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时期工伤有关待遇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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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时期员工工伤(职业病)有关待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1. 第三章第十二条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1) 工人或职员因工负伤,在医院治疗,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2) 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费时,按月付给因工残费抚恤金或因工残费补助费。3) 第十二条规定丙款: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而致残者,其残废状况的确定和变更,由残废审查委员会审定。2. 养老待遇的规定:1) 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五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可退职养老。退职后,由劳动保险资金项下,按其要企业工龄的长短,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50%-70%,付至死亡时止。2) 合乎养老条件(高温作业、提炼等作业,继续工作发给养老补助费,本人工资10%-20%)。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试行)1. 第十二条丙款:残废审查委员会(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地方组织领导下建立,其人选由市工会组织、劳动行政机关及卫生行政机关的代表组成,以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地方组织为召集人,残废的工人职员所属企业劳动保险委员会的代表及主治医师得列席会议)。确定残废工人职员的残废情况:每六个月检查残废者的残废状况一次,以确定其残废状况有无变化,但残废者请求审查残废状况时,得随时审查。2. 第十三条因工残废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的工人职员,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应领的因工残废补助费,按其残废后工资减少的数额付给,工资减少10%-20%,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的10%。3. 第二十六条:工人职员退职养老后,由劳动保险资金项下,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已满十五年及十五年以上者,付给本人工资的70%,付至死亡时止。(合乎养老条件、高温作业、提炼等作业,继续工作发给养老补助费,本人工资20%)。三、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节选)1964年4月28、矽肺病病人是否需要脱产休养,应根据什么来确定?答:应当根据防尘工作会议报告,针对患矽肺病职工的病情,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才能有效。36、患矽肺病的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是否办理退休?答: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甲类的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可以按退休处理,但其退休费低于本人标准工资60%,可按60%发给。患二、三期矽肺病时及患一期矽肺病合并肺结核或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的职工,可不再办理退休,长期支付90%的生活费。44、患矽肺病职工的保健待遇如何享受?费用如何负担?答:原已享受的,仍享受保健待遇,其费用由企业行政支付;如果回家休养的,商业部门按原来标准供应,其费用由本人自付。四、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1987年11月5日)(1987)卫防字60号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京戏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凡被确诊患难与共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第五条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五、 劳动部保险司关于患矽肺病职工退休问题的复函1994年6月1日劳险司函(1994)10号目前对矽肺病的退休问题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六、 国发()号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年月日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第一条)。(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第三条)七、劳动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工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劳险字(1992)28号职工工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其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险字(1992)6号确定。八、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1、第十条企业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及其家属、企业工会组织(三个单位)2、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的程度进行等级鉴定。3、工伤待遇医疗待遇(第十七条):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住院治疗,伙食补助标准为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转外地治疗的,报销交通、食宿费用、按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有规定执行。2)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第十八条)。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按月发给工伤津贴,相当于本人受伤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等级待遇。(第十九条)3)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五项条件,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第二十条)4)工伤职工安装假肢等费用报销。(第二十一条)。5)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伤残抚恤金。(第二十二条)伤残抚恤金(每月):1级90%;2级85%;3级80%;4级75%;伤残补助金(一次性):1级24月;2级22月;3级20月;4级18月;患病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易地安家费。6)1-4级到年龄退休,继续由工伤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低于养老金标准的,按养老金标准补足差额。九、湖南省劳动厅、卫生厅、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职工劳动鉴定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14日湘劳(1996)282号)第十一条职工患职业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向单位行政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公司填写湖南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提供有关病历、诊断证明呈报劳动鉴定委员会。企业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安排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可以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呈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十、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工伤待遇1)、医疗待遇(第二十九条):协议医院就治,紧急时就近。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费用报销符合三个目录标准,住院治疗,伙食补助标准为所在单位因公出差出差伙食补助的70%;转外地治疗的,报销交通、食宿费用、按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闻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医疗保险有规定执行。康复性治疗费用,2)工伤职工安装假肢等费用报销。(第三十条)。3)、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原工资待遇不变,由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第三十一条)。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从工伤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五项条件,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第三十二条)4)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第三十三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基金支付):1级24月;2级22月;3级20月;4级18月;伤残抚恤金(工伤基金支付)(每月):1级90%;2级85%;3级80%;4级75%;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足。1-4级到年龄退休,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5)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的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执行。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04年5月28日发布湘劳社政字(2004)27号第十二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向所在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第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按规定填报的湖南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通知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自20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年月日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第三条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第四条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第五条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第六条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第七条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第八条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第九条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第十条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第十一条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第十三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第十四条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二、退休(职)条件及待遇表退休条件退休 类别 性 别年龄(周岁)连续工龄文件依据干部 工人 正常退休 男 60 60 满10年 国发1978 104号 女 55 50 特殊工种退休 男 55 55 女 45 45 因病退休 男 50 50 女 45 45 公务员提前退休 男 55 满20年 湘人发1996 63号 女 50 男 满30年 女 工残退休 经政府人事部门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的 国发1978104号 湘人险199331号矽肺病退休 患二、三期矽肺病或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以及一期矽肺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的。 国发1978104号1963中劳薪字第400号退职 经政府人事部门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的,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国发1978104号湘人险199331号 退休(职)待遇工作年限 退休(职) 费比例(%) 工作年限 退休(职) 费比例(%) 文件 依据 满35年以上 95 满24年 84 湘人险1995 92号 满34年 94 满23年 83 满33年 93 满22年 82 满32年 92 满21年 81 满31年 91 满20年 80 满30年 90 满19年 74 满29年 89 满18年 73 满28年 88 满17年 72 满27年 87 满16年 71 满26年 86 满15年 70 满25年 85 因工致残 特等伤残不低于90国发1978104号一等伤残不低于80患二、三期矽肺病或一期矽肺合并话动性肺结核病以及一期矽肺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的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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