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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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一章 总则4第二章 一般规定4第一节 观测方式和任务4第二节 时制和日界5第三节 对时5第四节 观测种别5第五节 观测时次6第六节 观测项目6第七节 观测时距6第八节 观测程序7第九节 地面观测簿7第十节 观测记录7第三章 观测场所8第一节 观测值班室8第二节 观测平台8第三节 基准观测点8第四节 观测场9第四章观测仪器设备的安装10第五章云12第一节 云的分类12第二节 云的观测13第三节 云的记录14第四节 云的报告16第六章 能见度18第一节能见度的观测18第二节能见度的目测18第三节主导能见度21第四节跑道视程24第五节垂直能见度26第七章天气现象27第一节 天气现象的分类27第二节天气现象的观测27第三节 天气现象的记录27第四节 天气现象的报告30第八章气压33第一节 气压的观测和记录33第二节 气压的报告33第九章气温和湿度34第一节 气温和湿度的观测34第二节 气温和湿度的记录34第三节 气温和湿度的报告34第十章 地面风35第一节 地面风的观测35第二节 地面风的记录35第三节 地面风的报告36第十一章 降水量和积雪深度37第一节 降水量的观测37第二节 降水量的测定38第三节 积雪深度38第十二章 特殊天气报告标准的制定和特殊天气的发布39第一节 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的制定39第二节 SPECI发布标准39第三节 SPECIAL发布标准41第四节 机场特殊天气报告的编发42第十三章 民航气象地面观测月总簿43第一节 编制和上报要求43第二节 封面、封底及扉页有关项目的录入44第三节 各项目的录入45第四节 各项目的挑选和统计46第十四章 民航气象地面观测年总簿53第一节 编制和上报要求53第二节 封面和扉页及封底有关项的录入54第三节 各项目的录入54第四节 各项目的挑选和统计54第五节 台(站)迁址前后记录的统计56第十五章 月(年)总簿编制中不完整记录的处理66第十六章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档案簿68第一节 编制要求68第二节 各项目的填写69附录一 云状记录简字表70附录二 各类云常见云底高度范围表71附录三 4678电码表72附录四 天气现象类别种别名称和记录简字表73附录五 天气现象强度判定标准表74附录六 主要的降水现象的特征和区别75附录七 降水现象强度判定表76附录八 电码格式的例行和特殊报告模板77附录九 缩写明语格式的本场例行和特殊报告模板81附录十 例行观测簿86附录十一 特殊观测簿88附录十二 事故观测簿90附录十三 气象要素的单位和记录精度91附录十四 缩写明语格式的本场例行和特殊报告中的数字要素的范围和分辨率92附录十五 电码格式的例行和特殊报告中的数字要素的范围和分辨率94附录十六 用于机场报告的选择标准95附录十七 机场例行天气报告(METAR)和机场特殊天气报告(SPECI)的电码格式96附录十八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档案簿97附录十九 观测月总簿、年总簿样本103附录二十 术语和定义13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工作,保证观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效率,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以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民用机场)的气象地面观测工作。第三条 用于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工作的设备和业务软件,其技术手册、操作手册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观测方式和任务第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是在观测平台或地面通过人工或者利用设备对本机场及其跑道、进近着陆及起飞爬升地带的气象要素及其变化过程所进行的系统、连续地观察和测定的活动。第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方式分为人工观测和自动观测两种。人工观测是指以人工方式目测云、能见度、天气现象,使用常规观测仪器测量其他气象要素的观测方式。自动观测是指云、天气现象以人工目测为主,其它要素全部采用自动观测设备测量的观测方式。第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的主要任务如下:(一) 向有关空中交通服务部门、航空承运人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本机场地面气象观测情报。(二) 为航空气象预报、航空气象科学研究提供依据,为机场气候分析积累历史资料。第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 按照本规范规定的观测种别、时次、项目、时距和程序进行观测。(二) 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在相应的观测记录簿中进行记录。(三) 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发布例行天气报告和特殊天气报告。(四) 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月总簿、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年总簿和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档案簿。第八条 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备份观测仪器设备和应急观测仪器设备。当主用观测仪器设备不能使用时,应当采用备份观测仪器设备完成观测工作。当主、备用观测仪器设备全部不能使用时,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应急观测仪器设备完成观测工作。变更观测仪器设备时,应在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簿(例行)纪要栏内说明。第九条 当空中交通管制或其他部门的气象观测显示终端显示的数据与气象服务机构显示终端显示的数值有差异时,应当以气象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第二节 时制和日界第十条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采用协调世界时(UTC),观测记录及资料统计以16时为日界,编报以24时为日界。第三节 对时第十一条 使用自动观测设备观测的气象服务机构,应当以自动观测设备中央处理单元的内部时钟为观测时钟:(一) 24小时观测的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天00时对时。当中央处理单元的时钟与GPS授时相差大于30秒时,应当按自动观测设备操作手册规定的方法调整中央处理单元的时钟,保证误差在30秒内;(二) 非24小时观测的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每天第一次观测前对时。第十二条 未使用自动观测设备的气象服务机构,对时时间自定,但应当保证观测时钟误差在30秒内。第十三条 对时情况应当记录在值班日记中。第四节 观测种别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分为例行观测、特殊观测和事故观测三种。其中:(一) 例行观测是指按指定的时间、次数和项目而对有关气象要素进行的观测。通常每小时观测一次,也可每半小时观测一次。(二) 特殊观测是指在两次例行观测之间,当云、垂直能见度、主导能见度、跑道视程、天气现象、地面风向风速、气温、气压等要素中的一种或几种达到规定的标准时而进行的观测。对于实施每半小时一次例行观测的气象服务机构,如果按规定不发布SPECI,则无须在特殊观测簿进行相关的记录。(三) 事故观测是指当本场或本场附近区域发生飞行等级事故或意外事件后立即进行的观测。第五节 观测时次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时次分为24小时观测和非24小时观测。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观测时次:(一) 民用运输机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实施24小时观测。其中,国际机场及参与国际气象情报交换的机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实施24小时有人值守的观测;其他民用运输机场气象服务机构可以在飞行活动结束后实施无人值守的观测;(二) 通用机场可以实施非24小时观测,并且根据本机场的飞行需要确定气象观测的时次。第十七条 变更观测时次时,应当从某月的第一日开始。第六节 观测项目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的基本观测项目包括:云、垂直能见度、主导能见度、跑道视程、气象光学视程、天气现象、地面风、气压、气温、湿度、最高气温、最低气温、降水量、积雪深度、雾凇、霜、雨凇。第十九条 实施例行观测时,观测项目应当包括基本观测项目中的所有内容。第二十条 实施特殊观测时,观测项目为云、垂直能见度、主导能见度、气象光学视程、跑道视程、天气现象、地面风、气压、气温和湿度。第二十一条 实施事故观测时,观测项目应当包括云、垂直能见度、主导能见度、气象光学视程、跑道视程、天气现象、地面风、气压、气温和湿度。第七节 观测时距第二十二条 例行观测时距为10分钟。整点观测自50分开始,55分开始采集数据,58分前发出报文,因出现特殊天气需调整发报时间时,可适当延迟,但不得晚于00分;半点观测自20分开始,25分开始采集数据,28分前发出报文,因出现特殊天气需调整发报时间时,可适当延迟,但不得晚于30分。报文发出后至整点(半点)出现特殊天气时,应当发布更正报。第二十三条 特殊观测时距不大于5分钟。第二十四条 事故观测时距不大于10分钟。第八节 观测程序第二十五条 应当按照先室外后室内,先目测后器测的程序进行观测,具体观测程序如下:(一) 整点的例行观测自第50分(含)开始进行目测项目的观测和记录,在55分(含)进行器测项目数据采集(读取),在58分前发布报告。(二) 半点的例行观测自第20(含)开始进行目测项目的观测和记录,在25分(含)进行自动观测设备的半点数据采集,在28分前发布报告。(三) 特殊观测应当在观测完毕后立即发布特殊报告,最迟发布时间为自特殊观测开始后的第5分钟。(四) 得知发生飞行事故或意外事件后,应当立即按规定项目进行事故观测,观测记录应当立即封存。第九节 地面观测簿第二十六条 地面观测簿分为例行观测簿、特殊观测簿及事故观测簿三种。第二十七条 地面观测簿采用A4纸印制,样本模板分别见本规范附录十例行观测簿、附录十一特殊观测簿和附录十二事故观测簿。其中例行观测簿和事故观测簿应当永久保存。第十节 观测记录第二十八条 民用航空气象观测记录采用协调世界时(UTC),以16时为日界。第二十九条 例行观测、特殊观测及事故观测数据应当分别记录在相应的地面观测记录簿内。第三十条 地面观测簿时间的记录应当包括小时数和分钟数,小时数和分钟数均为两位数字,分钟数应当记在小时数的右上角。第三十一条 应当使用HB铅笔进行记录。字迹应当工整、清楚,不应在原始记录上涂抹或字上改字。记录有错时,用铅笔在整个错误记录上划一斜线“”,并将正确数据记在错误记录的后面或右上方。第三十二条 校对记录时发现错误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笔更正,将整个错误记录上划一斜线“”,并将正确数据记在错误记录的后面或右上方。第三十三条 例行观测迟测时应当及时进行补测,记录补测时间应当加记方括号“ ”。每小时一次的例行观测,迟测超过正点应当30分钟按缺测处理;每半小时一次的例行观测,迟测超过正点15分钟应当按缺测处理。第三十四条 缺测时,应当将自动观测设备的有关正点数据抄入地面观测簿(例行)中,目测要素和无法从自动观测设备中获取的器测要素应当在相应栏内记“”,并将有关情况在纪要栏内说明。第三十五条 气象要素的数值均以阿拉伯数字记录,只记录数值,不记录单位。第三章 观测场所第一节 观测值班室第三十六条 观测值班室是观测人员的室内工作场所,应当为四面有窗的建筑物,能使观测员看到机场跑道和随时监视室外的天气变化。第三十七条 观测值班室内应当配置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急观测设备和用于观测工作的图表、工具,根据气象台站气象设备配置尽可能配置卫星云图、天气雷达等显示终端。第三十八条 观测值班室的大小,应当根据安置的设备情况确定,一般不小于40平方米。第二节 观测平台第三十九条 观测平台是为了观测员对本机场区域的天气状况进行目测而设立在紧邻观测值班室旁的固定场所。除因特殊情况外,观测平台与机场基准点的水平距离不超过3千米,与机场基准点(ARP)的高度差应当小于20米,观测员在平台上能够目视以下范围:(一) 最为常用的跑道及其最后进近区域;(二) 以观测平台为圆心,四周各方位每个象限的至少一半的自然地平线。第四十条 观测平台上观测员不能直接目视跑道(或部分跑道)时,应当安装用于观测跑道天气状况的视频摄像设备,以弥补观测员无法目视跑道的不足。 第三节 基准观测点第四十一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选定最接近机场基准点的沿跑道安装的自动气象站所在的位置作为基准观测点,该点所在的自动气象站用于观测代表机场综合天气状况的气象要素,其观测数据用于例行天气报告(METAR)和机场气候资料统计。第四十二条 基准观测点附近应当设置一套备份自动气象站,其位置与主用设备的位置连线平行于跑道中线,基准观测点的自动气象站与备份自动站相距小于10米。第四节 观测场第四十三条 民用运输机场和通用固定机场应当设立气象观测场。观测场用于观测云、能见度、天气现象等,场内安装自动气象站、固定量雪尺等用于民用气象活动所需的设备和仪器仪表。除特殊情况外,观测场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应当设立在观测值班室附近,以便观测员实施观测。(二) 与周围大部分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基本相同,土壤性质与附近地区的基本一致,海拔高度应当尽可能地接近机场跑道的海拔高度。(三) 应当避开飞机发动机尾部气流和其它非自然气流经常性的影响,不应当选择在大面积的水泥地面附近。(四) 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应当存在1米以上作物或树木。(五) 观测场面积应当为25米25米或16米16米。(六) 观测场围界距孤立障碍物的距离应当大于或等于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或者障碍物遮挡仰角小于或等于18.44度;离成排障碍物的距离大于或等于该障碍物高度的十倍,或者障碍物遮挡仰角小于或等于5.71度;离较大水体至少在100米以上。 (七) 观测场及设备设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保护,应当保持长久性并保护四周环境条件。第四十四条 气象观测场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场地应当平整,场内种植草皮,草高不应当超过20厘米;(二) 应当测量观测场的海拔高度并精确到1位小数;在观测场围界竖立海拔高度桩,标注海拔高度线,并注明海拔高度和测定日期;(三) 应当测定观测场中心点的经度和纬度并精确到秒;同时,场内应当钉立南北线钎;(四) 观测场及四周应当保持气流畅通。四周设立的围界应保持场内设备、仪器完好正常,高度为1.2米;(五) 应当在观测场北面设立进场入口。仪器安置点的北边应当铺设0.3米宽的小路,路面应当用碎石子、砖块或混合土铺设。第四章 观测仪器设备的安装第四十五条 民用运输机场和通用固定机场应设观测值班室、观测平台、观测基准点、观测场,应当根据机场气象台建设规范建设气象观测设备设施,配置气象观测仪器。第四十六条 常规观测仪器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百叶箱的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百叶箱应当水平地用角铁或螺钉牢固地安装在观测场内特制的箱架上,箱门应当朝正北;2、 箱架应当高出观测场地面1.25米,牢固埋入地下。采用独柱形支撑架时,应当设立固定的地基底座;3、 箱内靠近箱门的顶板上,应当安装一盏不超过25瓦的白炽灯照明。(二) 干、湿球温度表的安装应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固定式干、湿球温度表垂直悬挂在百叶箱内,安装在温度表支架横梁两侧的环内。干球温度表在东侧,湿球温度表在西侧,球部向下,球部中心距地面1.5米;2、 湿球温度表球部包扎纱布,纱布长约10厘米,下部浸入一个带盖的专用水杯内,杯口距湿球球部约3厘米,杯中盛蒸馏水。(三) 最高、最低气温表的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最高气温表安装在温度表支架下方靠里面的一对弧钩上,其球部朝东,球部中心距地面1.53米;2、 最低气温表水平地安装在温度表支架下方靠外面的一对弧钩上,其球部朝东,球部中心距地面1.52米;(四) 毛发湿度表的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毛发湿度表在气温降低到10.0C前一个月左右,垂直地悬挂在百叶箱内;2、 毛发湿度表的上部使用螺钉固定在温度表支架上部的横梁上。(五) 当气温降低到-30C时,应当将酒精温度表垂直地悬挂在干球温度表的近旁,球部距地面1.5米。(六) 方向风速仪的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风杆应当垂直地面并安装障碍灯和避雷装置;2、 风杯中心距地面10米,指北杆对准正北方。(七) 雨量器的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雨量器安装在观测场内的铁架上,铁架埋设牢固,筒口保持水平,高出地面0.7米。2、 在历年最大积雪深度超过0.3米的地区,安装高度可增高到1.0米至1.2米。(八) 振筒气压仪水平地放置在室内无振动的平台上,环境空气流通,周围无强电磁场和干扰,环境温度在短时间内不发生剧烈变化。(九) 固定量雪尺垂直安装在观测场内雨量筒两侧,其间距不应少于6米。第四十七条 自动气象观测系统(以下简称AWOS)各采集器安装位置如下:(一)透射仪或前散射仪。应当安装在跑道接地地带、停止端和中间地带,且距跑道中心线一侧不超过120米但不小于90米,距跑道入口处和跑道停止端向内各300米处及跑道中间地带。如果使用大气透射仪测量RVR,距跑道入口处的距离应当以大气透射仪的接收端为准。(二)气温、湿度、气压传感器。如果配置一套,应当安装在跑道接地地带且距跑道中心线一侧不超过120米但不小于90米、距跑道入口处向内约300米处;如果配置两套,应当安装在跑道接地地带和跑道停止端,且距跑道中心线一侧不超过120米但不小于90米、距跑道入口处和停止端处向内各300米处。(三)雨量计和天气现象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同上述第(二)项,但雨量计距其它设备不应当小于3米。(四)云高仪应当安装在机场中指点标台内,如果不能安装在中指点标台内,可安装在跑道中线延长线900至1200米处。(五)测风仪器。应当安装在跑道接地地带、停止端和中间地带,且距跑道中心线一侧不超过120米但不小于90米、距跑道入口处和跑道停止端向内各300米处及跑道中间地带。第四十八条 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各采集器支撑杆应当为易折品,安装位置和基座应当符合航空器升降带安全要求。 第四十九条 用于测量跑道视程的透射仪传感器发射和接收镜头相对跑道面高度为2.5米;测量跑道视程的前散射仪发射和接收光路交叉点的高度相对跑道面高度为2.5米;气温和湿度传感器相对地面高度为1.5米;雨量计筒口相对地面高度为0.7米;测风感应器相对地面高度为10米。第五十条 自动气象站(以下简称AWS)各采集器安装位置如下:(一)各采集器支撑杆如果是易折的,其安装位置的要求与自动观测系统的安装位置要求相同。(二)各采集器支撑杆如果是非易折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气温、湿度和气压传感器。如果配置一套,应当安装在跑道接地地带且距跑道中心线一侧不小于150米、距跑道入口处向内约300米处;如果配置两套,应当安装在跑道接地地带和跑道停止端,且距跑道中心线一侧不小于150米、距跑道入口处和停止端处向内各300米处。2、测风仪器。如果配置一套,应当安装在跑道接地地带且距跑道中心线一侧不小于220米、距跑道入口处向内约300米处;如果配置两套,应当安装在跑道接地地带和跑道停止端,且距跑道中心线一侧不小于220米、距跑道入口处和停止端处向内各300米处;如果配置三套,应当安装在跑道接地地带、停止端和中间地带,且距跑道中心线一侧不小于220米、距跑道入口处和跑道停止端向内各300米处及跑道中间地带。(三)气温和湿度传感器相对地面高度为1.5米;雨量计筒口相对地面高度为0.7米;测风仪风杯中心相对地面高度为10米。第五十一条 AWOS和AWS各传感器安装地带下垫面应当保持自然状态,并符合下列规定:(一)若用于测量跑道视程的传感器为大气透射仪,应当在大气透射仪基线间避开发射和接收端的位置铺设0.3米宽的三合土路面或碎石渣路面。(二)各传感器安装基座不得高出地面。(三)各传感器安装地带不得设置任何材质的围栏。第五章 云第一节 云的分类第五十二条 依据云的外貌特征、结构特点和云底高度,将云分为三族十四类:(一)低云族:云底高度一般在2500米以下,包括淡积云、碎积云、浓积云、积雨云、层云、碎层云、层积云、雨层云和碎雨云。(二)中云族:云底高度一般在2500米至6000米,包括高层云和高积云。(三)高云族:云底高度一般在6000米以上,包括卷层云、卷积云和卷云。第二节 云的观测第五十三条 云的观测应当包括云量、云状和云底高度(以下简称云高)的观测;观测的结果应当代表机场区域和进近着陆、起飞爬升区域上空云的状况。第五十四条 当天空被天气现象所遮蔽,不能判定云量、云状和云高时,应当观测垂直能见度。第五十五条 云和垂直能见度的观测应当在观测平台或观测场以目测方式进行,器测数值作为目测的参考。第五十六条 云量是指云遮蔽天空视野的份数,采用八分量制,即把天空分成八等份,天空被云遮蔽了几份,云量就是八分之几;天空无云或云量不足1/8时,云量为0;天空完全被云遮蔽,云量为8;天空全部被云遮蔽,但有云隙,云量为7。 第五十七条 云量的观测项目包括总云量、低云量、中云量、高云量和分云量。第五十八条 总云量是指天空被所有云(不论云的种类和层次)共同遮蔽的份数。低云量是指低云族各类云共同遮蔽天空的份数。中云量是指中云族各类云共同遮蔽天空的份数。高云量是指高云族各类云共同遮蔽天空的份数。分云量是指天空中不同类别云的各自云量。第五十九条 当天空部分被障碍物遮蔽时,应当根据未遮蔽部分云的状况确定云量;如果一部分天空被降水遮蔽,这部分天空作为产生降水的云来看待。各云层(块)的云量应象天空没有其它云存在一样来确定。第六十条 观测总云量可以不分种类和层次,直接观测所有云共同遮蔽天空的份数。如果云量或云层较多,可以先观测露出蓝天部分的量,再推算出总云量。第六十一条 观测分云量应当自下而上逐层观测每一类云遮蔽天空的份数。如果上层云的一部分被下面的云层所遮蔽,应先观测上层云的可见部分所遮蔽天空的份数,再根据云的连续演变情况和天气现象估计被遮蔽云量的份数。可见量与估计量相加即为该层云的分云量。第六十二条 云状是指云的外部形状。云状的目测应当根据云的外形特征、结构、色泽、排列、高度、连续演变过程以及伴随的天气现象等进行判定。第六十三条 云高是指云底距机场标高的垂直距离。云高的目测应当根据云状、云体结构、云块大小、亮度、颜色、移动速度等进行判定。第六十四条 观测云高应当按天空中不同层次的云分别进行,如果某一云层的底部起伏不平,应当以该云层最低部分的云高确定为该云层的云高。各类云的常见云高见附录二各类云常见云底高度范围表。第三节 云的记录第六十五条 云量的记录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云量的记录采用8分量制,记录精度为整数。总云量、低云量、中云量、高云量应当分别记录在地面观测簿云量相应栏内。分云量应当记录在相应云族的“量、状、高”栏内。(二)天空无云或总云量不足1/8时,总云量、低云量、中云量、高云量记“0”;云层布满全天但有一些缝隙时云量记“7”;云层布满全天无缝隙时云量记“8”。(三)天空全部被天气现象遮蔽,不能肯定是否有云,或上层云被下层云所遮蔽,无法确定上层云云量时,应当在相应云量栏记“”;肯定无云时,应当记录“0”;当从雷电等现象确知有积雨云时,应当估计其云量并且按估计的结果进行记录。(四)某层云的一部分被天气现象或其他云层遮蔽,应当记录根据云的演变估计出的被遮蔽部分的云量与可见量之和。(五)当同族云有数类时,在该族云量栏内记它们的可见量之和,在各相应云状的左边记分云量。(六)当天空出现数类同族云或不同族云时,若总云量不足1/8时,各类云的分云量省略不记,总云量、低云量、中云量和高云量栏均记“0”。(七)当天空出现数类同族云时,若各分云量不足1/8时,分云量省略不记,但总云量、低云量、中云量和高云量栏应当根据天空被所有云共同遮蔽的份数以及各族云遮蔽天空的份数分别记录在相应栏。(八)各族云只有一层且只有一类时,不记录分云量。(九)层云和碎层云、淡积云和碎积云出现在同一高度上,分别记录它们的合量。第六十六条 云状的记录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云状应当使用附录一云状记录简字表中的简字记录在地面观测簿“量、状、高”栏的相应位置。 (二)云状简字的第一个字母应当大写,其后的字母均应当小写。(三)同族云中同时出现数类时,云高低的记在上面,云高高的记在下面,云高相同时记录顺序无要求。(四)同类云有两层(含)以上时,如果其间没有其他类别的云,应当只记一个云状,否则应当分别记录云状。(五)层云和碎层云、淡积云和碎积云出现在同一高度上时,应当只记层云、淡积云的简字。(六)由于天气现象影响,不能判定云状时,总云量、低云量、中云量和高云量栏记“”。在低云族的“量、状、高”栏内记录影响天空不明的主要天气现象简字及垂直能见度数值;中云族、高云族的“量、状、高”栏空白。(七)天空无云时,各“量、状、高”栏内均空白。第六十七条 云高的记录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云高以米为单位,记录精度为整数,记录在各类云状的右边。(二)同类云云高不同时,应当分别记录。(三) 当同族中有数类云出现在同一高度时,在这些云状简字右边的中间位置只记录一个云高数值。第六十八条 云的演变记录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某层云量大于或等于5/8,且云高小于本机场特殊天气报告(SPECI)标准中的最大阈值 (以下简称云的记录阈值) 时,应当在地面观测簿(例行)纪要栏内开始记录云的演变情况。相互演变的云应当连续记录。(二)云的演变记录格式为:“云状(云高)时分云状(云高)时分 云状(云高)时分。当演变记录中相邻时刻的云高变化而云状未发生变化时,后一时刻的云状应当省略。(三)当观测到演变云层的云高抬升并达到或经过云的记录阈值时,应当记录当时的云状、云高及其时间,并停止该低云演变记录。(四)当观测到演变云层的云量减少到4/8或以下时,或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第(三)款的条件时,应当只记录该时间,并停止该低云演变记录。(五)当演变的云层被天气现象所遮蔽,演变记录终止。当天气现象消失后,如仍符合本条规定第(一)款的演变记录条件,则另记录起止时间。(六)同时有两层或多层低云都达到记录条件时,只记录较低一层云的演变。 (七)当不同类但高度相同的云的高度符合记录条件,虽然共同遮蔽天空的云量大于或等于5/8,但是其分云量小于5/8时,不记录云的演变。(八)到日界时,云的演变仍符合记录条件,应当按日期分开记录。当日的终止时间和次日的起始时间均记录为1600,并记录同一个云高数值。(九)对于非24 小时观测,若当日首次观测时云已达到记录条件,记录时应当在云的演变记录前标注一条短横线“”;若当日最后一次观测时云仍符合记录条件,则应当记录此时的云高值及时间,并在其后标注一条短横线“”。第四节 云的报告第六十九条 在MET REPORT和SPECIAL中,应当使用NSNSNShShShS组或VVhShShS组或“SKC”或“NSC”报告代表机场区域的云的状况,报告模板见附录九。第七十条 在METAR和SPECI中,应当使用NSNSNShShShS组或VVhShShS组或“SKC”或“NSC”报告代表机场区域的云的状况,报告模板见附录八。第七十一条 应当报告机场标高以上云高,以米为单位。当使用的精密进近跑道的入口标高低于机场标高15 米或更多时,应当报告相对于入口标高的高度。当报告来自近海建筑物时,云高应当是距离平均海平面的高度。第七十二条 云组可编报不同的云层或云块,一般不超过三组,除非观测到一定要编报的强对流云,当观测到几层或几块对飞行有重要影响的云时,应当按云高从低到高的顺序编报各层云的云量和云高,并符合下列要求报告:(一) 最低的云层或云块,云量为1/8或以上,应相应地编报FEW、SCT、BKN或OVC;(二) 较高一层的云层或云块,云量超过2/8,应相应地编报SCT、BKN或OVC;(三) 更高一层的云层或云块,云量超过4/8,应相应地编报BKN或OVC;(四) 附加组:当观测到强对流云(CB或TCU),且未在上述3组中编报时,应加报本组;云量不足1/8时,报告FEW。第七十三条 在METAR、SPECI、MET REPORT和SPECIAL中,云量NSNSNS组应使用三字码的简语FEW、SCT、BKN和OVC编报,分别为少云(1-2个八分量)、疏云(3-4个八分量)、多云(5-7个八分量)和阴天(8个八分量),其后不加空格编报云底高度hShShS组。如果天空无云,并且垂直能见度不受限制,简语CAVOK不适用,应使用简语SKC。如果编报SKC,但能见度受天气现象FG、SS、DS、BR、FU、HZ、DU、IC和SA的限制,则垂直能见度不用编报。如果没有对飞行有重要影响的云,同时垂直能见度不受限制,并且简语“CAVOK”和“SKC”都不适用时,则应用简语“NSC”。第七十四条 除强对流云外,其它云不需说明云状。当观测到强对流云时,应在云组之后不加空格附加简语CB(积雨云)或TCU(垂直发展旺盛的浓积云)说明。当CB或TCU与其它云云高相同时,则CB或TCU单独编报,其它云组按规定编报。若天空只有微量(不足1个八分量)CB或TCU时,编报FEWhShShSCB 或FEWhShShSTCU;当只有其它微量云时,编报SKC。当某一云层由云高相同的积雨云和浓积云组成时,则云状只编报CB,云量按CB和TCU的总和编报。第七十五条 在MET REPORT和SPECIAL中,应当按增量等级在hShShS组报告云高数值;在METAR和SPECI中,应当按增量等级换算为电码在hShShS组报告云高。第七十六条 当云层(块)的云高小于或等于3 000 米,应当以30 米为增量等级编报。当垂直能见度小于或等于600 米时,应当以30 米为增量等级编报。凡不符合所用编报规定的观测值,应向下取最接近的增量等级数值编报。第七十七条 在METAR和SPECI中,当天空状况不明且有垂直能见度的情报时,应编报VVhShShS组,其中hShShS组为垂直能见度的编报值。若天空状况不明且没有垂直能见度的情报时,则本组编报为VV/。凡不符合所用编报规定的观测值,应当向下取最接近的增量等级数值编报。第七十八条 在高山站,当云高低于机场标高时,云组应编报为NSNSNS/。第七十九条 在观测时间内同时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编报简语CAVOK代替能见度 、天气现象以及云电码组:(一) 能见度大于或等于10 000 米;(二) 没有对飞行有重要影响的云;(三) 无附录三4678电码表中所列的重要天气现象。第八十条 在MET REPORT和SPECIAL中,当天空状况不明但能提供垂直能见度情报时,应当按“CLD OBSC VER VIS nnnnM” 模式报告。如果天空状况不明且不能提供垂直能见度情报时,应当以”OBSC“报告。第六章 能见度第一节 能见度的观测第八十一条 能见度是指当在明亮的背景下观测时,能够看到和辨认出位于近地面的一定范围内的黑色目标物的最大距离;在无光的背景下观测时,能够看到和辨认出光强为1000 坎德拉的灯光的最大距离。第八十二条 能见度的观测方式分为目测和器测。第二节 能见度的目测第八十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以观测平台或观测场为中心,在各个方向上选择若干不同距离的固定物体作为目标物。第八十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选择目标物应当遵循如下条件:(一) 颜色越深越好,亮度要一年四季不变或少变,浅色、反光强的物体不宜选用;(二) 应当尽可能以天空为背景。如果背景是山、森林等,则目标物的轮廓在该背景衬托下应当轮廓清晰,且与背景的距离尽可能远些;(三) 目标物的大小适度,近的小一些,远的大一些,视角在0.55之间为宜,仰角不大于6;(四) 天气现象常来的方向、最小能见度出现最多的方向和跑道延长线的方向上目标物应当有一定的数量;(五) 目标物选择的数量、方位、距离应兼顾天气现象常来的方向和最小能见度出现最多的方向、跑道位置、本机场运行标准、特殊天气观测和报告的标准。(六) 选用的目标物应当力求分布均匀,四千米以内的各个方向上,特别是跑道方向上,应当尽可能多些。第八十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在目标物选定后,以观测平台为中心,分别测定其方位以及它们与观测点之间的距离。第八十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在目标物的方位和距离测定后,将其名称、方位、距离、测定年月和测定方法,登记在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档案簿上。第八十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绘制目标物分布图(见图6-1)。绘制目标物分布图应当遵循下列方法:以观测点为圆心,作十一个同心圆,半径分别代表50米、200米、500米、1千米、2千米、3千米、4千米、6千米、10千米、20千米和50千米,并画出东西向和南北向的方位坐标线,再按目标物的方位和距离在图的相应位置上绘出简略图形,并注明其名称和距离。第八十八条 如果原选定的目标物有了改变,或被其它的物体遮蔽而不能继续观测时,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另行选择新的目标物,并将有关情况登记。图6-1 能见度目标物分布图第八十九条 能见度的观测应当在观测平台或观测场,根据本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第九十条 白天观测能见度,如果观测方向上有目标物时,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观测:(一) 如果某一目标物刚好能见,而再远一些的就看不清楚时,则该目标物的距离为该方向的能见度。(二) 如果某一目标物的轮廓清晰,但没有更远的或看不到更远的目标物时,可按照下述办法判定:1. 目标物的颜色、细小部分清晰可辨时,能见度可定为该目标物距离的五倍以上;2. 目标物的颜色、细小部分隐约可辨时,能见度可定为该目标物距离的两倍半到五倍;3. 目标物的颜色,细小部分很难分辨时,能见度可定为大于该目标物的距离,但不应当超过两倍半。(三) 靠近海(湖)岸的台站,其向海(湖)方向的能见度,可根据水天线的清晰程度参照表62来判定。表6-2 海面能见度参照表水天线清晰程度能见度(千米)眼高出海面7米时眼高出海面7米时十分清楚50清楚20-5050勉强看清10-2020-50隐约可辨4-1010-20完全看不清410第九十一条 夜间观测能见度,应当结合傍晚前的能见度情况及其入夜后的变化来判定:(一) 月光较明亮时,可根据目标物的能见与否判定能见度。只要能隐约地分辨出比较高大的目标物的轮廓,该目标物的距离就定为能见距离。如能清楚分辨时,能见度可定为大于该目标物的距离。(二) 在月光暗淡或无月光的情况下,可根据傍晚测得的能见度和变化趋势,并结合天气现象、湿度、风等气象要素的变化情况以及观测经验等分析能见度是增大还是减小,从而判定当时的能见度。1. 傍晚时,如果没有出现影响能见度的天气现象,或者天气现象在强度上没有明显变化,则可以判定天黑后的能见度大致和傍晚相同。如果出现了影响能见度的天气现象及其强度不断增强时,能见度将相应减小;反之,影响能见度的天气现象减弱或消失时,能见度将相应增大。2. 在风速较小且湿度不断增大时,能见度将相应变差;反之,湿度明显减小时,能见度将相应增大。当地表干燥而风速增大时,尘土易被风吹起,使空气浑浊,能见度将相应减小;反之,风速减小时,能见度将相应增大。靠近城市工矿区的机场,应当特别注意风向的变化,当处于下风方向时,常因工矿区炊烟的影响而使能见度很快变坏。(三) 可以参考机场跑道灯的可见距离。第三节 主导能见度第九十二条 主导能见度是指观测到的达到或超过四周一半或机场地面一半的范围所具有的最大能见度的值。这些区域可以是连续的,也可以是不连续的。第九十三条 主导能见度的观测应当在观测平台或观测场,根据本规范规定的观测能见度的方法进行。第九十四条 气象光学视程(以下简称MOR)是指色温为2700K时白炽灯发出的平行光束被大气吸收和散射后,光束衰减到5时的距离。第九十五条 应当采用测量MOR的仪器测量MOR数值,并且每60秒更新输出一次。第九十六条 应当根据十分钟平均MOR数值结合目测方式确定主导能见度,选择十分钟平均MOR数值的方法见下表:MOR测量仪器数量测量到的十分钟MOR数值(V1V2V3V4V5V6)选择的十分钟MOR数值1V1V12V1, V2V13V1, V2, V3V24V1, V2, V3, V4V25V1, V2, V3, V4, V5V36V1, V2, V3, V4, V5,V6V3当测量MOR的仪器运行不正常时,应当采用目测方式确定主导能见度。第九十七条 主导能见度的记录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记录:(一) 以米为单位,在地面观测簿相应栏按实际观测值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二) 当主导能见度降低到小于本机场SPECI发布条件中的最大阈值 (以下简称为能见度记录阈值) 时,应当在地面观测簿(例行)纪要栏中记录主导能见度的演变,直至主导能见度上升、达到或经过能见度记录阈值。主导能见度的演变情况应当按“影响主导能见度的主要天气现象简字(主导能见度,适用时)出现时分(主导能见度) 时分(主导能见度,适用时)消失时分”的格式,记录在地面观测簿(例行)纪要栏内,并符合下列要求:1. 主导能见度演变的记录应当遵循有观测且有变化即应有记录的原则,详细记录主导能见度演变情况;2. 当影响主导能见度变化的天气现象有数种时,主导能见度的演变应当记在主要影响主导能见度的天气现象后面;3. 当主导能见度上升、达到或经过能见度记录阈值时,应当记录当时的主导能见度数值和时间;当主导能见度又下降并经过能见度记录阈值时,应当连续记录;4. 当影响主导能见度变化的主要天气现象由一种变为另一种时,天气现象如属同类性质(除烟尘现象外),应当连续记录。天气现象如不属同类性质,应当分别记录,其中:前一种天气现象消失,同时另一种天气现象出现时,消失和出现时间记为同一个时间,在出现的天气现象后记主导能见度数值;两种天气现象同时存在,主导能见度的演变情况记在主要影响主导能见度的天气现象后面;5. 如果到日界时间,主导能见度仍小于能见度记录阈值,应当按日期分别记录。当日的终止时间和次日的出现时间均记1600,并同时记录主导能见度数值;6. 对于非24 h观测,如果开始观测时主导能见度已小于能见度记录阈值,记录时先画一条短横线,紧接其后不留空格记录“影响主导能见度的天气现象简字(主导能见度)观测时分”。如果到最后一次观测时,主导能见度仍小于能见度记录阈值,应当在最后演变记录后面画一条短横线,表示该现象仍存在。第九十八条 在MET REPORT和SPECIAL中,应当参照附录九缩写明语格式的本场例行和特殊报告模板按如下规定报告主导能见度:(一) 当测量MOR的仪器运行正常时,应当报告根据1分钟平均的MOR值结合目测方式确定的主导能见度;当测量MOR的仪器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报告目测方式确定的主导能见度。(二) 当使用测量MOR的仪器测量MOR时:1. 如果沿跑道不只一处观测MOR,代表接地地带的值应当首先报出,代表跑道中点和停止端的值以及对应代表这些值的位置也应当标明;2. 如果使用多条跑道,而且观测这些跑道上的MOR,每一条跑道上的MOR值都应当报告,对应这些数值的跑道也应当标明。(三) 应当按下列增量等级报告:1. 当MOR小于800 米时,以50 米为等级报告;2. 当MOR大于或等于800 米且小于5 000 米时,以100 米为等级报告;3. 当MOR大于或等于5 000 米且小于10 000 米时,以1 000 米为等级报告;4. 当MOR大于或等于10 000 米时,报告“10KM”;5. 当任何观测值不符合所使用的报告等级时,应当向下取最接近的一级。第九十九条 在METAR和SPECI中,应当按照附录十七机场例行天气报告(METAR)和机场特殊天气报告(SPECI)的电码格式以“VVVV”组报告主导能见度:(一) 当测量MOR的仪器运行正常时:1. 应当依据MOR测量仪器测量的十分钟平均MOR数值结合人工目测确定主导能见度并且进行报告。2. 当处于无人值守的自动发报状态时,在AUTO形式的METAR和SPECI中,应当采用10分钟平均的MOR值报告主导能见度。(二) 当测量MOR的仪器运行不正常时,应当采用目测方式获取主导能见度并且进行报告。(三) 应当按下列增量等级报告主导能见度:1. 当能见度小于800 米时,以50 米为等级报告;2. 当能见度大于或等于800 米且小于5 000 米时,以100 米为等级报告;3. 当能见度大于或等于5 000 米且小于10 000 米时,以1000 米为等级报告;4. 当能见度大于或等于10 000 米时,报告“9999”(但适用“CAVOK”的条件时除外);5. 当任何观测值不符合所使用的报告等级时,应当向下取最接近的一级。第四节 跑道视程第一百条 跑道视程(以下简称RVR)是指在跑道中线上,航空器上的驾驶员能看到跑道面上的标志或者跑道便捷灯或中线灯的距离。第一百一条 应当采用RVR探测仪器对距机场跑道面约2.5米高度上的RVR进行观测。第一百二条 当RVR探测仪器发生故障无法观测RVR时,停止对RVR的观测,并在地面观测簿(例行)纪要栏内说明仪器故障情况和时间等。第一百三条 使用RVR探测仪器测量跑道视程时,应当至少每60秒更新输出一次。第一百四条 当RVR探测仪器故障或故障修复后,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立即通知航行情报部门发布航行通告。第一百五条 当主导能见度或正在使用的跑道接地地带的RVR(二者中任何一个)小于1500米时,应当在观测记录簿“跑道视程”栏以米为单位记录正在使用的跑道接地地带的RVR,并且:(一) 应当按仪器实际显示的数值记录正在使用的跑道着陆接地地带的RVR。当RVR值大于2000米时,记录P2000;当RVR值小于50米时,记录M50。(二) RVR的记录格式应当为:以“/”相分。“/”左边记录跑道方向编号,右边记录RVR值及趋势码。如有二条或三条平行跑道时,在跑道编号的右边再附加L(左)、C(中)或R(右)字母。(三) 当观测前10分钟内RVR呈明显上升或下降趋势,以至前5分钟的平均值与后5分钟的平均值相差100米或以上时,应当注明变化趋势I。当RVR有上升趋势时,I记为U,当RVR有下降趋势时,I记为D,若无明显变化,I记为N,当无法确定RVR变化趋势时,I省略不记。(四) 当RVR变化显著,在观测时间前10分钟内的某一分钟的平均极值与10分钟的平均值估计变化超过50米或20%时(不管哪个值大),则应当按“跑道编号/极小值V极大值(不留空格)变化趋I”的格式记录1分钟平均的极小值和极大值,用以代替10分钟的平均RVR。第一百六条 用于MET REPORT和SPECIAL以及向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报告的RVR应当使用实际跑道灯光级数作为计算RVR的灯光级数,使用RVR一分钟平均值报告;计算用于METAR和SPECI的RVR时灯光级数使用最强跑道灯光级数作为计算RVR的灯光级数,使用RVR十分钟平均值报告。第一百七条 当主导能见度或任一RVR(二者中任何一个)小于1500米时,应当参照附录九缩写明语格式的本场例行和特殊报告模板在MET REPORT和SPECIAL中报告RVR:(一) 应当报告正在使用的跑道接地地带的RVR,若中间地带和停止端配置了RVR探测仪,还应当报告中间地带和停止端的RVR。当使用的跑道不止一条时,应当分别报告不同跑道和位置的RVR。(二) 如果仅在沿跑道某一个位置观测RVR时,例如在跑道接地地带,在报告中不必标明位置。(三) 如果是在沿跑道不只一个位置上观测RVR时,应当首先报出接地地带的值,随后是中间点的和停止端的值。这些值所代表的位置应当分别标明。(四) 当使用的跑道不只一条,应当报出每条跑道的RVR,并标明该值所对应的跑道。(五) 应当按下列增量等级报告RVR:1. 当RVR小于50 米时,报告为“BLW50M”;2. 当RVR大于或等于50 米且小于400米时,以25 米为等级报告;3. 当RVR大于或等于400米且小于或等于800米时,以50米为等级报告;4. 当RVR大于800米且小于或等于2000米时,以100米为等级报告;5. 当RVR大于2000米时,报告为“ABV2000M”;6. 当任何观测值不符合所使用的报告等级时,应当向下取最接近一级。第一百八条 当主导能见度或正在使用的跑道接地地带的RVR(二者中任何一个)小于1500米时,应当按照附录十七机场例行天气报告(METAR)和机场特殊天气报告(SPECI)的电码格式,在METAR和SPECI中以“RDRDR/VRVRVRVRi或RDRDR /VRVRVRVRVVRVRVRVRi ”组报告RVR:(一) 在RVR报告前,应当使用指示码R,其后不加空格,紧跟跑道标号DRDR。(二) 编报RVR时的每条跑道标号应当以指示码DRDR说明,平行的跑道应用DRDR后附加字码L、C或R(分别表示左、中或右平行跑道)区分。(三) 应当以“VRVRVRVR”组报告正在使用的跑道接地地带的RVR,不需注明在跑道上的位置;如有几条跑道可供着陆时,应当最多报告四条跑道接地地带的RVR,并注明与该值相关的跑道。RVR应当按下列增量等级编报:1. 当RVR小于50 米时,报告为“M0050”;2. 当RVR大于或等于50 米且小于400 米时,以25 米为等级报告;3. 当RVR大于或等于400 米且小于或等于800 米时,以50 米为等级报告;4. 当RVR大于800 米且小于或等于2 000 米时,以100 米为等级报告;5. 当RVR大于2 000 米时,报告为“P2000”;6. 当任何观测值不符合所使用的报告等级时,应当向下取最接近的一级。(四) 紧接观测前10分钟时段内的RVR的变化应当编报“i”组:如果在10分钟时段RVR程出现一种明显的趋势,使得第二个5 分钟时段的平均值比第一个5 分钟时段的平均值变化了100米或更多,则应当注明RVR的变化趋势。当这种RVR变化显示出上升或下降的趋势时,指示码i编报为U(上升)或“D”(下降)分别注明。当10 分钟时段内实际波动没有显示出明显的趋势时,指示码i编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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