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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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党员权利,加强对受处分党员的监督管理,推进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工作的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坚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到公开、及时、规范。 第三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在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本人在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对原错误行为的认识、工作表现等。所在党支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报告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组织。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接到书面告知后,拒不向所在党支部递交恢复党员权利书面申请的,由上级党组织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所在党支部收到受处分党员书面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须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犯错误性质、处分种类、处分时间、拟恢复党员权利等事项在其所在党支部或单位进行公示(样本见附件2),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对其在留党察看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党员群众可以向所在党支部、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署实名举报。 第五条 所在党支部和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接到举报时,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及时调查核实,对查实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对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违纪行为但够不上纪律处分或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所在党支部的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延长一年的留党察看期限的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组织部门备案(延期决定书样本见附件4)。 在留党察看期间坚持错误不改的或有其他应给予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报区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 第六条 公示期满后,所在党支部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支部大会。特殊情况可在30个工作日内召开支部大会。上级党组织在必要时可派人参加会议。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支部大会上,应如实汇报个人在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认识、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与会党员应对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是否符合按期恢复党员权利的条件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 第七条 所在党支部须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形成的决议(见附件3)等资料报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组织,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组织应及时对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对无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不良反映的,应在收到请示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并将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书,按管理权限,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劳动局备案,并存入人事档案。 第八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能吸取教训,确有悔改表现,又没有发生新的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党组织可直接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一)因党员外出无法征求意见,与会党员达不到法定人数的; (二)所在党支部搞无原则纠纷,不能形成决议的; (三)所在党支部无正当理由拒不恢复其党员权利或故意拖延不办理超过6个月(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之日算起)的; (四)其他情况。 第九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处分期内因人事调动或工作流动,恢复其党员权利的相关工作,由调入新的单位党组织负责办理。原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受处分党员恢复党员权利的,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有权对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予以撤销,并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恢复党员权利的时间,从留党察看期满之日算起。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告知书(样本); 2、公示(样本); 3、党支部决议(样本); 4、留党察看期限延长一年处分的决定(样本); 5、恢复党员权利决定(样本); 6、恢复党员权利讨论记录表; 7、恢复党员权利决定书送达回证一; 8、恢复党员权利决定书送达回证二; 9、恢复党员权利决定书入档回执; 10、恢复党员权利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1:告 知 书(样本) (受处分党员)同志,你因违犯(错误性质)于年月日被(作出处分的党组织)处以留党察看年的处分,已于年月日到期。按照有关规定,你须在接到告知书的10日内主动向你所在的党支部递交关于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报告,并向党支部汇报留党期间的思想认识、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党组织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恢复党员权利。拒不递交书面申请的,由上级党组织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 年月日回 执本人已收到告知书并已阅读内容。 收件人签章: 收件日期:年月日附件2: 拟恢复(受处分人员)同志党员权利的公示 (受处分党员)同志,你因违犯(错误性质)于年月日被(作出处分的党组织)处以留党察看年的处分,已于年月日到期。按照有关规定,你须在接到告知书的10日内主动向你所在的党支部递交关于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报告,并向党支部汇报留党期间的思想认识、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党组织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恢复党员权利。拒不递交书面申请的,由上级党组织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 年月日 为维护党员权利,加强对受处分党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受处分人员所在党支部)研究决定,拟恢复(受处分人员)同志党员权利,现将其有关情况进行公示。一、基本情况 (受处分人员),男/女,年月出生,年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为 (单位、职务及身份)。二、处分情况 (受处分人员)同志因(违纪性质),(作出处分的党组织)给予其留党察看年处分,察看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公示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7天。 公示期间,接受党员和群众对(受处分人员)同志留党察看期间改正错误、思想和工作表现等情况的监督。如有意见,请于年月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直接向(受处分人员所在支部)或上级纪检组织、组织部门反映问题。以信函反映的应署真名实姓。(举报电话:)。(受处分人员所在支部)年月日附件3:关于(受处分人员)同志恢复党员权利的决议 年月日,(受处分人员所在支部)召开了党员大会,到会正式党员人,对(受处分人员)同志的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认识、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讨论,并对是否恢复(受处分人员)同志的党员权利进行了表决。党支部大会最终形成意见:(同意或不同意)(受处分人员)同志恢复党员权利。(受处分人员所在党支部)年月日 附件4:中共温州市龙湾区温龙(20)号关于给予 (受处分人员)同志留党察看期限延长一年处分的决定 (受处分人员),男/女,年月出生,民族,市人,专文化,年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为(所在单位、职务及身份)。 (受处分人员)因(错误性质),中共温州市龙湾区(作出处分的党组织)于年月日决定给予其留党察看年处分。在留党察看期间,经过党组织的考察,(受处分人员)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党委(常委)会议年月日研究,决定给予(受处分人员)同志留党察看期限延长一年处分的决定。中共温州市龙湾区(作出处分的党组织)年月日主题词:党纪 延期一年 (受处人员) 决定主送:(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受处分人员)。抄送:(有关党委、纪检、组织、人事部门)。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办公室 20年月日印发附件5:中共温州市龙湾区温龙(20)号关于恢复 (受处分人员)同志党员权利的决定 (受处分人员),男/女,年月出生,民族,市人,专文化,年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为(所在单位、职务及身份)。 (受处分人员)因(错误性质),中共温州市龙湾区(作出处分的党组织)于年月日决定给予其留党察看年处分。在留党察看期间,(受处分人员)有悔改表现。按照其本人的申请和有关组织的意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经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党委(常委)会议年月日研究,决定按期恢复(受处分人员)同志的党员权利。中共温州市龙湾区(批准党组织)年月日主题词:党纪 恢复权利 (受处人员) 决定主送:(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受处分人员)。抄送:(有关党委、纪检、组织、人事部门)。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办公室 20年月日印发 (共印份)附件6:恢复党员权利讨论记录表时 间地 点承办单位承 办 人主 持 人记 录 人会 议参 加 人受 处 分人 员 标 题附件7:恢复党员权利决定书送达回证一送 达 文 件 名 称收 件 人送 达 地 点收 到 日 期 年 月 日 时 分收件人签名或盖章代收人说明代收理由送 达 人备 注送达后请将此证寄回区作出决定的单位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附件8:恢复党员权利决定书送达回证二送达文件名称送达人收件单位送达地点收到日期收件人签名和盖章不能送达理由 年 月 日 时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备注注:此表为恢复党员权利决定书送达有关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用,各单位收件人签名和盖章后将此证交送达人或寄回作出决定的单位。附件9:恢复党员权利决定书入档回执送达单位 干部人事档案室送达文件收件人收到日期年 月 日归入人事档案情况归档日期年 月 日填表单位入档单位(盖章):年 月 日注:此回执填写完毕后请寄回作出决定的单位。附件10:恢复党员权利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现任职务、时间原任职务、时间恢复党员权利决 定宣布时间宣布范围报告单位(章)年 月 日注:此表填写完毕后请寄回作出决定的单位。主题词:党员管理 恢复权利 办理程序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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