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八大作业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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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区作业安全厂 区 动 火 作 业 安 全 规 程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本标准的附录为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技术归口。本标准由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镭。本标准委托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HG 23012 - 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3.2 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4. 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4.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4.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4.4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5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5.1.2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5.1.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5.1.4 凡在处于GBJ 16 - 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5.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5.1.6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5.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5.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1.9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5.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5.1.11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5.1.12 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5.1.13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5.1.14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5.2.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5.2.1.1 生产不稳定。5.2.1.2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5.2.2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6.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6.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6.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6.4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6.5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6.6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6.6.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6.6.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7.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7.1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7.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7.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7.2.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7.2.3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7.2.4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7.2.5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7.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7.3.1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7.3.2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7.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7.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7.4.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7.4.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8. 职责要求8.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8.2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 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8.3 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HG 23011 - 1999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8.4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8.5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8.6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8.7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地点:动火方式:动火执行人: 动火负责人: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始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止安全措施: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 组织实施人:监火人:动火审批人:特殊动火会签: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编制说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化工生产向大型化、连续化方向发展,化工企业的动火作业属危险作业,安全要求严格,需要制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保证动火作业安全。一、课题来源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并授权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起草。二、编制原则和目的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各种作业的安全要求,参照化工行业有关规范,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定义、安全要求、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有利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安全。三、主题内容1.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参照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化工企业多年生产实际编写。2.本标准的数据部分采用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一些是工厂生产经验数据。四、编制过程本标准起草后,书面征求部分企业意见。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及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规划发展司、政策法规司先后两次组织大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干部进行讨论修改而成。HG 23012 - 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前言本标准是根据为化工企业在设备内进行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技术归口。本标准由四川川化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嘉琴、夏公禹、陈家俊。本标准委托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内作业。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TJ 36 - 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J 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3805 - 83 安全电压GB 3787 - 8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 388.1 - 91 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GB 13955 - 92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 -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74号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设备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3.2 设备内作业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4 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4.1 安全隔绝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4.1.1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4.1.2 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4.2 清洗和置换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4.2.1 氧含量1821%。4.2.2 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4.2.3 可燃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4.3 通风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4.3.1 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4.3.2 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4.3.3 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4.3.4 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4.4 定时监测4.4.1 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可进入设备。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4.4.2 采样点要有代表性。4.4.3 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4.4.4 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4.4.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4.5 照明和防护措施4.5.1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4.5.1.1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4.5.1.2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4.5.1.3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4.5.2 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4.5.3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4.5.4 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4.6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4.6.1 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4.6.2 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4.6.3 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4.6.4 设备外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4.7 监护4.7.1 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4.7.2 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4.7.3 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4.7.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4.7.5 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5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5.1 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5.2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5.3 作业单位接到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5.4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5.5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5.6 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按HG 23014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5.7 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按HG 23011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5.8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长或工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5.9 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5.10 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附录(标准的附录)设备内安全作业证设备交出单位负责项目栏交出设备单位:交出设备名称: 检修作业内容: 设备内主要介质:作业时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设备隔绝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审批人: 年 月 日检修单位负责项目栏 检修单位: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作业监护人: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 检修作业安全措施(包括抢救后备措施): 审批人: 年 月 日分析项目合格标准分析数氧含量取样时间取样部位分析人 终审审批: 审批签字: 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编制说明化工企业设备内作业,危险性较大,为保证作业安全,需要制定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一、课题来源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并授权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草。二、编制原则和目的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设备内作业的安全要求,参照化工行业有关规范,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和设备内作业安全证的管理,有利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内作业安全。三、主题内容1.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参照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化工企业多年生产实际编写。2.化工生产大多是连续化生产过程,而且向高密度、高强度方向发展,外界因素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化工企业由于生产的需要,要进入设备内作业,因此设备内作业的安全性就越来越重要,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是解决设备内作业安全和安全管理基本问题。四、编制过程本标准起草后,书面征求部分企业意见。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及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规划发展司、政策法规司先后两次组织大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干部进行讨论修改而成。HG 23013 - 1999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盲板抽堵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技术归口。本标准由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树藩、张彤。本标准委托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盲板抽堵作业的定义、对盲板的要求、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及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带料盲板抽堵作业。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H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带料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4 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4.1 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4.2 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4.3 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辩识、抽堵。4.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5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5.1 盲板抽堵作业必需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5.2 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5.3 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5.4 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00毫米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50毫米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5.5 生产单位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施工单位按图作业,盲板位置图由生产单位存档备查。5.6 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5.7 作业需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5.8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需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生产调度人员和厂生产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场。5.9 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5.10 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HG 23014的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5.11 施工单位要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5.12 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5.13 抽堵多个盲板时,要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施工总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5.14 每个抽堵盲板处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6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6.1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部门或安全防火部门管理。6.2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单位办理。6.3 生产单位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确认、厂安全防火部门审核,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6.4 审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防火部门各一份,生产部门负责存档。6.5 作业结束后,经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防火部门检查无误,施工单位将盲板位置图交生产部门。设备管线名称介质温度压力 盲 板 时 间 负 责 人 材质规格编号 装 拆 装 拆 盲板位置图: 安全措施: 生产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安全防火部门:审批意见: 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编制说明化工生产是连续化进行,对检修中的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严格,需要制定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保证盲板抽堵作业安全。一、课题来源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并授权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起草。二、编制原则和目的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盲板抽堵作业的安全要求,参照化工行业有关规范,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盲板抽堵作业定义、安全要求、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有利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盲板抽堵作业安全。三、主题内容1.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参照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化工企业多年生产实际编写。2.本标准的数据部分采用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一些是化工生产经验数据。四、编制过程本标准起草后,书面征求部分企业意见。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及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规划发展司、政策法规司先后两次组织大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干部进行讨论修改而成。HG 23014 - 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化工企业在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技术归口。本标准由浙江巨化集团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稳山、张乃。本标准委托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工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2.1 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2.2 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2.3 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2.4 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电压等级(KV)10以下20354460110154220 距 离 (M) 1.7 22.2 2.5 3 43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3.1 高处作业的分级3.1.1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3.1.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3.1.3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3.1.4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3.2 高处作业的类别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3.2.1 特殊高处作业3.2.1.1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3.2.1.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3.2.1.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3.2.1.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3.2.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3.2.1.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3.2.1.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3.2.2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3.2.2.1 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3.2.2.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3.2.2.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3.2.2.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3.2.2.5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3.2.3 一般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4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4.1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4.1.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高处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4.1.2 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4.1.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4.1.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4.1.5 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4.1.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4.2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4.2.1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4.2.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4.2.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4.2.4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4.2.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4.2.6 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4.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4.2.8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5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5.1 一级高处作业及3.2.2.1和3.2.2.2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3.2.2.3和3.2.2.4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厂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及3.2.2.5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厂安全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5.2 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5.3 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地点 作业时间 作业内容 作业高度 作业类别 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负责人:监护人 职责 项目负责人意见 审核部门意 见 审批部门意 见 备 注 化工生产大多是连续化进行,为保证检修中的高处作业安全,需要制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一、课题来源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并授权浙江巨化集团公司起草。二、编制原则和目的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各种作业的安全要求,参照化工行业有关规范,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高处作业定义、安全要求、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有利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高处作业安全。三、主题内容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参照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化工企业多年生产实际编写。四、编制过程本标准起草后,书面征求部分企业意见。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及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规划发展司、政策法规司先后两次组织大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干部进行讨论修改而成。HG 23015 - 1999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技术归口。本标准由盘锦辽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培福、戴福良。本标准委托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分类、作业安全要求及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吊装作业。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2811 - 89 安全帽GB 5082 - 85 起重吊装指挥信号HG/T 23008 - 92 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 -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吊装作业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4 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4.1 吊装作业分级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4.2 吊装作业分类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5 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5.1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5.2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5.3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5.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5.5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 23014的规定。5.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5.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5.8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5.9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5.10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5.11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HG 23011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5.12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5.13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5.14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5.15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a.指挥信号不明;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c.斜拉重物;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e.重物下站人;f.重物埋在地下;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i.重物越人头;j.安全装置失灵。5.16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5.17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6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6.1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机动部门负责管理。6.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机动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2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机动部门负责人批准。6.3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附录:(标准的附录)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地点 吊装工具名称 吊装人员 吊装指挥(负责人) 作业时间 吊装内容 起吊零件重量(吨) 安全措施: 项目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 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施工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机动部门审批意见: 机动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编制说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化工生产装置向大型化方向发展,需吊装的物品越来越大,越来越重,吊装作业难度越来越大,需要制定吊装作业安全规程,保证吊装作业安全。一、课题来源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并授权盘锦辽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草。二、编制原则和目的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各种作业的安全要求,参照建筑安装施工有关规范,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吊装作业有关定义、安全要求、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有利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吊装作业安全。三、主题内容1.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根据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化工企业多年生产实际编写。2.经查索,在国内外资料中对“吊装作业”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吊装作业过程,实际上是人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从一处搬运到另一处,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这里既有物的移动,又有人的行为的一个系统过程。因此,本标准将“吊装作业”定义为“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3.吊装作业在实际施工中,有时是在高处作业,因此本标准规定了在高处进行吊装作业还需遵守高处作业有关规定。4.吊装作业要分工明确、指挥统一、信号明确,本标准规定要按GB5082起重吊装指挥信号要求进行指挥吊装作业。5.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要求在“六级以上强风或其它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对此本标准规定在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6.劳动部门规定吊装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定期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发证,持证上岗作业。因此,本标准也做了此项规定。四、编制过程本标准起草后,书面征求部分企业意见。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及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规划发展司、政策法规司先后两次组织大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干部进行讨论修改而成。厂 区 断 路 作 业 安 全 规 程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各种断路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技术归口。本标准由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化肥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美英。本标准委托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厂区断路作业的定义、安全要求和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程序。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断路作业。2.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厂区断路作业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3.断路作业安全要求3.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断路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3.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企业要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3.3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要立即书面通知调度、生产、消防、医务等有关部门。3.4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3.5断路时,施工单位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3.6断路后,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3.7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厂区交通管理部门,然后由厂区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3.8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3.9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3.10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4.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4.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4.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批。4.3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在厂区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逐项填写后交施工单位。4.4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断路安全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4.5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并将办理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留存,并分别送交厂区交通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附录 (标准的附录)断路安全作业证申请单位: 1.断路地段所在位置草图、断路原因及时间: 2.断路时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3.断路后施工单位采取的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单位意见: 审批单位负责人:(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编制说明为保证厂区必须的断路作业安全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需要制定断路作业安全规程。一、课题来源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并授权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化肥厂起草。二、编制原则和目的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各种作业的安全要求,参照化工行业有关规范,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断路作业定义、安全要求、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有利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断路作业安全。三、主题内容1.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参照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化工企业多年生产实际编写。2.化工生产大多是连续化过程,要求各车间、部门密切配合。企业由于各种需要,有时必须进行断路作业,因此断路作业的协调性、安全性就越来越重要,断路作业安全规程是解决其协调性、安全性。3.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需断路的现场作业种类很多,而这些现场作业大多都有相应的安全规程,因此断路作业安全规程不可能也不需要对所有这类作业作出规定。断路作业安全规程通过断路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保证断路作业的协调性,通过规定断路必需的措施保证其安全性,所以断路作业安全规程的内容主要是管理规定。四、编制过程本标准起草后,书面征求部分企业意见。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及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规划发展司、政策法规司先后两次组织大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干部进行讨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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