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发展现状及参考文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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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发展现状及参考文献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整个行业呈现平稳上升态势。预计到2010年,建筑业总产值(营业额)预计将超过90000亿元,年均增长7%,建筑业增加值将达到150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8%,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左右。未来几年我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将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中国建筑市场面临重要的发展机遇。从消费结构上看,建筑业是最急需发展的产业;从城市化进程来看,社会对住宅的需求量很大,建筑业的市场空间相当大;建筑业是最富有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行业,在当前我国面临突出的“就业问题”、“三农问题”新形势下,建筑业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社会稳定起着无法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同时,也应看到,中国建筑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中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中尚存在一些突出问题:1、建筑市场中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依然存在,规避招标、恶意压价、拖欠工程款问题仍然存在。2、建筑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国有企业产权单一、财务风险突出等问题仍然是制约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3、企业依靠专有技术和企业标准领先市场的意识还不够强,许多建筑业企业更看重规模、产值,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技术竞争优势不强等等。随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规模越来越大、技术越来越复杂,对建筑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中国建筑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主动性、积极性日趋增强。可以预见,中国建筑市场主体之间将出现新一轮结构调整,建筑市场将呈现出新的竞争格局。建筑业正由劳动力密集型竞争逐步向资金密集型、高技术型竞争过渡,建筑市场的竞争主体将逐步集中在专业突出、资本雄厚、管理先进、技术装备程度高的大型建筑企业之间展开。建筑行业分析报告一、行业概况1、行业定义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of all Economic Activities)和中心产品分类(CPC,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等体系和标准中,建筑业有“狭义建筑业”和“广义建筑业”两种不同的分类方法;按照传统的统计分类,建筑业主要包括建筑产品的生产(即施工)活动,因而是狭义的建筑业;广义的建筑业则涵盖了建筑产品的生产以及与建筑生产有关的所有的服务内容,包括规划、勘察、设计、建筑材料与成品及半成品的生产、施工及安装,建成环境的运营、维护及管理,以及相关的咨询和中介服务等等,这反映了建筑业真实的经济活动空间(Seaden and Manseau, 2001)。本文界定为建筑施工业。2、行业细分表1建筑业的产业细分门类与大类 中类与小类 说明土木工程建筑业 房屋建筑业;矿山建筑业;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建筑业;堤坝、电站、码头建筑业;其他土木工程建筑业 包括从事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房屋等建筑活动,也包括专门从事土木建筑物的修缮和爆破活动。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 线路、管道安装业;设备安装业 包括专门从事电力、通讯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装修装饰业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业、家庭装饰装修业 包括从事对建筑物的内外装修和装饰的施工和安装活动。按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标准分类,建筑业属于第二产业,主要由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等三方面构成,建筑业的三方面产业构成又可以进一步细分(如表1所示)。建筑产业中的建筑活动是由各个生产环节构成,其各个环节可以分为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装饰装修、改造维修等过程,每个环节工作的集合形成行业,因此,建筑产业内部从行业划分上可以细分为勘察行业、设计行业、施工行业、装饰装修行业、安装行业、修缮行业。二、行业环境1、建设法规体系框架已初步构建,有法可依的局面正在形成表3 建筑行业法律法规一览表(部分)法律(规)名称 颁布机关 实施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 1998年3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9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国务院 1999年3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9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务院 2000年1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部、铁道部等有关部门 2000年6月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 2000年8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部 2000年9月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建设部 2001年1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1年5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1年7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001年7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 2001年8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1年12月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设部、人事部 2002年12月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建设部、外经贸部 2002年12月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3年2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等 2003年5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建设部 2003年7月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建设部 2003年8月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2003年11月安全生产许可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 2004年1月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部 2004年2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 2004年4月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4年8月全国绿色创新奖实施细则 建设部 2004年8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4年8月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建设部 2004年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设部 2005年1月可以看出从1989年到2004年的15年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部分配套规章文件相继颁布施行,初步构建了建设法规体系框架,建筑市场运行有法可依的局面正在形成,但并不成熟,正在处于不断的完善和调整之中。通过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分析,目前我国建筑业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漏洞和缺陷,这些漏洞和缺陷严重困扰建筑市场的正常运行,具体比较典型的有(仅仅举3点加以说明):带垫资施工合同的法律惩罚效力不够所谓带资、垫资合同,是指建筑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建设单位不预付工程款,而由施工单位自带资金先行施工,工程实施到一定阶段或程度时,再由建设单位分期分批地给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尽管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早在1996年6月4日就作出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其中提到:“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然近几年建设单位以带资、垫资作为承揽工程项目为条件的,施工企业为了能够揽接到工程,不得已而接受之的“带垫资施工合同”的现象还是屡见不鲜,而且在建筑市场上成了“不垫资很难拿到工程,垫了资可能拿不回工程款”的死结,以至出现施工中途建设项目的停建、缓建的“半截子”工程;诱发施工企业的转包再转包,层层“剥皮”,导致建筑质量低下;施工企业的民工工资发放不及时,民工上访、影响社会安定等严重问题。造成以上问题的其中一个解释就是目前对带垫资施工的法律惩罚效力不高,使得施工企业失去了对其债权行为的保护。投标保证金数量和使用缺乏法律规定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这就是投标人的所谓履约保证金制度,但是这条规定并没有同时对应该提交的保证金数量,以及招标人对保证金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引发的问题就比较多了:比如对应该提交的保证金数量招标人可以任意制定。目前建筑市场上,要求投标人提供工程造价的10保证金有之,提供30乃至50的也并非耸人听闻,正是因为法律规定缺乏“度”的约束,有的招标人还以提交保证金为幌子,变相地强迫施工企业垫资施工;更有甚者,由于法律没有对保证金的使用作出全面的具体规定,将巨额保证金挪作他用的开发商也不乏其例,有的还给投标人造成巨大损失。房地产建设资金使用监管力度不足我国房地产开发制度几乎是全球最灵活的,但是房地产建设资金的使用又是全球最混乱的,这种混乱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建设资金使用监管力度不足。在市场上,开发商一般可以用一个开发项目圈得三笔以上得建设资金,一笔是施工企业的代、垫资款,二是银行的抵押贷款,三是房产预、销售款。在正常情况下,即使开发商一分钱的自有资金都没有,以上三笔钱也足以支撑工程完工并全额支付工程款,但是事实上很多情况是工程款依然拖欠,甚至工程烂尾。其主要原因在于:应该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被开发商用于其他投资、其他地块的土地购置甚至腐败行为中去了,而这种情况造成的直接后果往往是履行了承包合同义务的施工企业却拿不到工程款。因此,为了制止这种“极端不公平”的社会经济现象,需要从立法的角度建立房产建设的资金使用监管制度。2、市场进入和市场清出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从2001年以来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行政许可法以及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化工、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的内容(略)分析看,近几年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主要变化有:(1)从重企业资质管理、轻个人资质管理转向两个并重的管理;(2)更加科学地设置企业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体系,如建筑企业和执业人员资格的行政审批项目基本上都具有法律依据;(3)资质的审批从以政府审批为主转向由有关部门、地方、协会等方面的专家和相应的企业代表进行审批,政府核准,即更加注重专家审批。资质管理的这些变化提高了资质评审的合理性,更加规范了市场准入制度的管理,提高了我国建筑业的市场准入壁垒,但同时也对建筑企业的执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建设部规定2004年印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中规定:2005年1月13日以后,建设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而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将无法承揽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另外,建设部还通过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等办法,对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清出建筑市场。这说明建设部通过把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与市场承揽工程联系在一起,以实行市场行为、质量和安全一票否决为核心内容的、严格的建筑市场清出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这对于规范运作的建筑企业是一个有利的政策。3、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直是我国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自2003年以来,建设部门配合全国人大对建筑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规避招标、肢解发包、任意压低价格和缩短工期、拖欠工程款等突出问题进行了处理。据建设部的资料,2003年,建设部门组织了27个检查组进行了3次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各地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年共对92个案件进行了专案稽查。对9家特级、一级施工企业给予了停业整顿和降低资质等级处罚,吊销了277名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通过建筑执法检查,建筑市场秩序趋于规范,安全生产形势逐步好转,工程质量有所提高。根据2004年上半年召开的全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今后几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主要以清理拖欠工程款(拖欠工程款是目前困扰建设领域的“第一顽症”“第一痼疾”)为主线。建设部提出的今后三年清理拖欠工程款的目标是: 2004年6月底前基本解决2003年当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05年6月底前基本解决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06年10月底前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2004年以前开工的在建项目,加强建设过程监控,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对2004年以后新开工的项目,严格立项和开工审批,加强建设过程控制,杜绝拖欠。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包括对于拒不改正的开发企业,将不批准其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不批准新的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开发用地手续,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凡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地方政府,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4、市场运行规则和模式日益国际化建筑市场运行的规则和模式的内容有很多,包括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工程承包与项目管理模式等,市场运行规则和模式是建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活动的“游戏规则”,“游戏规则”的变化必将影响(更多的情况只能是调整自己去适应这种变化)建筑企业的战略以及经营策略制定与调整。由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处在不断的完善过程,而我国建筑业目前一个不成熟的快速发展行业,建筑市场运行规则和模式也必将处在不断的完善和调整的变化之中,总的变化趋势是:建筑市场的运行规则和模式日趋市场化、规范化和国际化(与国际惯例接轨),可以由以下几个方面详细说明:(1)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工程造价是工程建设的核心,也是建设市场运行的核心内容。我国传统计价采用的是指令性计价模式,人工、材料、机械三要素消耗量的水平是统一的,同时,人工、材料、机械的单价是静态的指令性价格,各种费用的取费率也带有一定的指令性,不能客观地参与竞争企业的实际消耗和技术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公平竞争,长期以来,建筑市场一直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行为,大多数也都与工程造价有直接联系:在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中,发生行贿、拉关系、买卖标底、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这种计价模式已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此,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于2003年7月开始实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目前正在试点逐步推行中),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主要形式,是一种由市场计价的模式,这种计价模式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在计价依据上实行量价分离的原则;二是在管理方式上,实行“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模式,即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政府间接调控,市场形成价格,首先,政府只将实体消耗量(只规定消耗量,不规定单价)作为法定标准规定下来,而非实体的消耗量及单价则由施工企业自主确定;其次,价格由市场决定,政府公布的预算价格仅供参考,作为政府宏观调控工程造价的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真正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投标报价模式,也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招意味着:(1)我国建筑市场正在加快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因为工程量清单计价制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2)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更加应该以市场为导向,例如,除了项目管理人员要懂工程与市场外,公司的经营管理层(人力、财务、市场、预结算、企管部门、投资部门等)也懂工程与市场,财务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如果不懂市场价格,就很难参与“工程量清单报价决策”,降低成本也就无从谈起;(3)由于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单位必须编制出准确、详尽、完整的工程量清单,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促使招标单位提高造价管理水平,对造价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4)由于工程量清单是公开的,将有效避免工程招标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使建筑市场的竞争更加有序。 (2)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在中国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核心,是针对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招投标行为不规范、合同履约率低、拖欠工程款严重、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等),尽快建立起参照国际惯例并符合国情的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工程风险管理水平仍十分落后,实行工程保险的范围极为有限,工程担保更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是工程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可实现对工程风险的有效防御,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也是约束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发达国家,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如果没有取得相应的工程担保,或者没有购买相应的工程保险,几乎无法获得工程合同。工程保险工程建设领域涉及到的保险品种主要有职工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设计责任险、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和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其中职工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于1997年就在上海、浙江、山东三个地区进行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试点工作,目前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设计责任险目前已有北京、上海、河北、贵州、深圳、宁波、哈尔滨7个省市开展了设计责任保险试点,到2004年底基本上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该项保险制度。工程保险制度方面今后的一个趋势就是:推进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建立在2003年理论研究的基础上,2004年先行安排北京、天津、重庆、上海、兰州、成都、深圳、厦门、福州、大连、宁波、连云港11个城市试点,2005年逐步扩大试点,2008年根据情况全面实施(资料来源:中国建设报?2004.07.08)。建设部初步设想承建以下三类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应为其施工的建设工程投工程质量保修保险:(一)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如办公楼;(二)关系社会公众安全的房屋建筑工程,如商场、体育馆、剧院、学校等;(三)各类商品住宅工程。以上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施工单位为其施工的工程投保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施工单位未投保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商品住宅不得销售,投保费用应在施工企业成本中列支。工程担保尽管目前深圳、云南、四川、辽宁、青岛、福建、广东等地已经开始试行工程担保制度,其中,深圳在地方立法中还对强制担保作出了相关规定,并已成为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总体上在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则处于一种刚刚起步的阶段,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况。目前制约我国推行工程担保推进的主要障碍有:(1)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已出台的担保法和保险法缺乏针对工程建设特点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仍难以操作;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虽已增加了有关工程担保的条款,但属于推荐性、没有法律强制力;(2)工程风险意识不强。工程担保作为一项新制度,在我国的工程界、金融界以及有关部门,仍对其重要性、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或是存有风险侥幸心理,或是认为会加大工程成本而得不偿失。国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对于贷款的工程项目,也没有必须进行投保的要求;(3)担保市场尚未形成。工程担保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必须拥有相当数量并符合资格条件的担保人,形成具有一定竞争的担保人市场。目前,国内的部分银行虽已开展了一些保函业务,但很不普及,保险公司按现行规定则不能从事担保业务。承包商之间的同业担保还没有开展起来。国家对设立专门的担保公司应具备那些条件、如何审批、承接业务有无限定以及如何实施有效监督等,尚无明确规定,担保公司也未能形成竞争机制;(4)工程担保的费用来源尚无明确规定。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后,必须会增加工程成本,但目前国家有关部门还没有对如何解决其费用来源问题作出规定。鉴于以上几个在短时期内比较难以突破的障碍,短时期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有待时日,但这肯定是一个发展的趋势,国家建设部早在几年前就成立了一个专门的课题研究组,目前课题报告和实施意见已起草完成,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凡具备条件的地方都应该积极开展工程保险、担保的单项或综合试点。根据众多的资料表明: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及业主支付担保这三项担保形式可能最先推行。总之,以保险和工程担保为主要形式的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将在今后几年内逐步确立。5、其他影响建筑业发展的环境因素分析 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利好建筑业发展去年以来,建设部门配合全国人大对建筑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规避招标、肢解发包、任意压低价格和缩短工期、拖欠工程款等突出问题进行了处理。据建设部的资料,2003年,建设部门组织了27个检查组进行了3次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各地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年共对92个案件进行了专案稽查。对9家特级、一级施工企业给予了停业整顿和降低资质等级处罚,吊销了277名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通过建筑执法检查,建筑市场秩序趋于规范,安全生产形势逐步好转,工程质量有所提高。审批制度改革利好建筑业发展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改审批为核准。对不是国家投资,但社会影响比较大的项目,尤其是资源性项目,将原来的三次审批(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改为一次核准(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项目实行项目征集制。这项制度的改革在利好房地产企业的同时也为建筑业发展迎来了春天。规范政府投资利好建筑业发展2004年,政府投资规范方面将会更多地借鉴国外的做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采取委托制,委托给建设总公司承包和管理,根据合同对其进行考核,改变越是政府投资的项目浪费越大的不规范现象。同时积极筹划政府投资条例的出台,理顺投资体制,保护企业的投资积极性。这将大大减少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风险,对建筑市场的规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资本市场规范利好建筑业发展目前,国家发改委、银行总行和银监会正在酝酿投融资改革方案,旨在改进上市公司质量,规范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理顺了,资金会更多,企业投资更多,对建筑业会产生良性互动。尤其是已经上市的建筑企业,资本市场的规范为其筹集到更多的资金,获取更广泛的投资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对即将上市的建筑企业提供了很好的机遇。建材价格上涨过快,建筑业企业压力加大2003年下半年以来,国内能源和主要原材料供应全面紧张,价格上涨。据中国物流协会资料,2003年国内生产资料市场销售价格总水平比上年上升8.14,钢材市场价格水平比上年上涨21.1,建材价格比上年上涨4.4。国内资源严重不足,价格上涨过快,通胀压力加大。主要建材价格的大幅上涨,使得在建工程成本增加,一方面给施工单位带来严重困难,效益减少,利润下降。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建材市场秩序混乱,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受到影响。建筑市场开始打破地域封锁在北京、上海、广东、西北等重要建筑市场,市场准入门槛已大大降低。在北京,对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管理,由重点前置准入把关变成后置跟踪管理。只要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所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施工证明等资料,经省驻京办登记备案后,即可到北京市建委进行网上登录,建立企业管理档案,直接进入市场,参加市场竞争。建筑市场将由“对内开放”走向“对外放开”随着2003年9月28日关于做好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和2003年12月19日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出台,外商进入中国建筑市场的门槛在逐步降低,而且,从几年来建筑市场对外开放的有关政策发布周期和内容上看,中国建筑市场的对外开放政策经历了从加入WTO协议中的“承诺开放”到2002年的“提前开放”,再到2003年的“加速开放”的历程。由此可以预计,2004年,中国建筑市场将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对外的“实际放开”,外商大举进军中国建筑市场的战役即将打响,国内建筑企业将在自己的家门口真正开始与洋企业的“正面交锋”。三、 行业外部市场结构分析根据对建筑业的基本特性分析,建筑业是为固定资产投资提供工程建设服务的行业,其行业需求与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与水平密切相关,因此,我国未来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与水平决定建筑行业的需求前景。按“十五”计划要求和世界银行估计,中国在今后10年,将保持固定资产投资总量的持续增长,其中主要的投资领域包括: 基础设施建设:据世界银行估计,中国在今后10年,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将高达2700亿美元以上。仅北京在“十五”期间,基础设施投资就达1800亿元。2001年全国完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600多亿元,新增公路3.2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3017公里。2002年预计新增公路4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2500公里。按照交通部已经确定的公路水路交通发展2020年以前的具体目标和本世纪中叶的战略目标,到2020年,公路基本形成由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重点公路组成的骨架公路网,建成东、中部地区高速公路网和西部地区八条省际间公路通道,45个公路主枢纽和96个国家公路枢纽;到2010年,全国公路总里程达到200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3.5万多公里;到2020年,全国公路总里程达到250多万公里,高速公路达到7万公里以上。因此,未来10-20年,应是我国路桥建设持续、稳定发展的时期。房地产首先,从人均住房面积看,目前我国人均居住面积仅10平方米,与发达国家人均居住面积仅20-30平方米差距很大,绝大多数居民迫切希望提高居住面积;随着我国的经济增长,居民收入水平日益提高,对住房的潜在需求将转化为现实需求。其次,从人均GDP看,2000年我国人均GDP为834美元,根据世界银行对各国住宅产业发展的研究,人均GDP在800-8000美元时,住宅产业处于快速增长期。再次,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时城镇居民1.9人,现在是5亿,人均住房面积23.8平方米,到2020年我们大约有88.5亿城市居民,再增加这3.54亿人,即使人均住房面积不扩大,你说我们还要建23.8平方米乘5亿的住房;况且参照我国的城市化水平,参照我们过去二十余年居民收入增长速度以及住房改造速度,2020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可能达到35平方米,即平均每户现有城镇居民还要增加10平方米多。按“十五”计划要求,2005年我国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要达到22平方米,2010年时达到25平方米。根据我国政府经济与社会发展远景规划,未来10-20年,城市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城市化率将从2001年的37.7%增加到50%左右,城市人口还将增加2亿多,新增的城市人口意味着新增的潜在需求。按照城市经济发展、低速提高居住水平、住房折旧拆除重建来预测,21世纪的前20年,每年需新建住房4.86亿平方米至5.49亿平方米;后30年每年需新建住房5.76亿平方米至6.53亿平方米。这种预测属于一种自然的、平均的预测,而且人均面积提高定在较慢的速度上。因此未来50年将是房地产业稳定发展的黄金时期。 城市建设城市化进程带来的投资增长,带来的对工程建设服务的不断增长的需求:首先,从我国城市化率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部长李善同在“中国城镇化”论坛时,提出:目前中国城市化率只有31,低于世界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比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水平低27个百分点,比高收入国家低47个百分点,根据对中国经济增长的潜力和中国人口增长的综合分析,可以预测20年内中国城市化水平将提高到60左右,这意味着城市化率每年需提高约1.5个百分点。其次,从我国城市的功能分区看,我国目前很多城市的功能分区并不合理,城市是各种资源的系统组合,要有合理的功能分区政务区、旅游区、商贸流通区、中心商务区、新型工业园区、居民住宅小区。而目前很多城市功能的分区的现状是:机关宿舍和办公楼建在一起,适宜建政务区或高档写字楼、或中心商务区,那么把它建成居民小区。为了使城市土地价值最大化,必将对功能区重新划分,而这将导致现在很大一批城市住房资源的重新优化配置,很多需要配套和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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