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生育证发放规定.doc

上传人:jian****018 文档编号:9595834 上传时间:2020-04-06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5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驻马店市生育证发放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驻马店市生育证发放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驻马店市生育证发放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驻人口201220号驻马店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生育证审批发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口计生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豫人口20121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口计生委制定了驻马店市生育证审批发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5日印发的驻马店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生育证审批发放管理的规定(驻计生组20029号)同时废止。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驻马店市生育证审批发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市的中国公民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它组织。第三条 生育证是全市已婚育龄夫妻合法生育的凭证。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领取一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第四条 生育证的审批发放管理应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高效、便民。第五条 禁止违反规定越权发放生育证、滥发生育证、不按程序发放生育证。禁止骗取、伪造、涂改、盗卖、转让生育证。第二章 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机关第六条 一孩生育证实行登记发放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办理;二孩生育证实行审批发放制度,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办理。批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城镇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须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批准县处级(含副县处级)以上干部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须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七条 生育证登记和审批发放机关应分别成立生育证登记和生育证审批领导小组,负责一孩生育证登记和二孩生育证审批归档等工作。第八条 生育证登记、审批机关应健全生育证申请受理、登记、审批、发放等管理制度。一孩生育证申请的受理、审核,生育证的登记、公示、发放、归档和二孩生育证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公示等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二孩生育证申请的复核、审批,生育证的发放、案卷归档等工作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第九条 发证机关根据生育政策和生育证发放权限,及时将生育证发给申请人,作为其合法生育的凭证。第十条 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发证机关办理。第三章 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程序第十一条 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提供下列材料:经相关单位核实盖章的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2份;夫妻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和其它相关证明)及复印件;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2张;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乡级及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女方孕育情况检查证明。第十二条 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核实,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对符合一孩生育条件,材料齐全,已纳入计划生育管理,且录入人口管理信息系统(PFPMIS,以下简称“MIS系统”) 的,给予登记,发给生育证;未纳入计划生育管理或未录入MIS系统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纳入管理,并录入MIS系统后,给予登记,发给生育证;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应书面一次告知当事人;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发给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十三条 合法结婚且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二孩生育条件,要求照顾生育二孩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 经相关单位核实盖章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3份(需省级备案的提供4份);夫妻双方书面申请、个人申请诚信承诺书;夫妻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及复印件,一孩出生证明及复印件;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片3张;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县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出具的女方孕育情况检查证明;申报城镇二孩生育证的,需提供夫妻双方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包括年龄、婚姻状况、子女等情况);足以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二孩条件的证件、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1、经鉴定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应提交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果。2、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出具的不育症鉴定证明。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应提交市级以上(含市级)侨务部门发放的归侨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在本省定居的证明。4、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含六级)伤残军人的,须持有军人伤残证。现役军人应提交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退出现役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是烈士独生子女的,应提交烈士证、抚恤金领取本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5、夫妻一方(必须是国有企业正式职工)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申请人与矿方签有继续长期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劳动合同),应提交矿区劳动人事部门、井下作业基层单位出具的证明、特种作业证和本人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保证书。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应提交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另一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生育证明。7、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交夫妻双方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父母(再婚的只提供亲生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村(居)出具并得到乡级盖章确认的独生子女家庭户证明(人户分离的还需提供现居住地的相同证明)。8、农村居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应提交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该夫妻只有一个孩子且为女性的证明。9、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应提交男方入赘到女方家庭结婚落户的公证书。若姊妹数人,还需提供其他姊妹的婚育情况及其他姊妹不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保证书。10、农村居民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应提交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二孩生育申请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受理登记、调查核实、材料整理。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材料齐全,并录入MIS系统的,出具调查报告后,将各种证明、材料等及时上报县区人口计生委审批;未录入MIS系统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录入MIS系统后,按要求上报县区人口计生委审批;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应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退回二孩生育申请,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调查报告要求内容详实(包括夫妻双方姓名、年龄、单位、职务、婚姻状况及生育、收养、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优待等情况),结论明确,调查人亲笔署名(两名),并签署调查时间;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签署单位意见及日期,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或生育证审核登记发放专用章。第十五条 县区人口计生委收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二孩生育申请材料后,填写受理回执,并认真组织调查核实、整理材料、及时审批。县区人口计生委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调查取证的,审核审批时限可延长至鉴定确诊或调查完毕之后30日内)。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材料齐全的,在夫妻双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公示,无异议后,是农村居民的发给二孩生育证;是城镇居民的将二孩生育证审批表、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优待及退回情况表及二孩生育证审定备案报告,于每月的2030日之间上报至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后,县区人口计生委方可下文,发放二孩生育证;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乡级生育证登记机关; 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乡级生育证登记机关,并书面告知理由。乡级生育证登记机关应及时将县人口计生委的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副科级以上干部申请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除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要求提交材料外,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县(处)级干部报省人口计生委审核备案。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在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其它奖励后,方可领取二孩生育证。第十八条 生育证应准确填写,打印清晰,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和生育证审批专用印章后方能生效。第四章 生育证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九条 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年度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免费发放。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二孩生育证审批表在省人口计生委表样设计的基础上,由市人口计生委统一式样,各县区组织印制。第二十条 生育证分为农村居民(一孩、二孩)、城镇居民(一孩、二孩)两大类。农村居民生育证适用于夫妻双方均为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本人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分配责任田(地)资格的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日起五年内的,可以按农村居民申请办理生育证。城镇居民生育证适用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具有城镇户口的城镇居民。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除外)的,以及所有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按农村居民办理二孩生育证。第二十一条 生育证的发放实行逐级登记制度。市、县、乡、村四级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生育证发放登记制度。其中,包括生育证数量、编号、领取人员签字等。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12月份各县区根据人口预测和一、二孩的比例将第三年度所需的各类生育证数报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审核汇总后,报省人口计生委。第二十三条 每年3月份,市人口计生委根据当年的人口计划,将城镇一孩生育证,农村一、二孩生育证科学合理地分配至各县区;城镇二孩生育证由市人口计生委根据县区上报的备案材料,将空白证发至各县区,由县区发证机关给予办理。第二十四条 当年生育证的有效期为:上年度的12月1日至下年度的元月31日。每年四月份至下年度四月底前,发证机关必须将下年度的一、二孩生育证发放到人。生育证发至申请对象后,乡镇、办事处与MIS系统录入情况核对无误后,将相关信息录入驻马店市政策内生育管理服务系统。第二十五条 凡持当年生育证,在有效期内未生育的,应在4月底前,凭原生育证、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女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调查报告(换发二孩生育证的提供)和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近期孕育情况证明等,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下年度生育证。城镇二孩证由县区人口计生委持原生育证、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近期孕育情况证明及二孩生育证审定备案报告报至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后方可换发。对近期有引流产史的要由女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书面说明原因,并加盖公章。发现非医学原因选择性别引流产的,生过孩子后又假报引流产、死胎的或自行引流产的,生育证不予换发。生育证隔年度换发无效。 第二十六条 遗失生育证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由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原发证机关核实,补发生育证。需上级审核备案的,按有关要求上报备案。 生育证缺损需要更换的,须持旧生育证到原发证机关更换新生育证,原生育证同时作废,由发证机关收回。第二十七条 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应为领取了生育证的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方面的优质服务。第二十八条 持证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因医学原因需终止妊娠的,须持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出具的不宜继续怀孕的证明,方可终止妊娠。第二十九条 持生育证妇女分娩后,应在分娩后1个月内向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报告生育子女情况,生育证由生育对象保存。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每月1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本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上个月人口出生情况。第三十条 已领取生育证的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予批准;已领取二孩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的,注消其生育证。溺婴、弃婴、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不再发给生育证。自报婴儿死亡或分娩死胎又无确凿证据证明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部门或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盖有公章和经办人签名的证明),注销其生育证。第三十一条 弄虚作假骗取生育证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生育证的,除收回生育证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 县区人口计生委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生育证发放情况书面报至市人口计生委。第三十四条 发证机关对生育证发放登记(审批)表、调查证明材料、生育证发放登记底册、未使用的生育证等要按年度分类、建档,由专人统一管理。二孩生育证材料应一案一卷,长期保存。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应检查生育证的登记、审批、发放、管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 凡需查阅生育证及有关材料的,须持单位证明信、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询。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独生子女”是指独生子或独生女(无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收养的兄弟姐妹);夫妻未生育而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其子女视为独生子女;夫妻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及以上子女,而现只存活一个子女,且子女死亡时女方未满49周岁的,现存活子女视为独生子女。本办法所称独生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属再婚的,应包括其亲生父母和继父母。第三十七条 流动人口生育证的办理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生育证审批发放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主题词:生育证 管理 实施办法 通知驻马店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2012年6月18日印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方案规范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