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特许经营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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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特许经营)甲 方: 乙 方: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特许经营) 合同编号: 甲方: 签订地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声明:1.合同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2.合同双方均承诺自身符合法律对签约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手续。鉴于:甲方与乙方于_年_月_日签订的中国石化加油站特许经营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特许经营合同项下的乙方加油站,可以有条件的使用中国石化的商标。甲方经商标持有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授权,通过与乙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再授权许可乙方在特许经营合同项下的乙方加油站中使用商标的具体事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1.商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已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1385942、1948353、1948357、_,类别为第37类、第_类的商标(具体内容见附件),及该商标包含文字、图案或组合。2.特许经营站:依照甲、乙双方于_年_月_日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乙方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应当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加油站。3.特有形象:任何表现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下属单位(本合同中统称中国石化),及其商品、服务和活动的特有公司标志、所有权标志、未注册标志、营业名称、服务名称、包装形状、颜色组合、标签款式、图案,以及能够被第三方认为与中国石化相关联的其他特有形象。4.油品:汽油、柴油、煤油和润滑油。第二条 授权范围甲方向乙方授予在_ _省境内的下述非独有的权利:1.在特许经营站使用商标对该站经营的油品进行宣传,或者对特许加油站自身进行宣传。2.在乙方参与的与特许经营站经营相关的活动中,使用和展示商标。3.商标的使用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时止。期间如商标注册期限届满,由甲方负责办理商标续展。第三条 商标使用费1.商标使用费按下列第_ _种方式收取:(1)商标使用费为_元/年,乙方于每年的_月_日前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合同生效年度的商标使用费为_元,于生效之日起_日内汇入甲方指定账户。逾期付款的,按_计算逾期利息。(2)商标使用费根据上一年度特许加油站的销售额(乙方上一年度向所有客户开出发票上所列已付油品的总值)计算,具体比例为销售额的_%,但最低不得低于_元。乙方于每年的_月_日前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合同生效年度的商标使用费为_元,于生效之日起_日内汇入甲方指定账户。逾期付款的,按_计算逾期利息。2.自收到第一笔商标使用费起_ _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与商标有关的标志图案样品,由乙方自行委托具有商标印制资格的单位印制,并自行承担有关费用。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的特许经营站所经营的油品及提供的服务,应在任何时候都符合当时甲方规定或认可的质量、性能、规格与标准,遵守甲方关于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2.乙方不得任意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使用商标;使用商标的方式,不会损害商标和特有形象的独特性、有效性和声誉。3.乙方不得以任何甲方认为有损于商标和特有形象的独特性、有效性和声誉的商业名称或标志来经营业务。4.乙方在使用商标时,应标明自身或下属单位的名称,不得采取在自己或下属单位的商业名称使用商标或特有形象等任何可能导致乙方与中国石化相混淆的情形。5.方授权代表有权在一切合理的时间为以下目的进入特许经营站:(1)检查特许经营站的油品、服务和有关活动;(2)检查商标使用、展示方式和相关情况;甲方在行使上述权利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合理的样品,包括但不限于包装、广告、促销材料、标签和其他印刷品。6.乙方一旦发现下述现象,应立即通知甲方:(1)第三方侵犯或涉嫌侵犯商标和特有形象的权益;(2)第三方注册与商标和特有形象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使用与商标和特有形象相同或近似的形象;(3)其他乙方认为影响商标权益的行为。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认为需要采取必要措施或行动的,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采取有关行动。7.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再授权给任何第三方行使。8.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上述约定的情形的,有权要求乙方纠正。9.在甲方合法拥有商标再授权权利的情形下,无须就乙方行使本合同赋予的权利而发生的法律纠纷承担任何责任。若甲方因乙方行使本合同赋予的权利而遭受第三方的索赔,相关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10.双方应对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经营情况和信息予以保密。本项义务不以本合同解除而免除。第五条 授权终止的情形1.发生下列情形的,甲方可立即向乙方发出通知,终止商标的授权使用:(1)乙方失去特许经营合同赋予的特许经营资格;(2)逾期支付商标使用费,超过_ _日;(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经甲方发出通知要求纠正_ _日内仍未予以纠正;乙方违反上述约定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不经通知要求纠正,直接终止授权;(4)乙方不当经营被政府有关部门查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给甲方的财产、声誉造成损失;(5)乙方不再经营与商标有关的业务;(6)乙方进入清算。2.乙方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因本条第1款的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本合同因到期或因本条第1款的情形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拆除经营设施上的商标或特有形象标志,停止使用任何带有商标或特有形象的商品、包装、广告、促销材料、标签和其他印刷品。第六条 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政府行为”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实施的强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征收、禁令,以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无法控制的且对合同履行有实质性影响的事件。2.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3.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 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的终止或消除。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互不承担责任。第七条 附则1.本合同为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附件,随特许经营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而生效、变更和终止。2.甲方可授权(指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_ _石油分公司行使本合同中甲方权利和义务。3.本合同未尽事宜,适用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4.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未作特殊约定的,通讯地址为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送达时间以下列规定为准:(1)专人交付之日视为送达之日;(2)邮递以邮政部门可以证明的收到日视为送达之日;(3)传真以顺利发出当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之日。5.除国家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进行修改与补充,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执行。6.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_ _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书对双方具有终局效力。7.本合同一式_ _份,甲方、乙方各执_ _份。本合同采用中文和_ _文字书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同文字的文本内容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另由甲方将合同副本报工商部门和商标管理部门备案。(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方担保人(盖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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