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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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中油人劳字200631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建立的需要,规范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根据关于深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油人劳字2003343号),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和企业执业资格三类。第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执业资格指国家人事部会同有关部委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集团公司选择与其业务相关的部分执业资格作为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必备或参考条件(详见附件1)。第四条 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是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 企业执业资格指集团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对涉及重大技术、安全生产等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准入控制所要求的技术条件。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由人事部门归口管理、业务部门配合实施。第七条 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主要负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文件,并确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范围;(二)制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政策;(三)制定与职业资格有关的培训计划并监督指导;(四)组织企业执业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五)公布取得职业资格人员名单,并颁发证书。第八条 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一)参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范围论证,并制定相关资格专业水平标准;(二)申报执业资格人员相关材料的审查、上报;(三)参与企业执业资格考试命题和相关培训;(四)相关职业资格注册。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会同同级业务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申报职业资格人员考试、评审、推荐工作,人员自然情况、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证明审查工作,组织考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相关信息建库工作等。第三章 职业资格取得第十条 执业资格主要通过考试取得。各单位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人事部门部署、本人申请、资格审查、报名考试的程序开展。对国家新开展的执业资格,首批申请人员一般可通过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条件及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资格一般通过评审、考试及考评结合等方式取得。(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程序、方法和条件等根据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二)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参照本规定第十条执行。(三)通过考评结合方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按以下程序进行:1.参加考试。2.对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将相关材料报有关机构评审。3.对通过评审人员,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其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相应职称证书、资格文件和其他相关评审资料。4.对通过审查,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单位人事部门将相关材料报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审批并行文确认;取得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各单位审批并行文确认。第十二条 企业执业资格一般通过考试、评审等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人事劳资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国家执业资格的有关标准和程序制定。第四章 职业资格管理第十三条 对执业资格和企业执业资格实行分级管理,中、高级资格由集团公司管理,初级资格由企事业单位管理。对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按集团公司职称文件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执业资格证书由国家有关部委统一印制并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统一印制的证书除外)和企业执业资格证书由集团公司统一印制并发放。第十五条 对执业资格和企业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管理。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按照国家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20066号)执行;企业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注册,一般每两年注册一次。(二)连续两次未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集团公司系统内使用相应资格和从事有关业务。(三)申请注册应提供下列证明:1.本人执业资格证书;2.本人年度工作考核合格的单位证明;3.身体健康证明。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建立统一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数据库,对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及时入库并做好维护工作。数据库应涵盖取得职业资格人员情况简表中的信息(详见附件2)。第十七条 对国家新增执业资格在企业内的推行,由人事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对已纳入管理的执业资格,由人事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发展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调整适用范围。对国家已实施,但尚未在集团公司内推行的执业资格,集团公司将不统一组织考核认定、考试及评审等相关工作。第五章 职业资格使用第十八条 职业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竞聘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的必备条件,不与薪酬待遇挂钩。第十九条 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已经聘任在岗、但未取得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各单位应进行强化培训,限期取得职业资格。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取得职业资格者应调离相关工作岗位。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部分专业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可以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详见附件1)。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可依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在集团公司内推行的国家执业资格2.取得职业资格人员情况简表(发文日期:2006年6月8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附件1:在集团公司内推行的国家执业资格序号资 格 名 称执 业 范 围国家有关文件业务管理部门备 注1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到工程师岗位2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与监理、治理与监测;环境岩土工程和与岩土工程有关的水文地质工程业务等注册土木工程师(土)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建设部3勘察设计注册结构工程师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办设1997222号)建设部4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和轻化)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建设部5勘察设计注册电气工程师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电气传动、电力系统等工程设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建设部6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等专业工程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建设部7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机械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技术咨询;设备招标、采购咨询;项目管理;施工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587号)建设部8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技术咨询;设备招标、采购咨询;项目管理;施工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586号)建设部9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技术咨询;设备招标、采购咨询;项目管理;施工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584号)建设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续表 序号资 格 名 称执 业 范 围国家有关文件业务管理部门备 注10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的监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8号令,1992年7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1注册建筑师建筑设计、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1995年9月23日发布)建设部12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建设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到工程师岗位13建造师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6号)建设部14注册城市规划师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城市规划技术咨询,城市综合开发策划等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建设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到工程师岗位15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投资建设项目策划,投资机会研究;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10号)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6价格鉴证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到经济师岗位17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咨询;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咨询;工程项目评估、咨询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 127号)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8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到工程师岗位19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从事核与辐射安全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到工程师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续表 序号资 格 名 称执 业 范 围国家有关文件业务管理部门备 注20质量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除外)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2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到工程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21注册计量师进行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的校准,以及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具计量技术报告;指导、检查同一专业项目二级注册计量师开展工作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到工程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22注册设备监理师对重要工程设备的重要形成过程、关键部件的质量控制进行见证、检验和审核,对项目进度、款项拨付情况进行监督,参与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3矿产储量评估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3号)国土资源部24注册资产评估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接受委托的非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评估咨询和其他评估业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54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5国际商务师国际商务、对外贸易经济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70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到经济师岗位26企业法律顾问审核企业合同,参加企业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工作;处理企业有关法律事务;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教育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26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到经济师岗位27注册税务师税务登记;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税务行政复议等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到经济师岗位28执业药师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到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附件2:取得职业资格人员情况简表填报单位(盖章):序号姓 名性别出生 年月政治 面貌参加工 作时间学历毕业 时间毕业院校所学专业资格名称授予 时间行政级别现从事 专业证书编号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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