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培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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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井控培训工作,推进井控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培养高素质石油工程技术作业队伍,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油气田企业的井控培训工作。第三条 井控培训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遵循“按需施教、突出技能、注重实效、质量第一”的培训原则,以提高井控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为重点,根据不同的专业和岗位分级开展培训与考核。第四条 人事劳资部作为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井控培训工作中履行井控培训整体规划、宏观管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能。第五条 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是集团公司井控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井控培训工作;指导重点井控培训项目的设计,起草井控培训项目安排建议,协助人事劳资部编制井控培训规划;参与组织井控培训大纲和教材审定;制定钻井、井下作业等工程技术队伍井控培训指导意见。第六条 各油气田企业人事劳资部门作为本单位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为井控培训工作给予充分的资源保障与支持,并会同井控管理部门开展井控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第七条 各井控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井控培训大纲组织培训,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目标。第八条 井控培训机构应按如下程序设立:(一)集团公司所属油气田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劳资部和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提出申请。(二)人事劳资部和工程技术与市场部组织论证设立井控培训机构的可行性,给予批复。(三)提出申请企业根据批复建设井控培训机构。第九条 井控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在不同作业工况下进行防喷演习训练的教学井场(至少包括教学实验钻机或作业机一部、实验井一口、配套齐全的井控装置);(二)具备一套全功能、适合于各种作业工况的井控模拟装置;(三)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教具、模型;(四)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师,专职教师的配备数量应达到年平均培训人数的3到5;(五)具备满足需求的固定教室等办学条件和学员食宿条件。第十条 各油气田企业应根据井控培训的特点抓好培训机构的统一规划,保证资金投入,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第十一条 井控培训机构的资质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人事劳资部组织评估认证,每三年一次。认证工作依据井控培训机构资质认证审核项目表中的内容进行量化评分。对评估审核合格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其培训资质。第十二条 井控培训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经集团公司评估认证,分数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为甲级井控培训机构,低于85分的为乙级井控培训机构。甲级井控培训机构可对集团公司所属各油气田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井控培训,乙级井控培训机构只可以对本油气田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井控培训。第十三条 具有国际井控认证资质(IADC认证)的井控培训机构方可承担国外市场的井控培训工作。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井控大检查应同时对井控培训机构进行相应检查,检查的结果作为对井控培训机构的考核依据之一。第十五条 各井控培训机构按照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专职师资队伍和兼职师资队伍。第十六条 井控培训专职教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井控培训专职教师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具有三年以上的现场工作经历,同时取得集团公司颁发的井控教师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七条 井控培训兼职教师应选聘生产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能人员担任。第十八条 井控培训专职教师每四年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组织轮训一次,井控培训教师每年到施工现场实践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0天,并积极参与国内、国外井控培训工作研讨和教学经验交流。第十九条 井控培训机构应每月进行一次教研活动。各油气田企业应安排井控培训中心主要负责人参加本企业井控例会,安排井控培训教师参加本企业井控检查,参与井喷事故的调查分析。第二十条 井控培训教学大纲、井控培训教材及井控培训考试题库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人事劳资部共同组织编写和修订。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人事劳资部根据培训对象制定相应井控培训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当明确教学目的,规定教学要求、教学内容、教学课时,统一教学质量标准。第二十二条 井控培训教材编写应适应不同专业和岗位人员对井控工作的需要,分为现场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服务人员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人员等系列,建立集团公司井控培训教材体系。第二十三条 井控培训教学大纲纳入集团公司员工培训指导大纲,各井控培训机构应以集团公司井控培训教学大纲为基础,并结合本油气田勘探开发的特点,参考国内外比较成熟的相关教材组织编写井控培训补充教材。第二十四条 按照井控培训教学大纲规定,井控培训对象包括钻井专业人员、井下作业人员和井控培训教师,其中:(一)钻井专业人员包括:1现场操作人员:钻井队大班司钻、正副司钻、井架工、钻井技师、大班司机、泥浆大班、坐岗员以及内外钳工等;2专业技术人员:钻井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工程管理人员以及欠平衡钻井技术人员等;3生产管理人员:主管钻井生产、技术、安全的各级领导、钻井生产管理人员以及钻井队正副队长、指导员、安全员、钻井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等;4现场服务人员:井控车间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维修人员等;5相关技术人员:地质设计、地质监督、测井监督以及测井、固井、录井、钻井液、取芯、打捞、定向井、中途测试等专业服务公司(队)的相关技术人员。(二)井下作业人员包括:1现场操作人员,主要指井下作业队的司钻(班长)、副司钻(副班长)等主要生产骨干;2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指设计人员、现场监督、工程师以及其他现场专业技术人员等;3生产管理人员,主要指主管井下作业的领导和施工作业队伍的生产、技术、安全等管理人员;4现场服务人员,主要指井控车间的技术干部和现场服务人员;5相关技术人员,主要指测井、测试、试井、射孔、酸化压裂等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第二十五条 井控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理论知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集团公司井控规定及相关文件、特殊施工作业的井控要求以及井控操作技能培训等。第二十六条 井控培训应根据培训对象和本油气田井控工作特点,突出针对性,提高培训质量。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现场操作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及时发现溢流和及时关井的措施方法;正确实施关井操作程序及井控装备的熟练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等。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8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49课时。(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正确判断溢流方法,正确关井步骤,压井设计编制、压井程序、压井作业实施,井控装备故障正确判断、一般故障的排除,正确处理井喷及井喷失控等。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12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49课时。(三)生产管理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井控工作的全面监督管理,复杂情况下的二次井控技术和三次井控技术,井控设计原则等。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12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35课时。(四)现场服务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井控装备的结构、原理,井控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故障判断和排除等。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8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35课时。(五)相关技术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井筒内各种压力的概念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溢流的主要原因和显示及发生险情时的配合要求等。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6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21课时。第二十七条 各油气田企业应根据本油田实际,增加对特殊对象、特殊内容、特殊环境培训的管理,其中:(一)应加强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培训,用工应当先培训后上岗。(二)对欠平衡钻井和不压井作业等井控培训,应突出现场作业人员在欠平衡钻井、不压井井下作业等条件下的井控技能培训。(三)在含硫化氢地区施工作业人员应加强硫化氢防护内容的培训。(四)在施工对象和环境发生重要变化时,施工前应当安排井控培训和演练。第二十八条 井控培训考核由各井控培训机构组织,各油气田企业培训管理部门和井控管理部门共同监督、检查和管理。第二十九条 井控培训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个部分,理论考试满分100分,70分为合格;实际操作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第三十条 考核应按集团公司井控培训大纲划分的不同岗位人员分别进行,理论考试采取闭卷的形式,考试题从集团公司各类井控培训试题库中随机抽取和组合,实际操作考核在井控操作模拟装置和教学井场上进行。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培训考核不合格:(一)理论考试不满70分或实际操作考核不合格;(二)考试舞弊。第三十二条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均合格后,由井控培训机构颁发集团公司统一的井控培训合格证书。第三十三条 各油气田井控主管部门每季度向工程技术与市场部上报培训人员名单及考核成绩,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备案并上网公布。第三十四条 初次取证培训应当按照培训教学大纲要求在井控培训机构进行,保证培训时间与内容,不得以单纯的现场培训取代在培训机构进行的取证培训。第三十五条 井控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前应由各油气田企业培训管理部门和井控管理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换证培训。第三十六条 换证培训的内容可以根据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井控规定的修订情况,结合本油气田的井控实施细则进行重点选择;换证培训时间必须在基础理论考试合格的基础上,在井控培训机构进行为期不低于二十四课时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核发证书。第三十七条 在井控培训工作中,有未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而直接发证、持假证及无证上岗等情况,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人事劳资部按照以下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及部门进行责任追究:(一)对员工上岗前未参加井控培训或无证上岗者,追究相关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二)对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而直接发证者,追究井控培训机构相关责任人责任。(三)对于持假证在集团公司市场施工的队伍,立即停止其所在队伍的施工作业,并追究有关管理部门的责任。第三十八条 在井控检查中,应对持证人员进行抽查考核。员工参加培训并取得井控培训合格证,却不懂本岗位要求的井控基本知识和操作方法,除责令重新培训外,并追究井控培训机构及其管理部门的责任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井控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井控培训基地资质认证审核细则(试行)(中油工程字20055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培训机构资质认证审核项目表附件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培训证书格式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为进一步规范员工安全行为,防止和杜绝“三违”现象,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禁令。一、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二、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三、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四、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五、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六、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解除劳动合同。 本禁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本禁令第一条:当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作业时,处理的责任主体是岗位员工。安排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任人的处理按第六条执行。特种作业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压力管道作业、电梯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及井控作业、海上作业、放射性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等。二、本禁令中的行政处分是指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禁令的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三、本禁令中的危险作业是指高处作业、用火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等。四、本禁令中的事故是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级及以上。五、本禁令是针对严重违章的处罚,凡不在本禁令规定范围内的违章行为的处罚,仍按原规定执行。六、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为了油田的繁荣发展,为了我们每个人的安全健康和家庭幸福,我宣誓: 一、我要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二、我要努力学习,不断提升自身安全素质; 三、我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始终把辨识风险作为我工作前的第一步,主动报告和消除隐患; 四、我要坚决拒绝违章,自觉遵章守纪; 五、我要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工作中要安全,工作之外也要安全。你尽责,我尽 责,人人尽责;你安全,我安全,大家安全。 让我们共同努力:时时安全,处处安全;安全工作,安全生活。第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井控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安全发展、清洁发展”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井控是系统工程”、“井喷是可以预防的、井喷失控是可以避免的”、“井喷失控是责任事故”的理念,深刻理解“安全是政治、安全是大局、安全是形象、安全是比泰山还要重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及“安全是否决性指标”的内涵,在建立完善“积极井控”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基层井控基础工作;提高岗位员工应知应会水平等方面下功夫,坚决杜绝井喷失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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