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一讨论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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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教学案例一讨论材料第一部分:案情介绍 讨论问题 讨论思路 讨论要求 讨论形式第二部分:法院判决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四部分:分组情况第五部分:课代表汇总材料第六部分:学生分组材料 班级: 姓名: 本班学生每人两组,共15组 时间: 2005年月日第节课 合同法教学案例一(第部分)原告:南京某新贸商场(简称新贸商场)被告:江宁县某劳动服务公司(简称劳动服务公司)被告:江宁县某信用社(简称信用社)第三人:董某等580人 1988年10月16日,江宁县某裘皮厂(简称裘皮厂)向其主管部门劳动服务公司以及信用社写报告,提出拟与新贸商场举办联合返本销售活动。经劳动服务公司批准并经信用社签署担保意见后,裘皮厂于1988年10月17日与新贸商场订立返本销售协议书,约定:裘皮厂在新贸商场举办裘皮服装,五年返本50的销售活动,新贸商场按裘皮厂销售额50万元提留135;如销售额不足50万元,裘皮厂必须确保新贸商场50万元的135毛利:在展销期间,裘皮厂不得将其他裘皮厂同类产品上柜:裘皮厂5年后返本50货款汇到新贸商场账户,由双方当众返还顾客。合同签订后裘皮厂向信用社写报告,要求其为 5年后返还的货款提供担保,信用社在报告上签署担保意见。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进行联合销售活动,每销售一件服装,就给顾客出具购买发票并发一张信誉卡,卡上载明:“凡展销期间,在本店买裘皮厂服装五年后一个月内归还顾客所购货款50,以发票购买日期为准,过期不补,遗失不补”。期间共销售855件服装,货款总额为252217元。新贸商场按实际销售额的135提留毛利3404930元。1989年8月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裘皮厂应于1993年11月15日以前返还金额1261085元汇入新贸商场,然后由双方共同负责退款给顾客。1990年底裘皮厂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歇业,既未成立清算组织,也未按约定将返还货款汇到指定帐户。新贸商场到期未能将返本货款退还给第三人。新贸商场诉称:由于裘皮厂未按约定汇款,而返本到期的顾客纷纷要求兑现,给商场信誉造成损害,也影响了正常营业,因裘皮厂歇业,现请求法院判令其主管部门服务公司和担保单位信用社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 服务公司辩称:本公司下属裘皮厂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1990年因经营不善歇业,现尚有房产,应以其房产抵债。新贸商场是销售返本的合作者,应当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现裘皮厂歇业,新贸商场也有支付返本货款的义务。本公司只能协助清理裘皮厂的财产还债,而不能承担代偿责任。 信用社辩称:本社在裘皮厂有关返本销售的报告上签字盖章属实,但这仅仅是对返本销售进行支持,并非答应承担返本销售的保证责任。 第三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求新贸商场、服务公司和信用社归还50贷款,并偿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及经济损失。讨论问题:本案存在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在审理过程中对三个问题存在争议:1、新贸商场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2、谁是真正的返本货款的权利主体,3、责任主体如何认定。请对这三个问题进行讨论。讨论思路:根据合同关系的相对性理清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关系是正确判断和认定的关键;另外涉及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适用和企业歇业的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讨论要求:1、 适用法条要正确、准确,写清法律文件的名称、适用的条款项。2、 阐发法理要到位,使用法言法语,忌用大白话。讨论形式:1、 两人一组,查阅资料,形成书面意见;2、 由课代表汇总梳理小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交任课教师;3、 由课代表和学习委员安排持相同观点的同学整理材料,准备发言;4、 重新布置桌椅,任课教师主持;5、 一到二入人主发言,其他人补充;6、 大约两个课时;7、 讨论完毕,将所有材料由课代表收回,交任课教师。8、 教学秘书将材料留存在教学档案。合同法教学案例一(第二部分)法院判决 南京市白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新贸商场与裘皮厂订立的返本销售协议有效。因袭皮厂歇业,此款应由其主管部门服务公司用裘皮厂的财产偿还,服务公司届期未返还货款,对本纠纷负主要责任。信用社对裘皮厂提供的担保有效,应对返还货款承担保证责任。信誉卡上规定5年后一个月内归还50货款,过期不补,违反公平原则,应属无效。因此,服务公司、新贸商场对返还第三人货款均负有责任。服务公司有责任用裘皮厂的财产偿还本货款。新贸商场提出不承担返本的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本案审理中,以董雅操等为代表的第三人请求参加诉讼,并依法主张权利,应予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第87条、第89条第1款第1项,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款第1项和第2款、第29条第1款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1)服务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用裘皮厂的财产偿还第三人的返本总款888895元及其银行息;(2)信用社、新贸商场对服务公司上述返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服从本判决。案例分析 本案存在着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在审理中对于新贸商场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谁是真正返本货款的权利主体和有关责任主体的认定,存在着争议。 本案开始是新贸市场诉服务公司和信用社联合销售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新贸商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理由是返本信誉卡是新贸市场与裘皮厂联合制作发给消费者的,返本销售是双方共同的行为,对销售者而言双方是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没有到期将返还款项退还给消费者,即向法院起诉,索要裘皮厂的返本货款,是无权主张权利的,应驳回起诉,索要裘皮厂的返本货款,是无权主张权利的,应驳回起诉。第二种观点认为,此案应中止审理,另由消费者对新贸商场和服务公司提起诉讼。第三种观点认为,新贸商场与裘皮厂在举办联合返本销售活动中,双方签有协议,约定返本货款由裘皮厂在5年后到期汇入新贸商场,由双方共同负责退还给顾客,由于到期裘皮厂未按约履行,新贸商场有权起诉,要求袭皮厂按协议约定履行其返本的义务。在本案中,新贸商场和裘皮厂的协议约定了裘皮厂先将返本货款汇入新贸商场,新贸商场有权要求裘皮厂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在裘皮厂拒不履行:义务时,新贸商场有权起诉裘皮厂。因此,新贸商场对顾客而言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但对裘皮厂联营纠纷,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消费者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来的原、被告均处于被告地位。 关于谁是真正的返本货款的权利主体问题,尽管新贸商场在与裘皮厂的联营协议中是权利主体,可以要求裘皮厂按双方约定将返本货款汇入指定帐户上,但它不能享有这笔返本货款,该货款最终要发还给购买皮装消费者,因此,当新贸商场一旦收到返本货款,就有义务返还给消费者,在返本纠纷中成为义务主体,故本案真正的权利主体是580名消费者。 关于责任主体的确定,裘皮厂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其歇业后服务公司在其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新贸商场作为联营合作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信用社作为担保人应首先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案中新贸商场、服务公司和信用社都是承担返本货款的责任主体。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起诉,法院可直接对其作出裁决。 在本案中,确定合同关系的主体、责任主体以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前提,是首先分清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关系。本案涉及到两个合同关系:一是裘皮厂与新贸商场订立的返本销售协议,二是裘皮厂与新贸商场共同与消费者订立的返本销售协议。 在裘皮厂与新贸商场订立的返本销售协议及补充协议中,主合同的当事人是裘皮厂和新贸商场,信用社是该合同的从合同即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该主合同约定了裘皮厂和新贸商场在联合销售中的权利义务,并特别约定裘皮厂5年后将返本50货款汇到新贸商场帐户,由双方当众返还顾客,后又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具体的汇款办法。因此,该合同赋予了新贸商场对裘皮厂的返本货款的请求权,裘皮厂逾期不支付该返还款,新贸商场可以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基于合同权利人的地位,新贸商场具有原告的资格。至于原告请求权实现以后,如何处置返本货款,那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的问题。在与消费者订立的返本销售协议中,新贸商场和裘皮厂谁是合同的主体,取决于以谁的名义对消费者销售商品。如果以双方共同的名义向消费者销售商品,那么双方共同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其双方共同兑现返本货款的承诺;如果只是以商店的名义向消费者购买商品,只有商店是合同的当事人,由商店向消费者兑现返本货款的承诺,至于裘皮厂是否向新贸商场汇付返本货款,不影响消费者向其主张权利,而消费者也只能向新贸商场主张权利,不能向裘皮厂直接主张权利。换言之,虽然新贸商场与裘皮厂订立了联合销售协议,但该协议只是确认其相互关系的依据,对第三人即消费者没有拘束力。 在新贸商场与裘皮厂之间的诉讼中,由于消费者依据返本销售协议对新贸商场(以及裘皮厂)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当然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然因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并案处理,法院根据两个独立的合同关系及其相互之间的牵连关系,确认由新贸商场和裘皮厂最终向第三人承担责任,是可以的。但是,应当明确的是,在判决的技术处理上,如果新贸商场和裘皮厂以共同的名义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则应当直接判决服务公司和新贸商场共同偿还返本货款,信用社负连带责任;如果新贸商场以其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此时裘皮厂与消费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应当首先判令服务公司向新贸商场偿付返本货款。如有必要,再在此基础上根据三方当事人直接的债务转承关系判令服务公司直接向消费者偿付返本货款。在后一种情况下,不论服务公司是否偿付返本货款以及偿付到何种程度,都不妨碍新贸商场独立对消费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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