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项目钢质防火门制安工程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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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星城*20140*广东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星星*广场一期及二期钢质防火门制安工程合同工程名称:星星*广场一期及二期钢质防火门制安工程工程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七路北侧,南海大道东侧发 包 人:广东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 包 人: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4年 月 日签订地点:禅城区季华七路星星*广场一期及二期钢质防火门制安工程合同 发包人:广东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 一、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星星*广场一期及二期钢质防火门制安工程; 1.2 工程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七路北侧,南海大道东侧;1.3 工程规模:星星*广场一期住宅拟建住宅7栋及公共配套中心,建筑面积约10.2万,其中地上部分约7.5万,地下部分约2.7万。二期总建筑面积约7.65万,地上建筑部分约6万,含5栋住宅,地下部分约1.65万。住宅最高为30层,最高高度约101.30m。二、范围及承包方式2.1 本项目工程范围为:星星*广场一期及二期钢质防火门制安工程,以及为完成此工作所必需进行的不可或缺的工作,包括且不限于:钢质防火门的制作、安装、调试,验收前成品保护并配合消防系统施工单位及当地消防部门的联动调试、检测及消防验收,包括消防验收现场检测要求封样做破坏性试验检测的材料、测试及其他所有检测费用。2.2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含防火门及入户门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辅料费、管理费、制作、安装、包装、利润、税金、规费、风险、措施费、材料运输与搬运卸货、货物保管成品保护、检测试验、调试、水电费、维修、各种损耗、利润、税金等,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卫生清洁等完成本工程的各项费用(签证、变更除外)、包涨价风险、包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以及完成本工程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3 计价方式: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闭口包干。本合同确定的综合单价,不因人工或材料或物价的升降而调整,结算时不因任何原因(除发包人要求增加或减少工作量)作任何调整。2.3.1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如有新增项目,有相同的按相同合同清单综合单价执行;有相似合同清单综合单价的,按相似合同综合单价进行换算。2.3.2 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相似合同清单单价的,双方协商解决。2.4 工程量清单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综合单价应已包括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的规定,执行及完成本工程所包含的全部工作内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分部分项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设备费(具体包括门套、门扇、门锁(如有)及五金(猫眼、铰链、门吸、合页等所有)等所有物料,含损耗)、砼塞缝门框灌浆费、门框周边打胶、机械使用费、二次搬运费、水电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成品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含破坏性检验)、调试测试费用、办理验收直至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和保修费用,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及招标文件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的费用)和措施费,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材料、设备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调整确定风险系数计入报价(不含总承包配合费)。三、结算方式:结算时,若无发包人确认变更则按总价结算,若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签证办理,签证涉及工程量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予调整,全费用综合单价已综合考虑了工程量的大小对全费用综合单价的影响,结算时无论是整体/批量还是零星/少量工程量结算均执行全费用综合单价。结算工程量以发包人最终审定为准。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4.1本合同。4.2经发包人确认的图纸。4.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4.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4.5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4.6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4.7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所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4.8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五、工期及质量目标要求5.1 工期要求:本工程要求供货周期为60天(货到工地日期),从接到发包人通知开始生产的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安装工期为不多于30天(包括施工和验收),从交货日期起计算;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为准,承包方必须配合室内装修工期安排。总工期含法定假日,除合同相关条款所列的原因外,一切其它可能致使承包人在时间上受损的原因(如休息日、公众假期、雨季影响、停水停电、材料订货、与总包单位、发包人方指定分包单位及发包人方直接分包单位之间的配合时间、政府部门要求停工、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按本合同规定要求停工等)皆已包括在上述工期内。5.2 质量要求:施工部分: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规定施工,验收标准按现行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要求必须一次验收合格,达到合格工程质量标准。要求具备防盗、防火等功能,并符合国家/行业最新标准和规范及佛山当地相关要求,保证一次性通过质检、技监、公安、消防部门验收。要求投标方在施工前必须现场复核尺寸,并提出施工配合要求。承包人应提供全部钢质防火门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产品的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材料的见证送检、监督抽检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以确保工程顺利验收。5.5承包人进场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必须与经三方确认封存的样板材料相符,安装必须符合图纸及规范规定;六、 合同价款及其支付、结算方式6.1 本工程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暂定价(人民币):1437158.05元(大写:壹佰肆拾叁万柒仟壹佰伍拾捌元五分 )(含税,总价包干)。本合同确定的全费用综合单价,结算时不因任何原因(除发包人同意变更外)作任何调整。承包人施工的本工程的全费用综合单价详见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合同价内不包含总承包管理配合费)本合同发包人每次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须提供合法等额的建筑工程发票。若承包人不能及时提供发票导致的工程款支付延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6.2 工程款的支付:合同签订后3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同总额10%的有效银行履约保函;一期付款方式:6.2.1 完成一期门框的制安,经发包人核实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一期工程价款的30;6.2.2 一期全部防火门发运到货,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一期工程价款的50;6.2.3 所有防火门(含住宅及地下室)安装完毕(含所有配件)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结算申请,经发包人审核之后,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工程款(含已付工程款);6.2.4 发包人保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于本工程住宅范围内所有小业主收楼后(时限不得超过两年)支付一次性无息支付质保金,支付前提必须是承包人按工程质量保修书履行保修工作。 6.2.5 二期支付方式与一期一致。6.3 履约保函:6.3.1 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同总额10%的银行履约保函。6.3.2 承包人在履约过程中如出现工期、质量、安全、资料等方面的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的履约保函或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金额抵作违约金。6.3.3 如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发包人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承包人交付所有有效合格工程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将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退回给承包人(不计利息)。6.3.4 若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该履约保函或所提交的履约保函不符合指定的条款时,发包人有权在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暂扣该保证金额直至本工程实际竣工后或承包人提交符合指定的履约保函后,发包人才无息返还该暂扣保证金额给承包人。6.3.5 如合同期限延长或发生拖延时,履约保证函必须延期,相应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6.4 本合同图纸外的工程变更,有相同或相似的项目,按相同或相似的项目进行换算。没有相同或相似项目采用清单计价办法,双方另行协商。6.5 本合同工程进行中,承包人须按工程进度编制整理工程资料,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有权进行监督和检查,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本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须在7日内编制整理符合验收规范要求及佛山市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标准的竣工资料提交发包人并将场地移交给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十日内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一式三份。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报告时,结算报告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资料:竣工资料、工程费用计算说明书及满足发包人要求的相关结算资料。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合格结算报告后的30天内,完成对结算资料的审核。6.6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其它扣款在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间,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施工方法、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有可能达不到合同要求时,发包人可对其提出警告,书面通知限期改正2次以上(含2次),承包人仍整改无效时,发包人可根据事情的严重程度及造成的损失对承包人处以每次500-5000元罚款,直至解除合同,承包人无异议。对于因承包人未在期限内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提高工程质量而造成违约的(发包人是否事先警告或书面限期整改不作为减轻对承包人处罚的前提和承包人违约的抗辩理由),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扣除的款项,从工程价款中扣除,承包人无异议。6.7 如合同清单或施工图载明的施工内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图施工,则在结算时对未按图施工部分的相应款项应根据工程量清单予以扣除。6.8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合同价款外的任何形式的收费、罚款等;若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政府部门对发包人进行罚款,或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除赔偿损失外,还应向发包人承担罚款额的1倍的违约金。6.9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施工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如承包人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无论是否达到优化效果,由此发生的费用或导致发包人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七、 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7.1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一份完整的施工方案并报发包人审批,按通过审核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7.2 在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同时,承包人必须根据工期要求、工作量和现场情况在每一施工阶段配备相适应的、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数量足够的机械设备和人员,该人员机械计划表须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并严格执行。若施工期间按计划表投入的机械设备及人员仍不满足施工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机械设备及人员直至满足实际施工需要。7.3 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工程量等所有在工程施工中可能遇见的各种影响施工的因素,采取必要有效的措施,以确保不影响合同工期。7.4 按照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建工2007110号,推行工人“平安卡”制度。对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中经过基本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发给“平安卡”(IC卡)。建筑工人须持“平安卡”方可上岗作业。八、 发包人权利义务8.1 发包人负责向总承包单位交纳本工程总承包管理配合费,并负责开工前协调总承包单位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高程与平面控制点坐标,由承包人做好复测、交验记录;协调总承包单位向承包人提供用水、用电接驳点。施工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由承包人向总承包单位缴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8.2 发包人对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有权在承包人发货至工地前,在承包人厂家内检货及验货,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或妨碍,若现场发现有贴牌、冒牌或以次充好,发包人有权在现场拒收及要求同一批次全部置换为本项目所约定正规品牌材料,承包人不得有异,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8.3 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项目经理对本工程项目要求的权利及义务进行考核,如果承包人项目经理未履行相应的义务或导致本工程出现重大问题或失误,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本工程项目经理,承包人将无条件履行,并在5个日历天安排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经理跟进本项目。8.4 发包人有权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本工程进行工程监理,承包人须接受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8.5 审核承包人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与完成情况,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8.6 应按时组织并参加各项验收工作,按时审核及办理竣工结算。九、承包人权利义务9.1 承包人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有权索赔。9.2 严格遵守发包人的工程管理手册。9.3 在施工现场安装时,承包人对本专业全部产品、半成品有保管保护责任,如因承包人责任造成其他专业成品损坏,承包人要负责赔偿,如因其他方责任造成承包人专业成品损坏,须发包人协调由责任方负责赔偿。9.4承包人对本工程使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相关检验报告等,须经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9.5承包人必须遵守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行业标准进行施工,如施工期间发现图纸错误或严重不合理、违规和缺陷应即刻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包人。9.6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通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现场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返工,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7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施工图纸及经发包人审核同意的施工方案施工, 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工艺和设计要求,否则该承担相应的罚款,并承担相关一切损失。9.8 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对现场操作技术、安全资料、现场文明施工等各方面的检查。9.9 施工时承包人要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管理,防止出现安全事故。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及相关人员人身安全的保障措施,并按政府相关规定承担施工单位应购买的相关保险,因此发生的一切相 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9.10 服从发包人的协调指挥,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承包人若违反发包人有关规定,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做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违约罚款、直至责令退场的处罚。9.11 承包人进场施工时应自觉遵守发包人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管理。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等安全责任,施工时如损坏发包人、第三人的财产或造成人身伤亡的,承包人应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9.12 认真做好工程记录,及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相关施工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资料。9.13 承包人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有义务对发包人另外发包的总包单位及另外发包的其它专业工程单位进行配合,因承包人的原因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他施工单位的正常施工或因无法与承包人相配合、引致有关工程因此需要进行更改、修复或延期的,全部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9.14 承包单位必须服从监理单位、发包人的施工现场管理和协调,准时参加有关的协调会议,主动与其他施工单位互相协调合作,避免施工冲突、互相干扰或做不必要的开挖、修补等,以保证工程进度能按期完成,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全费用总价内,承包人不可要求任何费用或工期上的索赔。9.15 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发包人收到工人或材料商关于工资及材料款拖欠的投诉、或民工闹事或劳资纠纷等,且经调查情况属实,承包人未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或履约保函中代扣代发,由此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损失。若发包人未按照合同条款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发包人不得从履约保函中代扣代发。9.16 各项要求和施工现场的环境安全管理计划,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不发生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十、 工期延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经发包人指定负责人书面确认, 工期可以顺延:10.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经政府相关机构确认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10.2 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承包人须在以上情况发生后2天内,提出工期顺延要求的报告,发包人在接到报告后2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拒绝理由。如承包人在向发包人送达报告后7天内未接到发包人做出的回复文件,承包人可视为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的工期顺延要求。除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节点工期和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合同工程,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违约金5000元人民币。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未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承包人应严格按发包人审核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确保完成合同约定的节点工期,任一区段工作节点的延误都被视为工期延误并执行延期罚款约定。十一、 工程质量11.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地方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的要求,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施工 图纸和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达到国家及行业相关的验收标准。11.2 承包人因未按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实施施工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赔偿有承包人自行承担,如导致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抵扣,且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500-5000元/次的违约罚款,工程款不足抵扣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11.3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达到建设工程质量及合同约定质量要求,承包人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根据不合格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修理 、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发包人保留采取发包人认为必要的任何措施的权力。11.4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返工、材料、器材等发包人的经济损失,除负责组织维修外,并需要承担发包人相应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一旦由此导致项目工程停工,按实际停工时间,由承包人每天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未付工程款中直接扣减,工程款不足抵扣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十二、材料设备供应12.1 本工程规定的设备及材料,承包人必须按双方确认的样品及材料表确定的厚度、规格型号采购供应,如需更改,须事先书面征求发包人同意(更改的设备材料质量标准须等于或由于合同规定的设备及材料)。本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设备材料,承包人须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采购供应。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采购供应设备及材料的,承包人除应及时按合同要求予以更换外,还需按所采购设备材料总价的5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2.2 主要设备和材料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所进场的各种原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报告等,经发包人和监理方认可后方可进场安装。出现不合格品用于本工程均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并给予50000元/次的违约金处罚。12.3 承包人必须确保所采购材料品牌、规格、型号、厚度与合同附件所列品牌、规格型号、厚度一致。12.4 材料及设备价格因市场原因出现涨跌调价时,合同总价约定不做相应增减,利润及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2.5 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订货书面通知后60日历日内将货物送到项目工地安装现场,并在45日内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发包人在交付日期3个月之前可以更改入户门的规格,超过上述时间更改入户门的规格,则交货时间顺延,费用不增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定的交货日期之前1520日向发包人发出发货通知单,但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发货通知单后,有权根据工程实际进度状况调整交货日期,承包人同意发包人调整交货日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该二个月承包人免费仓储)。12.6 承包人应在发货之前,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应在检验后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该证书将作为付款申请的组成部分,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12.7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合同材料相符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足以保证本合同项下入户门材料供应品质的书面资料。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12.8 在乙方向甲方提供上述技术资料等书面文件之前,甲方有权视为乙方尚未完整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供应责任。并暂缓向乙方支付相关的货物供应款项。12.9 设备验收标准:生产企业的产品标准(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标准。12.10 经发包人会同承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办理入户门正式移交手续,同时提供相关手续、货物验收、安全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证书,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以及承包人负责该项目维护保养的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应保证24小时畅通)。12.11 货物运到安装现场至货物正式移交前,货物的保管责任和风险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如发生遗失、毁损或灭失情形,承包人应在7日内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货物的按时交付使用。12.5承包人负责将材料或半成品运至: 星星*广场 工地指定地点,合同综合单价已含仓存、运费、卸货费用及货物保管,运输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十三、 安全文明施工13.1 承包人须根据有关要求加强文明施工与安全施工措施工作,相关费用已含在全费用总价内,不另行调整。13.2 由于承包人单方原因所发生事故而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13.3 承包人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满足现场文明施工的措施和要求,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免除发包人可能因此遭受的任何形式的损失,发包人不受理任何与此有关的索赔。若发生此类问题导致发包人被追诉,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罚款;13.4 承包人未按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安全文明施工,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5005000元/次的违约罚款。十四、工程保修14.1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两年。质保金在本工程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14.2 在保修期内,属于承包人保修范围内的内容 ,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或其他授权代表通知(含电话、书面等)后12小时内到现场查看情况,一般整改在查看情况后12小时内处理完毕,做到完工场清,如遇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做出处理。如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拒绝维保或维保后仍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另行聘请其他施工单位维保,由此产生的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如质保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发包人方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十五、违约责任15.1 发包人违约责任:15.1.1 发包人中途无正当理由单方拒绝履行合同,则应支付承包人10%合同总价的违约金,结清已完成内容款项后终止合同。承包人应同时将发包人交付的施工图纸、地质勘察报告及工程相关文件资料等交还发包人。15.2 承包人违约责任:15.2.1 承包人必须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节点工期延误,则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违约金10000元人民币。若节点工期延误在后期施工中赶工满足总施工进度计划时,前期工期延误违约金无息罚款退回承包人。当节点实际工期较计划工期延误20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随时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已完成工程量双方按实结算,发包人预付的工程款多退少补,若发包人依此条款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须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3日内无条件撤场,向发包人交还全部与工程相关的资料文件,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不管发包人是否选择解除合同,都不能免除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罚款的责任。若因承包人原因干扰或延误总承包工程或其他独立工程导致任何独立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不能按期完成他们的工程或任何节点工作的,承包人需承担发包人和其他施工单位的损失。15.2.2 如承包人单方拒绝履行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逾期开工超过5日、中途无正当理由停工超过5日或有其他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则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移交所有工程技术资料给发包人,已完成工程量双方按实结算,发包人预付的工程款多退少补,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承包人的单方行为将造成或已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追索赔偿,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的,承包人应继续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15.2.3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无偿修理或返工,如经修理或返工后仍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发包人聘请第三方进行返工以使工程达到合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此而造成发包人或本项目其它施工单位的损失,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追索赔偿。15.2.4 承包人对本工程所用品牌材料不得出现贴牌、冒牌等以次充好, 若发包人发现有以上情况发生,承包人则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在5日内无条件将所有不符的材料换至本工程所约定的正规品牌材料,本工程工期不得顺延。如再次出现此类现象,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保留追究一切法律及经济上的索偿。15.2.5 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转包或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15.2.6 承包人不得因合同外追加或合同内因设计变更、追加工程量等双方争议问题而干扰正常的施工,不得恶意拖延工期或自行停工,如出现此类现象,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按追加合同总价的20%违约金。15.2.7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包括但不限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以及在工程保修期内发包人或第三人发现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复或返工、改建;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后承包人仍不修复或返工、改建的,发包人可另行请其他施工单位对该工程进行修复或返工、改建,承包人按该修复或返工、承担改建所产生的费用并支付10000元违约金。15.2.8 承包人施工须遵守发包人对工程管理的规定,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或拒绝履行发包人书面指令而使本工程受到实质影响,承包人应负责全额赔偿。15.2.9 承包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所产生的对承包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全额赔偿。15.2.10 如果承包人在承揽本工程过程中贿赂发包方有关人员,一经查出,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合同总价的20%作为罚款,直接在未付款项中予以扣除。15.2.11 遇不可抗力的损失,需有关部门证明。十六、其它约定:16.1 本合同工程纳入总承包管理,总包管理费由发包人缴纳。16.2 发包人不提供宿舍及饭堂场地,承包人人员不得在本项目场地内住宿和煮食。施工用水、电费由承包人按实际使用量支付。16.3 任何工程量的确认和变更(增减)须经监理和发包人指定的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签署和发包人盖章确认,方为有效。16.4 本工程承包人指定的项目负责人须经发包人审核确定,若承包人变更项目负责人须经发包人书面认可。承包人指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取得承包人的书面授权及权限,并在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否则视为无效。16.5 本项目双方所有工作联系方式应均以书面(包含但不限于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函、其它签证文件等)确认为准,并经双方指定的项目负责人签署,任何口头承诺均对双方无约束力。发包工程负责人的指令、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发出及监督执行,承包方项目经理或承包方项目经理指定收文人在收发台帐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工程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承包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且承包方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5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承包方未提出要求的,相应责任由承包方承担。16.6 承包人须做好施工现场各类材料、设备、用品的防盗防范措施,如发生被盗现象,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并做好补救措施,不能因此延误工期和扰乱正常施工秩序,所发生的被盗物品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6.7 承包人在本合同工程实施期间因公安、交警、城管等执法部门规定白天不准行车或晚上城市主干道不准行车带来的不便由承包人自行协调,承包人不能要求追加任何费用,更不能据此延误工期。16.8 如遇外来单位或媒体来访、采访情况,承包人应积极维持工程及发包人的正面形象。16.9 若承包人侵犯或涉嫌侵犯任何专利技术、特殊工艺的专利权,而使发包人蒙受的所有索偿、诉讼、赔偿、费用和支出的损失,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16.10 若承包人出现破产或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已完成工程量双方按实结算,发包人预付的工程款多退少补。16.11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承包人应在三个日历天内撤离其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工具等清场处理,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施工现场或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并按双方共同签认的工程量在二十个日历天内完成结算,且在工程竣工并完成整体结算前,发包人不予支付结算款,承包人对此无异议。16.12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条款、违约责任等与处理争议有关的条款的效力。16.13 承包人与施工人员的劳动纠纷与发包人无关。16.14 若承包人施工遭到周边群众投诉的,承包人应以自身名义出面应对并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费用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作出补偿或赔偿。十七、 争议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八、 合同生效与终止及合同份数1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8.2 本合同在双方完成约定工作内容,工程质保期满后即告终止;18.3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4 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 1、安全文明生产协议书 2、工程质量保修书(以下无正文)发包人:广东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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