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教学案例(商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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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教学案例一“王致和”海外遭抢注 老字号海外维权路中华老字号企业海外维权第一案启示【案情简介】“王致和” 老字号与“同仁堂”同龄,均创于清康熙八年(公元1669年),至今已有338年历史。清朝时曾进入宫廷御膳房,并被慈禧太后赐予“御青方”的称号。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王致和”品牌越做越大,北京王致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致和公司”)现已发展成为拥有“金狮”、“龙门”、“王致和”等几大知名品牌的集团。意识到品牌对于企业发展的巨大价值,王致和公司早在1985年就将“王致和”注册为自己的商标。此后,从1996年至今,王致和公司又将如下两幅图文商标在腐乳、调味品、矿泉水等多种商品类别上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以保证自己的商标独占使用权。自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拓展国际市场以来,王致和公司在美国、加拿大、东南亚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王致和”商标,为公司海外市场的拓展开山铺路,占地扎营。 2006年7月,出于拓展德国市场的需要,王致和公司准备在德国注册“王致和”商标时,却被意外告知,“王致和”腐乳、调味品、销售服务3类商标已经被德国OKAI Import Export GmbH(以下简称“欧凯公司”)于2005年11月21日申请注册,并在2006年3月24日起开始公示。按照德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初审公告期为3个月,如果在3个月内商标局未收到第三人提出异议,则予以核准注册。据此规定,此时“王致和”商标已经落入欧凯公司手中。 欧凯公司总部在柏林,是德籍华人开设的主营中国商品的超市,在德国销售包括王致和产品在内的多种中国知名商品。2006年8月,王致和公司的代理律师向欧凯公司发出律师函,并积极与对方进行协商,但对方没有任何回复。 在与对方协商未果后,王致和公司委托由中方、德方律师共同组成的律师团,根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等相关法律,向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欧凯公司无偿归还商标,依其使用“王致和”商标获利情况对王致和公司进行赔偿,并要求对该公司的恶意抢注行为进行处罚。德国时间2007年1月26日,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正式受理“王致和商标抢注案”。诉讼期间,王致和公司发现欧凯公司这家“抢注专业户”不仅抢注了“王致和”商标,而且还抢注了“白家”、“洽洽”、“老干妈”等近十种中国知名商标。王致和公司第一时间与上述企业取得联系,告知其商标被抢注的事实。被抢注企业纷纷表示,要对这种恶意抢注行为斗争到底并尽最大努力帮助王致和公司夺回商标,而后各自对欧凯公司提起起诉。在很短的时间内,王致和、狗不理、少林寺、桂发祥4家企业出具了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声明,表明欧凯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德国抢注其商标,从而构成恶意抢注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份声明成为法庭上王致和公司向法官证明欧凯公司“恶意抢注”的佐证。 德国时间2007年8月8日上午11点,王致和公司诉欧凯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在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第21法庭开庭。庭审当天,王致和公司共向法庭提出4项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欧凯公司抢注的“王致和”商标,或者无条件转让给王致和公司;请求法院对欧凯公司抢注商标的行为处以25万欧元的罚款,或者对其负责人进行6个月监禁;同时,判决欧凯公司提供销售带有“王致和”商标的商品获利情况,王致和公司据此提出索赔金额;由欧凯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法庭上,欧凯公司提出王致和公司的标识是通用的“中国古代士兵头像”,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对此,王致和公司提出,自己的图文结合商标标识是王致和公司请中央工艺美术学院的黄伟教授设计的,王致和通过合同的方式获得了此标识在中国的著作权,也就是版权。按照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在一个成员国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在其他成员国中也同样享有著作权。中国和德国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因此王致和公司在德国也享有对该标识的版权。由于欧凯公司抢注商标的标识与王致和享有版权的标识一模一样,因此欧凯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王致和公司在先的著作权,这也是王致和要求法庭撤销欧凯公司抢注商标的重要理由。 2007年11月14日,慕尼黑地方法院一审宣判:禁止欧凯公司在德国擅自使用“王致和”商标,依法撤销欧凯公司抢注的“王致和”商标。 2008年2月25日,欧凯公司不服慕尼黑法院的判决,进行上诉,法院提出调解,但双方均未让步。 2009年1月22日,二审法院慕尼黑高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王致和公司聘请的德国知名律师沃尔夫冈博士据理力争,并出示了非常充分的证据,要求法庭撤销欧凯公司恶意抢注的“王致和”商标。欧凯公司则没有出示任何新证据。 二审中,双方争辩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欧凯公司认为,该公司的商标注册并不构成对王致和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欧凯公司负责销售,而王致和公司负责生产,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竞争关系。但是,法院认为这种理由并不成立。虽然从实践上来说,目前欧凯公司并没有展开生产,但逻辑上来讲,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欧凯公司可以独立生产带有“王致和”商标的产品并销售。第二,欧凯公司认为,由于王致和公司在德国并没有进行市场销售活动,也就是没有实际使用“王致和”商标,因此根据德国商标法的规定,欧凯公司的这种抢注行为并不违法。对此,王致和公司代理律师认为,王致和公司在德国的销售行为是存在的,因为目前在德国销售的产品都是来自于王致和公司的分销商,根据王致和公司与负责销往欧洲和德国的分销商所签订的合同,证明了这种销售关系的存在。因此,欧凯公司的上述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2009年4月23日,慕尼黑高等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裁决“王致和”商标侵权案中方胜诉,德国欧凯公司停止使用“王致和”商标,并撤回其在德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王致和”商标。至此,这起被誉为“中华老字号企业海外诉讼第一案”的纠纷终于以“王致和”商标物归原主而告终。【案例评析】 在“第二届中华老字号品牌价值百强榜”评选中,上榜的358个中华老字号有117个品牌价值超过1亿元,“茅台”和“五粮液”的品牌价值甚至超过100亿元。中华老字号显示出巨大的品牌价值。同时,根据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提供的数据显示,从20世纪80年代到2007年,总共发生了2 000多起我国出口商品的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案例,每年造成无形资产的损失达到10亿元人民币。如何避免中华老字号、中国的驰名商标以及知名品牌在海外惨遭黑手,成为我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一个无法回避的课题。总结王致和案,从中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一、“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商标应该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先头部队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跨国企业普遍对此予以高度重视。相比之下,我国企业的商标权意识比较薄弱,因而更容易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遭遇商标抢注纠纷。商标一旦在国外被抢注,我国企业产品要进入被抢注国家或地区,企业就得以重金买回本该属于自己的商标或“改名换姓”,这两种方法都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因而企业事先在潜在海外市场进行商标注册,将商标作为自己海外市场战略的先头兵,为自己的产品开山铺路,占地圈营。这是一种成熟的商业战略,也是最经济、最简单、最有效的自我保护方式。 王致和集团总经理王家槐在谈到维权案的启示时说,关键有两点:“一是要有商标注册意识。企业要重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要等侵权事件发生后才想到保护自己;二是要有商标维权意识。一旦发现商标被人抢注,企业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世界上很多国家历来重视商标的国际注册,如“可口可乐”、“奔驰”、“麦当劳”、“柯达”、“欧米茄”等均在150多个国家申请注册,并取得商标权;“松下”已在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注册。 因此,我国企业要真正走向国际化,开拓海外市场,创造国际名牌,必须增强商标保护意识。首先要做的就是,尽快在海外进行商标和标识的申请和注册工作,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我国加入的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为我国企业在海外注册商标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依据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是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最方便、最经济的途径。我国已于1989年加入了马德里协定,并于1995年加入了马德里议定书,成为马德里体系的成员国。根据该协议,我国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某一商标只要在国际局获得注册,便可成为国际注册商标,在马德里协定各成员国普遍生效。目前“马德里体系”的缔约方约有80个,包括美国和欧盟,基本覆盖了中国主要的贸易伙伴。 据悉,2008年,外国企业通过马德里协定到中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就有1.7万件;而同年中国企业到海外申请商标注册为2 059件,历年累计总数也只有8 600多件。这说明与跨国企业相比,我国企业还缺乏商标海外注册的意识,没有认识到商标先行对于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的重大意义。在本案中,如果王致和公司在其第一轮海外商标注册中就在德国申请注册,那么也不会存在今天这样一场耗时费力的诉讼了。 二、“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中国企业建立商标侵权监测预警系统刻不容缓2006年7月,王致和公司被德国专利商标局告知“王致和”商标被欧凯公司注册时,其实欧凯公司获得德国专利商标局核准尚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欧凯公司在2006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后,德国专利商标局对其申请自2006年3月24日起开始公示,按照德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初审公告期为3个月,这3个月为异议期,如果有第三人在此期间向商标局提出此项注册申请侵犯其权利的异议,那么欧凯公司很有可能不能获得注册。因此,如果王致和公司再提前1个月发现被抢注的事实,然后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出证据确凿的异议,德国专利商标局可能将会驳回欧凯公司的注册,从而避免日后旷日持久的诉讼大战。因此,建立商标与品牌的侵权监测预警系统对于我国企业防范海外侵权风险,扫清潜在的市场障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商标与品牌预警的目的就是及时发现商标在国内外所受到的侵权风险并果断地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将维权成本降至最低。在侵权人抢注商标尚未成功之前,维权费用是非常低的,而一旦抢注成功,则必须意味着通过诉讼或者赎金等方式解决纠纷,维权的成本将非常高。并且,诉讼期间许多国家禁止争议商标的使用,对产品销售等极为不利。如何建立商标乃至知识产权的侵权监测预警机制呢?首先,委托商标监测代理服务机构(商标代理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应该是目前来说最便捷和有效的方式。目前,我国许多的商标代理机构或法律服务机构都提供商标从申请注册到续展申请、侵权预警以及维权代理等全方位服务,并且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和较为成熟的监测系统,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服务。其次,政府或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应当考虑建立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监测预警机制。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已经在进行此方面的研究和尝试。对于行业协会而言,可以在保护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以及行业企业的其他知识产权方面建立起有效的预警系统。最后,有实力的企业可以自己建立商标监测预警机构,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商标免遭“抢注”和其他侵权损害,避免以后付出难以估算的巨大维权代价。 此外,企业在日常的对外贸易活动中要树立防范意识,维权从平常做起。“在和国外的代理商或者外贸公司签订产品代销合同时,对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要作出明确的约定,以避免事后纠纷。同时,要注意保存好与有关贸易往来的商业函件,以便在出现商标权益纠纷后能够提供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孙绪闻.王致和海外成功维权的启示N.首都建设报,2007-12-05. 三、“刚柔并济,软硬兼施”:法律维权当仁不让,多种策略可以考量“王致和案”无疑是我国企业在海外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榜样,从获知对方侵权时即发去律师函到提起诉讼,再到二审,王致和公司通过法律程序最终使“王致和”商标物归原主。因此,王致和公司被誉为中国企业海外维权的“斗士”、“硬汉”,敢于以法律为武器与对方叫板到底。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法律大战硝烟弥漫的背后,王致和公司也并没有放弃“攻心”战略,即以谈判和协商的手段尝试与对方解决纠纷。王致和公司在一开始便试图通过双方协商的手段拿回商标。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以后,王致和公司仍然做过谈判与协商的努力,只是欧凯公司提出的条件过于苛刻,最终使协商失败。 实际上,我国企业在海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应当根据纠纷的性质、对手的目的以及自己的商业战略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采用多种解决纠纷策略,包括协商、谈判与诉讼等。在商标抢注案件中,抢注人一般无非有3种目的:(1)先行抢注,然后逼迫商标人出高价将商标赎回,从中捞取大笔“横财”;(2)竞争企业通过抢注行为,阻止对手进入相关市场,从而达到垄断目的;(3)代理商或销售商企图通过抢注行为获得产品的总代理权或独家代理权。一旦抢注人提出以上3个条件,权利人往往是不能接受的。所以,如果抢注企业“一意孤行”,没有任何协商的余地,那么我国企业应当毫不手软,坚决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可能会得不偿失,甚至“赔了夫人又折兵”。 同时,国内企业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中也不能放弃谈判与协商的解决方式,很多时候甚至可以将此作为首要选择。如果对手愿意接受协商,且双方存在协商的合理基础,那么相对于耗时费力的诉讼大战来说,谈判与协商的手段不仅仅可以运用最小的成本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且关键是有利于企业整体商业战略的顺利推进,更好地打开国外市场。如同样被欧凯公司抢注商标的白家集团,在德国当地产品销售量较大,所以集团表示不愿意和经销商闹翻,从而影响到产品在德国的销售。那么,谈判与协商便成为其与欧凯公司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四、“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熟悉外国法律与国际条约,采用正确的诉讼策略 王致和公司之所以能够打赢这场跨国诉讼,排除其他因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采取了正确的诉讼策略和技巧。王致和公司主要在3个方面向欧凯公司提出诉讼,即恶意抢注、侵犯商标图案的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 王致和公司通过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欧凯公司作为王致和产品在德国的销售商,明知“王致和”商标属于中国王致和公司,却仍然将“王致和”商标在德国进行注册,具有明显的抢注“恶意”以及试图阻止王致和公司扩大德国市场,企图独占销售的不正当竞争目的;同时,通过举证证明欧凯公司不仅抢注“王致和”,而且抢注“老干妈”、“洽洽”、“白家”等商标的系列抢注行为进一步证明其构成“恶意抢注”;以著作权诉由打商标权官司,也是王致和公司的明智之处。“王致和”商标图案的设计已经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中国和德国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王致和”商标图案在中国享有著作权,在德国也同样享有著作权。德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而“王致和”图案作品设计在先,相对于欧凯公司的注册行为,已经构成“在先权利”,因此德国法院认定欧凯公司侵犯了王致和公司的著作权。 由上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在走出去之前,必须认真研习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与规则以及目标国家与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许多跨国公司将我国企业拖入诉讼,正是希望利用我们不懂外国法律与语言逼中国企业就范。欲与之同台竞技,必与其共悉规则。此外,在跨国诉讼中选择中方律师与外国律师共同组成律师团,也有利于我们变被动为主动,更好地在国外进行诉讼。 五、“同根而生,相煎何急”:一场由华人在德国上演的“德比大战”王致和维权案还有一个没有引起人们足够关注的事实是,这起案件虽然被媒体报道为“中华老字号企业海外诉讼第一案”、“跨国知识产权维权案的胜利”等,但实际上则是一场由华人在海外上演的一场商业争斗。欧凯公司的老板是一位加入德国籍的华人,而欧凯公司作为一家超市,主营业务也是中国食品的销售,正是因为其老板身为华人,才深知“王致和”商标的价值,从而企图通过抢注其委托供货商的商标,来达到独占市场的目的。 近几年海外华人抢注中华老字号或者国内驰名商标的事件不断发生。究其原因,无非是海外华人对国内的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的情况比较熟悉,深知它们的价值所在,出于各种目的,便利用所在国的法律制度对这些品牌进行“抢注”,使海外华人与国内老字号、驰名商标企业进行“窝里斗”成为普遍现象。我国企业在警惕外国企业挑起知识产权纠纷的同时,不料“后院起火”,“内忧外患”让中国企业海外维权更加困难。实际上,如果部分海外华人企业或者代理商去除这种投机心理,转而与国内企业进行战略合作,凭借其对海外市场的熟悉与国内企业的老字号品牌价值,完全可以变“窝里斗”为双赢,为双方都带来利益。否则,像欧凯公司,原本希望通过抢注国内同胞的商标独占市场,不料不但商标没能抢到,原本已经取得的代理权也多半不保。这对我们华人形象、中国形象而言也是一种损害,岂不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商标法案例教学二商标海外反抢注 政府、行业、企业需合力海信诉博世西门子商标侵权案启示【案情简介】海信集团与博世西门子公司的商标之争,是中国本土企业早期进驻国际市场时遭遇的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这场跨国商标之争始于1999年,长达6年之久,对后期国内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在商标的保护方面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经验教训。 海信集团是中国本土大型专业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在国内电子行业拥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1992年,海信集团创设了“海信/Hisense”商业标志,并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于1993年12月14日获得注册,同年正式作为商标和商号使用。随后,海信集团经过短短几年的广告宣传和商誉积累,其“Hisense”、“海信”商标已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于1999年1月5日分别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正式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占领大部分国内市场之后,海信集团开始着手开拓海外市场。截至1999年1月,海信集团的“Hisense”商标已经在除欧洲以外的40个国家和地区注册,而海信集团恰恰就在打入欧洲市场时受到了商标的阻碍。博世西门子公司(以下简称“博西公司”)是欧洲市场上两大白色家电品牌生产商德国博世与西门子于1999年组建的新公司双方各占50股份,博世和西门子是该公司的两大主要品牌。该公司还在家电产品上注册了大量其他商标。如1999年1月11日,博西公司在德国就抢先注册了“HiSense”商标,并于1999年2月25日获得注册(注册号39901013),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第9、第11类。该商标与海信集团的“Hisense”商标只在中间的字母“S”处有微小区别,抢注的商标是大写,而海信集团的商标是小写。博西公司以此为基础还分别进行了欧盟注册(01230895)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国际注册(注册号717960),并且要求优先权日为1999年1月11日,这就致使海信集团在欧盟地区的商标注册一路受阻。 海信集团发现之后,2002年年底开始便与博西公司就此商标抢注和转让问题的解决进行磋商,曾经提出买下“HiSense”商标。但2003年9月10日博西公司给海信集团透露的商标转让价格高达上千万欧元,这已让海信难以接受。随后,2004年2月19日,博西公司正式确认商标转让价格为4 000万欧元。简直是天价,让海信根本无法接受。但海信集团表示愿意合理出价补偿对方,主要为商标注册申请的相关费用,此后双方一直因商标转让价格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2004年10月20日,德国博西公司的代表、江苏博西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副总裁Weber Bernhard在青岛与海信再一次进行会晤和洽谈。但谈判中双方还是因为商标转让价格无法达成一致。博西公司称,因海信急于向欧盟进行市场拓展,并在2003年应邀参加的德国科隆展期间使用了其在中国通用的“Hisense”商标,于2004年10月一纸诉状将海信集团送上了德国法院的被告席,双方谈判陷入僵局。两年的协商与谈判未果,隐忍5年的“HiSense”商标之争正式进入法律程序。海信集团被迫于2004年9月在欧洲启用新的商标“Hsense”。同年11月24日,海信集团就“商标抢注”事件以公开函方式正式作出回应。 第一,“海信”、“Hisense”是海信的前身青岛电视机厂在1991年在企业内部公开征集而创立的。这个原创性的标识既是商标,又是企业名称。商标创设以后,海信集团立即办理了注册申请手续,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确认的申请日为1992年10月15日;1993年12月14日通过审查、核准注册;1999年1月5日,“海信”和“Hisense”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而博西公司在海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6天以后在德国注册“HiSense”。早在1999年前,西门子就已进入中国市场,其家电产品与海信产品在全国家电终端卖场比肩相临。从1992年开始海信集团早已在包括CCTV在内的全国媒体进行了巨额的广告投放。因此,有关媒体所猜测的“西门子注册前不知道海信”与事实不符。 第二,根据巴黎公约的相关保护条款,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后的海信,相信法律的保护,因此未在德国进行注册。但发现商标被抢注后,从2001年开始,海信就索回被抢注的商标事宜开始与博西公司交涉并谈判。博西公司同意“转让”的价格是4 000万欧元,海信无法接受。2004年10月博西公司在德国法院起诉海信。2004年12月3日,海信启用法律程序反诉到德国专利商标局,要求依法撤销博西公司注册的“HiSense”商标。第三,巴黎公约规定,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中国和德国均属于巴黎公约成员国。中国商标主管机关认定的具有原创性且有重大商业价值的驰名商标在德国同样应当受到尊重。 之后,在欧盟驻华机构和国家商务部欧洲司的撮合下,双方曾恢复谈判,但由于欧盟方面提出的条件实在难以接受,加之西门子拒绝了海信要求其撤销诉讼的建议,双方关系再度恶化。海信集团中途退出谈判,开始寻求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2005年2月,海信集团在北京组织有关知识产权专家、组织召开了“中国企业商标海外保护研讨会”,共同商讨“Hisence”德国商标纠纷的法律应对策略。早在商标争议之前,西门子就已成为与海信并驾的中国家电产业销售巨头,为了维护其在中国的品牌形象及市场销售,在中国家电协会、国家商务部的斡旋下,西门子主动恢复与海信集团的谈判。双方于2005年3月9日就博西公司“HiSense”商标侵权一案达成和解协议。博西公司同意将其根据当地法律在德国及欧盟等所有地区注册的 “HiSense”商标一并转给海信集团,同时撤销对海信的商标诉讼,海信集团亦撤销针对博西家电的所有商标注册申请,海信将向博西公司支付“6位数”欧元的转让费。原定于2005年4月14日开庭的博西公司诉海信商标侵权案提前结案。海信最终以较小的代价购回了“HiSense”商标,海信产品自此开始在欧盟市场畅行。【案例评析】海信通过商标之争打开了欧盟市场,博西公司股东博世与西门子也因与海信集团的合作,巩固了在中国家电产业的市场地位,表面上这是一场双赢的战争。但是从最后的结果来看,海信集团最终是以“转让”的方式获得本属于自己的商标,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这个双方妥协的结果绝非海信法律上的胜利。对此,可以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海信监控失策,错失商标异议良机 1999年1月“海信”、“Hisense”商标已在我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中国和德国均系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均受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约束。巴黎公约规定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自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的期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请求。本联盟各国可以规定一个期间,在这期间内必须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对于依恶意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请求”,不受前述时间限制。但是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是笼统地规定了由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定,这就难免出现标准不一的情况。德国1995年1月生效的现行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第4条明确规定“通过在商业过程中使用”是商标获得的条件之一。因此,在博西公司在德国提出申请“HiSense”商标注册之时,海信集团的国外市场大都分布在亚、非、美、澳洲以及东欧等地,无论“Hisense”商标及相关产品的宣传、销售还是公众的知晓程度,都未达到德国驰名商标的要求,其“Hisense”不能在德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从博西公司注册“HiSense”商标到2004年年底博西公司提起诉讼,这已经超出了巴黎公约规定的5年期间,如果海信集团请求德国专利商标局撤销其商标必须证明该抢注系恶意。鉴于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对于恶意抢注均没有明确定义,且诉讼在德国进行,取证和证明的难度很大。如果海信集团不能证明博西公司注册行为的恶意,那么在德国和包括欧盟成员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博西公司才是“HiSense”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其在德国提起的对海信集团的商标侵权之诉胜诉的可能性就很大,这也是造成海信集团在诉讼初期较为被动的根本原因。 二、海信借助外部力量,形成力量制衡在海信集团还未在欧洲树立品牌形象之际,博西公司的诉讼使得刚进入欧洲市场的海信集团面临沉重的打击。面临博西公司的天价费用时,海信集团也无可奈何,但作为国内家电产业的龙头企业,海信集团坚持了自己只支付商标注册费用补偿的立场。在谈判焦灼之时,海信集团还成功地利用了国内行业组织和政府的力量,以微小的代价索回了商标,完成了海外商标的统一。在与博西的博弈中,海信集团采取的发动宣传攻势、多方借力、多重博弈以及适时妥协、灵活应对等策略值得我国企业借鉴。 博西公司的“HiSense”商标成为海信集团进入德国市场的暂时性瓶颈,成功地阻碍了海信集团进驻德国市场。而中国因为拥有巨大的消费市场,博西公司的股东西门子与博世也想跻身进入,也必然要受到各方的挑战。首先是政府力量,如政策环境、市场投资环境和法制环境都是企业市场经营的重要影响因素,而这些因素都离不开政府决策的支持。其次是行业自治团体,如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协会的中介作用可以填补市场经济的空白,可以替代政府的一些功能。如在本次商标之争中具有重要作用的中国家用电器协会,是由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家用电器行业的制造商企业、经销商企业、事业单位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自律性行业组织,是经济类的社会团体法人。在维护家电行业企业利益方面,担当起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见与要求的角色,是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海信集团成功地借助多方力量,在国内寻求后盾支持,以舆论压力来平衡其在德国市场的不平衡状态,使得博西公司不得不妥协、让步,从而促使商标之争得到顺利解决。三、博西公司抢注难逃恶意之嫌,国内企业应提高警惕商标抢注行为是一方当事人对自己未注册的商标进行使用和宣传,他人抢先对该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行为。李 刚, 陈昌柏.驰名商标海外抢注之应对策略N.科技与经济, 2007,6(3):51. 依据抢注人的主观过错,商标抢注行为可分为善意抢注和恶意抢注。对恶意抢注行为,虽然被抢注者没有申请注册其使用和宣传的商标,不能享有法定的商标专用权,但商标抢注者往往是为了获得高额的不正当利益,如高额的商标使用费或商标转让费,存在明显恶意。本案中博西公司在德国注册“HiSense”商标,与海信集团英文“Hisense”商标极为相似。且海信集团已在除欧洲的多个国家和地区以“Hisense”商标宣传和使用,博西公司作为同业竞争对手,其主要股东西门子与博世更是海信集团当时在中国市场的劲敌,博西公司也不可能不知晓在中国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Hisense”商标。此外,与博西公司同为西门子子公司的欧司朗公司,也正因抢注厦门东林公司的“Firefly”(萤火虫)商标而处于诉讼状态。 综合上述事实,博西公司的商标抢注行为难逃恶意抢注之嫌。但海信集团由于错失商标异议良机而难以收集主观恶意的证据,曾一度陷入被动之中。近年来,我国驰名商标在进军国际市场之时频频遭遇抢注,如“同仁堂”、“王致和”等中华老字号都曾遇到抢注情形。鉴于此,国内企业应该建立商标预警机制,谨防国外商标抢注行为,保护自主商标权。 四、“海信商标之争”启示 (一)正确认识驰名商标在商标争夺战中,海信集团不仅错失了商标异议的良机,且过高估计了自己驰名商标的含金量,这给我国企业敲响了警钟。其一,驰名商标是一个动态概念,其关键依赖于市场知名度,而商标的国内驰名不代表国际驰名,本国驰名也不一定国外就驰名,不能单纯地依靠“驰名商标”的名号就疏于防范替在的侵权风险。“产品未到,商标先行”袁真富,苏和秦.商标战略管理:公司品牌的法务支持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98. 这是现代企业进驻国际市场的一项重要商标战略,即企业在产品还没有推出前,应当先行申请注册商标保护,以免他人抢先申请注册。换言之,商标权才是各国法律都给予充分肯定的权利,驰名商标虽然有用,但企业不能保证其“含金量”,且需要的时间较长、资金支持也较高,不适合刚起步的中小企业。因此,一般来说商标注册才应该是企业的首选。海信集团在这场旷世持久的商标战争中,未信守该原则,使得公司海外品牌在欧洲市场长时间内无法统一。 (二)建立商标预警机制,谨防商标海外抢注行为如果企业千辛万苦培育的商标被别人抢注成功,企业将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企业在进入海外市场之时应该建立起商标预警机制,及时在产品或服务所在国进行商标检索,防止商标抢注行为。首先,企业应该通过当地监控方进行实时监测,一经发现有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时提出商标异议或撤销请求,阻止商标抢注行为。其次,商标注册是商标保护的最佳途径,企业应从自身考虑尽可能地在产品或服务所在国申请商标注册或商标国际注册。再次,最熟悉的朋友也会成为敌人,企业应该谨防其在海外的代理商或客户的抢注行为。在发现抢注行为后,要勇敢地采取法律措施或其他措施如购买、合作等方式积极解决问题。总之,企业应该在商标未被抢注之时,积极做好预防保护工作,已被抢注的应该及时救济,虽是亡羊补牢也为时不晚。 (三)跨国维权,政府、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力量不可小视在海外维权中,不仅政府、行业协会或联盟要积极支持企业的维权行动,企业也应该积极寻求上述主体的支持和帮助。一方面,政府是国际知识产权立法者、执法者和监督者,可以充分行使国家主权维护国内企业的权益。且由于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做法不尽相同,企业要全面了解很困难,这就需要政府为企业海外发展所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各种服务。这些服务可以包括提供相关信息、接受咨询、介绍情况、提前预警、应对策略、法律援助等。另一方面,在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历史中,行业协会曾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至今,许多国家民间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仍非常重要。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是一类企业的联合体,它对在专业领域内知识产权的了解程度比单个企业要全面。从“温州打火机案”可以看出,由行业协会出面组织应诉,诉讼成本是最低的,影响力也是最大的。因此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应当扛起国内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大旗,发挥应有的作用。商标法案例教学三警惕跨国并购 保护自主品牌达能集团与娃哈哈商标纠纷案启示【案情简介】1996年,娃哈哈集团与法国达能集团(以下简称“达能集团”)、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合资成立了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娃哈哈合资公司”)同时还成立了另外4家以“娃哈哈”为字号的合资企业。娃哈哈集团中还有一些企业没有合资,此后娃哈哈集团又相继建立了一批与达能集团没有合资关系的娃哈哈公司。 在1996年2月9日的娃哈哈合资公司的合资合同中,约定了由娃哈哈集团将其拥有的“娃哈哈”系列注册商标转让给娃哈哈合资公司。故娃哈哈集团与娃哈哈合资公司又于1996年2月19日签订了一份娃哈哈商标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商标转让协议),约定娃哈哈集团将其注册的“娃哈哈”系列商标以对价一亿元人民币独占性地转让给娃哈哈合资公司,然后再由娃哈哈合资公司授权给它其余“娃哈哈”合资企业使用,一亿元转让费中的5 000万元作为娃哈哈集团对娃哈哈合资公司的部分出资,另5 000万元由娃哈哈合资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娃哈哈集团。 因为“娃哈哈”注册商标的商标转让协议逾二年未能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批准,娃哈哈合资公司遂又在1999年5月18日与娃哈哈集团签订了约定同一法律行为的两份娃哈哈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其中一份几乎是商标转让协议翻版,内容较为详细,另一份是商标权许可使用的格式文本,内容比较简单,两者都明确了娃哈哈集团授予娃哈哈合资公司专有的和不可撤销的商标使用许可;当时以内容较为简单的一份报商标局备案。2005年10月12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号修订协议,就娃哈哈商标使用许可范围作了调整约定,其中也许可二十多家非合资的娃哈哈公司使用娃哈哈注册商标。 达能集团后来收购了香港百富勤在娃哈哈合资公司和其他娃哈哈合资企业中的股权,其在所有娃哈哈合资企业包括娃哈哈合资公司中的持股达到51%。2006年4月,达能集团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规定娃哈哈集团未经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商标为由,要求关闭一批非合资娃哈哈公司,或者以40亿元的价格收购这些合资公司51%的股权,但是遭到娃哈哈集团的强烈反对。 2007年4月8日,娃哈哈集团掌门人宗庆后先生做客新浪网站披露了“娃哈哈与达能集团纠纷”相关信息;接着达能集团扬言如果协商不成,将诉诸国际仲裁;从此双方愈演愈烈,一场全球瞩目的跨国商战就此拉开序幕。 2007年4月11日,达能集团在上海举行新闻发布会回应娃哈哈集团,称娃哈哈注册商标已经转让,属于其控股的娃哈哈合资公司。 2007年5月9日,达能集团启动相关程序,要求宗庆后代表娃哈哈合资公司起诉那些非合资公司,并设定了30天的期限。此后,达能集团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了包含8项请求事项的仲裁申请,仲裁与诉讼的战火由此开始燃起。 2007年6月4日,达能集团在位于美国洛杉矶的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对两家关联公司恒枫贸易有限公司和杭州宏胜饮料有限公司及上述公司有关人员提起诉讼。针对达能集团的法律攻势,娃哈哈集团奋起反击。2007年6月14日,娃哈哈集团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正式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娃哈哈合资公司于1996年2月29日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终止。随后达能集团于2007年7月5日以娃哈哈合资公司名义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反请求,请求确认上述商标转让协议仍然有效,要求娃哈哈集团继续完成商标转让手续。从8月16日的第一次庭审起,双方一直就商标转让协议是否已经不能履行和应否终止这一核心问题各持己见,争辩不休。其中涉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7年6月7日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下称复函)。双方对于该复函的法律效力各执己见。而且娃哈哈集团方面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复函中所提及的“均未同意转让”的含义就是“不予核准,予以驳回”;而达能集团方面提出相反意见,达能集团还以娃哈哈合资公司名义在2007年8月13日就复函涉及相关问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律师征询函,不久又就此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撤销该复函。但延至9月下旬,达能集团又主动撤回了该行政诉讼。2007年11月15日,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最后裁决,认为娃哈哈商标权应然归属于娃哈哈集团。虽然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依法成立,但注册商标权的转让不以商标转让合同为准,而是必须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至批准日起生效;娃哈哈注册商标转让经依法申请未获批准,所以虽然已经签署的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依法成立,但是并未发生注册商标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除上述情况之外,娃哈哈集团和达能集团均在国内外发动了不同的攻势。达能集团方面于2007年7月19日在上海发表声明,认为娃哈哈集团旗下的4家非合资公司侵犯其娃哈哈商标专用权,并分别致函各家娃哈哈合资公司,且以宗庆后担任娃哈哈合资公司董事长期间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在国内数家法院同时提起诉讼。此外达能集团还在法国、意大利等地发起对娃哈哈集团的海外进攻。于2007年11月初,达能集团还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和美属萨摩亚群岛最高法院起诉,同时提出针对这些离岸公司资产的托管申请。两地最高法庭分别在9日和14日签署法令,冻结各自属地共10家娃哈哈的离岸公司资产。而娃哈哈集团奉陪到底的精神也有所体现,如娃哈哈集团于2007年7月6日对达能集团董事秦鹏同业禁止行为的起诉等。 达能集团与娃哈哈集团之间一时间商标混战,狼烟四起,燃起全国,烧遍全球。但接下来连续发生的十几起仲裁裁决和诉讼判决,均为娃哈哈集团胜出或者得利,达能集团可以说全线溃败。娃哈哈集团与达能集团这场罕见的中外合资企业冲突,经过4年的对峙终以达能集团离场收尾。2009年9月30日,达能集团与娃哈哈集团发布联合声明宣布和解,达能集团将向娃哈哈出售在39家合资公司里的51股权。交易完成后,双方将终止与此纠纷有关的所有法律。这是达能集团继退出上海光明乳业、梅林正广和蒙牛等企业后,达能集团在中国的又一大退却。【案例评析】 “达娃之争”可以说籍以交战的工具与外衣是知识产权,但纷争的背后蕴藏的却是涉及到公司同业竞争、跨国公司并购、民族品牌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国内产业的保护、中外合资等一系列的复杂问题。知识产权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经营问题,不仅是国内问题,也是国际问题。 一、知识产权往往是外衣,跨国并购时时要警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市场被跨国企业打开,国内企业为了利用外方资金、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全面提升我国企业的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越来越多的引进外国资本。而基于利益的考虑,外国资本通常也会欣然接受国内的邀请。如1996年娃哈哈集团选择与法国达能集团的“联姻”,就是因为双方在中国市场拓展的共同需求。但市场竞争中没有永远的朋友,永恒的只有利益,于是随着合作的进一步深入,利益的冲突和对企业控制权的争夺往往会爆发在跨国并购的当事人之间,而知识产权常常就是一个很好的口实。 如果说达能集团与娃哈哈集团1996年是为了利益而联手,而2007年令他们兵戎相见的依然是利益,只是披上了一件知识产权的外衣。在达娃合资后十年间,发展到36家之多的娃哈哈合资企业的总资产达到56亿,2006年的当年利润达10.4亿。达能集团收购香港百富勤公司股份而成为娃哈哈合资公司控股人的先后,其还相继收购了武汉东西湖啤酒、广东乐百氏、上海梅林正广和等国内企业的绝大多数股权。而达能集团与娃哈哈集团合资之时,娃哈哈集团的董事长宗庆后就坚持中方的经营控制权,坚持合资企业必须继续使用娃哈哈商标与品牌,坚持合资不合品牌。但是,由于合资时签下的商标转让协议以及后来商标许可协议在“娃哈哈”商标归属权约定问题上的疏漏或者模糊,使达能集团得以启动其仲裁与诉讼攻势,先要挟娃哈哈集团履行商标转让行为,在遭受娃哈哈集团的阻击和反击后,又在国内外先后提起了以娃哈哈集团和宗庆后损害公司利益为由的多次仲裁和诉讼,给娃哈哈集团方面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知识产权制度逐渐异化,而国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在逐步增强中,知识产权保护还有很多漏洞,这就给国外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以把柄,致使我国国内企业长期处于知识产权重压之下。因此,国内企业在引进资金进行中外合资之时,首先要坚定自己的立场,必要时应当像宗庆后董事长那样坚持合资不合品牌,籍此保护自主品牌。其二,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增强企业对于外国资本的消化和控制功能,通过合同等方式明确约定有利于己方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与使用,警惕任何名义尤其是知识产权名义下的恶性跨国并购,防止我国国内企业资产的流失。其三,在遇到跨国并购尤其是恶意跨国并购之时,国内企业更应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与之抗争到底。 二、法律意识要增强,自主品牌应保护(一)“阴阳合同”惹事端,法律意识待增强达能集团与娃哈哈集团先“联姻”而后又离婚的波澜,直接表现为双方对娃哈哈系列注册商标之归属的争议及其仲裁和诉讼。可以看出,娃哈哈集团在合资当初法律意识并不强,对娃哈哈系列商标的转让却没有做好相应的风险评估与风险防范措施,如果当初对于合同每个条款都有很好的解读,就不会引起这样的轩然大波。合资时对相应风险评估与风险防范之意识薄弱是娃哈哈集团起初一度陷入被动局面的原因之一。这就警示国内企业在进行中外合资时应当充分关注:其一,强化风险意识。企业只有对资本合作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才能在潜在风险转化为现实风险前巧妙化解,或者在现实风险发生后妥善处理。其二,加强合同意识。相关协议是合资战略实施过程中的法律基础和行为依据。因此,在签订合同前企业一定要做好“功课”,对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深入研究,在合同签字盖章前要慎之又慎。其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做好自主品牌的保护,在合资之时正确评估企业无形资产,防范无形资产的流失。 (二)坚持合资不合牌,自主品牌维护靠大家达能集团在中国相关领域的并购态势以及并购后对乐百氏等企业品牌的毁损,使我们不得不怀疑,达能集团在中国的并购战略完全是为了服务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非建设性的合作,对于这种破坏式的并购,确实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企业要保护自有品牌和坚持自主商标 在与外资企业合资时,我国企业应当考虑自有品牌的继续使用和自主注册商标权的优化保护问题,力争保持对自有品牌的控制,有效反制跨国并购中的自主品牌流失。在与外方合资时,企业在签订的合资协议中要有相应的品牌保护方面的条款,确保我们的自主品牌在合资公司中能够保值增值。 2.自主品牌的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自主品牌是企业通过长期创造的财富,要逐渐培养企业内员工的品牌保护意识,同时加强民众对自主品牌的认识,而不是一味的追求国外品牌,是要形成一种对自主品牌优先支持的社会氛围。 3.自主品牌的保护离不开国家的支持 国家是知识产权国际制度的立法者和执法者,对自主品牌的国际保护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应该通过国内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以及加强企业内部宣传等途径,为全球化过程中企业长期积累的自主品牌保护提供最有力的支持。 三、游戏规则要掌握,获取利益是目的 “达娃之争”从企业商标之争而众所瞩目,告诫国内企业应当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熟悉并掌握企业经营中的游戏规则,并从中获得利益。 首先,“达娃”的仲裁和诉讼争端中,最明显的表现即在“娃哈哈”商标权的归属及其使用中,其中涉及1996年的商标转让协议和1999年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之“阴阳合同”的效力。根据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娃哈哈商标权应然归属于娃哈哈集团,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依法成立,但并未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商标转让经依法申请未获批准。因此,达能集团并不享有商标权,而二者在合同谈判上的漏洞,给了达能集团借助娃哈哈合资公司提起一系列诉讼的借口。因此,国内企业在中外合资是一定要重视合同及合同谈判。 从达能集团强势打压到达能集团的节节后退,这其中,娃哈哈集团一直坚持自己的立场。娃哈哈集团一开始没有寻求外部的帮助。但在达能集团强大攻势之下,娃哈哈集团开始不断寻求国内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娃哈哈集团集聚了一批国内一流的法律与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律师团队,来应对达能集团同样精心组织的强大的律师团。经过复杂的举证、多次的开庭以及法律团队通过其他方面所做的努力,娃哈哈律师团队在“狼烟四起,诉讼遍地”的这场商战中取得了自始至终的全面胜利。娃哈哈案件揭示出,在知识产权之争中,强大的法律团队支持是至关重要,面对错综复杂的案情,专家团队的组合不仅可以从全面把握案情,而且可以由此增强社会舆论的支持,从而进一步借助媒体的力量,扭转诉讼形式。国内企业还要学会利用专业的外部力量,应该在中外合资过程中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多听取专业法律人士尤其是专家的意见。商标法案例教学四加强自身品牌建设 积极制定全球品牌战略来自于美国海关屡次扣押我国货物的启示【案情简介】一、中国成衣在美国萨瓦那口岸被扣 2006年9月5日,美国海关和边境保卫署(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以下简称CBP)宣布在乔治亚州萨瓦纳(Savannah)口岸拦截和扣押了总价值超过1 400万美元的中国成衣(Jerseys and Shirts)。美国海关声称进口商提供虚假的原产地文件报关以规避针对中国纺织品的配额限制,违反美国的海关法律。 二、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破获大规模的商标侵权鞋类与纺织产品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US 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 ICE)于2006年9月6日宣布,海关执法人员在亚利桑那州图桑(Tucson)口岸破获了一起走私仿冒运动鞋案。该案是美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走私商标侵权产品案之一,目前被美国海关扣押的仿冒“耐克(NIKE)”商标的运动鞋价值已超过1 600万美元。此外,美国海关还在加州和德州两地截获了62集装箱的侵权鞋类产品。据专门从事美国海关法业务的美国修博国际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李新宇律师介绍,涉案人员来自墨西哥、美国、中国内地以及香港地区。美国海关在2006年57月就拦截了15集装箱135 000双侵权鞋类产品。但据称该走私集团一共走私了82集装箱(693 000双)的侵权鞋类和纺织品,总价值可能高达8 600万美元。美国海关及检方称,该走私集团向海关伪称他们会将这些产于中国的鞋类成衣产品经美国转口运输到墨西哥。货物进入美国后,走私集团企图采用贿赂海关人员签署虚假出口文件的方式使走私货物在美国国内销售。美国海关执法机构查扣大批成衣和鞋类产品。2006年8月16日,一个联邦大陪审团已经起诉了6名被告(一名名为Peng Liu的中国香港居民在逃)。据李新宇律师介绍,检方起诉的罪名除走私和经营侵权产品外,还可能包括共谋罪(Conspiracy)、贿赂联邦执法人员等。仅共谋罪一项,如果罪名成立,被告将面临5年监禁和25万美元的罚款。 此案持续了近一年的时间,2007年6月,该案中的5名被告已经与美国政府达成了认罪协议。其中两名华人 Wei Tung Lam和 Sau Kuen Chan 承认犯有共谋贿赂联邦执法人员以及经营仿冒商品2款罪名。 三、大批来自于中国的冒牌货品被美国海关扣押据李新宇律师介绍,2007年6月,美国联邦政府向法院递交3份诉状,起诉29名被告人,罪名是共谋(Conspiracy)走私950多单货物进入美国以及共谋经营仿冒商品。29名被告分别位于纽约、新泽西和加州,包括商品分销商、货代物流业者、报关业者、海关保税仓库的所有人及经理人,以及海关验货场地的经理人等。其中4人同时被控犯有洗钱罪(Money Laundering)。 此次涉案货物主要来自中国。如果是真品,海关估计其总值约合7亿美元。据称,走私货物包括冒牌“NIKE”运动鞋、“North Face”品牌夹克、“Burberry”、“Louis Vuitton”、“Gucci”、“Chanel”、“Fendi”品牌的手提包以及“True Religion”品牌的牛仔裤等。这些货物经新泽西州Newark、德州Houston、加州LongBeach等口岸,纽约StatenIsland的纽约集装箱码头,以及纽约肯尼迪(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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