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育证办理操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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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育证办理操作细则(试行)来源:| 2014-03-28 00:00:00 | 【大】 【中】 【小】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生育证办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生育权益,切实解决群众办证难的问题,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细则。第二条 生育证发放和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便民的原则,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证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办证申请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做好证件办理的日常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办证的相关工作,做到便民、及时、免费发放。第三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符合生育二孩或再生育条件的居民可提出生育证办理申请。第四条 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二孩或再生育子女的,办理生育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基本资料: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1 份;2夫妻近期 2 寸免冠合影照片 1 张;3生育证申请表1 份。4夫妻双方户籍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一方户籍地在外省的,需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一孩病残,需提交市州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鉴定结果。2无子女、收养一个孩子后要求生育,需提交夫妻依法收养子女的证明。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需提交夫妻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归侨证明。4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独生子女一方父母亲户籍地不在申报乡(镇)、街道的,应提交父母亲户籍地村(居)出具的婚育证明,户籍地属外省的,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5再婚夫妇,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夫妇,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需提交再婚一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原件。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变化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原件。再婚前属丧偶的,丧偶的一方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死亡)证明,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6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需提交夫妻一方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证明。7夫妻曾经生育、收养过子女,但子女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提供子女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第五条 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他人办理时,除提供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生育证代办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在申请人同意的前提下,村(居)民委员会可提供代办服务。材料齐全的,代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办理,办理完毕后由村(居)计生专干发放给申请人。第六条 符合生育二孩或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生育前应按照下列流程申请办理生育证:(一)准备材料。夫妻生育前应如实填写生育证申请表相关申请登记事项,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准备好相关申报材料。申请人可采取多种渠道领取生育证申请表,可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服务窗口领取生育证申请表;也可登录湖北省卫生计生门户网站(www.hbpop.gov.cn)下载生育证申请表和生育证代办委托书。(二)提交申请。申请人可采取多种渠道提交办证申请。1申请人可通过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由村(居)计生专干将办证相关材料提交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2申请人可向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三)乡镇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申报材料,确保申请表填写内容完整,与所提供证件信息一致。资料齐全的,应出具生育证申请受理告知书,并通过办证系统录入申请信息,扫描上传各种申报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办证信息录入延伸到村(居)民委员会;资料不全的,应出具生育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四)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要通过查询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系统等多种方式,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在受理后 10 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1申请人或单独一方父母户籍在本乡(镇)、街道的,受理单位通过申请人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2申请人或单独一方父母户籍在本省其他乡(镇)、街道的,受理单位应向当事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发送协查请求,由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分发到村(居)协查,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认为需要第三方乡(镇)、街道协查的,反馈受理单位转交第三方协查。协查单位于 5 个工作日内在办证系统中提交协查反馈意见。3申请人一方和单独方父母户籍不在本省的,受理单位通过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经核查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审核同意并盖章,并通过办证系统录入审核意见,报送纸质办证材料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经核查资料不齐全的,应出具生育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将申报资料补充完整后,再次提交乡(镇)、街道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审核;经核查信息与申请信息不一致的,受理单位应通知申请人所在村(居)或协查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通知申请人更正申请信息或修正全员数据库信息,全员数据库未登录申请人信息的应及时建卡完善数据;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五)县级审批、发证。县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后,对上传电子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工作。1对符合法定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由受理科室负责人审核,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并盖章确认,作出准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决定,打印生育证,加盖行政审批专用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同时通过信息系统将办证信息知会申请人户籍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证件后发放给申请人,并做好发放登记工作。2对需要补充相关申报材料和婚育证明的,在 5 个工作日内通过办证系统反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对需重新核查情况的由县(市、区)发协查函。3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六)信息公示。生育证办理后,申请人现居住地、户籍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公示办证信息,对群众举报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核查,并根据核实结果,及时作出相应处理。第七条 申请人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依法领取生育证的,领取生育证的同时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原发证机关宣布废止,从批准再生育次月起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不予收回。第八条 原办理过生育证并志愿放弃再生育的夫妇,依法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奖励优惠待遇,同时由原发证机关废止并收回已发放的生育证。第九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职权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责令收回生育证。(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发出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发出的;(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出的;(四)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骗取生育证的;(五)违反省条例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六)生育证持有人在怀孕前离异、丧偶或者其他申领条件发生变化的;(七)依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申请人不符合生育条件,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生育证生育的,依据条例相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十一条 生育证如有遗失,持有人可到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原发证机关在核实当事人办证信息后,按原生育证号和审批日期补发证件,并注明“补发”。第十二条 生育证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样式,各市、州统一印刷。生育证编码在县(市、区)审批后由办证系统自动生成。具体编码规则为:证件编号由 20 位组成,12位为证件类别代码 SY,34 位为省级代码,56 位为市级代码,78 位为县级代码,911 位为乡级代码,1215 位为年度代码,1620 位为序位号。第十三条 生育证实行免费办理,禁止任何形式的违规收费、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实行首问负责制,不得无故拒绝、推诿、拖延,不得随意设置任何其他前置条件,不得随意增加证明环节和材料。建立证件办理争议解决机制,证件办理机构因管辖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双方的共同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发证单位、经办人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持证人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生育证申请表及各种相关纸质资料,由审批机关负责归档,永久保存。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生育证办理工作的检查督导,通过信息系统对信息核实、网络协查、行政审批等情况进行电子监管,确保生育证办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3 月 28 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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