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采矿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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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1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3.1 公司、矿、区队要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3.2 每年公司、矿、区队都要制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3.3 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应依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实际,采取科学务实的态度,制定出年度或阶段安全生产目标。公司安全指标要逐级分解到矿、区队,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做到一级保一级,一级为一级负责。3.4 安全生产目标的内容要全面,要有具体的奋斗目标和考核指标以及完成目标采取的主要措施。3.5 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指示、规定要求。3.6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监人员要尽职尽责,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和考核指标。3.7 要保证安全技措费用和安全设施的投入,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打好物质基础。3.8 安全生产目标的考核由安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定期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9 安全生产目标和奖惩办法,由安全办公会研究决定正文下发各单位。2 安全奖惩制度5.1 员工必须自觉遵章作业,做到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搞好安全生产。5.2 员工要认真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5.3 员工要模范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程、制度、标准等。在现场发现事故征兆,必须立即汇报并采取措施处理。对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以表彰奖励。5.4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按规定进行处罚或经济损失赔负。5.5 员工完成公司或矿制定的安全生产奋斗目标,按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奖励。5.6 完不成安全生产奋斗目标,不得奖励,并按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处罚。5.7 在分管范围和连带责任范围内出现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5.8 安全奖惩必须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惩对应。5.9 安全奖惩的项目、考核办法及奖罚标准,由安全办公会研究决定。3 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3.1 为认真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扎实有效地落实安全责任,充分调动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积极性和责任心,确保实现矿井建设及安全生产的可控在控,特制定本制度。3.2 该制度考核适用范围为公司所属的所有受聘人员。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考核适用范围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的交纳数额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3.3 建立安全奖励基金。安全奖励基金的来源按上级文件执行。财务部要按规定、按时提取、上交安全奖励基金,设立安全奖励基金专用帐户,并做到专款专用;安全罚款和上级的其他安全奖励要及时列入安全奖励基金帐户。3.4 安全风险抵押金奖励实行季度兑现、年度嘉奖,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数额及季度考核兑现数额及年度嘉奖情况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3.5 安全及质量目标、安全指标及出勤是该制度考核否决项, 季度内完不成安全目标或工程质量达不到奋斗目标,视情况给予考核;季度内完不成考核指标的或季度出勤达不到规定天数,取消奖励;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奖励按完成季度指标数(包 括考核指标和出勤天数)占总季度数的比例进行奖励。3.6 安全及质量目标,每年初视情况及时制定,以“年度安全目标、安全奖惩规定”的文件形式下发确定;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带班指标、月度下井、抓“三违”、查隐患指标视矿井建设情况做出规定,通过安全文件下发执行,并严格考核。3.7 季度末,各矿如实上报各自的安全生产情况,公司安监部会同有关部室对各单位的安全情况进行考核,对安全、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提出定性意见,在公司安全办公会通报。3.8 各矿工程质量情况要在每月末或季度末及时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严格把关核实,提出定性意见,在公司安全办公会通报。3.9 安全指标考核由矿安监处负责统计、公司安监部门把关;出勤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严格把关。考核结果,在公司安全办公会通报。3.10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所有考核、兑现情况均要在公司安全办公会上通报,考核奖惩意见要在会上明确,形成会议纪要,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会议纪要造表兑现。3.11 该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安全办公会通过后实施。4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4.1 安全第一责任者对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第一责任者负责,具体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各职能部门负责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4.2 公司、矿每月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分析会议,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召集主持,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4.3 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逐级负责制,自下而上层层排查治理。区队每月排查一次本区队的事故隐患。 4.4 煤矿安全隐患,系指工作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有环节和本单位周围邻近地区所存在的危及本单位安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源。4.5 事故隐患的种类分: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加油站、易燃易爆气(液)体、有毒有害气(液)体、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等可能酿成事故的危险源。4.6 安全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三级、即:A级、B级、C级。(一)A级:危害严重或者治理难度大,需要项目公司及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隐患;(二)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解决的隐患;(三)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影响,区队(车间)、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4.7 A、B级事故隐患每月五日以前报公司,事故隐患未整改完,必须每月都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4.8 隐患整改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落实”的原则。对排查出的隐患,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治理措施,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整改落实。4.9 隐患整改要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4.10 根据各矿实际情况,要把“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作为重点,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治理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4.11 安监部门负责对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对口职能部门负责对隐患进行重点监控。4.12 安监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库,并实行档案化管理。对隐患的排查、整改、治理、复查情况要输入微机,并分类编号,采用微机化管理。4.13 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要逐级汇总上报,区队的排查治理情况,每月月末报矿安监处;A、B级隐患由安监处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公司安监部。4.14 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须由确认单位(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逐级上报并销号。4.15 要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管理,要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协调并督促整改。4.16 对事故隐患,不按规定时间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合格,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5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5.1 检查采取日检、旬检、月检相结合,并根据季节的变化,适时开展“雨季三防”和“冬季四防”安全检查活动。5.2 每月度由总经理(或安全副总经理)牵头,组织一次全方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公司领导、各部室的有关领导参加,矿组织相关人员做好迎检准备。5.3 每旬由各矿矿长牵头,对本矿井上、井下生产及生活场所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各科室负责人及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参加(矿建期间监理及施工单位也要参加)。5.4 日常安全检查,由安全生产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检查出的问题要下发整改落实单,各矿安监处督促整改并做好复查,安全监察部进行督察。5.5 结合季节情况及时开展“雨季三防” 和“冬季四防”安全检查活动。5.6 安全检查的重点:查现场、查制度、查违章、查隐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三大规程的执行情况。5.7 为保证检查效果,防止走形式,月检、季检将分组进行,各组长具体负责。5.8 各组要认真细致检查,由专人记录,并汇总到安全监察部(处),统一整理、打印上报、下发。对查出的隐患必须限期整改,责任到人。5.9 安全监察部、各矿安监处负责复查施工方面的问题及隐患。根据复查结果,在每月安全办公会上通报,及时兑现罚款。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及监督不力的,由此引发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6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6.1 为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保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建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6.2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由公司主要责任人主持召开(公司主要责任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主持召开时,委托他人主持召开)。6.3 公司安全办公会议由公司班子成员,各矿主要责任人,安全监察、生产技术等处室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6.4 安全办公会议主要内容:总结当月安全工作,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汇报上次安全办公会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通报公司(矿)月度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措资金的使用完成情况;有关安全制度的考核奖罚情况;需要公司(矿)协调和解决的安全问题;近期重点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6.5 安全办公会议主题要突出,议题要明确,要结合现场实际,研究安全工作,安排工作要详细,责任落实到部门、单位。6.6 会议部署的安全工作,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组织,按要求完成,做到措施、标准、时间、任务、责任人五落实。6.7 参加会议人员要签名,并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及时下发,并连同会议记录纳入档案管理。7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7.1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公司安全资金的投入、使用和管理,特制订本制度。7.2 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7.3 提取安全费用的标准。 (一)大中型煤矿: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元8元;低瓦斯矿井吨煤2元5元;(二)小型煤矿: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各矿根据此标准确定。7.4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7.5 公司成立“安全投入保障领导小组”,有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公司负责财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技术 、安全、供应、财务、计划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安全资金的计划、使用、监督和管理。要按月提取、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 7.6 每年年底有计划部门编制下一年度“年度安全费用投入计划”,上报公司总经理批 准后,在下一年年初下达。7.7 财务部每年按照“年度安全费用投入计划”按每月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全年安全费用资金,建立专门台帐,专户贮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7.8 各单位、分口要根据年度安全费用项目和资金计划组织实施。7.9 每季度末各单位要把本单位安全费用项目和资金使用完成情况上报公司有关部门。7.10 各单位要相应建立安全费用投入项目和资金专门台帐,原始票据加盖“安全费用专用章”后,妥善保存,交公司财务部列入安全费用专项帐目,做到票据、帐目一致,查找方便。7.11 安全投入的管理及实施要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各单位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总经理(矿长)负全面责任;分管副职对安全投入工程的实施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有关部(科)室负责安全投入工程的施工管理、竣工验收;财务部要保证安全投入工程所需资金;经营(供应)部门要保证安全投入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供应;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7.12 安全投入工程项目与资金计划下达后,各单位要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计划项目有变更时,要提前向公司(矿)分管部(科)室汇报,经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依此作为安全投入工程实际完成的考核依据。供应部门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和生产需要组织货源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帐目。7.13 对重点安全投入工程要早准备、早落实、早实施,确保安全投入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成。7.14 安全投入工程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公司(矿)要组织有关部(科)室负责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7.15 各单位对投入使用的安全设备及设施要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7.16 对安全投入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公司(矿)要定期召开安全投入工程完成情况平衡会议。及时了解掌握各单位安全投入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落实情况,解决工程进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安全投入工程计划的落实。8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8.1 总则8.1.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室、建设和生产单位。8.1.2 矿井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网络体系,并积极开展工作。8.1.3 技术负责人对生产技术管理负责,技术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技术管理和技术业务负责,区队技术主管对本区队技术业务负责。 矿井各类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简称作业规程)以及各类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煤矿生产活动中的法规性文件,是加强生产技术管理的重要基础,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8.2. 设计、规程、措施会审制度8.2.1 生产技术部门要建立设计、规程、措施审批记录薄。对设计、规程、措施审批时,由主办科室审批人员,召集安监处及有关科室人员对报批的设计、规程、措施进行集体会审(一般性措施传审),提出审批意见,参加审批人员在设计(规程或措施)和记录薄上签字,并由主办科室审批人员负责拟出审批意见,再报矿长或技术 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字后,予以正式下发或上报。8.2.2 审批人员对88报批的规程、措施必须认真审阅并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因审批把关不严而造成技术责任事故的,审批人员按其责任分工范围,同编写人员负同等技术责任。8.2.3 矿审批人员对审批的规程、措施要及时批复,不得拖延。在正常情况下,凡属报省煤炭工业局批准的规程、措施,编写人员必须提前40天报矿,矿必须在10天内审批完毕,提前30天报公司。凡属报公司批准的规程措施,编写人员必须提前30天报矿,矿在10天内审批完毕,提前20天报公司。凡只需报矿批准的规程和不需编制作业规程的综合性措施、独头面回采措施,编制人员必须提前15天报矿,矿在5天内审批完毕,提前10天返回施工单位。凡只需报矿审批的单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补充措施、通用措施,编制人员必须提前5天报矿,矿在3天内审批完毕,提前2天返回施工单位。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及其它应急措施,矿审批人员接到措施 后,必须在当天之内审批完毕并下发至施工单位或上报。8.2.4 凡属报公司审批的规程、措施,由主办部门审批人员负责上报及催办。在正常情况下,规程、措施由各部门分管人员审批。若分管人员因有事外出等原因不能审批时,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代其审批,并向分管人员说明。如遇应急措施,部门审批人员不能及时审批时,终审人员直接签字生效,终审人员因事外出,可委托他人代批签名生效。8.3 设计、规程、措施的审批权限8.3.1 在设计、规程和措施的审批方面,以下几种情况必须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8.3.1.1 “三下”开采时的试采设计和安全措施。8.3.1.2 “三下”开采在试采结束后的试采报告。8.3.1.3 每年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的结果。8.3.1.4 矿井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8.3.1.5 变动相邻矿井分界处防水煤柱。8.3.1.6 选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表10规定的井下电器设备。8.3.1.7 在重要、建筑物和设备附近实施硐室爆破、抛掷大爆破、老空区爆破等特殊爆破时的设计和安全措施。8.3.1.8 独头开采的安全措施。8.3.1.9 改变全矿井的通风系统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8.3.1.10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引入生产水平进风时的安全措施。8.3.1.11 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8.3.1.12 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煤层中进行采掘工作的安全措施。8.3.1.13 开采水淹区域下废弃的防水煤柱时的安全措施。8.3.1.14 “带水压开采”时的安全措施。8.3.1.15 相邻矿井分界处的防水煤柱需要变动时,重新编制的设计8.3.2 以下几种情况的设计、规程和措施,必须报公司(包括由公司转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8.3.2.1 矿井改扩建工程设计。8.3.2.2 开拓延深工程设计。8.3.2.3 采区开拓方案设计。8.3.2.4 综采工作面布置方案设计。8.3.2.5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8.3.2.6 立井、斜井、矿井总回风道、井下火药库(发放硐室)及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的其它井巷工程设计。8.3.2.7 综采和放顶煤工作面的装备选型设计(各矿有一个工作面的选型设计后,只要装备没有变化可不再搞装备选型设计)。8.3.2.8 立井井筒大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8.3.2.9 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通风系统的设计。8.3.2.10矿井延深新水平或开拓新采区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延深设计或采区设计中)。8.3.2.1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采区方案设计中)。8.3.2.12在已注销的火区内及火区周围进行采掘工作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开采设计中)。8.3.2.13在井下安装辅助风机的设计。8.3.2.14矿井反风演习计划及安全措施。8.3.2.15新建或更换矿井安全监控、监测装备的设计。8.3.2.16 “一通三防”的重大安全措施工程。8.3.2.17新开拓水平或采区回风系统未形成前,需临时将掘进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时的安全措施。8.3.2.18新建瓦斯抽放系统,制定抽放瓦斯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标准。8.3.2.19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安全措施。8.3.2.20处理煤层自燃发火、井下火区管理、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及注销火区。8.3.2.21立井筒内新敷设管路、电缆或更换大部分罐道及罐道梁。8.3.2.22主扇改变转速或风叶角度。8.3.2.23大型机电设备的改造设计。8.3.2.24采区电器设备采用3300V以上的供电电压的安全措施。8.3.2.25选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附表10要求的电器设备时的安全措施。8.3.2.26立井提升钢丝绳或井筒悬挂物料钢丝绳使用时间超过规程规定后,准备再继续延期使用时。8.3.2.27矿井防水隔离煤柱的留设和变动设计。8.3.2.28在水淹区域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进行采掘作业的设计和安全措施。8.3.2.29开采水淹区域下防水隔离煤柱时的设计和安全措施。8.3.2.30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很大的主要下山排水能力的确定。8.3.2.31 “三下”采煤设计。8.3.2.32提高开采上限的设计和安全措施。8.3.2.33注浆堵水工程设计。8.3.2.34水文勘探工程设计。8.3.2.35水闸门和水闸墙的工程设计。8.3.2.36疏水降压或注浆加固底板工程设计。8.3.2.37矿井、水平和有底板突水可能采区的水仓、泵房设计。8.3.2.38矿井开拓延深、采区地质说明书和煤层底板突水系数超过1的采煤工作面地质说明书。8.3.2.39贯通导线长度超过3000m的测量设计或矿井定向测量、矿井联系测量设计。8.3.2.40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8.3.2.41井下照相或录像。8.3.3 由矿审批的设计和规程措施8.3.3.1凡本办法所规定的不需报公司及以上部门审批的其他设计和规程措施,一律由矿负责审批。8.3.3.2省煤炭工业局、公司批准的设计和规程措施,矿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如果认为需进一步强化安全措施手段时,矿有权制定补充安全措施;但如果认为需要降低原设计和规程措施规定的安全措施手段时,必须写出报告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同意。8.4 设计、规程、措施的贯彻和执行8.4.1 生产矿井的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按本办法执行。8.4.2 对设计、规程和措施实行层层检查制度。矿每月检查一次,公司每季检查一次。8.4.3 所有矿井的改扩建工程设计、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设计和省煤炭工业局、公司审批的重大单项工程设计和施工安全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贯彻实施。8.4.4 施工作业规程和重要的施工安全措施,必须由分管技术人员亲自分三班向施工单位的干部、工人进行传达,所有听传达人员听后必须进行签字,以示负责。因故未听传达人员必须进行补传达。未听传达人员一律不准上岗作业。矿专业安监人员也要按业务分工,学习辖区范围内的规程措施,并在安监部门的规程措施上签字。8.4.5 一般措施、补充措施和通用措施,可由区队长负责在施工前向工人进行传达,但传达人员和听传达人员都必须进行签字,以示负责。8.4.6 各级管理干部和现场操作工人都必须认真执行规程措施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章作业;各级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必须搞好规程措施现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发现不按规程措施规定施工的,有权停止作业责令整改,并追究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人员的责任。8.4. 7 使用中的设计、规程措施,由于施工单位变更,必须将所使用的设计规程、措施全部移交给变更后的施工单位,变更后的施工单位要履行传递签字、考试等手续。8.4. 8 矿专业安监人员必须学习矿井的设计、规程、措施并签字。8.4.9 为抓好设计、规程、措施的传达贯彻,矿每月一次由矿技术负责人及矿分管技术人员和区队技术人员对所有在用的设计、规程、措施进行全面检查,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做好检查记录。8.4.10 生产技术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检查督促规程措施的落实兑现。发现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合时,根据现场实际及时编写补充措施,进行审批后施工,确保安全生产。8.4.11 区队主管队长和班长是规程在现场落实兑现的具体组织执行者,必须认真执行规程、措施的各项规定,严格按规程措施组织施工,严禁违章指挥。现场操作人员必须按规程、措施各项规定操作,严禁违章作业。8.4.12 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有经过批准的作业规程,其他工程施工前必须有批准的单项工程设计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无规程、措施施工或以措施代规程施工。8.4.13 各级行政、技术、安监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搞好规程、措施现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凡发生不按规程、措施施工的有权立即停止工作,责令整改,并追究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人员的责任。8.4.14 建立健全生产技术管理汇报制度,区队技术人员每5天向业务部室技术负责人汇报一次,业务部室技术负责人每旬向矿技术负责人汇报一次。汇报的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状况、规程措施的落实兑现情况和技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若现场出现较大的变化,要及时逐级汇报。8.5 附则8.5.1 凡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如与上级制度相抵触,按上级制度执行。8.5.2 本制度解释权属菏泽煤电开发有限公司。9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9.1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是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主要内容和根本途径。为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管理制度。9.2 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9.2.1 公司总经理对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计划、指导与实施。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安监部负责组织制定各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9.2.2 生产技术部为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文件起草、检查组织、检查资料审查汇总、工作总结汇报以及表彰奖励等工作。9.2.3 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计划经营部等公司各部门,分别负责分管业务内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宣贯、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9.2.4 各煤矿矿长对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负责。9.3 保障措施9.3.1 将安全质量标准化纳入安全目标管理,并将目标逐项分解,层层落实。9.3.2 将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严格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9.3.3 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层层负责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网络,建立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9.3.4 建立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办法,将检查考核结果同生产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经济收入、绩效考核挂钩。 9.3.5 严格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9.3.6 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资金投入,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9.3.7 加强科学技术管理,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9.3.8 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加强“精品掘进头”、“精品采煤面”、“优质机电安装工程”建设,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矿井。9.4 检查考核9.4.1 公司每季度对生产矿井组织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综合检查、评定、评比,对一级标准化矿井进行奖励。 9.4.2 安全质量标准化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与防治水、调度七个专业。检查人员由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计划经营部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9.4.3 各生产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有关资料存档,作为检查验收、考核评级的依据。 9.4.4 检查评级标准:9.4.5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2004年联合印发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9.4.6 菏泽煤电开发公司2005年制定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9.4.7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的文件。9.5 奖惩9.5.1 季度评定为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的矿井,按矿井人均30元标准计奖。9.5.2 季度综合得分前三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矿井,分别加奖5.0万元、3.0万元、2.0万元。9.5.3 年度综合得分前三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矿井,分别加奖8.0万元、6.0万元、4.0万元。9.5.4 公司设立组织奖。9.5.5 安全质量标准化奖金用于奖励在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各单位应严格兑现。9.5.6 对未完成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目标的矿井按照年度制定的安全目标奖罚办法进行处罚。10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10.1 安全操作规程是职工从事岗位作业的行为规范,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为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核、贯彻、监督等程序,确保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效执行,抓好现场岗位工种的自主保安,实现矿井安全的长治久安,特制定本管理制度。10.2 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10.2.1 煤矿所有岗位工种都必须制定与之相对应的安全操作规程。10.2.2 安全操作规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符合现场条件,体现专业工种特点,具有指导性,便于规范化操作。10.2.3 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行业、企业、专业等级逐级建立和实施。行业范畴的工种执行行业安全操作规程,企业范畴的工种由企业制定,其他生产所需设置的工种由矿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10.2.4 安全操作规程编制。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应涵盖如下内容:10.2.4.1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10.2.4.2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操作程序和标准;10.2.4.3岗位环节全过程控制,要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10.2.4.4明确违反操作程序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10.3 安全操作规程的审核10.3.1 逐级审核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编制必须经过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发布实施。行业工种以行业发布的安全操作规程为准。企业工种设置应制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报公司审查批准。自行设置的工种由单位负责制定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10.3.2 职责权限。公司各专业主管部门是本专业安全操作规程的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安全操作规程的审查、监督和考核。10.5 宣贯与培训10.5.1 安全操作规程的宣贯与培训以企业(矿)为主组织,培训机构负责教学培训工作。新编制的安全操作规程,由矿井统一组织宣贯;长设专业工种,实行脱产与业余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10.5.2 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掌握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方可上岗。特殊工种必须按规定经具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培训验证。10.5.3 对长期从事同一工种的在岗职工,应定期组织脱产轮训和业余培训,年脱产率不得低于在岗职工的5%。业余培训率应不得低于在岗职工的90%以上。10.5.4 每年度由公司安全培训机构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学习宣传题纲,各单位将本单位的操作工种上报安全培训机构,由安全培训机构制定培训计划,每年学习培训一次。10.5.5 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作为单位全年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将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为日常学习的重要内容。10.5.6 只要经过操作规程岗前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才允许上岗,否则不允许上岗。新工人,换岗人员必须进行岗前操作规程所在操作工种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10.5.7 特殊工种要持证上岗,按操作规程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自身安全、岗位安全。10.5.8 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培训的内容、时间、人员、考试要有培训部门建立档案。10.6 实施及监督。安全操作规程的实施由单位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各基层单位组织落实,由专业主管部门及安监部门负责监督。10.7 管理10.7.1 组织领导10.7.1.1公司成立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工作。10.7.1.2公司负责采、掘、机、运、通等专业管理工作的部室为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操作规程审查、监督、考核、评比的组织工作。10.7.1.3矿井要加强对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分管负责人和牵头部门,建立健全责任制。对现有专业工种进行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对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的专业工种,制定整改规划限期整改。10.7.2 执行标准。我公司执行山东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鲁能菏泽煤电公司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无论执行那个标准,都要以文件公布执行。11 煤矿井巷维修制度11.1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一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针对此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为了确实做好井巷日常维修工作,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11.2 各矿要根据矿井实际,成立巷修单位,配置相关管理及技术人员,全面负责全矿巷道管理和维修工作。井筒的变形维修,由矿根据变形情况,再决定维修方案和队伍。11.3 井巷失修检查:采取专门检查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查井巷失修情况;即利用月度井巷失修情况专项检查和安全旬检相结合,来检查井巷失修情况。11.3.1 井筒的检查,由机电(运转)单位每日检修时一并检查,月检时集中检查。11.3.2 地测部门要不定期对井筒进行变形测量,并及时将测量结果报公司分管安全、生产、技术、机电的部门和领导。11.3.3 检查的结果及平时运行的安全系统工程中信息反馈反映巷道失修的情况,要及时反馈通知巷修单位。11.4 由巷修单位技术员根据平时和集中检查情况,在每月底将在籍巷道失修情况及失修率,书面报矿领导(矿长、安全、技术负责人等)及相关科(部)室,并在月度安全办公会上专题汇报。矿审核后报公司相关部门。11.5 每月在编排采、掘计划的同时,要同时安排巷修计划,确保巷修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11.6 全矿巷道失修率必须控制在3%以下,确保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并加强巷修失修检查,发现失修巷道及时维修。对冒顶、片邦影响通风的地段,维修更要及时、迅速,保证安全生产,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11.7 修复巷道要先编制专门施工措施,尤其是无风区或微风区,更严禁无措施施工。如出现无措施施工的现象,按“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11.8 巷修单位在维修巷道的同时,负责每日对水沟盖板的维护。特别在夏季,更要加大巡查和维护力度,确保水沟盖板完好。11.9 在巷修单位搞好巷道维修的同时,也要按计划搞好雨季前的内外水仓清淤工作,确保雨季正常安全生产。11.10 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结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撤退的出口;独头巷道维修支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维修倾斜井巷时,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11.11 修复旧井巷,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在空气成分符合规定时才能作业。11.12 巷修单位维修的工程,由“一通三防”组组织验收,验收的报表要在验收后2日内报相关科(部)室和有关领导。验收后经抽查与现场情况不符时,对验收组按严重“三违”处理。11.13 矿无专门的巷修单位时,矿应指定施工单位或科室负责。11.14 巷道失修的统计、管理有公司、矿工程技术部门负责。12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2.1 建立健全设备、器材管理机构,配齐设备管理人员。从机构上实现设备管理的规范化。12.2 建立健全设备、器材管理档案和管理台帐,确保“帐、卡、物、牌板”四统一,保证在用设备达到数量清,状态明。12.3 对主变压器、主通风机、主提升机、主压风机、主排水泵、综采设备、综掘设备、锅炉等大型设备的技术档案要健全,资料齐全,做到一台(套)一档,内容齐全,由机电部门负责保存。技术档案包括:“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防爆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调试安装运行报告,试验记录,历次性能测试和关键部位探伤报告,大修及技术改造记录,历次事故记录,设备履行薄和技术特征卡,安装图纸及配件图册等。12.4 矿用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设备还要有“防爆合格证”。12.5 严格落实设备、器材购置责任制。凡需购置的设备、器材,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由机电部门负责提出技术要求或协议,转供应部门负责组织进货。12.6 严格落实设备验收制度。设备到矿后,必须有供应部门牵头,组织机电部门和使用单位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并严格按技术协议和设备完好标准进行验收,设备各种证件、资料、图纸等要齐全,质量符合技术协议和设备完好标准要求。对不合格产品必须退货。验收合格后签发验收合格证,并进行编号,及时入账,由供应部门负责备存保管,确保设备质量。12.7 加强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维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行。司机、维修工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维修工必须严格按设备完好标准、设备检修标准和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维护维修。司机、维修工应熟悉分管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运作原理和电器系统原理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维修工具备正常的维修操作机能,能独立工作。大型机电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日常检查维修时间,每年不少于12天的停产检修时间,并作好记录,确保设备安全运行。12.8 防爆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有专职人员认真检查防爆性能,合格后签发“防爆合格证”,方准入井。12.9 大型机电设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周期,进行技术性能测试,对重要零部件进行物理探伤检查,对电气设备保护进行整定测试,对电气设备、器材进行绝缘性能试验等,对提升罐笼和斜井人车进行脱钩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12.10 流动机电设备必须按设备完好标准进行检查维护,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电器设备各种保护必须灵敏可靠,整定合格,并按规定对检漏继电器每天试验一次,对照明信号综保和电煤钻综保每班试验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2.11 防爆电器设备必须满足防爆性能要求,并有维修工每天对防爆性能检查一次,有专职人员每月对防爆性能至少检查一次,防爆率必须达到100%,杜绝防爆电器设备失爆。12.12 机电设备的易损件及重要零部件必须有充足、合格的备品备件,便于及时更换,满足安全和生产需求。12.13 设备大修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报矿领导批准后由供应部门负责办理,机电部门负责制定技术协议,委托的设备大修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保证质量,并提供必须的检测、检验报告。矿供应、机电部门和使用单位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按设备检修标准和技术协议要求验收,确保设备大修质量。12.14 设备借出必须经公司领导(矿负责人)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擅自主张外借。12.15 报废设备必须有矿分管副职牵头,组织供应部门、机电部门、使用单位等有关单位共同鉴定,矿长签字后,并报公司领导及上级部门批准。12.16 矿定期召开设备、器材管理工作会议,分析设备、器材作用情况,提出设备、器材使用管理意见,不断完善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以满足矿井安全生。12.16各类安全设备器材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维修;在安装使用前都必须做检查调试工作,确认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运行。12.17、对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强检安全设备、器材要按规定及时的在有效期内做好送检工作,来充分保证仪器、仪表灵敏度,延长仪器、仪表使用寿命。设备、器材更换主要元件或对设备器材准确性有怀疑时,随应时送检。12.18、 对各类安全设备、器材的检查、维修、校验工作都要有专人负责,并严格按岗位工作标准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实施,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12.19、对各类安全设备、器材的存放工作,必须在入库前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对井下部分需在地面维修调试的,应在维修完好或调试合格后,方可登记入库保管,否则申请报废。12.20、 对在运行使用的各类安全设备、器材,必须登记好使用人、维护人,保证各类安全设备、器材充分发挥其作用。12.21、在进行搬运、安装、调试、维修等工作时都要轻拿轻放,严禁碰撞损坏;对精密安全设备、器材的使用、保管要严格按其说明书进行。对于丢失或无故损坏各种安全设备、器材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12.22、对于暂时不使用的安全设备、器材,必须认真维护保管,防止日晒、雨淋、锈蚀,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13 煤安标志产品管理办法13.1 关于加强煤矿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13.1.1 为加强煤矿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的管理,公司物资供应部门要成立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安全标志产品管理的监督指导。各矿要成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煤安标志办公室,办公室设一名兼职主任。煤安标志办公室具体负责对采购的矿用安全标志产品进行资质审查,证件不全者一律不准采购。2.3.2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关于加强煤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熟知相关内容,把握具体细节,掌握各个环节。2.3.3 对煤安标志产品进行招标时,必须由安全标志管理领导小组的相关人员参加,共同审验供应商的煤安标志原件,确认其资格。中标的供应商供货时,产品煤安标志牌、煤安标志编号及煤安标志复印件等所有证件必须齐全。2.3.4 安全标志产品范围:电气设备;照明设备;爆炸材料、发爆器; 通信、信号装置;钻孔机具及附件;提升、运输设备;动力机车;通风、防尘设备;阻燃及抗静电产品;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支护设备;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上述范围内的进口产品。有关负责人必须对安全标志范围内分管的设备掌握清楚。2.3.5 在设计选型和采购矿用产品前,必须由厂家首先出示产品质量合格证书,防爆合格证书(对防爆产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准用证的原件。2.3.6 订购煤矿矿用安全标志产品,必须签订购售合同和技术协议,技术协议内容包括安全性能、技术要求、资质要求、技术资料等。2.3.7 矿用煤安标志产品严格执行用户验收制度。设备到货后,各单位煤安标志办公室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对产品进行验收,确认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方可使用。2.3.8 各单位在选用进口煤矿用安全标志管理产品时,应要求外商办理煤安标志,在其取得合格资质后,方可选用。对不具备煤安标志产品资质但又确需进口的,需报公司煤安标志办公室审批。2.3.9 煤矿用安全标志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煤安标志办公室及安监技术部门要不定期地检查产品使用和维护状况,发现不安全隐患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或限期改正。2.3.10 对防爆电器设备,新设备下井前或大修后重新下井前,必须由具有检查资格的设备防爆检查员检查设备防爆性能,防爆性能合格并签发“防爆合格证”后,方可下井安装使用。2.3.11 矿各业务职能部门对煤安标志产品管理职责:2.3.11.1安全监察处:负责对煤安标志产品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2.3.11.2生产技术科:负责煤矿钻孔机具及附件、矿车、动力机车、支护设备的选型管理工作。2.3.11.3机电科:负责矿井电气设备、照明设备、提升运输设备、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进口设备、通信与信号装置等设备及煤矿用阻燃电缆与皮带的选型管理工作。2.3.11.4通防队:负责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通风防尘装备,阻燃及抗静电产品,爆炸材料、发爆器等产品的选型管理工作,并对所辖范围内设备和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管理。2.3.11.5 煤安标志办公室:负责矿内有安全标志产品的证件、资料管理,做到账、卡、物、安全标志“四统一”。2.3.11.6 公司对应的部室负相应的职责2.3.12 各单位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产品,对目前使用的无安全标志的产品,不能取得煤安标志的要作出改造和更换计划。14 设备、设施检查及维修制度11.1 为加强矿井安全设备、器材的检查、维修工作,进一步管好用好各种安全设备、器材,达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安全运转,提高效率,减少消耗,降低成本,适应矿井现代化生产建设的要求,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11.2 通风设备、器材11.2.1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口应安装防爆门,每6个月对防爆门检查维修1次。11.2.2 每月至少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需改变通风机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11.2.3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组织人员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11.2.4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11.2.5 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在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时,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11.2.6 通讯信息部门必须定期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素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器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并且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1次。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通讯信息部门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11.2.7 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和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11.3 防治水设备、器材11.3.1 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门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11.3.2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修。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1.4 运输、提升、空气压缩机11.4.1 必须定期检修电机车和矿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11.4.2 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每班发车前,应检查每个座位的连接装置及架空乘人装置等。11.4.3 提升钢丝绳的检查,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11.4.3.1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期每隔6个月检验1次。11.4.3.2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摩擦轮式绞车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不受此限。11.4.4 主要提升装置每班升降人员前,应先开1次空车检查绞车动作情况,但连续运转时,不受此限。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报告。11.4.5 矿井主要提升机,必须每天进行1次检查,每年进行1次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11.4.6 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必须按规定定期校准压力表,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11.5 电器设备和保护11.5.1 各用电单位每天必须对所分管的低压检漏装置试验1次,保证其可靠运行。11.5.2 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11.5.3 电器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调整规定:11.5.3.1使用中的防爆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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