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协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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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际税收协定,1,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8.1.1国际税收协定的必要性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的意义和必要性主要表现在 : 1.弥补国内税法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存在的缺陷 。 2.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益。 3.在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2,8.1.2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演变过程: 1928年双边税收协定范本 1935年的协定草案 1943年墨西哥范本 1946年伦敦范本 1963年经合组织范本 1979年联合国范本,3,8.1.3 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国际税收协定是对签字国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属于国际税法的范畴。 从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来看,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时,国际税收协定处于优先执行的地位。P240 国际税收协定在少数国家并不具有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地位,例如美国。P241,4,案例:ABC卫星公司涉税案例,1996年4月3日,中央电视台与美国ABC卫星公司签订数字压缩电视全时卫星传送服务协议,后又签订了修正案根据协议及修正案规定,ABC公司向中央电视台提供全时的、固定期限的、不可再转让的压缩数字视频服务,提供27MHz带宽和相关的功率所组成的转发器包括地面设备。ABC只传送该电视台的电视信号,该电视台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允许省级以上的广播电台使用其未使用的部分。,5,协议还规定:1.电视台支付季度服务费和设备费;2.订金;3.为确保电视台向ABC支付服务费和设备费,电视台将于1996年5月3日向ABC支付近200万美元的保证金,保证将在协议最后服务费到期时使用。 协议签订后,电视台按约定向ABC支付了订金和保证金,此后定期向ABC支付季度服务费和设备费,总计约2200万美元。1999年1月,主管税务稽查局向中央电视台发出001号通知,要求该电视台对上述费用缴纳相应税款。,6,ABC公司对该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表示不服,向对外分局提出复议申请,并按包括订金和保证金在内的收入总额的7%缴纳了税款,合计约150万美元。 1999年8月,对外分局做出维持001号通知的行政复议决定。ABC据此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1年12月20日,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维持税务局对外分局做出的决定,同时驳回ABC卫星公司的诉讼请求。 ABC公司又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2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ABC卫星公司税案,依法驳回了美国ABC卫星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7,案例分析: 1.与本案有关的国际和国内税法规定: 中美税收协定第十一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使用或者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支付的款项。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的外延窄于中美税收协定,不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等内容。 协定属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税法与之不一致时,应以协定作为征税和定案依据。,8,2.ABC公司与税务机关的分歧: ABC公司认为:“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设备”的使用者应是积极的实际使用,而中央电视台不构成使用或有权使用卫星设备,其支付的费用不是租金,也不是协定意义上的特许权使用费,而是经营利润。(依据为1992年OECD范本及其注释) 税务机关则认为:中美税收协定中特许权的使用并不限于对实物的实际操作,“使用”的正确理解应该是利用某客体的使用功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中央电视台事实上构成了对ABC卫星设备的使用,故原告的收入构成协定上的特许权使用费。,9,3.法院判决的推理过程: 首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特许权使用费”的外延窄于中美税收协定,不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等内容,在国内法与国际协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国际协定具有优先适用性,因此,应以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作为法院定案依据。 其次,法院对中美税收协定第11条进行了解释,“使用”是使用者实际占有被使用物的使用,“有权使用”可以认为是一种纯粹的、抽象的使用权利,中央电视台对ABC公司卫星设备而言,完全可以纳入“使用或有权使用”。,10,最后,ABC公司所提出的1992年OECD范本及其注释对我国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为: OECD范本及其注释属于辅助解释手段或者国际税收语言,不属于国际习惯法,尽管它对国际税收协定的谈判以及协定统一解释和适用有重要作用,但是尚不足以构成对我国有约束力的国际习惯。,11,8.2 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8.2.1 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 1.协定涉及的人 2.协定包括的税种 8.2.2 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定义 1.居民 2.常设机构,12,8.2.3 税收协定的冲突规范,国际税收协定中涉及的所得主要有四种形态,即经营所得(亦称营业利润)、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从税收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些所得都是课税客体。当某一客体涉及到两个国家时,究竟应由哪个国家行使征税权力,就需要运用冲突规范,在两个国家之间合理划分税收管辖权。税收协定范本中对各类所得都划分了征税权,规定了不同的征税原则。,13,8.2.4 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各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在选择免税法和抵免法时,一般有三种组合方式:缔约国双方都采用抵免法;缔约国一方采用免税法加部分抵免法,另一方采用抵免法;缔约国双方都采用免税法加部分抵免法。,14,8.2.5 有关特别规定,缔约国之间为妥善处理税收关系,还需要在税务行政协助等方面作出一些特别规定,如税收无差别待遇、相互同意程序和情报交换等。,15,8.3 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的主要区别,联合国范本与经合组织范本在总体结构上基本一致。区别体现在: 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 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管辖权原则,主要是为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工作。,16,8.4 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的概况,8.4.1 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的进展情况 我国重视对外缔结国际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从改革开放以后开始的。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方针二十几年来,对外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截止到2013年12月底,我国已先后同98个国家缔结了全面性的双边税收协定或安排,从而使我国成为世界上对外签订双边税收协定较多的国家。,17,8.4.2 我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所遵循的原则,我国在对外谈判和签订税收协定的过程中,坚持了以下三项具体原则:坚持所得来源国与居住国共享征税权的原则;坚持税收待遇对等的原则;灵活对待税收饶让的原则。,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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