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帮扶工作站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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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帮扶工作站工作制度一、工作职责1、推进构建救助、维权、服务三位一体的帮扶工作格局,向困难职工提供方便、快捷、及时的帮扶服务。2、面向基层、服务职工、公开公正、尽力而为、救急济困、促进就业、依法维权。二、具体职能1、建立本区域范围内的困难职工档案并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负责对申请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上学救助的困难职工(农民工)进行入户调查、资料收集、网络建档、初审上报等工作。2、积极配合市总工会和区工会办事处完成各项帮扶任务,根据帮扶职能及时向帮扶对象提供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等,严格资金使用发放程序,帮扶资金发放须报请区工会办事处审批,实行实名制签领制度,确保资金用在需要帮扶的对象上。3、开展职业培训。对需要技能培训的帮扶对象进行登记,根据需求进行分类,积极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市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岗位培训。4、开展职业介绍和创业服务。组织下岗职工和农民工参加上级工会或相关部门举办的促进就业招聘会和用工洽谈会;帮助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下岗职工、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贴息5、开展信访接待、法律援助。接待和处理职工来访来信,为来访职工(农民工)提供工会、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将矛盾处理化解在基层;协助有关部门帮助困难职工和农民工进入低保、参加社会保险等;对集体来访信访和较难处理的矛盾纠纷及时报告上级工会。6、完成市总工会和区工会办事处交办的各项工作。三、帮扶对象会员隶属关系在本级工会管辖范围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或农民工即为帮扶工作站帮扶对象。1、困难职工或农民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50%的;2、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上述标准,但因天灾人祸、重大疾病、下岗失业等影响了正常生活,经相关部门和有关证明材料证实的困难职工家庭;3、因合法权益被侵害,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需要法律援助的职工或农民工。按照先建档、后帮扶的原则,帮扶对象的困难档案必须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建档以家庭为单位,双职工均符合建档条件的,以其中的一方为建档对象。如职工一方或双方所在单位已建工会且该工会隶属关系不在本辖区的,由职工本人直接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帮扶申请,本级工会帮扶站不得受理该职工的申请。四、申请与审批程序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工会帮扶工作站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调查表,并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费用单据、必要的大重病病史材料、受灾或遭受意外事故情况资料、子女考入高校通知书(申请助学救助时提供)、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等相关证明。2、审核:乡镇、街道(社区)工会帮扶工作站会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按要求进行网络建档,并由乡镇、街道(社区)工会和村(居)委会在申请人书面救助申请上加盖公章后,报区工会审核。3、公示:区工会审核通过后,在申请对象居住地进行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监督。4、审批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区工会签署审批意见,确定救助金额,由乡镇、街道(社区)工会帮扶工作站按照实名制签领制度,具体发放救助。审批发放后,实名制签领表原件和困难职工原始纸质档案保存在区工会,由区工会统一将帮扶救助信息录入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乡镇、街道(社区)工会帮扶工作站根据工作需要保存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五、帮扶救助标准生活救助标准:一般为500元,一年最多不超过2次。医疗救助标准:为10002000元,一年最多不超过2次。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商业医疗保险理赔后,个人实际承担的自负和自费医疗费用之和超过3000元的,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个人实际承担的自负和自费医疗费用之和超过4500元的,按照15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个人实际承担的自负和自费医疗费用之和超过6000元的,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个人实际承担的自负和自费医疗费用之和不足3000元的,按照生活救助标准予以救助。相关费用的认定需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或自费购药票据,以上费用的计算周期为本人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所产生的费用。申请人再次提出救助申请的,前次救助已认定的自负和自费医疗费用不予重复认定。助学救助具体按照当年市总工会下发的关于开展“金秋助学”活动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以上各项帮扶救助标准将根据帮扶资金筹集情况、经济形势发展情况和物价变化情况,由市总工会适时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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