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2.成都市废旧沥青混合料热再生利用管理办法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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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成都市废旧沥青混合料热再生利用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效地利用路面废旧沥青混合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道路、场坪、桥梁、小区道路等建设和养护工程中废旧沥青混合料收集、厂拌热再生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沥青混合料热再生利用”是指将收集的废旧沥青混合料运送至热再生沥青混合料生产企业,按照本地热再生技术标准制成符合规范质量标准的沥青混合料,再度用于道路、场坪、桥梁、小区道路等改建和大中修工程的过程。第四条 热再生沥青混合料的质量必须符合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热再生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SZ-23-2002)的规定。第五条 成都市废旧沥青混合料坚持以“零废弃”为管理目标,到“十二五”末,废旧沥青混合料回收率达到100%,利用率达到90%以上。第六条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为本市旧沥青混合料热再生利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对本市旧沥青混合料热再生利用的管理。第二章 废旧沥青混合料回收管理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收集道路建设和养护工程中产生的旧沥青混合料,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集中运至专业的沥青混合料生产企业(工程设计中规定进行现场热再生利用或其他合理利用的除外)。不得无故废弃或作基础回填材料,不得运往渣土消纳场。不得运往成都市以外进行处理。第六条 对废旧沥青混合料按要求运送至再生企业后,沥青混凝土再生企业对废旧沥青混合料必须按照工程名称办理计量手续,领取相关收料证明,并向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和环保部门备案。第七条 送于工厂热再生的旧沥青混合料应干燥、洁净,无沥青粘结的砂石料不得多于旧沥青混合料总量的5,含泥量不得大于1,块状尺寸不宜大于300mm。第八条 废旧沥青混合料的运输必须遵守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运输企业必须保证运输途中不遗撒,不扬尘。第九条 废旧沥青混合料再生企业必须具备对废旧沥青混合料实验、分析、破碎、再生的实验手段、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环境保护措施,其中再生沥青拌合机不小于“3000(原生)+2000(再生)型”,再生设备具备“双烘干滚筒”及二次废气燃烧功能,具备分类堆放(三仓)旧料场地。废旧沥青混合料再生企业由市建委、市城管局、市环保局联合检查确定。未被确定企业不得从事回收利用废旧沥青混合料。第三章 厂拌热再生沥青混合料生产管理第十条 对已回收废旧沥青混合料应分类堆放,经过破碎、筛分后,严格按规定做好热再生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经具备专业资质的试验检测结构验证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严禁质量不合格的热再生沥青混合料出厂。第十一条 厂拌热再生沥青混合料生产企业应做好废旧沥青回收和废旧沥青混合料再生利用的各项统计工作,并在每季度按工程项目改建和大中修分类分别书面上报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第四章 厂拌热再生沥青混合料质量管理第十二条 厂拌热再生沥青混合料一般用主干道及支路的道路底、中面层,乡村道路可以用于面层使用。第十三条 热再生沥青混合料的有关试验、检测器具的校准应由具备专业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第十四条 对已采用废旧沥青热再生混合料的工程,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试验检测机构建立完善的道路跟踪试验检测资料,分析热再生沥青混合料的相关性能指标,为今后推广运用作指导参考。第五章 废旧沥青混合料利用管理第十五条 涉及沥青混合料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在拟建工程、拟修工程的工程设计中必须明确“热再生利用的方法和各面层热再生沥青混合料的规格、旧沥青混合料回收率”,废旧沥青混合料路面材料的剥离、收集及运输费用应列入设计概(预)算。沥青混合料的验收单位、接管单位严格检查废旧沥青混合料再生情况,共同将旧料是否按要求回收做为验收、移交、资金支付的必备条件;无废旧沥青混合料回收利用设备、经验、人员的单位,不能单独参加涉及沥青混合料工程的招投标,不能进行沥青废旧沥青混合料的工程的原料生产及施工。第十六条 运送至废旧沥青混合料再生企业的旧料经验收合格且用于工程再利用后,政府应给予适量补贴,鼓励资源回收再利用企业发展。第十七条 废旧沥青混合料再生企业(指定回收点)不得将市区内所收集的废旧沥青混合料私自交易到成都市以外的地方。若经查明,取消该企业废旧沥青指定回收点。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本规定和有关规定做好热再生沥青混合料利用过程的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对未按本规定进行废旧沥青混合料热再生利用的工程不予验收。第十九条 废旧沥青混合料热再生利用量由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共同确认后,生产企业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文中“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混沥青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规定,向相关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手续。第二十条 政府逐渐引导对废旧沥青料进行可控、集约式管理,依据城市布局,引导及鼓励优良企业发展成为大型废旧沥青混合料利用、生产、研发企业,并在土地、资金、信贷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减少及避免重复投资及“小而散”的生产企业建设。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市建设、管理、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废旧沥青混凝土旧料的再生利用活动进行监督。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市城市管理局制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分别由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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