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流程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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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大同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流程规定为有效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切实使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到位,促进并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结合大同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际,特制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及相关工作要求如下:一、拟定监督检查计划(一)各县(区)质监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各县(区)局应于每年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符合以下要求:1、制定监督检验计划应当依据省局提出的“食品分类、企业分级、监管分等”的原则执行。对产品覆盖面大、销售渠道广的大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监督检验、风险监测中发现过安全风险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高风险产品的企业要适当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年度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少于6次。2、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年度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4次。(二)各县(区)质监局将制定的监督检查计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各县(区)局将本单位拟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报当地政府批准,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既定部署,开展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二、下达监督检查计划各县(区)局局长将批准后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下发至所有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依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包厂负责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三、实施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各县(区)局组织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以前,要确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要点,组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当提前调阅企业质量安全档案,查阅企业生产许可证审查材料,熟悉相关的标准及技术资料,收集被检查企业的相关信息,必要时要进行会议安排和培训。(二)、监督检查工作程序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首次交流: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听取企业关于产品及其产地环境、生产管理等有关情况的介绍,检查人员可质疑。(1.企业基本概况组建时间、性质,产品种类、产量、产值,技术力量和技术依托,经营状况,管理层分工等;2.原辅料品种、数量、采购渠道。3生产过程控制情况。4产品出厂检验情况。)2、实地检查:全面检查企业生产厂区,对生产厂区内的所有物品进行查看,要求运用现场检查笔录记录情况,同时留下影像资料。重点检查区域: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存放场所新建、废弃车间库房生产配料间关键工艺车间出厂检验室成品库 重点检查环节:添加剂使用不合格品及退货处理3、随机访问:确定访问员工数量(不得少于5名),随机访问有关管理技术人员,了解产品生产及管理情况的第一手资料。4、查阅记录:通过查阅文件,了解企业全程质量控制措施及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通过查阅记录,核实企业生产和管理的执行情况及控制的真实性、有效性。检查中,查阅的文件包括生产管理制度等;查阅的记录包括生产及其管理记录、出入库记录、生产资料购买及使用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卫生管理记录、培训记录等,必要时,调阅企业的财务账簿,要求运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记录情况。5、过程判断:从企业的固定设施、设备所有量上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生产能力;从生产原材料的投放量与产品的产出量计算产出率,从而判断企业是否按照生产工艺真实运行。如发现企业存在疑点,要紧盯不放,进行重点深入调查。6、约谈法人:要求企业法人、负责人及各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检查人员向企业通报现场检查结果,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并运用约谈记录记录约谈情况。对有争议的事实必要时可进行核实,以确保检查实事求是。约谈要有针对性,要针对企业存在的管理不规范行为以及潜在的质量安全风险进行约谈,通过约谈,可以直接告知企业整改要求,并及时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起到企业法人重视、管理人员重视的作用。7、责令整改:检查人员应就检查中发现的情况,向企业书面提出整改意见,向企业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确定整改期限,要求企业如期整改。如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进入立案查处程序。8、监督检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疑点或工作需要时,应对企业产品进行抽样。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当依据抽样要求对企业产品进行抽样,并填写抽样单。9、结果处理:1、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结束之后,应当尽快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并及时进行回访验证。2、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存在着重大风险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局长,局领导及食品科(股)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判,做出上报当地食安办、市局的决定,涉及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立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启动处置程序。10、归档备查:每次监督检查实施完毕后,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当将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现场检查记录、约谈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照片及企业整改报告等实证资料报送本单位食品科(股)存档备查。四、监督检查情况总结1、各县(区)局应于每月月底对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本月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进行核对,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市局。2、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反映的企业状况,评估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并针对性地调整监督检查计划。五、监督检查相关要求1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携带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现场检查笔录、约谈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工作中应保持严谨、科学、谦逊的态度,仔细倾听,与企业平等交流。2、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现场检查期间,生产负责人、有关技术人员、会计、库管人员要在岗,有关记录档案随时备查阅。3、检查人员要在检查和谈话中收集信息,作好记录和必要资料的收集,并进行拍照和实物取证。4、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及时记载,同时由企业陪同人员签字,对记载的事实加以确认。附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内容1、企业资质(l)、查验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是否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2)、检查了解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是否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客一致,是否有生产场所搬迁未变更、超许可范围和超期未延续继续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3)、现场查看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是否发生变化,是否持续符合生产许可证发证要求,变化后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报告。2、企业进货查验情况。(1)、检查企业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简称原辅料)是否向供货者索取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购进批次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原辅料是否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企业进货查验记录是否真实,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2年。(2)、检查企业原辅料库房,记录企业采购的原辅料的数量、名称等信息,对照企业进货查验记录,验证是否与实际使用的原辅料品种一致。对照企业库存的食品添加剂是否与填报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登记表一致。(3)、检查企业原辅料库房环境是否整洁卫生,是否有防鼠、防蝇等设施;原辅料是否做到离地离墙存放,食品添加剂、回收食品是否单独存放,涉及速冻、冷藏等特殊要求的原辅料贮存温度控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入库。查验企业回收食品登记销毁记录,检查是否有使用回收食品作为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法行为。 3、企业生产过程控制情况。(1)、检查企业是否定期对厂区内环境卫生状况进行自查,是否保存自查记录;现场察看企业厂区内是否保持清洁卫生,是否存在妨碍生产、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厂区路面是否平整、有无积水,厂区内是否有裸存的垃圾堆,企业生活区、生产区是否相互隔离,是否饲养家禽、家畜,距离生产区2 5米内是否有坑式厕所。(2)、检查企业是否对生产加工场所清洁卫生状况进行自查,是否保存自查记录:现场察看企业生产加工场所是否清洁卫生,屋顶(天花板、墙壁表面是否清洁,地面是否积水;防蝇、防鼠、防虫、洗手、更衣等设施是否正常使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或产生的各种有害物质是否合理置放与处置。(3)、检查企业是否对生产加工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进行自查,是否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现场察看企业生产加工设施是否有污垢和灰尘。(4)、检查企业是否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是否保存有关记录;现场察看企业生产加工设施是否清洁,食品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是否维护保养完好,使用前后是否及时进行了彻底清洗、消毒。(5)、现场询问投料人员如何对使用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行计量控制,检查是否如实填写投料记录表。检查企业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部公告要求的添加物质,使用的添加物质是否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登记表上如实填写。(6)、检查企业是否合理确定生产关键质量控制点,是否根据工艺作业指导书有效控制,做好控制记录。(7)、检查企业人流、物流走向及设备布局是否合理并满足工艺要求,是否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设置不同区域,检查企业的加工布局是否生熟分开,是否存在原料、半成品、成品往返交叉。(8)、现场察看企业生产设备、设施是否运行正常,是否严格执行加工设备、设施的维护程序。(9)、检查企业是否建立现场人员卫生防护知识培训记录:询问现场人员对卫生防护知识的掌握情况,随机抽查现场人是否达到卫生防护的要求。4、企业出厂检验情况。(1)、对照相应的食品生产证审查细则的规定,核查企业必备检验设备、设施是否存在缺项;检验设备是否能正常使用,其中计量器具是否持有合格有效检定证。(2)、对照相应的检测方法,检查企业检验所需的辅助设备和化学试剂是否存在缺项,检验所需的辅助设备是否能正常使用,检验所需化学试剂是否在有效期内。(3)、检查检验人员有无相关从业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及培训记录;对照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询问检验人员有关检验过程,了解检验人员是否熟练掌握检测方法。(4)、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查阅企业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检查企业出厂检验是否存在漏项情况。(5)、检查企业是否建立有出厂检验原始数据和检验报告的记录,检查出厂检验报告和原始数据的出厂检验项目是否齐全,出厂检验报告是否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对照企业生产加工产品的入库记录,检查企业产品是否有出厂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验证是否做到批批出厂产品检验。(6)、检查企业是否建立留样场所、留样记录;对照检验报所列批次,检查企业是否批批保存出厂检验留存实物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实物样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 2年的,实物样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年。(7)、对企业实施委托出厂检验的项目,检查委托检验机构是否具有法定检验资质,委托检验协议是否在有效期内,委托检验项目、批次是否符合规定;查阅企业送检记录和检验报告,抽查企业委托检验是否达到批批检验要求。5、企业不合格品管理情况。(1)、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并保存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处理记录;对照企业进货验收记录,检查企业对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情况,是否将不合格食品原料投入生产。(2)、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并保存生产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查阅出厂检验记录台帐、委托检验报告、监督抽查报告,检查企业对生产的不合格产品是否进行了有效处理,是否有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3)、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督抽查和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检查企业是否采取了整改措施,是否整改复查合格。6、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情况。(l)、检查标签是否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项目,标注的内容是否符合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超前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况。(2)、检查标签是否标注食品成分或者配料表,标注的成分或配料是否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是否标注生产加工食品中使用的各种添加物质。(3)、检查标签是否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食品产地,其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是否真实,为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产地是否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联系方式是否真实有效。(4)、检查标签是否标注保质期,保质期的标注是否符合标准规定。(5)、检查标签是否标注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代号。(6)、检查标签是否标注贮存奈件,其内容是否符合标准规定。(7)、检查标签配料表中是否标注了生产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标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是否是国家标准规定的通用名称。(8)、检查标签是否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标注的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9)、检查专供婴幼儿主辅食品的标签是否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可与进货台帐、生产投料记录对照,检查标注的主要营养成分是否真实。(10)、检查专供特定人群主辅食品的标签是否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可与进货台帐、生产投料记录对照,检查标注的主要营养成分是否真实。(1l)、检查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如:食品标识是否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食品标识是否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除注册商标外,食品标识所用文字是否为规范的中文;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是否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标识上是否标注中文说明;食品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是否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是否标示有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是否符合规定。7、企业销售台帐建立情况。(1)、查阅企业提供的质量管理文件,确定企业是否建立了销售台帐记录制度。(2)、查阅企业建立和保存的销售台帐记录是否完整:记录项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包含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是否记录及时;是否有记录人员签字。可以通过核对销售台帐记录与生产记录的一致性,来检查销售台帐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8、企业标准执行情况。(l)、查阅企业提供的执行标准目录及标准文本,了解企业所执行的所有产品标准,检查企业标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通过企业执行标准与企业生产产品品种的核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无标生产情况。(2)、通过查阅企业质量管理文件,检查企业是否规定有部门或人员负责收集、记录新发布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检查具体记录情况;查阅企业参加相关培训记录情况;查阅企业关于企业标准执行工作的规定和文件。9、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建立落实情况。(1)、查阅企业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2)、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已经售出的不安全食品是否召回。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相关记录是否完整并能够相互印证。10、企业从业人员管理情况。(1)、查阅企业质量管理文件,是否建立了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是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2)、查阅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记录,是否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现场抽查工作人员,了解其对近期进行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的掌握情况。(3)、检查食品生产人员在岗名单,核实生产人员的健康证明,现场抽查直接接触食品人员的健康证明。11、企业委托加工食品情况。(l)、检查企业是否有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加工行为是否在协议有效期内,是否履行委托加工报告手续。(2)、现场检查委托加工的食品及食品标识是否与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加工手续所记载的内容一致。12、企业受理消费者投诉情况。(1)、检查企业是否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是否有专人负责受理及处理。(2)、检查企业登记的投诉记录是否载明投诉者的姓名和联系方式、食品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具体质量问题。(3)、检查企业是否对消费者投诉的食品质量安全等问题作出相应处理,检查处理记录。(4)、对投诉属实的食品质量安全等问题,查验企业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查看整改记录和整改报告,必要时可联系投诉者核实情况。13、企业风险管理工作情况。(1)、检查企业是否建立收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的制度,是否保存了记录和资料。如:收集、记录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通知、公告。包括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食品新原料、生产新工艺、新品种食品添加剂、新型食品用包装材料的风险评估信息,行业内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等。(2)、检查企业是否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采取了相应的措施,防止风险的发生。14、企业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1)、检查企业是否制定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制度和处置预案,是否有专门部门负责。(2)、询问企业负责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是否熟悉处置流程,检查企业是否定期开展防范措施落实的自查,查看有关工作记录。(3)、检查企业有关问题食品召回、安全事故报告等处置执行记录,查阅记录内容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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