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摘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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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摘要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2006-07-12 发布 2006-12-01 实施1 总则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2 术语2.0.1 耐火等级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2.0.5 闪点 flash point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2.0.6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2.0.15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2.0.16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3 厂房(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类别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1.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 助燃气体;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丙1.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2. 可燃固体丁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 生产;2.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3.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表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仓库类别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固体物质;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乙1.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 助燃气体;6.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丙1.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2. 可燃固体丁难燃烧物品戊 不燃烧物品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3.2.1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表3.2.1 厂房(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 3.00不燃烧体 3.00不燃烧体 3.00不燃烧体 3.00承重墙不燃烧体 3.00不燃烧体 2.50不燃烧体 2.00难燃烧体 0.50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不燃烧体 2.00不燃烧体 2.00不燃烧体 1.50难燃烧体 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 1.00不燃烧体 1.00不燃烧体 0.50难燃烧体 0.25非承重外墙不燃烧体 0.75不燃烧体 0.50难燃烧体 0.50难燃烧体 0.25房间隔墙不燃烧体 0.75不燃烧体 0.50难燃烧体 0.50难燃烧体 0.25柱不燃烧体 3.00不燃烧体 2.50不燃烧体 2.00难燃烧体 0.50梁不燃烧体 2.00不燃烧体 1.50不燃烧体 1.00难燃烧体 0.50楼板不燃烧体 1.50不燃烧体 1.00不燃烧体 0.75难燃烧体 0.50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 1.50不燃烧体 1.00难燃烧体 0.50燃烧体疏散楼梯不燃烧体 1.50不燃烧体 1.00不燃烧体 0.75燃烧体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烧体 0.25难燃烧体 0.25难燃烧体 0.15燃烧体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名 称甲类厂房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仓库)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高层厂房(仓库)民用建筑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甲类厂房12121214161325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仓库)12101012141325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一、二级121010121413101214三级141212141615121416四级161414161817141618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仓库)一、二级121010121413679三级1412121416157810四级16141416181791012高层厂房131313151713131517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5,1025251215201215202510,50152025152025305020253020253035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无缘,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不应小于电杆(塔)的1.5倍),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表3.4.3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名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甲类厂房302015105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13m。3.4.5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4m。3.4.6 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或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储量小于等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建在城市建成区内。3.4.10 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3.4.11 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3.4.12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3.6 厂房(仓库)的防爆3.6.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单独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3.6.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3.6.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小于等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积不得作为泄压面积。A=10CV2/3式中 A泄压面积(m2); V厂房的容积(m3); C厂房容积为10000m3时的泄压比,可按表3.6.3选取,(m2/m3)。表3.6.3 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值(m2/m3)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C值氨以及粮食、纸、皮革、铅、铬、铜等K尘10MPa.m.s-1的粉尘0.030木屑、炭屑、煤粉、锑、锡等10MPa.m.s-1的粉尘K尘30MPa.m.s-1的粉尘0.055丙酮、汽油、甲醇、液化石油气、甲烷、喷漆间或干燥室以及苯酚树脂、铝、镁、锆等K尘30MPa.m.s-1的粉尘0.110乙烯0.160乙炔0.200氢0.250注: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该建筑横截面积之比。3.6.4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不应采用普通玻璃。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2。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3.6.5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3.6.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他部分隔开。3.6.10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3.6.11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4.1 一般规定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的防护措施。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宜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4.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提示体的防护墙。4.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4.1.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项 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室外变、配电站一、二级三级四级甲、乙类液体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m3)1V501215203050V20015202535200V1000202530401000V500025304050丙类液体5V25012152024250V1000152025281000V5000202530325000V2500025304040注:1 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2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类 别储罐形式固定顶罐浮顶储罐卧式储罐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甲、乙类液体单罐容量V(m3)V10000.75D0.5D0.4D0.4D大小不小于0.8mV10000.6D丙类液体不论容量大小0.4D不限不限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4 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5 当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6 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地上式储罐不宜小于0.4D。7 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储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组内储罐的单罐储量和总储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3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储罐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并应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限量名称单罐最大储量(m3)一组罐最大储量(m3)甲、乙类液体2001000丙类液体50030004.2.4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的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液体储罐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与地下式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且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堤内。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间距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其高度应为1.02.2m,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5 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墙;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4.2.6 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治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表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液体类别和储罐形式泵房铁路装卸鹤管、汽车装卸鹤管甲、乙类液体储罐拱顶罐1520浮顶罐1215丙类液体储罐1012注:1 总储量小于等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总储量小于等于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 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固定。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名称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厂内铁路线 泵房一、二级三级四级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141618208丙类液体装卸鹤管10121410注:1 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表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名 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主要次要甲、乙类液体储罐3525201510丙类液体储罐3020151054.2.10 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4.2.11 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石油库内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以及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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