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某市清洁空气行动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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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清洁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市清洁空气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市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0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及实施阶段(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以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为抓手,全面落实各主体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加快构建大气污染防控区域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大气污染复合监测与预警体系,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向多因子、全方位、区域协同控制转变,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生态文明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二)总体目标(2011年2015年)。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火电、石化、印染、化工、合成革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实现排放口与厂界双达标并达到总量控制要求。建成覆盖全市的机动车排气检测和监管体系,机动车年审排气同步检测率达到100%,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城市市区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70%以上。城市市区餐饮业油烟净化装置配备率达到100%,并着手建立运行维护制度;城市市区所有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和物料堆场达到扬尘控制要求。农村秸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基本杜绝野外焚烧现象;全市新增“烟尘控制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公里;全市50%以上新设矿山要求以绿色矿山标准设立,开展新一轮的废弃矿山的治理和修复工作,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省相关要求。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62%以上,林木蓄积量净增100万立方米以上。全市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和预警体系建成投运,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体系逐步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酸雨率和酸度有所下降,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出现频率明显下降。(三)实施阶段。第一阶段:2010年为启动阶段。初步建立区域大气环境管理与协调机制;各县(市、区)要开展大气污染源调查,根据本地实际,编制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和下一阶段(2011-2012年)工作计划,并于年底前报市环保局备案。第二阶段:20112012年为推进阶段。全面开展工业、交通物流、城市、农村等领域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完成各年度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建立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体系,逐步完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全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进一步健全,大气环境污染防治能力进一步增强,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第三阶段:20132015年为深化阶段。巩固和深化污染治理成果,确保到2015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大气污染的重点问题基本解决,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出现频率明显下降,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二、主要任务(一)实施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程。1优化城区工业布局。加强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实施主城区“退二进三”,严禁在城市市区及近郊建设废气高排放企业,及时搬迁对城市大气污染严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高污染企业。2012年底前,搬迁市区东片涂村工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内化工、合成革等高污染企业。2.加快启动区域集中供热工程。产业集聚、用户集中、符合集中供热条件的区域,于2010年底前制定区域性集中供热规划,并尽快启动区域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热电联产项目,提高能源利用率和脱硫效率,减少耗煤量。新建、在建工业区,根据要求实行集中供热。2012年底前,除文成、泰顺、洞头以外,其余县(市、区)各建成1处以上区域集中供热工程。3加强有机废气污染控制。有机废气排放企业应广泛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有机溶剂使用量。加强有机废气的收集、处置,淘汰或密闭改造各类敞口设施和设备,安装治理效果显著的废气净化装置,做到排气筒排放浓度和厂界浓度双达标。到2012年底前,合成革企业须完成二甲胺净化;印染企业须完成定型机废气净化设施建设。到2015年底前,合成革行业应力争实现分批整合重组、搬迁入园,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基本消除工业、生活混杂现象,合成革企业须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治理,确保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石油加工、化工、医药、农药、印刷、家具(玩具)制造、制鞋、喷漆、涂料等行业须完成有机废气整治。4控制工业锅炉窑炉大气污染。所有工业窑炉使用单位均须配备符合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通过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禁止直接燃用含硫量超过0.5%的煤炭;全市10吨/小时或7兆瓦以上(含)的燃煤锅炉要于2012年底前完成实施脱硫改造工程,确保脱硫效率达到50%以上。鼓励工业锅炉逐步分批实施燃煤气化燃烧、余热回收利用、锅炉水处理、蒸汽冷凝水回收、分层燃烧、能量反馈与变频、水煤浆洁净燃烧技术等节能和清洁能源改造。5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名录,按期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关闭小熔炼、小化工、小铸造、小砖瓦窑和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采石加工企业。2011年底前淘汰铸造冲天炉、单段煤气发生炉、30吨及以下电炉等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二)实施绿色交通物流工程。6.加强新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全市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地转入车辆也实施同样标准,达不到标准的新车与转入我市车辆,不予注册登记或办理转入手续。作为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我市要力争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7.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从2010年起,按照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实行统一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对没有标志或持有黄标车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行驶时间等限行管制措施。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进程。8.加快建设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确定收费政策和标准。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56号)规定的检测方法及时间要求,合理布点,建设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线。各检测机构应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与检测方法进行检测。要进一步完善检测方法,加强对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及检测市场的规范化建设。9建立在用机动车检测与维修制度。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同期进行,同步检测率达到100%。经检测、抽测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经维修合格后方可上路。10提高油品质量推进油气回收。加大对燃油质量的监管力度。完善车用成品油的供应体系,确定符合国标准成品油供应方案,2011年起,全市统一供应符合国标准的车用柴油,争取提前供应符合国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制订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对现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加快开展油气综合治理,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必须按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建设。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油气回收三项标准”。11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2010年底前,全市各地基本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12构建快速便捷的交通系统。在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加快建设以城市为核心的快速便捷的交通系统,优先发展大容量的城市公共交通,加强枢纽场站的衔接,完善区域交通网络。推进交通管理现代化建设,合理分配交通流,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减少因道路拥堵造成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鼓励发展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探索建立可持续的电动汽车商业运营模式。13发展“绿色”物流。加强对码头货物装卸、物料堆场、化工原料储罐的管理,大力整治相关的粉尘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强化对低速货车和非道路机械的环境管理,督促物流企业建立符合绿色环保标准要求的货物运输车队,规范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制度,努力减少因交通运输及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三)实施城市“蓝天工程”。14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严格控制煤炭消耗量的增长,增加清洁能源的比重。大力推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利用,积极推行风能、太阳能、水电、农村生物质能源利用。切实推进我市能源结构的调整。到2015年,城市市区的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70%以上。15.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随着城市中心区的扩大,相应调整*市中心城区“禁燃区”范围,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545号)规定区域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禁止销售、使用原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除用于集中供热的设施外,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16.防治建筑工地和物料堆场扬尘污染。根据本地实际,在2010年底前制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和物料堆场扬尘控制规定。进一步完善城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要求,对*市区、各县(市、区)中心城区内各类施工场地严格控制扬尘污染,督促各施工单位切实做到工地沙土全覆盖、工作路面全硬化、出公司车辆全部冲洗车轮、拆除房屋的工地全部洒水压尘、暂时不开发的空地全面绿化。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责令停工整顿。加大渣土运输管理力度,对无法达到密闭化要求的渣土运输车辆不得核发准运证,坚决制止无证运输和运输途中的“抛、洒、滴、漏”现象。对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渣土、煤炭、沙石、垃圾等堆场,必须采取洒水、覆盖、绿化等有效的防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17.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城市市区内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按要求定期清洗,确保油烟达标排放。到2012年底前,城市市区餐饮企业油烟净化装置配备率达到100%。油烟排气筒朝向和高度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城市市区内的居民住宅或商住楼内不得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18.开展服装干洗业污染治理。从事服装干洗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洗染业管理办法。新(改、扩)建的干洗店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现有洗染店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必须限期更新为全封闭式干洗机或进行改造,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实现达标排放。19.开展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废气整治。对制革、医药、农化、酿造等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和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所产生的恶臭废气,应采取适宜措施进行收集净化。鼓励回收利用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禁止直接排空。污水处理污泥要采取密封措施,严格储存、运输、转移、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排放。逐步开展垃圾填埋场废气治理。对生活垃圾填埋场采取气体导排、处理、利用和除臭等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加强垃圾焚烧设施的废气治理设施建设,确保废气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20.大力控制地面和道路扬尘。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提高城市绿化率,减少城市市区和城乡结合部的裸露地面。加大道路和地面改造的投入,逐步改造低质材料路面,减少道路扬尘。对绿化带高于路面的道路,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刷泥土流入路面,造成路面扬尘。积极推行城乡一体的道路路面保洁制度,有效控制城市郊区道路扬尘。(四)实施农村大气污染防治工程。21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部门分工协作,严格执法监管,逐步推进禁止露天秸秆焚烧工作。到2015年,基本杜绝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现秸秆的资源化、商品化。力争到2015年,基本建成秸秆收集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22进一步加强烟尘控制。继续开展“烟尘控制区”创建,巩固已有的“烟尘控制区”创建成果。城郊结合部、机场周边地区、铁路、高速公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要全面创建“烟尘控制区”。各类炉窑灶排放的烟尘、粉尘和林格曼黑度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到2015年,全市新增“烟尘控制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公里。23控制农业氨污染。大力开展化肥农药污染防治,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施用量,减少氨逸出和挥发。24防治矿山开采污染。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程。严格控制矿山开采、加工作业、废弃物堆放、矿石装运过程中的粉尘污染。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的相关要求。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注重露天开采矿山的边坡整治、复垦、复绿及景观修复。到2012年,创建绿色矿山8座以上,需治理和修复的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0%以上;到2015年,全市50%以上新设矿山要求以绿色矿山标准设立,并开展新一轮的废弃矿山的治理和修复工作。25.大力实施森林碳汇工程。加快绿化造林和村庄绿化步伐,着力提高森林质量,不断增强森林碳汇功能。到2015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62%以上,活林木蓄积量净增100万立方米以上。(五)建设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与评价体系。26建设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按照合理布局、规范配置、资源共享、梯度建设的原则,依托现有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和气象监测系统,选择性增加大气臭氧、有机污染物、细颗粒物、一氧化碳、大气能见度和灰霾等监测设备,力争在2012年底前建成覆盖全市的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以全面评估大气复合污染、传输特征及其危害性,更客观准确地评价区域大气环境质量。27提高特征污染因子的监测水平。继续加强县(市、区)环境监测站的技术、人员、装备力量建设,提高对污染源大气特征污染因子的监测能力,在重点废气污染企业推行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在废气污染集中区域推行大气特征污染因子自动监测系统,完善全天候实时监控的环境监测网络。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分解落实责任。市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市清洁空气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清洁空气行动的组织与部署。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市政府的总体要求,认真组织,明确任务,完善措施,抓好落实。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宗旨,细化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进一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逐步完善考核机制,将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情况纳入生态市建设考核体系,纳入地方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制和问责制。对没有及时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二)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强化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在“十一五”对二氧化硫进行总量控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总量控制要求,适时增加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通过排污许可证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其他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有大气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排污单位,必须按期完成减排任务。(三)严格区域环境准入,加强大气污染源头控制。加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预防大气污染。严把土地、信贷等关口,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新、扩、改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要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严格控制高耗能、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建设。加强大气污染项目的审批管理,严禁化整为零、违规审批和建设。全市原则上不再新(扩)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油)电厂。(四)完善环保技术支撑体系。加快清洁空气技术研发和推广,开展全市大气复合污染特征、形成机制及环境效应等基础性研究,加快大气污染源解析及其污染物控制技术研究,开展基于环境容量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分配技术方法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及时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广环保先进适用技术,推广一批能够解决目前重点大气环境问题的污染防治技术。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积极推行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第三方专业化运营机制,着力提高废气污染治理与防治技术水平。(五)建立完善环保经济政策,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创新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价格、税收、信贷和土地等环境经济政策,实施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六)完善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广泛开展全市清洁空气行动的宣传教育,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的环境权益意识。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创新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清洁空气行动。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查处群众关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热点、难点问题。附件:1*市清洁空气行动主要任务及责任分解表 2*市清洁空气行动2011至2012年工作计划 15 附件1*市清洁空气行动主要任务及责任分解表序号主要任务工作内容责任单位协办单位完成时间一加强工业废气污染控制加强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实施主城区“退二进三”,严格禁止在城市市区及近郊建设废气高排放企业,及时搬迁对城市大气污染严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高污染企业。2012年底前,搬迁市区东片涂村工业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内的化工、合成革等高污染企业。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2010至2015年符合集中供热条件的区域,于2010年底前制定区域性集中供热规划,并尽快启动区域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热电联产项目。新建、在建工业区,根据要求实行集中供热。2012年底前,除文成、泰顺、洞头以外,其余县(市、区)各建成1处以上区域集中供热工程。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各工业园区(基地)管理机构2010至2015年有机废气排放企业应广泛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有机溶剂使用量;加强有机废气的收集、处置,淘汰或密闭改造各类敞口设施和设备,安装治理效果显著的废气净化装置,做到排气筒排放浓度和厂界浓度双达标。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经贸委2010至2015年到2012年底前,合成革企业须完成二甲胺净化;印染企业须完成定型机废气净化设施建设。到2015年底前,合成革行业应力争实现分批整合重组、搬迁入园,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基本消除工业、生活混杂现象,合成革企业须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确保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石油加工、化工、医药、农药、印刷、家具(玩具)制造、制鞋、喷漆、涂料等行业须完成有机废气整治。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发改委2010至2015年所有工业窑炉使用单位均须配备符合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通过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特别是陶瓷行业、铁合金和有色金属熔炼行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2010至2011年全市10吨/小时或7兆瓦以上(含)的燃煤锅炉要于2012年底前完成实施脱硫改造工程,确保脱硫效率达到50%以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2010至2012年 16 一加强工业废气污染控制禁止直接燃用含硫量超过0.5%的煤炭。鼓励工业锅炉逐步分批进行燃煤气化燃烧、余热回收利用、锅炉水处理、蒸汽冷凝水回收、分层燃烧、能量反馈与变频、水煤浆洁净燃烧技术等节能和清洁能源改造。各县(市、区)政府市经贸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2010至2015年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名录,按期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关闭小熔炼、小化工、小铸造、小砖瓦窑和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采石加工企业。2011年底前,淘汰单段煤气发生炉、30吨及以下电炉等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各县(市、区)政府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2010至2011年二实施绿色交通物流工程全市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地转入车辆也实施同样标准,达不到标准的新车与转入我市车辆,不予注册登记或办理转入手续。我市要力争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2010至2015年实施统一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市环保局市公安局2010至2015年对没有标志或者持有黄标车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行驶时间等限行管制措施。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进程。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园林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2010至2015年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确定收费政策和标准。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56号)规定的检测方法及时间要求,合理布点,建设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线。各检测机构应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与检测方法进行检测。要进一步完善检测方法,加强对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及检测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2010至2015年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同期进行,同步检测率达到100%。经检测、抽测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经维修合格方可上路。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市交通局市质监局2010至2015年二实施绿色交通物流工程2010年底前,全市各地基本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市环保局市公安局2010年加大对燃油质量的监管力度。完善车用成品油的供应体系,确定符合国标准成品油供应方案,2011年起,全市统一供应符合国标准的车用柴油,争取提前供应符合国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制订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对现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加快开展油气综合治理,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必须按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建设。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油气回收三项标准”。中石油*分公司中石化*分公司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2010至2011年加快建设以城市为核心的快速便捷的交通系统,优先发展大容量的城市公共交通,加强枢纽场站的衔接,完善区域交通网络。推进交通管理现代化建设,合理分配交通流,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减少因道路拥堵造成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鼓励发展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探索建立可持续的电动汽车商业运营模式。市公交集团龙湾客运公司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市政园林局市交通局2010至2015年发展“绿色”物流。加强对码头货物装卸、物料堆场、化工原料储罐的管理,大力整治相关的粉尘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强化对低速货车和非道路机械的环境管理,建立符合绿色环保标准要求的货物运输车队。市交通局市港航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环保局2010至2015年 17 三实施城市“蓝天工程”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严格控制煤炭消耗量的增长,增加清洁能源的比重。大力推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利用,积极推行风能、太阳能、水电、农村生物质能源利用。切实推进我市能源结构的调整。到2015年,城市市区的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70%以上。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经贸委2010至2015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随着城市中心区的扩大,相应调整*市中心城区“禁燃区”范围,禁止销售、使用原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除用于集中供热的设施外,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各区政府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等2010至2015年防治建筑工地和物料堆场扬尘污染。根据本地实际,在2010年底前制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和物料堆场扬尘控制规定。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2010年 18 三实施城市“蓝天工程”对*市区、各县(市、区)中心城区内各类施工场地严格控制扬尘污染,督促各施工单位切实做到工地沙土全覆盖、工作路面全硬化、出公司车辆全部冲洗车轮、拆除房屋的工地全部洒水压尘、暂时不开发的空地全面绿化。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责令停工整顿。加大渣土运输管理力度,对无法达到密闭化要求的渣土运输车辆不得核发准运证,坚决制止无证运输和运输中的“抛、洒、滴、漏”现象。对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渣土、煤炭、沙石、垃圾等堆场,必须采取洒水、覆盖、绿化等有效的防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各县(市、区)政府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2010至2015年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城市市区内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按要求定期清洗,确保达标排放。到2012年底前,城市市区餐饮企业油烟净化装置配备率达到100%。油烟排气筒朝向和高度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城市市区内的居民住宅或商住楼内不得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2010至2012年开展服装干洗业污染治理。新、改、扩建干洗店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现有洗染店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限期更新为全封闭式干洗机或改造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实现达标排放。各县(市、区)政府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2010至2015年开展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废气整治。对制革、医药、农化、酿造等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和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所产生的恶臭废气,应采取适宜措施进行收集净化。鼓励回收利用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禁止直接排空。污水处理污泥要采取密封措施,严格储存、运输、转移、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排放。逐步开展垃圾填埋场废气治理。对生活垃圾填埋场采取气体导排、处理、利用和除臭等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加强垃圾焚烧设施的废气治理设施建设,确保废气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各县(市、区)政府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2010至2015年控制地面和道路扬尘。开展植树造林,提高城市绿化率,减少城市市区和城乡结合部的裸露地面。加大道路和地面改造的投入,逐步改造低质材料路面,减少道路扬尘。积极推行城乡一体的道路路面保洁制度,有效控制城市郊区道路扬尘。各县(市、区)政府市市政园林局市建设局2010至2015年四开展农村大气污染防治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逐步推进禁止露天秸秆焚烧工作。到2015年,基本杜绝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市环保局2010至2015年进一步加强烟尘控制。继续开展“烟尘控制区”创建,巩固已有的“烟尘控制区”创建成果。各类炉窑灶排放的烟尘、粉尘和林格曼黑度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到2015年,全市新增“烟尘控制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公里。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2010至2015年控制农业氨污染。大力开展化肥农药污染防治,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施用量,减少氨逸出和挥发。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局2010至2015年防治矿山开采污染,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到2012年,创建绿色矿山8座以上,需治理和修复的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0%以上;到2015年,全市50以上新设矿山要求以绿色矿山标准设立,并开展新一轮的废弃矿山的治理和修复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2010至2015年大力实施森林碳汇工程。加快绿化造林和村庄绿化步伐,着力提高森林质量,不断增强森林碳汇功能。到2015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62%以上,活林木蓄积量净增100万立方米以上。各县(市、区)政府市林业局2010至2015年五建设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与评价体系依托现有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和气象监测系统,选择性增加大气臭氧、有机污染物、细颗粒物、一氧化碳、大气能见度和灰霾等监测设备,力争在2012年底前建成覆盖全市的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2010至2012年继续加强县(市、区)环境监测站的技术、人员、装备力量建设,提高对污染源大气特征污染因子的监测能力,在重点废气污染企业推行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在废气污染集中区域推行大气特征污染因子自动监测系统,完善全天候实时监控的环境监测网络。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2010至2015年 19 六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总量控制要求,适时增加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通过排污许可证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排污单位。有大气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排污单位,必须按期完成减排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2010至2015年附件2*市清洁空气行动2011至2012年工 作 计 划根据*市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我市在2011至2012年,要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全面开展工业、交通物流、城市、农村等领域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力求到2012年,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进一步健全,大气环境污染防治能力进一步增强,环境空气质量趋于改善。主要任务如下:一、推进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一)各县(市、区)要在2010年大气污染源调查的基础上,确定重点整治名单,并下达限期治理计划。对不能稳定达标的重点污染源在2010年底前下达限期治理任务,2011年底前完成;一般污染源在2011年6月底前下达限期治理任务,2012年6月底前完成。限期治理期间要严格限产限排,逾期不能达标的,当地人民政府应依法予以关闭。(二)尽快启动区域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新建、在建工业区,根据要求实行集中供热。2012年底前,鹿城、龙湾、瓯海、乐清、瑞安、开发区等地要建成1个以上的集中供热工程。(三)全市所有印染企业必须在2012年底前完成定型机废气净化设施建设。要继续深化合成革行业废气治理,在2011年底前要进一步完善DMF废气回收治理工程,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2年前完成二甲胺深度治理(或资源化利用)。(四)所有工业窑炉使用单位均须配备符合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通过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特别是陶瓷行业、铁合金和有色金属熔炼行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全市10吨/小时或7兆瓦(含)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实施脱硫改造工程。(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2011年底前,淘汰铸造冲天炉、单段煤气发生炉、30吨及以下电炉等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在*市区及县(市、区)各建成区内,淘汰0.5吨/小时以下的生产和生活供热小锅炉、茶水炉。二、推进城市市区大气环境整治(一)根据城市中心区范围的拓展,2012年底前,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545号)规定区域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市中心城区“禁燃区”范围并予以公布。(二)在2010年制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和物料堆场扬尘控制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建筑工地和物料堆场扬尘污染,落实规定的要求。(三)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企业必须于2012年底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按要求定期清洗,确保油烟达标排放。三、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一)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到2012年,机动车年审排气污染同步检测率达到100%,同时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在定期检测和抽检的基础上,责令超标车辆限期维修,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二)加快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制订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技术指南,并在2012年1月1日前组织实施,确保油气排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四、推进大气监测评估体系建设(一)依托现有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系统,选择性增加大气臭氧、有机污染物、细颗粒物和灰霾等监测设备,在2012年底前建成覆盖全市的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更客观准确地评价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二)继续加强县(市、区)环境监测站的技术和装备建设,提高对污染源大气特征污染因子的监测能力。到2012年底前,在合成革集中区域推行DMF、VOCs大气特征污染因子自动监测系统。(三)加强大气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提高大气污染重点企业监督性监测的比重和频次。主题词:环保 空气 方案 通知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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