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安全生产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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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M 20407-2016第一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 目的与范围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最大限度的控制各类事故地发生,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以下简称“公司”)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5498-2003 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 术语与定义3.1 “三级控制”原则,即:各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不发生轻伤和障碍;各部门控制障碍和轻伤,不发生事故和重伤;公司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事故。3.2 “四不放过”原则: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4 职责4.1 分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是安全目标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4.2 安全环保处是安全目标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科室,负责:4.2.1 汇总安全生产、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的内容,由安委会、公司领导对建立的安全目标进行审查,审查其全面性和合理性。4.2.2 经审查合格后形成公司年、月度安全生产、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5 管理内容和方法5.1 安全目标的制定 根据煤炭行业及上级公司的有关要求,安全目标的制定必须在满足公司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公司级安全生产的实际,按照“三级控制”的原则,制定出确保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5.2 安全目标的控制 安全目标明确后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全员知晓,按照“三级控制”的原则进行层层分解,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并按照每一级的安全控制责任展开落实,使安全生产目标可控、在控。5.3 班组级的安全控制5.3.1 首先班组的每个职工必须增强“控制未遂和异常”的迫切感和责任心,牢牢树立异常就是隐患就是危险点的观念。同时,班组要组织分析、讨论本班组所管辖范围内的异常表现,并做到人人心中有数。5.3.2 做到及时发现异常,包括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一要通过加强运行班组设备巡回检查、检修班组的定期检查及时发现设备,系统作业环境等的异常;二要在检修中不放过任何非正常的迹象。5.3.3 必须做到控制异常。发现异常后要立即采取措施或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采取措施,不能麻痹大意、拖延等。5.3.4 对每一种异常,班组还要集中讨论控制的方案。5.3.5 在具体处理异常或进行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点分析,弄清楚危险点,并采取确实可行的安全措施。5.3.6 上以及要加强对班组的指导和监督,对班组未及时消除的异常或发生的未遂事件,要及时指出并解决。5.4 部门的安全控制5.4.1 部门首先要按照质量标准化的要求,抓好标准化作业和科学管理,为职工创造安全、良好的作业环境。5.4.2 组织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安全技术措施、规范,并监督执行。5.4.3 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对重复发生的不安全事件和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控制,及时查清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5.4.4 部门要检查、指导、监督安全职责的落实情况,每月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完善防范措施。5.5 公司级安全控制5.5.1 认真组织贯彻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及上级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使其有效地运作,保一方平安。5.5.2 及时了解和掌握重大隐患并及时决策、治理。5.5.3 认真组织制定灾害的预防和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生产必备的资金投入并组织落实。5.5.4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事故追查、处理工作并全力支持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依规监督。5.5.5 必须把好重大生产任务的安全关,做到靠前指挥、现场监督。5.5.6 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及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安全生产。5.6 安全责任目标5.6.1 杜绝生产性人身重伤以上安全事故5.6.2 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5.6.3 杜绝职业病和群体性急性中毒事故5.6.4 杜绝火灾事故5.6.5 杜绝级别性机械设备安全事故5.6.6 杜绝轻伤人身伤害事故5.7 安全目标的考核 安全目标的考核要采取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部门、班组都要按照各级的安全控制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做好考核工作,重点要抓好日常的动态考核,注重时效性。6 检查与考核6.1 本制度按综合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考核。6.2 对本制度未涉及到的情况,提交公司综合考评会处理。7 附则7.1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为准。7.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附加说明:本制度制(修)订人:赫占国本制度审核人:刘 祥本制度审定人:陈俊彬本制度批准人:汪云川本制度于2014年12月首次发布,2016年1月第一次修订。第二章:安全培训管理办法1 目的与范围为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了安全培训的计划、要求、内容、方式、效果评估、培训台帐等内容。本制度适用于*。(以下简称“公司”)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国发201023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4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3号)3 职责3.1 分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是安全培训的主管领导。3.2 安全环保处是安全培训的归口管理处室,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和检查三级安全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培训台帐。3.3 各部门是安全培训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3.3.1 依据安全培训计划配合、协调和开展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培训台帐。3.3.2 班组是最基本的生产单位,也是公司安全培训的最终落脚点,各班组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安全培训,建立健全培训记录及台帐。4 培训计划4.1 安全环保处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目标,结合培训需求调查,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4.2 各部门根据计划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本部门各班组或各岗位学习内容,组织实施并对培训情况进行详细统计(详见附录D),安全环保处进行备案。5 培训要求5.1 各部门每月应开展不少于一次安全培训工作;班组每周应开展不少于一次安全培训工作。5.2 培训学时要求5.2.1 新员工上岗前,安全生产培训不少于40学时。5.2.2 在职员工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5.3 调岗、复岗人员培训要求:不同岗位间内部调岗员工及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复岗员工,必须接受新到部门的部门级、班组级安全培训,同工种可以不进行培训。6 培训内容培训内容按照三级安全培训记录卡内容分别进行(详见附录E)。7 培训方式及实施7.1 安全教育采取包括会议宣贯、课堂讲授、演练演习等方式。7.2 公司内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事故单位应查清事故原因、确定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并有针对性开展安全培训,安全环保处应在事故发生后七日内开展针对性的警示教育。7.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专业资质的培训,由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统一进行。8 培训分类8.1 新员工入职安全培训8.1.1 新员工入职应经过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培训。8.1.2 公司级安全培训由安全环保处组织实施,部门级、班组级安全培训,由部门和所在班组负责组织实施。8.2 安全教育复训8.2.1 安全环保处依据培训计划每年度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性安全教育复训工作。8.2.2 各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不同专业内容进行培训。8.2.3 安全环保处组织复训人员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培训合格率达100%。8.3 安全资质培训8.3.1 安全环保处负责审核各部门提交的培训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协调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8.3.2 安全环保处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岗位资格,由安全环保处将培训合格人员的资格证副证,分发到相应部门,持证上岗率达100%。8.3.3 各部门每月末对特种作业人员变更情况进行清理,并报至安全环保处进行备案。8.3.4 其他培训由安全环保处对口联系并组织开展。8.4 外来人员培训8.4.1 外委施工单位作业人员进入矿区作业前,必须经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环保处进行监督。必要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现场专门安全培训教育,并保存培训记录。8.4.2 实习或学习的外来人员按8.1.1进行培训。8.4.3 外来参观人员或其他办事人员进入矿区,由接收部门负责。8.5 班组培训8.5.1 班组长负责对班员进行培训,制定班组成员的集体学习计划,安排学习内容,组织学习活动,监督和跟踪学习活动的成效。8.5.2 班组培训应包含本班组作业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其防范对策等内容。8.5.3 培训记录由班组长负责,班组每月对个人的培训记录进行检查,必须做到有学习有记录。9 培训评估9.1 安全环保处应对部门级培训进行评估,检查评估应从以下方面进行:a)是否有明确的培训计划和目的;b)培训记录及档案是否健全;c)培训内容是否有针对性;d)是否全员参加了培训;e)对培训内容的掌握情况如何;9.2 各部门按9.1对班组培训进行评估。 9.3 培训效果的评估可采用问卷调查、访谈、对比分析等方式进行。根据检查情况培训效果可分为“优”、“良”、“中”、“差”。10 培训档案管理10.1 各部门安全培训结束,应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填入员工安全培训记录(见附录A)并负责存档。10.2 员工三级安全培训记录卡由安全环保处保存,保存期限为一年,并将培训档案转入参培人员的个人培训档案。11 管理记录序号记录编号管理记录名称填写部门保存位置审核部门期限1Q/DM 40500-2014员工安全培训记录各部门各部门一年5 检查与考核5.1 本制度按综合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考核。5.2 对本制度未涉及到的情况,提交公司综合考评会处理。附加说明:本标准用词说明:1对本标准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本标准由安全环保处提出。本标准由安全环保处解释。本制度制(修)订人:赫占国本制度审核人:刘祥本制度审定人:陈俊彬本制度批准人:汪云川 本标准于2014年12月首次发布,2016年1月第一次修订。第三章:安全办公会议制度1 目的与范围为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地做好预防措施,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会议内容、形式和会议责任人要求,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以下简称“公司”)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3 职责3.1 分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是安全办公会议管理的主管领导。3.2 安全环保处安全监察队是安全办公会议管理的归口管理科室,负责:3.2.1 组织召开会议、明确主要议题、对主要事项进行总结和部署。3.2.2 形成会议纪要、建立健全档案,监督检查落实执行情况。4 管理内容4.1 安全办公会议分为年度安全工作会议、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例会及事故分析会议。4.2 年度安全工作会议4.2.1 公司每年年初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召集,公司领导、各单位领导、全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参加。4.2.2 会议主要内容为总结上年度安全工作,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对完成公司安全目标的部门进行奖励。4.2.3 布置当年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计划、管理目标及与各部门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安全工作会议可以与公司年度管理工作会议合并召开。4.3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4.3.1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4.3.2 参加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人员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根据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4.3.3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外出时由副主任或主持安全工作的领导主持。4.3.4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如下:a)学习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传达上级对安全生产的指示。b)布置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c)审议安全生产的年度目标、指标计划和较大金额的安全生产投入。d)讨论对重伤及以上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处分,议定对开展安全工作有功人员、团队的奖励。e)听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汇报。f)研究需要提交安全委员会会议审议、研究或决定的其他事项。4.3.5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并整理发布会议纪要。4.4 安全例会4.4.1 安全例会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4.4.2 参加安全例会的人员为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4.4.3 安全例会由矿长主持,或经授权后由安全环保处负责人主持。4.4.4 安全例会主要内容如下:a)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政策和标准。b)传达上级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精神,布置、落实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议。c)总结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d)通报重伤及以上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处罚及对开展安全管理有功人员、团队的奖励情况。e)布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隐患的整改措施。f)需要在安全例会上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4.5 事件、事故分析会4.5.1 发生事件、事故的单位(部门),应查清原因、处理责任人员、教育责任人和周围群众、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执行。 4.5.2 事件、事故发生后,分析会应在3-7日召开。4.5.3 调查和处理按照事件、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进行。4.5.4 事件、事故分析会的内容和程序:a)由当事人或知情人汇报经过,相关人员进行补充。b)参会人员进行讨论、分析,明确事故原因、责任人。c)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d)总结教训、开展警示教育,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4.5.5 会议由主持部门负责整理并发布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永久保存,事件、事故发生单位应将事故编制成案例作为安全培训内容。5 检查与考核5.1 本制度按综合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考核。5.2 对本制度未涉及到的情况,提交公司综合考评会处理。1对本标准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提出。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本制度制(修)订人:赫占国本制度审核人:刘祥本制度审定人:陈俊彬本制度批准人:汪云川本标准于2014年12月首次发布,2016年1月第一次修订。第四章:环境保护管理制度1 目的与范围为减少或防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保护和改善矿区环境质量,维护草原生态平衡,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矿区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满足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5498-2003 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Q/YYTHDM 20002-2012 管理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术语与定义环境保护设施指用于防治污染、工业“三废”综合利用和环保在线监测(监控)的设施和装置,也称环保处理设施或环保处理装置或环保设施。如公司烟气除尘脱硫装置、污水处理装置、隔声降噪装置等。4 职责4.1 分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是环境保护的主管领导。4.2 安全环保处环境监察队是环境保护设施管理的归口管理科室,负责本规定的制定,执行。4.3 工程技术处分析化验室负责环境数据的监测,为污染预防和环保管理提供数据支持。4.4 设备作业处是环境保护设施维修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维修、维护、保管管理。4.5 经营部采购办公室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备品、备件的采购。4.6 各部门是环境保护具体实施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5 设施管理5.1 环境保护设施是固定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由设备作业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在未经安全环保处同意,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决定停用、闲置、拆卸和损毁。5.2 安全环保处要及时掌握各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处理效果等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出现问题时应及时督促并协同相关单位(部门)进行处理。5.3 设备作业处在组织制订或修订各生产装置操作规范时,应将环境保护设施的操作规程编入生产装置操作规范之中,并对生产装置操作规范环保章节进行同步修订。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切实开好、管好环保设施,做到与生产装置同步运行及管理。5.4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管理,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控制指标纳入业绩指标进行考核。5.5 各部门应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正常生产设备维护管理中。5.6 环境保护设施的检修与生产设备一起列入每年的检修计划,需更换或检修的设备、零件、仪表应及时更换和检修,以保证装置的正常运行。5.7各部门设立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本部门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及运行情况,当装置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时报告。5.8 因设备故障确需停运环境保护设施的,须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报安全环保处,安全环保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5.9 环境保护设施所在场所不得堆放其它物品,以免影响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6.0 环境保护设施如因特殊情况需拆除,应经安全环保处备案。拆卸后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及时收入库房,严禁随意堆放影响二次使用。6.1 采区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拉沟淋水时应提前一天与安全环保处进行申请,安全环保管理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6 监测管理6.1 环境监测计划应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技术路线和内蒙古自治区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6.2 常规的监测工作按照批准的年度环境监测计划开展。6.3 主要监测内容6.3.1 根据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和有关环保法规,按照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试运行监测方案及排污许可证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断面)和监测项目。6.3.2 废水和水环境6.3.2.1 监测点(断面):包括采煤废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废水治理装置出口。6.3.2.2 监测项目:包括pH、SS、COD、BOD、氨氮和所涉及的特征污染物。采煤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 日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mg/L)(PH值除外)现有生产线新建(扩、改)生产线1PH值6-96-92总悬浮物70503化学需氧量70504石油类1055总铁766总锰446.3.3 废气6.3.3.1 监测点:锅炉烟气及废气治理装置排放口等。6.3.3.2 监测项目: 按照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试运行监测方案要求,并结合污染源所排放的废气组分确定监测项目。6.3.4 大气环境监测6.3.4.1 监测点:生产作业区和行政福利区。6.3.4.2 监测项目:应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和所涉及的特征污染物。6.3.5 噪声监测6.3.5.1 噪声源监测应包括各类大型机泵、筛分机、破碎机和转动设备。6.3.5.2 厂界噪声。6.4 监测分析方法执行有效的相关国家标准、环境标准及监测技术规范。6.5 配合各级政府环保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性监测。6.6 配合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6.7 完成根据生产和管理需要开展的其他临时性环境监测。6.8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相关档案和台帐。6.9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执行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7 环境统计管理7.1 安全环保处环境监察员负责公司的日常环境统计工作。7.2 安全环保处对公司的内、外部环境监测数据、环保装置运行情况数据、能源及资源利用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投入、环境污染事故及环境事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所需数据、绿化情况以及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所需环境数据进行统计分析。7.2.1 内部监测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环保治理设施监测、厂界噪声监测、环境空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以及其他临时性监测数据等,应按月统计;外部监测数据应包括各级政府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性监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等相关监测报告,应及时将相关监测报告建档。7.2.2 环保治理及综合利用设施运行情况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运转率、污染物去除率、处理合格率、实际处理量、处理负荷、设备维护情况、运行费用(总费用及单位“三废”处理费用)等,应按月统计。7.2.3 能源及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源及能源的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产品产值及相关综合利用设施的运行情况7.2.4 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及排放量、执行标准限值、合格率及污染物排放总量等相关数据,应按月统计。7.2.5 环保投入主要包括环保治理及综合利用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费用、外部监测费用、新建成或改扩建环保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投资(含建设项目环保投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验收费用、排污费、污染补偿和赔偿费用等,应按年统计,并于每年1月完成。7.2.6 环境污染事故及环境事件的统计包括但不限于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处理经过、调查处理结论等情况,应于事故(事件)调查结束得出结论后的两个工作周内完成相关情况的统计汇总及相关档案的归档。7.2.7 绿化情况包括新增绿化面积和总绿化面积、可绿化面的绿化率、绿化投入,新增绿化项目的动工时间、完成时、投资及项目完成后实际新增绿化面积等,按年进行统计,并于每年1月完成。7.2.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所需数据的统计分析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具体要求进行。7.2.9 监测数据的统计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的数据处理及统计方法和要求进行,政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所需的报表应按相关报表的填表说明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统计要求进行。7.3 安全环保处根据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公司环境管理需要开展各类环境统计报表的编制和填报工作。7.4 安全环保处于每月向公司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报送上月的相关环保信息,具体报送内容包括环保工作概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相关环保行政许可的办理情况、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概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7.5 环境统计数据的管理7.5.1 公司按照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环保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相关环境统计工作。7.5.2 科学统计, 做到统计数据有根有据。7.5.3 统计数据应做到报表与报表之间, 台帐与报表之间, 台帐与台帐之间相关数据保持一致,逻辑关系符合相关要求。7.6 统计数据质量管理7.6.1 统计工作要做到准确、及时、全面和方便。其中准确是第一位,是统计工作的基础。7.6.2 台帐建立和更新及时、准确、全面,使报表有可靠的数据保证。7.6.3 环境统计数据或报表在公布和报送之前,应进行自检、复核及质量把关检查,并由安全环保处的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分管环保管理副总经理审定。8 环境污染防治管理8.1 污染预防8.1.1 公司各部门应利用调度会、交接班会、授课等各种有效形强环式,加保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环保意识,同时在组织生产业务培训、考核时,应有环保内容,以提高员工污染预防技能。8.1.2 安全环保处在制定公司环境保护目标指标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结合公司装置运行实际情况,推行排放指标紧缩政策,合理确定考核指标。8.1.3 生产相关部门应充分考虑消耗与排污的关系,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努力降低消耗、进而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清洁生产。8.1.4 生产相关部门在组织编写各类方案、操作规程时,应有环保治理及综合利用设施的操作内容,做到操作有据,控制有法。8.1.5 生产相关部门应将环保治理及综合利用设施的运行纳入生产考核管理,促进环保治理及综合利用设施的稳定和优化运行。8.1.6 设备作业处应加强环保治理及综合利用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环保治理及综合利用设施出现故障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8.1.7 新、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从源头预防污染;建设项目应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8.1.8 安全环保处应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监管,使污染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8.2 污染控制8.2.1 生产相关部门在指挥、调度时应统筹考虑,努力减少“三废”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发生异常排放必须报告安全环保处和公司主管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将环境影响降至最低。8.2.2 生产相关部门应严格生产管理,精心操作、精心维护,降低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污染物的排放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和公司制订的控制指标,杜绝违章排放。8.2.3 工程技术处分析化验室应严格执行监测计划,为污染预防和环保管理提供数据支持。监测中发现指标异常或超标情况,及时通知报安全环保处。安全环保处应及时组织查明原因加以控制,并督促超标排放的消除。8.2.4 公司各部门应维护好环保治理及综合利用设施。未经安全环保处允许,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停用环保治理及综合利用设施。因设备故障确需停运的,须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报安全环保处同意,同时安全环保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当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8.2.5 公司各部门应加强设备运行的维护管理,及时消除跑、冒、滴、漏,尽可能减小由此造成对环境的影响。8.2.6 在技术、经济可行的情况下,公司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三废”进行综合利用,不断提高“三废”综合利用率,持续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循环经济。8.2.7 公司将不断完善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工作,在具备条件后开展相关认证工作,持续改进环境绩效。8.3 污染事故的处理8.3.1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程度分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8.3.2 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后,报请公司露天矿矿长批准启动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按预案要求处理。8.3.3 发生一般环境事件,由安全环保处协调处理。8.3.4 当污染事故可能危及厂界外周边环境时,公司依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国家相关规定向当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同时报告金新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使事故影响降到最低。必要时请求政府环境保护及相关部门给予支援。8.3.5 对仅影响矿区内的污染事故,由安全环保处组织调查。影响到矿区外周边环境的污染事故,要及时上报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进行调查和处理,公司积极予以配合。 污染事故的处理按照“谁污染、谁负责”原则,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处理。9 固体废弃物管理9.1 固体废弃物分类9.1.1 可回收固体废弃物:煤矸石、煤灰渣、废旧金属。9.1.2 生产性固体废弃物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焚烧残渣,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包含的有机树脂类废物及其他产生的有毒有害有机废弃物料。9.1.3 不可回收固体废弃物:除可回收、有毒有害外的所有固体废物。9.2.1 可回收固体废弃物:提示性标识,绿底白字。9.2.2 不可回收固体废弃物:提示性标识,绿底白字。9.2.3 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警告性标识,黄底黑字。9.3 固体废弃物管理与处置9.3.1 可回收固体废弃物的管理与处置9.3.1.1 废纸及制品由产生部门回收、或按照相应标识投放到垃圾槽(桶)内;废塑料制品、由产部门按照相应标识投放到垃圾槽(桶)内。垃圾槽(桶)内的可回收固体废弃物,由工程技术处采掘工程室环境工程组回收清运与处置。9.3.1.2 各部门在作业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废油,废油桶等由产生单位(部门)联系经营部采购办公室回收清运。 9.3.1.3 矿坑内原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要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并由公司经营部负责统一销售。9.3.2 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的管理与处置9.3.2.1 各部门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必须按照相应标识投放到垃圾槽(桶)内。9.3.2.2 供热过程中产生的煤灰渣,由相关作业部门联系车辆转运到排土场进行处置,转运过程中应防止扬尘和乱倒;在条件具备后,煤灰渣应最大限度的进行综合利用,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9.3.3 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的管理与处置9.3.3.1 各部门产生的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必须按照相应标识投放到垃圾槽(桶)内。9.3.3.2 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由安全环保处清运到地方环保部门指定的场所存放,或按照地方环保部门要求进行处置。9.4 其它规定9.4.1 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饮水器具。9.4.2 固体废弃物的投放应严格按照标识分类投放。禁止乱投、混合投放。9.4.3 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弃物,必须遵守国家、地方及公司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防止造成二次污染。9.4.4 建筑及装修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由承建单位自行处置,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管理。9.4.5 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对固体废弃物的分类及管理有监督权。10 环境保护责任10.1 法人代表10.1.1 依法承担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10.1.2 履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行使相应权力。10.1.3 为公司环境保护提供资源保障。10.1.4 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10.2 总经理10.2.1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保障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合法、合规。10.2.2批准年度环境保护费用,批准重大环保投资项目,保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 10.2.3 批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督促开展环境保护管理工作。10.2.4 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预案培训、演练;履行应急救援总指挥职责。10.2.5 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环境污染事故。10.2.6 设立环保管理机构、配备环保管理和环境监测人员,为环保管理提供资源保障;听取环保工作汇报,研究重大环境保护事项,批准重大环境保护奖、惩。10.2.7 督促开展环保教育,不断提高全员环保意识。10.2.8 支持、配合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工作。10.3 矿长10.3.1 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行使统一协调、综合管理的职权,对分管部门、分管业务范围内环保工作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10.3.2 督促贯彻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督促落实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指示。10.3.3 领导、支持和指导环保管理部门的工作,为环保工作配置资源;督促、指导各部门搞好环保工作。10.3.4 审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10.3.5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督促开展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10.3.6 听取环保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组织或督促研究解决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10.3.7 审定公司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公司级应急演习;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职责。10.3.8 总经理不在公司期间,代理总经理行使环境保护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10.4 总工程师10.4.1 落实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和规范。对分管部门、分管业务范围内环保工作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10.4.2 组织开展节能降耗、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持续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不断提升公司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10.4.3 批准与环保装置及综合利用设施有关的设备规程、电器规程等,督促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技术措施的实施;批准公司级有关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技术方面的技改方案。10.4.4 组织研究、制定有关环境安全重大隐患的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10.4.5 根据需要参与污染事故的调查,组织落实防范措施。10.4.6 组织研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的适宜性,为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支持。10.4.7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职责。10.5 安全副总监(安全副矿长)10.5.1 落实环保装置及综合利用设施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10.5.2 指导环保装置及综合利用设施维护检修规程制(修)订,并指导、监督实施。10.5.3 督促落实污染预防措施和整改方案的制定,并指导督促实施。10.5.4 督促开展公司节能减排、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保“三同时“制度。10.5.5 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职责。10.5.6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调查处理污染事故。10.5.7 组织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环保要求和指示。10.5.8 组织制(修)订环保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和考核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的日常运行和完善,持续改进环境绩效。10.5.9对公司所属部门环保管理制度和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传达上级有关环保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和管理;收集、处理所属单位相关环保信息。 10.6.0 组织环保教育培训管理,指导相关人员开展环保教育。 10.6.1 组织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对预案开展培训、组织演练、组织评审和完善。10.6.2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环境现状监测。10.6.3 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管理工作,开展环境纠纷、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主管部门进行各类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10.6.4 组织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与评价工作。10.6.5 组织协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评审和报批工作;组织协调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专篇的编制工作;组织参加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审查与办理相关环保行政许可;监督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组织协调项目竣工的环境保护验收工作。10.6.6 组织推广、应用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不断提升环保装置与综合利用设施的可靠性和管理水平。10.6.7 在授权或职责范围内代表公司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联系、报告工作。有权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违反环保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考核。10.6.8 组织建立健全各类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档案台帐。10.6.9协调、配合各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测机构的行政执法检查及相关工作。10.6 机电副总监(机电副矿长)10.6.1 落实环保装置(包括环保在线监测系统)及综合利用设施的电器、仪表相关标准规范。10.6.2 指导制(修)订与环保装置及综合利用设施相关的电器仪表操作、维护维修规程,设备技术缺陷整改并指导监督实施。10.6.3 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职责。10.6.4 审定环保装置及综合利用设施的设备和电器检修规程。10.6.5 组织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环保工作的政策和指示,执行环保管理标准和要求。10.6.6 组织编制(修订)环保装置及综合利用设施的规程,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10.6.7 组织制定技术发展规划和技术开发计划时,须包括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内容。10.6.8 组织制定技术改造、增产节约的措施计划时,必须包括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综合利用等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10.6.9 组织编制(修订)技术标准、规范时,必须将相关环保内容编入其中。10.7.0 组织对生产操作工人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时,应包括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综合利用、环保装置及综合利用设施的操作控制等环保方面的内容。10.7.1 组织各部门开展设备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确保生产装置、环保装置正常运行,以达到污染预防和确保环境安全的目的。10.7.2 掌握生产动态,一旦发生生产污染事故应及时向环保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组织落实环境安全隐患防范措施,协调相关单位消除生产操作过程中的环保隐患。10.7.3 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操作事故的调查与处理。10.7.4 组织制订各生产装置(含环保装置和综合利用设施)的开、停车方案,方案中应有“三废”排放控制内容,实施中应督促环保条件的确认,确保开、停车过程中“三废”排放指标符合要求。 10.7.5 组织编制生产处置应急程序,组建应急队伍,配置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培训和演习,组织实施事故现场生产装置紧急处置。10.7.6 停运环保治理装置必须经环保部门同意。10.7.7 组织实施环保装置所涉及的电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及维修,并对其可靠性负责。10.7 生产副总监(生产副矿长)10.7.1 组织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施工、设备的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环保工作的政策和指示,执行环保管理标准和要求。 10.7.2 组织制定(修订)管辖业务范围内的环保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和考核。10.7.3 组织制定(修订)环保装置及综合利用设施的维护检修规程,并监督、检查和考核执行情况。10.7.4 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组织过程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设计的可靠性负责。并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落实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从而最大限度减小施工对环境的影响。10.7.5 负责监督检修等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尽量减少“三废”和噪声的产生,最大限度减小检修等工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10.7.6 在建设项目施工前组织编制总体开工方案,建成后组织编制环保设施的施工总结报告;投入生产前组织主体工程和环保设施的施工及安装质量检查验收和评定工作。对主管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施工和安装质量负责。 10.7.7 组织建立工程项目承包商管理制度,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签订项目施工和安装环保方面的协议。10.7.8组织对承包商在施工和安装作业过程中进行环保监督管理与考核,并对其施工过程和施工管理表现进行评价,建立可续用的合格承包商档案。10.7.9 配合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建应急队伍,配置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培训和演习。10.7.10 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建设(作业)活动的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并制定控制措施。10.9 安全环保处负责人10.9.1 组织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环保要求和指示。10.9.2 组织制(修)订环保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和考核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的日常运行和完善,持续改进环境绩效。10.9.3对公司所属部门环保管理制度和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传达上级有关环保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和管理;收集、处理所属单位相关环保信息。 10.9.4 组织环保教育培训管理,指导相关人员开展环保教育。 10.9.5 组织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对预案开展培训、组织演练、组织评审和完善。10.9.6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环境现状监测。10.9.7 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管理工作,开展环境纠纷、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主管部门进行各类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10.9.8 组织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与评价工作。10.9.9 组织协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评审和报批工作;组织协调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专篇的编制工作;组织参加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审查与办理相关环保行政许可;监督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组织协调项目竣工的环境保护验收工作。10.9.10 组织推广、应用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不断提升环保装置与综合利用设施的可靠性和管理水平。10.9.11 在授权或职责范围内代表公司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联系、报告工作。有权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违反环保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考核。10.9.12 组织建立健全各类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档案台帐。10.9.13协调、配合各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测机构的行政执法检查及相关工作。10.10 党政事务部负责人10.10.1 贯彻环保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环保工作的要求,执行环保管理标准和要求。10.10.2 组织制(修)订本部门环保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10.10.3 组织开展矿容矿貌、固体废弃物分类及管理等工作。10.10.4 组织编制(修订)后勤保障、信息处置应急程序,组建应急队伍,配置应急资源,作好应急救援物资准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习,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后勤保障和信息处置。10.10.5 配合开展中、高级管理人员的环保教育培训工作。10.10.6 利用各种媒体营造环保文化氛围,逐步建立、形成环保文化。10.10.7 联系外部媒体发布环保信息。10.11 财务部部长10.11.1 按照国家和相关规定,组织预算并提取环保费用,确保专户使用,并建立台帐。10.11.2 组织提供环保隐患治理、整改以及各种环保设施配置所需费用开支。10.11.3组织提供环保项目(含技改技措和清洁生产方案)投入的费用保障。10.11.4 组织提供环境监测、环保教育培训、环保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等环保经费的保障。10.11.5组织提供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物资所需经费保障。10.12 各部(室)负责人10.12.1 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部(室)环保工作全面负责。10.12.2 执行环保管理标准,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确保各项环保指标符合要求。10.12.3 组织部(室)员工进行日常的环保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对教育的有效性负责。教育要做到有内容、有记录、有考核。结合本部门特点,开展危险化学品、有害因素、事故应急等培训,使员工熟练掌握突发事故时自救、互救方法,提高自救和互救能力。10.12.4 组织部(室)的生产装置、环保装置及综合利用设施的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组织制定、落实监控措施。对管辖范围内的环保装置及综合利用设施的可靠性承担维护、检查、报告、采取预防措施和督促隐患整改的责任。10.12.5 按照国家法规和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使用和管理,并制定制度。10.12.6 组织开展部(室)生产设备(设施)、环保装置及综合利用设施的日常管理,对管辖范围内的环保装置及综合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行负责。确保其在生产、检修、施工中的可靠性和正常受控,确保各项环保排放指标符合要求。10.12.7 按规定报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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