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与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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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南京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办事指南窗口号:27类 别:行政收费一、事项名称: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二、办理主体: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三、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第一款“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及三款“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9条“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三款第三项“人民防空经费是进行人民防空战备建设的专项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社会负担的其他人民防空经费。”及第十二条第二款“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就地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经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易地建设。” 四、收费标准:1、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8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2400元;县(溧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2200元。 2、新建除第1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地面建筑面积4%的比例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5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2300元;县(溧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2000元。 3、新建除第1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建筑一定比例(城区现按3%、新城区现按2.5%、县现按2%)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25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2300元;县(溧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2000元。 4、新建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包括危房翻建),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城区每平方米9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800元;县(溧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700元。5、新建住宅楼、公寓等民用建筑的地下空间面积超出该项目核定的必建人防工程面积,超出部分可不需要兼顾设防,改为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该费用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6、以城市中心区为界,新建民用建筑时可不建人防工程,改为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减半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五、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立项批文;2、规划部门核准的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表;3、市人防办出具的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减免、不予减免易地建设费决定。六、办理程序:见流程图七、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八、受理地址:南京市广州路183号九、联系电话:025-83278252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流程图 提交材料建设单位缴费前需要向南京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市人防办对外服务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初审市人防办工程处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外服务窗口接受材料后的2 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凡材料齐全、不需要减免易地建设费的,填写缴纳易地建设费审核单,并提出缴费数额的初审意见告知补正事项凡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退回材料,并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符合申请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条件的,也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并退回其提交的材料 审核工程处、综合处负责人在对外服务窗口接受材料后的3 个工作日内对缴纳易地建设费审核单进行审核 决定市人防办领导在对外服务窗口接受材料后的5 个工作日内对缴纳易地建设费审核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送达工程处行政执法人员在办领导作出审查决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缴纳易地建设费审核单送达建设单位 缴费建设单位凭市人防办领导审定的缴纳易地建设费审核单到市人防办对外服务窗口缴费南京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办事指南窗口号:27类 别:行政管理一、事项名称: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二、办理主体: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三、办理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211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9条“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筹集的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必须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擅自减免。 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的人民防空经费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规费减免。” 4、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颁发的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四、办理条件: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五、数量:无六、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立项批文1份;2、规划设计要点、方案意见1份;3、总平面图、单体(平、立、剖)面图1份;4、规划部门核准的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表;5、市人防办出具的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决定书;6、减免易地建设费的书面申请(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建筑物的用途及申请减免的理由)七、办理程序:见流程图八、收费:无九、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十、受理地址:南京市广州路183号十一、联系电话:025-83278252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流程图申请建设单位需要向南京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市人防办对外服务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受理凡建设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市人防办对外服务窗口应当出具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材料接收凭证告知补正事项凡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退回材料,并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初审综合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受理后的2 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审核市人防办减免易地建设费会审小组应当在受理后的7工作日内依据国家的规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决定 市人防办领导应当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决定送达市人防办应当在受理后的12 个工作日内,由对外服务窗口将同意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决定送达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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