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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红莲收购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 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已双方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 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1) 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部颁 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 ,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质量要求:1、内在质量:红莲应符合GB18406-200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准提出的无公害要求。2、外观质量:无虫害、干燥、无瘪粒、通心率要求100%,破碎莲子应在千分之二以内,每500克(1市斤)莲子粒数要求在520540粒之间。第三条 种子提供方式为 甲方提供;乙方自备,提供种子的数量、时间和方式为: 。种子应满足的条件为: ;对种子验收的方式为 。种子价格为 元/ (单位),合计: 元,种子价款结算方式为甲方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第四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 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 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第五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 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 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 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 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 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 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 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第六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 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 列第()项执行:(1)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 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 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3)甲方自提自运 。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甲方如要 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乙方,以 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 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 、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第七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 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 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 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 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第八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1)按国家定价执行;(2)应由国家定价而尚 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 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 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 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 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 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 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 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 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第九条: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 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 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第十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 间和办法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外观和质量不合规定, 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4 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甲方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应在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要求。3、甲方未按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的,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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