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台帐管理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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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格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理台帐管理的指导意见一、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组成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包括以下具体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具体要求1安全警示标志牌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2现场围挡 (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m;(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 3五板一图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4企业标志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 5场容场貌 (1)道路畅通;(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 (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4)绿化。 6材料堆放 (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7现场防火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8垃圾清运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9现场办公生活设施 (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 (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等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10施工现 场临时用电 配电线路 (1)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 (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 11配电箱开关箱 (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 12接地保护装置 施工现场保护零线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 13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 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 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踢脚板。 14通道口防护 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cm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cm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15预留洞口防护 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 16电梯井口防护 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 17楼梯边防护 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cm高的踢脚板。 18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 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 19高空作业防护 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台帐的建立和管理1、根据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进行监管。监管的主要对象是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拨付和使用情况。2、现场监理部应在工程开工时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理台帐,并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台帐。3、监理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监管的周期为定期检查,一般按照月度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台帐及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在施工单位使用台帐上签认使用情况,并在监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理台帐上登记检查情况。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拨付的监管是每拨付一笔记录一次。4、对于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理单位应签发监理工作联系单告知建设单位,并建议改正。对于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不足额使用,以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达不到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改正;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停工整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理台帐表格附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理台帐基 本 情 况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及建筑高度开工日期合同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额度及拨付办法安全文明费用拨付次数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拨付时间拨付金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登记检查日期措施费使用费用项目名录本月度使用额度累计使用额度是否专款专用(第二页后的表格只需要本表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登记” 部分即可)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湘建价(2006)451号文件颁布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单位对建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我厅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项管理工作。第六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依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费率足额计取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第七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投标单位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且其报价不得低于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第八条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标底(或上限值)、投标报价中是否已按规定就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单独列项、单独计取实施监督。对招标人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或此费用不单列及费用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在评标时应由评标专家对投标人的该部分费用进行详细评审。凡未按规定执行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不得将其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第九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及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单位实际实施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执行前款规定。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应当审查施工承包合同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约定内容和金额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凡约定内容和金额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施工承包合同不予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整改的,责令其暂停施工,并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分包单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第十三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费率,可根据专项施工方案重新确定,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后执行。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受委托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应作出约定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和纠正;(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及本细则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第十六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相应费率。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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