机场大队、漯河大队、信阳高速支队连霍高速公路沿线高速交警支(大)队商丘大队、开封大队、巩义大队、洛阳交警支队高速大队开封高速支队、柳林大队、洛阳大队、三门峡大队附件2高速交警勤务工作日志 大队 年 月 日民 警时间段固定岗站口或巡逻路段巡逻车号处罚违法行为(起)执勤执法详细情况备注 中队长: 大队长:附件3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一、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配备并按规定使用酒精检测仪、约束带、警绳等装备。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酒精检测仪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检定合格,并保持功能有效。二、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发现有酒后驾驶嫌疑的,应当及时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路边停车,熄灭发动机,接受检查,并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二)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要求其下车接受酒精检验。对确认没有酒后驾驶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放行;(三)使用酒精检测仪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检验,检验结束后,应当告知检验结果;当事人违反检验要求的,应当当场重新检验;(四)检验结果确认为酒后驾驶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检验结果确认为非酒后驾驶的,应当立即放行;(五)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或者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或者由不少于两名民警或者一名民警带领两名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县级以上医院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六)固定当事人血液样本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当事人要求通知的人员。无法通知或者当事人拒绝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三、对醉酒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由不少于两名民警或者一名民警带领不少于两名协管员带至指定地点,强制约束至酒醒后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四、处理结束后,必须禁止饮酒后、醉酒的机动车驾驶人继续驾驶车辆,如现场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替代驾驶的,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并将停车地点告知机动车驾驶人。附件4查处违反装载规定违法行为操作规程一、对有违反装载规定嫌疑的车辆,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熄灭发动机,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二、经检查,确认为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的,当场制作简易处罚程序决定书。运输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影响交通安全,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应当责令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未悬挂明显标志的,责令驾驶人悬挂明显标志后立即放行。三、对于有载物超载嫌疑,需要使用称重设备核定的,应当引导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核定结果为超载,应当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行为。当事人表示可立即消除违法状态,依法处罚,待违法状态消除后放行车辆;当事人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对于跨地区长途运输车辆超载的,依照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四、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未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不采取扣留机动车等行政强制措施。对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责令驾驶人按照规定转运,驾驶人拒绝转运的,依法扣留机动车。五、对于货运机动车车厢载人、客运机动车超载或者违反规定载物的,当事人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对于其他违反装载规定的,在依法处罚之后,应当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当场消除违法行为。 附件5查处超速行驶操作规程 一、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河南省高速交警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有关规定执行。二、在高速公路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固定电子监控设备或者装有测速设备的制式警车进行流动测速。三、测速设备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检验合格,且在检验有效期内,方可用于证据收集。四、能够保存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的,可以实施非现场处罚。五、运用测速设备的高速公路路段必须是限速标志和其他交通标志、标线设置齐全,并设有“雷达测速”提示标志的路段,不得隐匿执法测速。六、对超速低于百分之五十的,依照简易程序处罚;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采取扣留驾驶证强制措施,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七、当事人要求查看照片或者录像的,应当提供。附件6查处违法停车操作规程一、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应当使用照相、摄录设备、清障车等装备。二、高速交警在高速公路上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的,应当责令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驶离;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联系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无法拖移的,应当责令机动车驾驶人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故障机动车可以在短时间内修复,且不占用行车道或者骑压车道分隔线停车的,可以不拖移机动车,但应当责令机动车驾驶人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三、拖移违法停车机动车,应当保障交通安全,保证车辆不受损坏,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附件7查处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操作规程一、发现无号牌机动车,高速交警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熄灭发动机,并查验车辆合法证明和驾驶证。二、对于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驾驶人有驾驶证,且能够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依法处罚,并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办理移动证或临时号牌后放行;不能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扣留车辆。三、对于有拼装或者报废嫌疑的,检查时应当按照行驶证上标注的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内容与车辆进行核对,确认无违法行为的,立即放行;初步确认为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扣留车辆。四、对于有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嫌疑的,检查时应当根据车辆情况进行核对、询问,确认无违法行为的,立即放行;初步确认有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违法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扣留车辆。五、对于有被盗抢嫌疑的,检查时,应当运用查缉战术、分工协作进行检查,并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当场能够确认无违法行为的,立即放行;当场不能确认有无违法行为的,应当将人、车分离,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进一步核实。六、发现不按规定安装号牌、遮挡污损号牌的,检查时应当按照行驶证上标注的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内容与车辆进行核对。确认违法行为后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责令机动车驾驶人纠正。七、高速交警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驾驶证嫌疑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出示驾驶证接受检查的,依法扣留车辆。八、高速交警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所持驾驶证记满12分或者公告停止使用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九、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所持驾驶证有伪造或者变造嫌疑、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驾驶证处于注销状态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将驾驶证作为证据扣押。十、机动车驾驶人所持驾驶证无效,同时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替代驾驶的,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 附件8 查处载运危险化学物品车辆操作规程一、发现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引导机动车驾驶人至安全区域接受检查,除查验机动车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外,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并依法处理。二、对于由外省高速公路驶入我省高速公路区域的载运危险化学物品车辆,要从进入我省境内第一个下道口引导其驶出高速公路;对于擅自进入载运危险化学物品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不按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处罚。三、对于未随车携带河南省高速公路载运危险物品车辆通行证的,应当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并禁止其继续行驶,及时调查取证,并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通行证的证明,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或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四、对于未申领河南省高速公路载运危险物品车辆通行证,擅自通过我省高速公路运输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应当扣留运输车辆,调查取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五、对于未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载运危险物品车辆通行证注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和运输路线、时间等事项运输的,应当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调查取证,责令其消除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或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六、对于危险品运输车辆空载的和经现场确认,所载物品确属非危险物品的应当允许其通行我省高速公路。七、遇有雨、雪、雾、沙尘、冰雹等恶劣天气和高速公路路面结冰影响安全通行时,载运危险化学物品车辆严禁行驶高速公路,已上路行驶车辆必须就近引导出高速公路。附件9事故停车场、汽修厂、抢险施救企业管理规程第一节 资质要求第一条 事故停车场、汽修厂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和正式税务发票齐全有效。 (二)有完善的停车场、汽修厂管理制度。 (三)具有相对封闭的停车环境和足够的停车空间。 第二条 配合价格认证部门拆检和同时经营机动车修理业务的事故停车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交通部门核准的二类以上(含二类)汽修企业资质。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和正式税务发票齐全有效。 第三条 事故抢险施救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和正式税务发票齐全有效。 (二)拥有10名以上(含10名)专职抢险人员。 (三)有可供随时调配使用的基本抢险设备,具体包括:30吨以上(含30吨)大型吊车1辆、30吨以下小型吊车1辆、平板车3辆、8吨以上大吨位清障车1辆、5吨以下小吨位清障车1辆以及必要的破拆设备。(四)有固定的值班备勤场所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值班备勤场所距收费站口在10公里以内。第二节 工作规范第四条 事故停车场、汽修厂、抢险施救企业要严格依法经营,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有关工作制度和监督电话(037168208110)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上墙。 第五条 事故停车场、汽修厂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落实事故车进出场登记制度,有关登记项目要填写规范、齐全,不得出现漏填或填写不规范的现象。 (二)事故车进出场登记表要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二年,不得出现丢失、损毁现象。 (三)严格落实车辆放行大队领导审批制度,不得私自放行事故车辆。 第六条 事故停车场、汽修厂协助价格评估机构拆检事故车辆进行价格评估,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并在价格评估单上签字确认,收取拆检工时费不得高于价格评估机构核定的价格。 第七条 事故停车场、汽修厂、抢险施救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文明经营,安全作业,严禁敲诈勒索当事人和违规作业。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例会每季度至少一次。第八条 抢险施救车辆和驾驶人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抢险施救车辆要定期检修,确保车况良好,随时能够出动。(二)驾驶人员要持有合法证件上路行驶,并依法遵章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九条 抢险施救人员在高速公路上作业期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统一着抢险施救工作服并配有反光背心,严禁使用“高速交警”、“警察”等字样。 (二)听从现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三)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范进行作业,同时要注意自身安全防护。(四)积极协助现场民警维护事故车辆和货物安全。(五)对于报警求助的故障车辆,当事人要求提供车辆维修服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实施:1、管辖大队向当事人推荐具有相应资质手续的汽修企业和并提供联系方式,由当事人自行联系和协商服务收费事宜;2、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要在维修作业前严格填写登记表,载明维修项目和协商的价格,由接受服务的当事人签字、并留下联系电话,以便于大队、支队进行回访和检查。未经大队同意或无登记表的视为违规作业。3、未经当事人报警求助和大队同意,严禁维修企业和其他从事车辆维修的单位和个人上路修车。 第十条 抢险施救企业执行抢险施救任务,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事故车辆所载货物需要倒货的,对车载货物要进行详细清点登记,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死亡、逃逸或有其它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车载货物送至事故停车场的,要与事故停车场管理人员履行交接手续)。 (二)对抢险施救操作可能造成的车辆、货物损失,要事先告知当事人,因当事人死亡、逃逸或有其它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告知的,要向现场指挥员进行报告并记录在案。(三)因作业人员操作不当、失误造成事故车辆、货物损失的要依法进行赔偿。第三节 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各大队对相关事故停车场、汽修厂、抢险施救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后,要与其签定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并于十五日内报支队事故科备案。 第十二条 各大队要建立专门的事故停车场、抢险施救企业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和收费标准复印件。 (二)负责人基本情况与联系方式。 (三)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四)回访当事人反馈意见表。 第十三条 各大队要加强对事故停车场、汽修厂、抢险施救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其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回访有关当事人;定期检查每季度一次,不定期检查视情况随时进行,每季度回访当事人不得少于十人次,回访当事人满意率低于90%的,取消合作资格。 第十四条 发现事故停车场、汽修厂、抢险施救企业有违规经营行为的,负责监管的大队要采取发整改通知的形式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另行更换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事故停车场、汽修厂、抢险施救企业。 第十五条 事故停车场、汽修厂、抢险施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行更换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事故停车场、抢险施救企业: (一)拒不接受大队监督检查的。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正式税务发票等手续不全的。(三)未经大队审批私自放行事故车辆的。 第十六条 事故停车场、汽修厂、抢险施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在十五日内进行整改,整改不力或一年内发现两次下列同类违规行为的,另行更换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事故停车场、汽修厂、抢险施救企业: (一)收费许可证过期失效的。 (二)未征得当事人同意,强制拆检事故车辆的。 (三)不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第十七条 事故停车场、汽修厂、抢险施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一年内发现两次下列同类违规行为的,另行更换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事故停车场、汽修厂、抢险施救企业: (一)没有公开悬挂收费许可证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 (二)收费不使用正式税务发票或不开票的。 (三)对事故当事人进行敲诈勒索的。 (四)事故车在停放期间出现零部件或货物丢失,拒绝赔偿的。(五)抢险人员在抢险过程中因没有清点或操作不当造成事故车上货物损失,拒绝赔偿的。(六)抢险施救人员在施救中穿着 “高速交警”、“警察”等字样服饰的。 第十八条 事故停车场、汽修厂、抢险施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一年内发现三次下列同类违规行为的,另行更换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事故停车场、汽修厂、抢险施救企业: (一)事故车进出场登记表有空项或以“/”代替“无”的。 (二)事故车进出场登记表对车载货物名称、数量登记不详的。 (三)事故车进出场登记表保管不善,有丢失、损毁现象的。(四)抢险施救企业不按规定对抢险施救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五)上路维修故障车与被服务对象没有签订协议,不填写登记表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方案规范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