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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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实 施 细 则 草 案(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协助青岛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的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维护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青岛市现有租赁公司及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的起重机械,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运输机械,掘进机械等,以及模板、脚手架等施工机具。第3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是指专门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以及自有建筑施工机械并对社会开展租赁业务的企业。第4条 青岛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对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进行行业确认,行业信用评价,拟订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文本,建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信息平台等。具体工作由青岛市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在青岛市建筑业协会领导下,负责办理青岛市内施工机械租赁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行业确认第5条 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二)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赁后服务要求的建筑施工机械维修保养基地和维修检测设备;(三)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赁后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维修服务人员;(四)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五)其他应当满足的开展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条件。第6条 对于经审查符合下列第7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由专业委员会报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并颁发行业确认证书,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可申请延续确认,建筑施工承租方应当从取得行业确认证书的租赁企业承租建筑施工机械。第7条 行业确认证书等级的划分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青岛市建筑租赁行业的实际情况,将行业确认证书分为二个等级。(一)出省和跨行业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申请行业确认,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2、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300万元以上;3、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不少于30台套或不低于1200千瓦;4、维修保养基地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5、经专业委员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专业技术维修工人不少于9人;6、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委员会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7、拥有必备的检测设备;8、申报当年及上年度未发生重大事故。出省和跨行业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行业确认,具体工作由专业委员会负责审查并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审批确认。(二)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申请行业确认,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2、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150万元以上;3、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原值不少于200万元;4、维修保养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5、经专业委员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专业技术维修工人不少于5人;6、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委员会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7、拥有必备的检测设备;8、申报当年及上年度未发生重大事故。符合以上条件的租赁企业,由专业委员会负责审查,报省建筑业协会并,由省建筑业协会颁发确认证书。第8条 申请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申请表;(二)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三)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四)有资格的检测机械出具的建筑起重机械等特种机械设备检测报告。第9条 申请机械租赁的行业确认程序是:(一)本市企业向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专业委员会审核,报省建筑业协会并颁发行业确认证书;(二)出省的建筑施工机械企业由专业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颁发行业确认证书;第三章 施工机械租赁的行业管理第10条 专业委员会负责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的动态管理,动态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 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二) 受理投诉并核实情况;(三) 对违规企业由专业委员会对其进行通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第11条 专业委员会在行业确认过程中,严把建筑机械或机具的质量关,对所有租赁物,进行申报登记注册,建立计算机管理网络,特别是对施工用钢管、扣件,严格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管理,对其租赁物,进行定期检测,防止劣质、假冒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第12条 对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企业,将给予书面警告,并在青岛市建筑业协会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要收回行业确认书,清除租赁市场,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出租不合格的、报废的或国家明令淘汰机械(机具)的;(二)不按合同约定为承租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被投诉并被查实的;(三)出租方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未持专业委员会核发的上岗证书的;(四)降低出租机械完好标准和服务质量,低于成本压价搞不当竞争等搅乱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秩序的;(五)违反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六)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行业确认证书的;(七)严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第13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定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自律公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专业委员会的行业确认工作,要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受理相关的投诉。第14条专业委员会定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信用行业评价活动,其信用行业评价的主要内容为:(一)企业评价:企业管理水平;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完好状况;对已出租机械设备的故障排除、维修和定期检查;合同履约率;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情况;遵守行业自律公约情况。(二)用户评价:承租方对企业履约情况及服务质量的评价、投诉情况;青岛市建筑业协会可组织建筑业企业定期对租赁企业进行满意度调查或抽查。(三)社会评价:社会投诉及处理情况,包括对出租机械的环保、节能等措施;受表彰或处罚情况,有关机构的评价或认证情况。第四章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管理和租赁服务第15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制订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协议书;(二)通过条款(适用于各类机械租赁活动和各类租赁企业);(三)专用条款:按起重机械、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运输机械,掘进机械等,以及模板脚手架等分类;塔吊、施工升降机等特种起重设备的安拆列入专用条款。第16条 建立以专业委员会网为核心的全市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信息服务。其主要内容如下:(一)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结果;(二)租赁企业违规处理以及收回确认书情况;(三)提供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供求信息及租赁价格行情;(四)提供法律咨询;(五)推介新机械、新产品、新技术。专业委员会网、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网与会员单位网实行连接,或建立企业网员,为租赁双方提供快捷有效服务。第五章 附则第17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制订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报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批准后实施。第18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青岛市建筑业协会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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